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後,舅姨要求我家分割撫恤金和房產,悖於人倫的法律糾紛,我該怎麼辦?

苦悶中,也很想聽聽大家的看法,對命運既感嘆又無奈~

同學A在其母親M因交通事故去世後得到一筆撫恤金(按業內人士的意見,稱「交通事故賠償款」更確切),其母親M去世一年後其姥姥G(姥爺多年前就去世了)也去世了。

姥姥G去世後,A的舅舅們和姨們發起了兩份訴訟,分別要求分割A得到M的撫恤金和A家的房產,這幾個親戚要繼承A的姥姥G可以得到的份額。

他們聲稱拿到這些財產要去捐給紅十字會,在A軟硬都有的溝通下,說還會再給A,但拒不撤訴。A對未經正式溝通,就打官司很有意見,對連房產也要清算,無法接受。

關於撫恤金,A的父親曾向A的大舅做了說明:有A的姥姥G的贍養費,因為之前是很和睦的親戚關係,A的大舅表示這筆錢要都留給A。A的姥姥G從未表示要撫恤金,所有撫恤金一直全部由A保管。後續A的父親和A的小舅發生過口角,其他親戚也被稀里糊塗的裹挾到官司里。而且官司倉促,A家只是知道其小舅對A的姥姥沒拿到撫恤金有意見,不知道A的小舅還能想起房產也要分,交涉都沒有。

關於房產,純是A的父母在婚後打拚所得,且A的母親M明確表示要變賣房產給A在大城市拿首付,並派A的小舅在房產上張貼布告,左鄰右舍也都見證了。分割房產不合情,而且肯定違背A的母親的意願。

想諮詢:

1 A的姥姥不在了,A的舅姨能否以A的姥姥該得這份撫恤金為遺產?

2 撫恤金份額如果看成了A姥娘的遺產,A是否可以代位繼承?

3 A母親對房產雖未立遺囑,其意願能由多人證明,法院可以無視?

4 A家的一處房產有貸款,A也曾幫父母還房貸,房產證是只有父母的名字,能否算A也直接有一份?

5 A母親的房產份額對她的兄弟姐妹來說,是代位繼承?存在這種代位繼承?成立?

請各位達人不吝賜教,謝謝~

補充:交通事故所得是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恤金,喪葬費,醫療費等總和。


首先反對此問題下大多數答主。題中所謂的「交通事故撫恤金」並不是繼承法乃至婚姻法意義上的撫恤金。法律意義上的撫恤金是職工、軍人因公死亡或因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後,由有關單位按規定給予死者家庭的金錢。注意,是職工,軍人,有關單位,搞清楚主體。

該款項應當認定為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款項的總和,即人身損害賠償款,而非撫恤金。 @不說Mk2防偽版 @天之信使 @曼寧

我國立法中最早出現的有關「死亡補償金」的概念,是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第8項有關死亡補償費的規定。該辦法中,死亡補償金兼具財產補償和精神撫慰的綜合性質。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2條首次出現了「死亡賠償金」的賠償項目,隨後2000年修正的《產品質量法》作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同的規定,此時,通說認為「死亡賠償金」與《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死亡補償金」完全相同,兼具財產賠償和精神撫慰的性質。

2001年《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採取相同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近親出因為自己遭受了精神損害而有權得到作為精神撫慰的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此時的死者近親屬是因為自己親人遭受了精神損害而原始獲得的,不屬於繼承或轉化。

但是,2003年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並未沿襲此思路,而是將死亡賠償金和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相分離,確定為兩個各自獨立的賠償項目,該解釋將死亡賠償金明確為是一種財產性質的賠償,理論上通常採取「繼承喪失說」,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來可以繼承或可共享的受害人收入損害的賠償責任,死亡賠償金的請求人只能是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非被撫養人。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給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的未來預期繼承財產受損而給付的賠償。精神損失賠償進程和死亡賠償金等的總和,是人身損害賠償款。

