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軌上有五個小孩在玩,停用的岔軌上有一個小孩在玩,要把車轉移到岔軌上壓死一個孩子救下五個嗎?
正面回答
----------------------------有的答主說選擇什麼也不做,那是不是就等於選擇了「不改變鐵軌」另:你與這五個孩子沒有任何關係,只是知道他們的出身高低。
這老問題又來了,早就有人總結過了,威脅那個在停用岔道上的孩子的生命的,恰恰是那5個不守規矩的孩子,他們威脅的不僅是這一個孩子,而且是全世界所有其他守規矩的人。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是,你是要讓5個不守規矩的人去死,還是要讓全世界70億守規矩的人去死?事實上這5個不守規矩的人價值不是5,因為他們馬上就要把自己弄死了,而且還對社會秩序和守秩序的人構成致命威脅,他們的價值是負數,而且不是每人-0.2,假設真有法盲去扳道岔,把火車弄翻了,立刻提升至每人-100,如果扳道岔的這貨還能無罪釋放,那就會提升到負幾百萬。以後全國沒有人坐火車的時候還是安全的了。
不要用小孩的無知來作為掩護,——在鐵路旁邊長大,都大到能自己出來玩了還不懂鐵路危險?小孩沒有承擔社會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是由沒有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的監護人去負責任的。所以小孩死了不但鐵路不需要賠償,如果鐵路方受了損失,反過來還要依法追究監護人監護不力的責任。
如果就因為傻逼在局部比守秩序的人多,就去遷就傻逼,那文明就完蛋了,這是暴民和恐怖分子的邏輯。
所以今天的正常文明,對這種問題,早就有了悠久的固定法則了,不需要你選,除非你有被判死刑的覺悟,否則你其實也沒什麼選擇。因為,如果你讓列車轉向了,立刻構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蓄意謀殺,準備好起碼被判死緩吧,如果列車因為你的操縱出軌翻車了,直接死刑就可以了。以為在這個問題上有選擇,是法盲的體現,假裝在這個問題上有選擇,然後因為道德高尚做出了不作為的選擇,是公知的表演。
實際上,鐵路上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只會鳴笛和減速,絕對不會改道,不改道,撞了白撞,不但鐵路上沒有責任,還要依法追究這5個小孩的監護人監護不力和妨礙鐵路正常運行的責任。如果改道,那之後發生的情況你都得負全責。
問這些問題的人,統統都假設自己做出任何選擇不需要負任何後果,純粹展現一下情懷和價值觀而已,然而現實里沒有任何動動手就改變一輛火車運行軌道還不用負責的事情。規矩比人大,更比情懷大,因為在你的情懷想像自己掌握著幾個人的生命的時候,規矩事實上承載著幾十億人的生命安全。
所有還在這些基礎問題上糾結的,都是沒好好學哲學史和法律史的,正是因為倫理在判斷這些問題上表現得很無能很弱智,所以人類才發明了法律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漢莫拉比法典都發明了三千七百多年了,你們現在還在糾結這些早就過時的初級問題真的好么233
道德悖論的作用,恰恰是提醒你道德作為一個工具是多麼沒用,意思就是讓你轉而去尋找別的工具,一道教育你不要吃屎的題,標準答案里早寫了可以不吃,你還在那裡認真考慮應該吃幾坨屎幹嘛。
還有,那些說「這只是哲學公案」的同學,哲學就是因為無能才把這種基礎問題當成公案的,還厚顏無恥地為自己的無能洋洋得意,看我終於想出個難題了吧?然而法學家早就通過增補各種細節條件算無遺策地解決了這類問題下可能出現的每一種具體情況了。
看了這個問題下現在的大多數回答,幾乎沒有一個問題討論到了這個問題的本質。談論規則也好,談論公平的多重角度也好,或許是這個問題在社會層面的解讀,也都是有意義的討論。但是這本來是個嚴肅的學術問題,是個純粹的哲學問題,於是我在這裡獻出知乎首個長答案,來大概解釋一下這一系列哲學討論。另外,正面回答這個問題沒有太大意義,因為這是個理想化的思想實驗。如果真的要現實地討論,首先要賦予它一個實在的背景。但那樣這就不是電車問題了。在這個哲學問題里,原則比答案重要。(利申答主不是讀哲學的,但一門課曾經有所涉及,也做過一篇學期論文,有問題歡迎專業人士討論、指正。)
電車問題(The Trolley Problem)是倫理哲學下一個著名的思想實驗。最早由哲學家 Philippa Foot 在論文The Problem of Abortion and the Doctrine of the Double Effect (墮胎問題和雙重效應學說,筆者譯)中提出[1]。問題的描述是這樣的:一個人駕駛著有軌電車,他只能從一條窄軌道偏轉到另一條軌道。在一條軌道上有五個工人,另一條軌道上有一個;電車將會殺死進入的軌道上的人。大多數人會認為這種情況下撞死一個人而不是撞死五個人是合乎道義的。然而在文中另一個例子里,一些暴民要求法官處決罪犯,否則將會自行報復社會;然而沒有人知道誰是真正的罪犯,因而要避免報復社會的行為發生,只能處決一個無辜者來頂替。在這個情境下,如果人們說要殺一個人來拯救更多人,卻是令人不寒而慄的。問題的核心是:這兩種情景的差異在哪裡?是什麼讓我們做出了不同的道德判斷?
