如何寫一份具有法律效應的遺囑?

請問,我應該如何寫一份遺囑,使得我死後的財產分配能夠按照我生前的意願進行?能夠毫無爭議,不給人添麻煩?


一份有效的遺囑涉及到多個方便,包括遺囑所涉及的主體、客體以及遺囑本身,下面一一詳述。

一、主體。包括遺囑人和繼承人。

首先,法律對遺囑人有要求。必須保證你在訂立這份遺囑的時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就要求你不能在神志不清的時候訂立遺囑。所以,訂立遺囑最好是有所預備,以防不測。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其次,法律對繼承人有要求。繼承人和遺贈人有所區別,其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人。即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客體。即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要要求。必須保證該財產可以進行處分。

附: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當然,你最好要保證這些財產上沒有權利瑕疵和負擔,因為這些也將被繼承人所繼承。比如作為擔保的房屋,假如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可能對他不利。同時,假如與其他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該人將優先獲得協議的財產,而不可以被繼承人繼承。

三,遺囑本身。包括遺囑的內容和形式。

就內容而言,遺囑要保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也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就形式而言,遺囑必須是要式的。即法律對於遺囑的形式是有要求的。即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此,為了保證遺囑不存在效力問題,採用遺囑公證的方式是最為穩妥的。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的可能涉及無權處分;

3.自己書寫遺囑(最好全部手寫,不要列印出來再簽字,司法實務中對列印簽字的屬於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有爭議),若從效力上看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強的,自書遺囑次之,錄音錄像及口頭遺囑需要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通常留口頭遺囑時在場的是近親屬及繼承人,由於是利害關係人,導致口頭遺囑不能滿足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若自己書寫了多份遺囑並相互衝突的,以被繼承人最後一次立遺囑時的意思表示為準;

4.遺囑的繼承人需要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選擇,超出法定繼承人範圍的視為遺贈;

5.需對老弱殘幼留有必要份額的遺產。

先寫這麼多,不足之處望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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