因此

1 A的姥姥不在了,A的舅姨能否以A的姥姥該得這份撫恤金為遺產?

A母去世後的損害賠償款應當認定為是給予A母的法定繼承人的賠償金,也就是說,當該款項在A 母去世後,性質為A母的遺產,A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有權取得該筆賠償。即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

A的姥姥作為死者母親,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獲得屬於自己那部分的賠償款,而在A的姥姥死後,A的舅舅作為A姥姥的兒子,法定繼承人,自然有權分得屬於自己那部分的財產。

第二個問題想必也已經回答了,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2 撫恤金份額如果看成了A姥娘的遺產,A是否可以代位繼承? 5 A母親的房產份額對她的兄弟姐妹來說,是代位繼承?存在這種代位繼承?成立?

關於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定繼承製度。

損害賠償金是遺產,A可代位繼承,A父母的房產不存在被舅舅代位繼承的問題。

3 A母親對房產雖未立遺囑,其意願能由多人證明,法院可以無視?

對於口頭遺囑,如果遺囑人於危急情況解除後三個月仍未設立其他形式遺囑,則對該口頭遺囑不予認可。

雖不構成遺囑繼承,但是仍可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應當參考。

4 A家的一處房產有貸款,A也曾幫父母還房貸,房產證是只有父母的名字,能否算A也直接有一份?

不算,法律尚無 幫還房貸即認可其為物權人的規定,房產所有人以登記人為準。幫父母還貸應當認定為贈與關係。

另外,根據《繼承法》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A家的房產屬於A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A母死後,其夫妻共同財產部分依據法定繼承規則,由A、A父親,A姥姥分別繼承。此時,A姥姥分得的房產份額大致&<1/2*1/3,也就是小於等於1/6。

A姥姥死後,其遺產份額由A代位繼承、A母的兄弟姐妹分別繼承。

假設A母有一個哥哥,一個姐姐,那麼此時,其兄妹二人一共可分得該房產 為&<1/6*2/3,小於等於1/9。

通常遺產分割的具體方法大致分為三類,

當事人協商分割:有4種,

1、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

3、補償分割

4、保留共有的分割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分割

法院裁判分割 ,也應按照當事人協商分割的方法裁判,

話都說到這了,還需要我說的更明確一點嘛?他們撐死有房子十分之一左右的繼承權,給他們點錢了不得了,還想分走A的房子?做夢呢??

參考資料

黃松有 主編 《最高人民法院損害賠償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劉世國 《現代侵權損害賠償研究》

張新寶 《侵權責任法》

韓松等人編纂《民法分論》

王利明等人 《民法學》


這個問題涉及好多實踐中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我也來說一下我的看法。

先回答一下題目:

1、我認為不可以。

2、我認為A對姥姥的財產都可以以代位繼承的方式參與繼承。

3、可以。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先不說舉證難度,就算有房屋買賣的證據也不代表被繼承人一定會遺產全部給某個人。

-------以下是分析過程---------

1、交通事故所得的撫恤金(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醫療費等)的權利人是A母親的近親屬,一般情況下是指繼承法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結合本案,即A,A母親的配偶,A的姥姥。

該部分的財產,不屬於A母親的遺產,所以不會產生繼承的效果。

如前所述,該部分財產的權利人是A,A母親的配偶,A的姥姥,而據題目分析,該部分財產已經由侵權人向權利人賠付。

如果去到法院,該案的爭議焦點就是該部分交通事故所得的賠償款是否屬於權利人之間共同財產?A的姥姥對該撫恤金的分割權(債權)是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為「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

對於爭議焦點有不同認識的話,則會有不同的處理結果。

第一種意見為:侵權人已經實際賠償的損失金屬於權利人共同所有的財產,權利人有權要求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對部分財產要求分割的債權屬於「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屬於權利人個人的合法財產。在權利人死亡後,該債權可以由權利人的繼承人進行繼承。

第二種意見是:侵權人所賠償的損失是對特定權利人進行賠償的財產,該財產具有撫慰性質,是專屬於特定權利人的專屬債權。若權利人死亡的,該專屬債權亦隨之消滅,即使侵權人已經賠付,也不會影響該權利人的專屬性質。因此對於由專屬債權產生的財產分割權,亦不宜作為繼承財產進行處理。而且民事行為應符合公序良俗,除明確可以作為權利人個人享有的財產進行分割的,其他不宜分割。