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雙重效應學說,DDE)是一個能解釋這個問題的很古老的倫理理論。這個理論是十三世紀時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其神學著作《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ca)中提出的,討論了防衛致死的問題。DDE 是用來解決做一件事有好的效應(如減輕絕症患者痛苦)並會帶來一個其他的壞的效應(如縮短其生命)時,行為的適當性(permissibility)的。其內容是,若一件雙重效應的事滿足一下三個條件,就是合乎道義的:1. 行為的本質是善的,至少是道德中性的,壞的結局不是有意為之而是僅僅被預見到;2. 行為人想要的是好的效應,而壞的效應不是實現好的效應的工具/手段;3. 利大於弊,即好的效應超過了壞的效應。[2] 在上述電車例子裡面,按照 DDE 分析,行為的本質是儘可能救人,是善意的;通過換道避開五個人來救五個人,撞死一個人只是人們希望避免(卻無法避免)的副作用,而並不是靠撞死一個人來救那五個人;五個人多餘一個人,即數量上/結果上是利大於弊的。因而這種做法是道德的。而在後一例中,殺死一個無辜者本身是避免暴民殺害更多人的手段,因而違背了第二條。
另一組常見常談的類似思想實驗,是關於醫生和病人的。情景一:發生了一場大車禍,六個傷者被同時送到醫院搶救。其中有五個輕傷傷者和一個重傷傷者。醫生人手並不足夠,而傷者如果得不到合理救治就會死去。如果醫生選擇搶救輕傷傷者,那麼五個輕傷傷者都能救活,但重傷傷者就等不到治療了。而如果搶救重傷傷者,就要好長好長時間,救得活這一個重傷傷者,卻會讓五個輕傷傷者死去。那麼醫生該救誰?情景二:醫生有五個病人需要不同的器官移植,得不到就都會死去。有一個健康人去找醫生例行體檢,醫生髮現他的全身器官非常健康,而且剛好都適合那五個病人。假如醫生什麼都不做,那五個患者將要死去;而醫生有一個辦法可以救活這五人,那就是殺掉這個健康人並且把器官移植給那五個人。情景一下很多人會覺得應該救五個,而情景二下應該沒有人認為醫生應該把那個可憐的傢伙給拆掉吧。雖然也一樣是在一個人的生命和五個人的生命中做出選擇,它們的本質區別和之前電車的例子是一樣的。在情景一下,救五個人是通過把時間用來處理輕傷實現的,重傷去世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副作用,而不是靠著重傷患者的死來救活輕傷。在情景二下,情況則不同:拆掉健康人才有能救活五位患者的器官,因而可憐傢伙的死是救五個人的手段而不是副作用。
當時上課教授還舉了很多例子,簡單說下給大家做參考。比如,飛機沒油了必須降落在一個廢棄跑道哪怕上面的人會被撞死,否則就要機毀人亡 Vs 恐怖分子劫持了飛機要求去那條跑道上撞死人否則就炸毀飛機;還有,一個要求高的老師布置很難的作業,因為他認為這對學習是必要的 Vs 一個心理變態的老師布置很難的作業因為他從學生的痛苦中取樂;再或者,戰爭中,轟炸城市以削弱敵人,不是為了襲擊平民但是預見到一定會有平民傷亡 Vs 派恐怖分子放炸彈專門炸平民以給敵人製造混亂和恐慌,等等。他們之間的區別多少都能用 DDE 做些解釋。
但 DDE 在很多時候顯然還不夠好。提出電車問題的哲學家 Philippa Foot 就舉出情景來說明有時 DDE 是無效的。她在文中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一個手術室內有五個病人,可以通過製造某種特殊氣體來救活,然而這不可避免的會製造出某種有毒煙霧,殺死一個在隔壁房間,出於某種原因移不走的病人。這個例子里,救活五個人是善的目的,殺死一個人不是有意的而只是預見的結果;殺死那個人不是救人的手段而是副作用;五個人多於一個人。但顯然這樣的行為似乎並不合理。她的觀點是,直接或是間接的故意傷害不是主要的影響因素,更重要的是「提供救援」和「不傷害」之間的區別。我們有一個更重要的「消極義務(negative duty)」,即不去傷害(not to kill),和一個相比之更輕的「積極義務(positive duty)」,即救援(save)。在其他一切都等同的情況下,看數量。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我們不能拆一個健康人來移植器官,不能做製造毒氣的手術,因為在救人之上有不殺人的義務。而在電車問題內,不論怎樣選擇,你都是在殺人——殺五個還是殺一個的問題,那麼就儘可能少傷害。[1]
