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應該如何理解?

(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該條的第一款規定了三種情形當事人所享有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建議權」和「申請抗訴權」,但人民檢察院應為哪級?同理,第二款的人民檢察院可「提出或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但依第民訴第二百零八條的邏輯,地方各級檢察院並無做出抗訴決定的權利。如果一開始該條的「人民檢察院」是一個已在實踐中作了區分的概念,該法律條款就有進一步清晰的可能,而現在適用則有些混亂。不知各位同仁有沒有其他的法律條文可以解釋之,或自己關於該條款的理解?


謝邀!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第五號)中415條到419條,個人的理解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而申請檢察建議權,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

而各級檢察院的抗訴權和檢察建議權,按照民事訴訟法以及前述的司法解釋,最高檢對地方各級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其下級人民法院享有抗訴權,但該抗訴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其同級人民法院享有檢察建議權,同時享有提請其上級人民檢察院向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按照上述所確定的規則,個人認為:理論上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檢察建議或者申請抗訴,如果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該檢察院依據民訴209條第二項以及民訴解釋416條進行審查,審查後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如果作出提出檢察建議決定,同級人民法院收到決定後,應當按照民訴解釋第419、420條規定處理;如果選擇抗訴,則按照民訴法208條的規定,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該人民檢察院按照民訴法第209條、民訴解釋417條作出相關決定。

補充說明 : 題主認為邏輯不清的208條,個人認為的確存在表述不清的問題,按照208條的邏輯,區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沒有直接提出抗訴的權利,只有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權或者提請其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而民訴解釋的那幾個條文中,表述也是用「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就民訴法和民訴解釋而言,沒有理清這個問題,如果題主還有疑問,建議去查一下檢察院的組織法,看能不能找到依據。

以上,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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