我個人是傾向第二種意見的。所以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確定相關財產的所有權,我是認為不宜將撫恤金的分割權作為「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處理。

2、關於房產的繼承問題。

我國的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有遺囑的,遵照遺囑進行分配。沒有遺囑或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由法院按照法定繼承的有關規定對遺產進行處理。

房屋產權如果沒有實際變更的,則還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

沒有遺囑或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由法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

所以處理的意願最多也只會影響法官在法定繼承中,對遺產份額的處理,不會因為被繼承人有處理意願,就會直接認定已經立下遺囑,選擇遺囑繼承。

繼承中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所以房子的份額計算會很繁瑣。初步算一下,母親1/2份額作遺產,然後分3份(按照題目應為1份配偶、1份子女、1份父母)。即姥姥法定繼承的份額為1/6。然後1/6的遺產作為姥姥的遺產分割給姥姥的繼承人。A作為代位繼承人,參與姥姥遺產的分配。

以上。


翻了一下其他答案,這個問題從法律方面各位的意見分歧還是比較大,關鍵是在這個「轉繼承」上面,也就是姥姥死亡後,其舅舅是否還有繼承其母親財產的問題。

轉繼承的發生有一個條件:繼承人c後於被繼承人b死亡,且死亡後財產沒有進行分割,然後繼承人c的繼承人d轉而繼承c由b處繼承來的份額。

所以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進行了財產分割,如果進行了分割,從分割之日起兩年,姥姥沒有主張財產權利,其勝訴權喪失。而如果沒有分割,這個轉繼承的客體實際上一直處於一種繼承權利上的不定狀態,其舅舅繼承這個份額是沒有問題的。

接下來,我從倫理方面說幾句。

題主在題目中表示這遺產分配是違背人倫的,這句話我們現在知道從法律上看是錯誤的。因為看似一件事情實際上分為兩個環節,也就是:a母親死後繼承和a姥姥死後繼承。

第一環節中,a作為子女和姥姥的地位相同,第二個環節中,a的母親和她舅舅的地位相同。而這個地位相同即為血脈倫理上的等同位置,繼承發生的合理合法。

事情尷尬就尷尬在:

題主在第一環節中,本以為這些房產等僅僅會向下繼承而忽視了其姥姥的權利;

在第二層次中,題主誤以為其舅舅的份額是來自於她媽媽,實際上,舅舅的份額來自於姥姥。

所以題主或許基於上述錯誤認識使用了錯誤的應對策略。

這件事情本應該打親情牌,

以倫理換好處:以晚輩和無實際收入為由低調行事,要求長輩照顧晚輩,並且適當找出族中長輩出面進行協調。

以現金換份額:爭取用最少的現金回購房產份額。甚至耍賴打潑在所不惜。

爭取用親情來綁架法理,從而達到獲取實際利益的目的。

所以,盡量不要起訴才對,但是如果已經起訴了,那還要示敵以弱,不能強硬對抗。當然,對抗的越厲害,不過是依法裁判,但實際利益就可能受損失。

如上。


本來具體問題一般就寫評論的,應題主要求,複製到答案中~

1.撫恤金不是遺產,除非單位有特別規定,否則一般按照遺產繼承順序進行發放。也就是說,父母和子女都有份,兄弟要求繼承母親當初應得的份額,是個合理要求。只不過如果間隔時間較長,當初A的姥姥也沒有提出對撫恤金的要求,法院會考慮這一具體情況。

2.當然可以。

3.如果危急情況下,有兩人證明形成口頭遺囑則具備法律效力。如果沒有,仍需法定繼承,他人對意願的證明法院會在分割上酌情考慮。


1、姥姥G在世的時候並未行使對母親M的遺產和撫恤金的繼承權。。

2、姥姥G死後繼承權就失效了。

所以親戚們沒有資格分得母親M的撫恤金和遺產。

至代位繼承這個事情我不太懂。。

不過這種案子如果吵得非常久,說穿了就是律師想乘機插一杠子以代理費的名義分母親M的撫恤金和遺產。


1、撫恤金不屬於遺產,雖然有時會從中拿出一部分給死者生前撫養的人,但是它的性質仍然不是遺產,不參與繼承;因此姥姥G對於撫恤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