這樣問題就解決了么?不是的。哲學家 Judith Thomson 反對 Philippa Foot 的觀點。Thomson 提出這樣一個情景:電車沖著五個人開去,但沒有側路,唯一救下他們的手段是從橋上推一個胖子下去,胖子可以擋住車但會被撞死。這個例子中推下胖子顯然是一個不適當的行為,而 Foot 的理論無法解釋這一點:同樣是殺一個人和殺五個人,那麼和最初的電車問題本質區別是什麼呢?Thomson 進一步舉出例子來說明這樣的解釋不靠譜:假如你不是司機,而是可以控制電車走向的旁觀者,那麼對於你扳道就不是殺一個或者殺五個的問題,而是救五個殺一個和什麼都不做的問題。難道當司機的時候就該撞一個人那邊,成了旁觀者就不應該么了嗎?這不合理。Thomson 認為司機和旁觀者情形不存在本質區別,也就是如果我們認為司機應該轉,旁觀者也應該;但這就使得 Foot 的理論陷入麻煩,因為就像在器官移植案例中解釋的那樣,殺一人救五人是不可接受的。[3]
回到推下胖子的問題。Thomson 認為這不可接受,是因為它侵犯了胖子的權利。然而若是扔下他的行李呢?這也是侵犯了他的權利,但似乎就要比推胖子好接受一些。那麼程度的界限又在哪裡呢?似乎也不是很明確,但至少提示了我們這裡存在程度區分。進一步變化電車問題:假如政府把側面軌道改成了一個露天咖啡館(還是只有一個人),並承諾不會有車開進來。那麼該不該轉向?Thomson 認為不應該,因為側軌上的人被承諾了不會有車,轉向會侵犯到他的權利。也就是說,跟站在橋上的胖子沒什麼區別。但不是所有人都認同這一結論。倘若那只是一條正常情況下沒車的廢棄軌道,又如何呢?有人也認為這實際上表現了 Thomson 理論的局限性。
Michael J. Costa 在1987年的論文 Another Trip on the Trolley 中提出一種環線情形(loop case):軌道前方是一個環形,即從分叉的兩邊中的一邊駛入,會沿環線一周從另一邊回來。分叉開後一邊有五個人一邊有一個人。那麼不論撞向哪邊,都有人要作為拯救其他人的工具被撞。這種情況怎麼辦?似乎兩邊是對等的,那還是數人數。又假如,前方正線旁邊分出一條支線,但支線最後又回到正線。在之後的軌道上有五個人,而支線上有一個人。如果列車開向支線,撞到一個人就會停下來。(這裡的表述和原文略有不同但是是等價的情況,原文的軌道形狀頗難描述。)那撞死五個人就不會成為救一個人的手段,Costa 認為就不應該扳道(去撞一個人)。[4]這反駁了 Thomson 的一些觀點,但恕筆者精力有限無法具體查找 Thomson 的表述了,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找論文來看。
還有一些其他的觀點。John Harris 認為,「不救」和「殺」沒有本質區別,這之中的區分點依賴於文化習俗。他認為(在沒有其他條件限制下)殺一個人來救兩個人是正當的。在器官移植案例中,他認為我們有其他的充足理由拒絕拉一個路人做犧牲(或許造成恐慌和其他問題?筆者沒細讀他這篇論文。)他主張「生命抽獎」:若殺一個人可以救兩個人,那麼就應當採用一種公平的隨機的方式來選擇人犧牲救人。[5] 這是反道德直覺的。這裡討論了許多問題,在此不做贅述(因為筆者也說不清楚),有興趣的讀者去讀論文吧。
Peter Singer 認為我們的道德直覺是不可靠的,我們不應當依賴直覺做出道德判斷。他從生物進化的角度解釋了「自然的美德」,如拉一把要陷入危險的小孩(這樣的行為使種群生存更好,是被自然選擇偏好的)。我們會覺得推一個人下去不對,這是印在基因中的;然而基因不會讓我們覺得開電車選擇軌道不對,因為這是太晚才出現的東西,而且我們祖先的生存環境中不存在類似的情景。但是「用幾百萬年前就有的方法殺人」,和「用近兩百年才有的方法殺人」有什麼道德上的區別嗎?「None.(沒有)」,Singer 這樣認為。他認為道德理論不應當用來解釋道德直覺判斷,不是理論需要不斷修正,而是道德直覺是錯誤的。建立基於道德直覺的理論沒有意義。[6]
哲學家從各個角度分析,提出了許多理論,主要都在解釋使我們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感覺、做不同判斷的理由。畢竟這是一個不牽扯現實問題的、理想化的思想實驗。單就原始的電車問題來說,如果要一個簡單的答案的話,按照討論的各位哲學家的幾乎未曾質疑過的預設——這大概有相當的代表性吧——轉向撞一個人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這樣的哲學討論實際上是在幫助我們理清其他一些真正的的社會上有爭議的問題,比如墮胎,比如安樂死,比如協助自殺,是不是道德上可以/應當容許的。因而,原則總比答案重要。
參考資料
[1] Philippa Foot, 「The Problem of Abortion and the Doctrine of the Double Effect,」 in Virtues and Vice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78)(originally appeared in the Oxford Review, Number 5, 1967.)
[2] Wikipedia: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3] Judith Thomson, 「Killing, Letting Die, and the Trolley Problem,」 in Monist (1976), vol. 59, pp.204-17.
[4] Costa, M. J. (1987), ANOTHER TRIP ON THE TROLLEY. 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5: 461–466. doi: 10.1111/j.2041-6962.1987.tb01636.x
[5] John Harris, 「The Survival Lottery,」 Philosophy (1975), 50: 81-87.
[6] Peter Singer, 「Ethics and Intuition,」 The Journal of Ethics (2005), 9: 331-352.
再附一篇關於給我上這節課的教授的、簡單介紹這個問題的文章:道德難題兩面觀──哲學家看生死倫理
筆者太懶沒整理 citation 格式,捂臉跑
我有一個不是答案的答案。
我發小兒是開大車的,經常跑南方。
途徑很多盤山公路,自然很多陡坡,且路很窄。
有一次在他正常行駛的過程中(上坡),他後面的小車忽然超車。
然後迎面有一輛大貨車下坡(注意:此時我朋友與那輛小車並列)。
結果,大貨車為了躲避小車,朝外打了方向,直接翻下了山崖,死了兩個。
小車揚長而去。
這不是故事。
朋友說,這屬於下意識反應。
但是,從那以後他就刻意告訴自己,當自己遇到這種情況,一定會直接懟死小車司機和小車上的一車人。
其實各大視頻網站有很多大貨車為了躲避某些傻逼,然後誤中了無辜的路人。
實際上,朋友告訴我「正確」的方式是:
如果能保證自身安全就不要躲,直接撞他~媽~的!
所以說,這是一個不是答案的答案。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桿秤,對與錯往往不是一個坐標,而是一柄尺。
就像黑與白之間還有一段灰色地帶。
這個問題就屬於灰色地帶的誅心之問,有分歧很正常。
我的回答不是正確答案,但不是正確答案依然是答案。
在某些時刻,我們是不能夠思考的,或者沒有時間去思考。
我們有的只有選擇。
對與錯,是之後的事,或者說對與錯是別人議論的事。
所以,我的這篇答案是告訴大家,我們可能會處在這種絕境之中。
那麼,事先預期一下,制定一下措施。
這樣就可以在災難來臨面前冷靜抉擇。
很多事都沒有兩全其美的解決辦法,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
我們,就這樣選擇——不論對錯。
剩下的,是法律和法官的事。
謝邀。
要闡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白兩個概念,系統決定,和個人決定。舉個例子,歹徒衝進教室,說,你們必須有一個人作人質,其他人可以走了,但是如果你們都走,我就引爆核彈。於是班長讓大家石頭剪刀布,於是讓第23個同學留了下來。在這個例子中,系統決定了結果是留一個人作人質,是對所有人最有利的最佳結果。班長的行為實質是對系統的完善。使系統在等價情況下,直達結果。而如果班長讓情敵留下或自己犧牲,這就是個人決定了。個人決定的實質是對一種責任的背叛和對另一種責任的擔當。讓情敵犧牲就是背叛了生命平等,承擔了傳宗接代,自己犧牲就是背叛了養育之恩自我理想等等,承擔了莫名的大無畏精神?和英雄主義傳統?明白以上,接著回到問題。
什麼是系統決定呢?系統決定是前方的小孩子被撞。是的,現實很殘酷。假如另一道鐵軌沒有人。個人選擇是是否改道。改道意味著對自己生命活力的背叛,畢竟挺費勁的,和對於他人生命的責任感擔當。不改道則反之。很明顯,兩個一比,大部分人都會去改道。而在題中情況下。個人選擇並非是否改道。因為個人決定的底線是無損於他人生命權利。此時個人選擇其實是袖手旁觀或最大化讓那些孩子們知道危險,如呼喊等。如果觸碰了底線,也就是改變了系統規則,其對於新系統是有因果必然的職責。對於孩子的死就必須負起責任。
有人要問了,那麼納粹小兵屠殺猶太人豈不是沒有責任?因為他們沒有改變系統啊,系統決定了猶太人得死,他們只是系統的一個組分,殺不殺人並非自己能夠決定的。
但是,事實上,當不當納粹小兵才是選擇發生點。即使提前不知道要殺人,知道要殺人後,很多納粹小兵也是可以退出或不幹的。參與完成殺人整個過程便是有責任,是系統的完成者。又有人問了,那之前那個班長豈不是也有責任?他讓大家石頭剪刀布不也是參與了整個過程么?並非如此。班長只是完善了系統。完善和參與區別在於是否有該人的參加。比如,班長如果當時採取看了表一眼,秒針指著23,於是他讓23號學生做人質。這時班長就已經不是系統完善者,而變成了參與者,成為了有責任的人,要承擔後果。
綜上,其實電車難題的實質在某系統下,一個人是否應該選擇改變系統殺人救人。
答案是,不應該。看完上面,有人會說了,雖然我明白了,但是我還是會換軌,這是為什麼呢?
這就涉及到惡系統的概念。所謂的惡系統,就是在這個系統中,人的個人決定被極大地推向了傷害他人的方向上。電車難題就是其中一個,但這還並非最惡的。舉個例子,你和另外99個人一起聚會聊天,警察叔叔逮捕了你們說你們密謀謀反。開始審問。只要有一個人承認謀反,罪名則落實,所有人立即槍斃。如果沒人承認,那麼羈押並再次多輪審判5個月後釋放。第一個人沒承認,開始審問第二個人,也就是你。警察叔叔告訴你,如果你承認謀反,那麼可以放了你,其他人終身監禁。同理,對其他人也是這麼說的。
此時,如果承認,那麼會被釋放,而不承認,難保後面98個人也會不承認。在這個惡系統中,會有相當多的人會選擇害死別人。
惡系統在現實世界中也是存在的。而且不在少數。中國每個混亂的時期都會有許多惡系統出現。比如,殺土豪,分田地。文革舉報親人。等等等等。
面對這些惡系統,系統中人沒有辦法。但是作為上層和局外人,我們有責任改進這個系統,只有這,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在這個問題中,比如可以給電車前面安裝什麼空氣囊啥的,改變這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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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韓城林同學提出這麼幾個疑問。疑問1:看錶方案如果事先宣告無人反對,班長是否算完善系統?答:這個應該算作有缺陷的完善系統,後續會有問題。比如,可能有人懷疑本來應該是22,但是班長故意脫了一下變成23。完善系統時,最好是把決定方式完全交給系統自身組分,而排除自身參與。疑問2:猜拳方案未經投票通過或未獲全票而執行,班長是否算系統參與者?
答:只要執行了,不管他們同沒同意。都不算參與。疑問3:在惡系統下的不同選擇要如何評價答:如果其選擇危害了他人,應該承認他是錯誤的。在此基礎上,考量系統起到的作用大小,酌情減輕判罰。比如,匪徒給你把刀,讓你捅了另一個人,否則炸核彈。你幹了。那麼我們首先要認識到,你確實對另一個人的死負有責任。但是考慮到別無選擇,可以減輕對你的處罰。謝邀。
這種問題,首先,多讀書多讀書多讀書。
懶得讀書的話也可以聽聽課。
哈佛的《正義(Justice)》課程可以作為入門,網易公開課就有。
或者直接看桑德爾的書,《正義:該如何做是好》。
不是答主懶,是這個問題真要回答好,起碼幾萬字;要再加點兒解釋,輕輕鬆鬆16學時。
又沒人給稿費。所以還是多讀書吧。
以上。作為一個學藝不精鐵路專業的,要厚著臉皮硬答一發了!鐵路道岔都有一個過道岔速度,速度大於過道岔速度,向岔道行駛可能導致列車脫軌。問題中,如果列車速度較低,鳴笛示警,孩子有較長的時間躲避。要想題中孩子來不及閃避的話,列車時速可能超過100km/h,私自讓它變道可能會脫軌,出軌後的情況可能是列車一個神龍擺尾,車頭往岔道走,後面車廂沿著原來方向走,六個孩子碾作泥不說,車上的人也不能保全了。所以不要擅自撥道岔,小心鐵路公安拘捕你。題外話,我老家有條單線鐵路主要是為了拉煤兼顧客運,鐵路等級低,列車速度慢,可能經常是20,30km/h。初中的時候下晚自習,有個同學腦洞大開,說:我躺在鐵軌上火車開過來會發生什麼?列車來了緩緩停下,司機衝下來將其拉到一邊暴揍一頓,開車緩緩離去。
有一部國外的微電影《橋》,說的就是這個矛盾
兒子掉落進了鐵軌橋縫隙里,兩邊可以升起的通過船的那種橋,老爸是專門負責橋的上升和下降閉合的鐵路工人,最後火車通過了橋,兒子沒有了,工人選擇了關閉橋(不是因為工人沒有盡到監護人的義務,是因為火車比規定的時間早來了,通過橋時,綠燈還沒有亮,橋的關閉和開啟是自動的,假如工人不剛好就在緊急拉杆的旁邊的話,火車就衝進河裡了)
老師讓我們寫影片評論的作業
光是用法律去作為選擇的指導的話,就實在是太過冰冷了
只要是違反規則的都要被懲罰
工人沒有違反規則,但是他還是被懲罰了,不是法律的,是來自內心的折磨,可能一生都活在後悔的折磨中
但是工人最後還是釋懷了
因為有一種情懷,生命無價,所以平等火車上也有誰的兒子,誰的女兒,誰的誰誰誰
難道別人的兒子就該死嘛?別人的親人就沒有自己的親人重要嘛?都是平等的生命,沒有誰比誰更高貴,沒有誰比誰更該死
所以,工人拉下了關閉橋的拉杆
因為他不願意看到更多的生命消逝和悲劇的發生,這就是他的選擇不是因為法律,因為他選擇了更多人,因為更多人的幸福而快樂,因為更多人擁有生命而釋懷
選擇撞死5個小孩還是1個小孩也是一樣的,沒有選擇拉下火車變道的拉杆,那只是因為正確的軌道上站的人不夠多而已
法律是冰冷的,是服務於大多數人的,在大多數人還未開化之前,我們不得不使用法律
情懷是有原則的,為人的選擇做出指導,即便違反了規則也義無返顧,工人做出了符合規則的選擇,但是不是因為法律做出的指導
如果把5個小孩站的位置換成一個國家領導人的話,這個問題將會更具矛盾和討論意義不做不錯
什麼也不做
—————————————————————施工的分割線—————————————
首先,什麼也不做不是一種可以判定為「選擇」的結果。
一般說的,「有所為有所不為」是指,我選擇什麼是我願意做的,什麼是「拒絕」(手動加粗)的,這種時候主觀意願參與了,才能構成「一次選擇」。否則可能會構成某種語法——「我前面有輛車,我選擇不去撞它。」豈不是太奇怪了么。這樣的邏輯形式里,人遇到方方面面都要去「選擇」,簡直成了某種二元主義,有夠累的。還有,根據評論區的發言。
誰能告訴我……路人作為事故之外的無責任第三方被安排了什麼樣的「責任」?
有沒有學法律的同學來掃盲?
————————————————關於題目————————————————————
題主你雖然想正面肛,但你並沒有給出法律豁免,即——假設你在這個選擇中不用背負任何法律後果和輿論指責。
然後這個問題就變成了幾個走向。
孩子的性命是否比大人的性命重要
少數人的性命是否比多數人的重要
少數遵守規則的人是否要為了不遵守規則的大多數被犧牲
看不見的路人是否有必要為了眼前的危險被犧牲
這樣就不會有一大堆人來和你講法律了。
如果是我,我會再補充,假設列車改道之後駕駛員有足夠的時間發現路線問題並安全停車。
這會讓問題更純粹,也更進退兩難,這才是「選擇困境」,開了無敵爐石讓你甩腦洞,而不是被人指著鼻子說——這是你的鍋。
然後扔筆了。
以上( ??_? ?)。首先,請各位注意到題主的題設。
五個小孩在正在使用的鐵路上玩耍。一個小孩在停用的鐵路上玩耍。此時你如果不變道,就撞死五個小孩,變道,就撞死一個小孩。題目非常簡單,答案根本不需要遲疑。選擇不變道。
不為什麼,因為規矩。
可能此時又要有許多人跳出來說這不符合道德,這是無情的殺人。
可是這根本就是錯誤的想法。為什麼?因為道德不適用於本題。在這道題的原型題中,兩條道上的一個人還是五個人都是被緊緊強制綁住的,他們身處鐵路根本不是自己選擇的結果。這時候你需要做出抉擇。看出區別了嗎?本題中,即使是小孩子,在鐵路上玩耍也是自己自由選擇的結果,不存在強制因素。作為火車司機,你最正確的做法就是不變道。
不要再說什麼道德不道德的問題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下限,為了你的道德不惜破壞法律,只能說明你所謂的「道德」只是你拿來炫耀展示你高尚情操和美好人性的工具罷了。我會選擇讓列車在原鐵軌行駛。
五個孩子死了,錯在他們的監護人,而不是我或者火車。知道出身高低這一條件,就暗示了功利主義的傾向。
比如高票答案以其人之道反之治其身,運用了社會價值最大化的理論,論證了保護一個小孩兒不救五個小孩的理由,我認為這種邏輯也是功利主義傾向。
以出身高低或者社會價值最大化來論證該不該救,都是社會達爾文主義的體現,事實上一個在乎出身高低的人和一個在乎守不守規矩的人在這種事情的因果論上永遠不可能統一。
每一種行為,背後蘊藏了當事人的動機目的和主觀認知,以及旁觀者對當事人動力目的和主觀認知的理解和評價。
我認為按照操作規範來做就好了,必然性事件還是承認、適應和接受它的不可控性,不要人為主觀上施加影響甚至試圖改變。思考1:大局上面仍有一個大局
思考2:公平永遠有不同角度的公平 思考3:這個遊戲只有站在切換器旁邊的人可以決定結果有一群小朋友在外面玩,而那個地方有兩條鐵軌,一條還在使用,一條已經停用。當時,只有一個小朋友選擇在停用的鐵軌上玩,其他的小朋友都在仍然使用的鐵軌上玩。
很不巧,火車來了,而你正站在鐵軌的切換器旁,因此你能讓火車轉往停用的鐵軌,這樣的話你就可以營救了大多數的小朋友;但那個在停用鐵軌上的小朋友的性命將不保。你會怎麼辦? 據說大多數人會選擇救多一些的人,換句話說,犧牲那名在廢棄鐵軌上玩的小孩…… 但是這又會引出另一個問題,那名在廢棄鐵軌上玩耍的小孩顯然是做出了正確的決定,是規則的遵守者;而他的朋友們則是因為無知和任性,選擇在不該玩耍的地方玩。為什麼做出正確抉擇的人要為了大多數人的無知而犧牲呢? [響應和挑戰] 這篇文章蠻發人深省的,看完了感觸很深!我們常被教育要顧全大局,但公平嗎?但似乎當大家都江堰市那樣做的時候,我們就必須隨波逐流,否則就會被放逐而不容於世,如《漁父》中那位老翁勸屈原時所說的:世人皆濁,何不濯其泥而揚其波?何故深思高舉,自令放為? 當一個人太堅持自己是「對」的,最後的下場可能就是被犧牲的可憐鬼!又有誰會為他掬一把同情淚?只會嘲笑他的愚蠢! 不過,換一個角度,如不選擇切換軌道,也許,那群玩耍的小朋友會明白那是正在使用的軌道 。所以,當他們聽到火車的聲音時,就會知道要跑! 可是,如果將軌道切換,那個乖小孩必定慘死。因為,他從來沒想過還會開到廢軌道上。 或許人到了年老時都會發現自己成為了一個不斷被犧牲的可憐鬼。但這個社會又為什麼要把是與非顛倒來又顛倒去呢》另外,再想想,一條鐵道會被停止使用,是否代表著這個鐵道有著潛藏的危機呢? 再想一想,也許火車上還有乘客。如果切換過去之後,被犧牲的就不只是一個小孩了,還有整車的乘客!一群小孩在玩,喊一聲不就得了,你們啊,別總想搞個大新聞。
我覺得可以這樣分析:首先那個單獨的小孩明顯很守規矩,而其他的5個小孩明顯是作死。
- 但是你有沒有想過那5個小孩子有可能知道這是通行的鐵軌,火車來了一鳴笛。他們可能就鳥獸散了。而那個單獨小孩子知道這是廢棄鐵軌所以放心大膽的玩,一改道他必死無疑。
- 其次,既然是廢棄鐵軌,那麼一定是缺少保修的。不能否定前方某處是否有缺陷,你表面是救了5個人,那這一火車的人的安危怎麼辦。
首先,這道倫理上的難題不是一道實際問題,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並不是要獲得一個標準答案,告訴大家以後遇見這種情況要這樣做。看見很多答案都是從法律,社會學甚至鐵軌設計方面來解答的。這樣的解答不是說不好,只是太過於強調問題的現實性。
其實對於電車難題討論的意義在於在思考的過程中,對自我選擇的認識。我對於電車難題一向用王陽明的三句話來回應求其一念之良知權其輕重不得已而為之首先,你做出任何選擇都是有前提的,你內心要知道你是不願意作出這樣的選擇的。良知在馮友蘭的解釋下稍有偏頗,良知實際上是超驗的,是絕對自由的東西。在良知的驅動下,我們希望這個選擇的不存在。但是在經驗生活中,這個選擇一旦發生,就必然存在,這也是存在主義的觀點。我們不能改變存在,但我們的理性可以在超驗中追求必然的事情實效,追求最好的結局。權其輕重。就是經驗生活中的選擇。在這裡,我們需要法律,社會學,心理學,鐵軌設計的等等因素,去作出這個場景下,這個人物的具體選擇。不得已而為之。選擇之後,你必然要去實施這個選擇,因為選擇存在,實施存在。因為這個選擇是與超驗良知相悖的經驗選擇,所以是不得已而為之。以上,共勉。剛睡醒,需要有些混亂,思維不清晰,湊合看吧。。。有一句話叫做,永遠不要試圖考驗人性,這沒有任何意義。
就如同,如果有一天你的媽媽變成男的了,你爸還會愛他嗎?
如果你和你媽都不會游泳,同時掉進水裡,問你爸會救哪個?老婆難產了,保大人還是保小孩?假如有一天你變成了同性戀,問你家長還會繼續愛你嗎?死一個人能救全世界,那麼他該死嗎?鬧饑荒,你兒子和你母親必須有一個餓死,你選誰?以上的所有問題,都是由來已久,或有歷史典故。但是,我想說的是,無論做出什麼選擇,於人性而言,都說明不了任何問題。
正如漢朝建立之初,朝廷討論定罪的問題。最後的共識是,戰國以來皆亂世,為了活命,天下沒有沒犯過罪的人,所以不追究。這也成了歷朝開國慣例,除了本朝,冒出了二逼的階級鬥爭。
人在危機關頭的任何選擇,都是有理由的,沒有任何道德體系是可以對此綁架的。當我們還處在原始的依靠道德支撐社會穩定的古代,包括現代法治社會的很多國家,尚且有「六親之人,可以不參與指證」的規定,何況這麼一個純粹在這裡嚼舌根的電車道德問題??
提問者應該在提問前搜查一下這類問題有人問過嗎?有討論的意義嗎?如果完全是正方反方式的純辯論性質的論題,沒有任何解決的可能,那麼為什麼不直接去看奇葩說。相關利益人數的多少會影響結果的。從眾也有積極意義的
小孩我不知道,如果是五個在拍照的文青我就碾過去了
嗯,認真說的話,先看工作章程有沒有相應的規定,有就照做。
如果沒有,我會選擇不改變鐵軌,因為如果變軌,不僅是對遵守規則的那個小孩的不負責,而且是對整車旅客的不負責——你想想,你會願意讓一個扳道工隨意將你的火車變道到一條不知道安不安全、有可能跟其他車相撞的軌道上嗎?
不會吧。規則是一個系統能存在的根據。有人打破了規則是他自己的錯,沒理由讓整個社會一起承擔。這題真是看了一百遍。如果在假象中,這取決於你的價值觀。如果在現實中,最理性的選擇是什麼都不做。什麼都不做結果就不用你負責,只要你做了選擇,無論是死五個還是死一個,這人命都得背到你頭上。你板下軌道的那一刻已經是在故意殺人了。
前幾天一個新聞,一個貨車司機為了避讓一個突然衝到馬路上的小孩,轉向,失去平衡翻車,壓死兩個馬路另外一邊的洗車工人。司機受傷。我當時就覺得好難受啊。當父母的就不能管好孩子嗎。生了不管撞死算了,可憐那兩個無辜的人和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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