2、就母親M的遺產,姥姥G確實有繼承權,但是我理解繼承權是不可以由他人行使的,也就是說姥姥G死後,她的繼承權就消失了,不可能由她的子女們來代為行使。


為了方便理解,我先回答5

5,在這個問題里,代位繼承不成立,轉繼承也不行,M兄弟姐妹這是要求直接繼承G應從M處獲得而未獲得的財產。

M的兄弟姐妹與M是平輩的,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在有第一繼承人時,M的財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分。且M死時G依舊還活著,不存在M的兄弟代位繼承。

A是M的子女,屬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對M的財產繼承權優先於M的兄弟姐妹。

1,可以。

2,可以,但是G的撫恤金份額應該先經過一次分割後(其應該由A,a的父親,G,a母親的兄弟姐妹進行均分)得出確切數額,再對G所有的份額進行法定繼承,A代替你母親的位置和其餘兄弟享有平等的對G所有的撫恤金份額的繼承權。(這裡A是代位繼承M從G處獲得的遺產)

另,這裡撫恤金應優先補償家屬預付的喪葬費與治療費之後再一次分割

3,沒有表示的情況下,A母親所有的房產應優先由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A父母的房產M已經在其生前對其所有的一半進行了處置,明確表明了這個房子留給A用作房產首付。

所以該房產現在與M兄弟姐妹沒有關係(前提是A父親不贈送房產給A的母系親戚)。

4,房產這類不動產以登記為準,A不佔有該房產的份額,但是可以主張其父母歸還其幫助還款的金額。

另附

上文提到的A軟硬皆有的交流視情況而定可能會造成A取得G遺產的份額,但不會影響A取得M的房產。

分割房產不僅不合情也不合法

M的房產如果沒有公示的情況下,應由G,A,A的父親(即M的配偶)均分M所有的一半,A的舅舅等只能主張對於A父母房產六分之一的份額。(法定繼承的情況下,現在A父親佔有該房產的三分之二,A佔有六分之一,G佔有六分之一,這裡只能小舅等只能要求G的份額)

但若以上述有公示情況下,M明確表示房產留給A買房用,所以現在該房產A與A的父親各佔二分之一,同時A有權力要求A的父親返還其支付的貸款,而小舅等無權要求房產份額。

所以此時a首先應該做的是證實房產公示的真實性


這裡有個關鍵a的母親去世後,姥姥是有權力繼承部分遺產的,有沒有提現姥姥對其女遺產處理的意見的證明?

其女去世時,老太太是個什麼狀態?


1、如果我們拿到一個卷宗,是否應該先弄明白爭訟的「錢」是什麼錢?是一般遺產、撫恤金、還是交通事故賠償款?這是三個不同的概念,處理時要區別對待。我看題目中顯著標明為撫恤金,但通篇看下來,又覺得是交通事故賠償款。這說明,出題人亂拉法律關係,給百度法學家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2、要弄明白「錢」是誰的錢,才能得出「錢」是誰的遺產。不能簡單的下判斷說「錢不是遺產」、「錢是遺產」這種廢話。你起碼要得出「錢是誰的錢,所以錢是誰的遺產」才對。

3、如果題主不補充「錢」的性質,那麼我認同這筆錢為交通事故賠償款。那麼可以參考 @老韓 的回答中的某些觀點,比較妥當。

4、我覺得題主想不明白的是為什麼錢要瓜分。因為死亡賠償金不是賠償給A母的,也就是說,這根本就不是A母的錢,怎麼可以作為A母的遺產?但是這個錢有一部分是賠償給G的,即使當時未做分割,那當然這部分屬於G的遺產。


對方的要求,合理合法,認了吧。兌成等價貨幣支付。

原因如下:

1.M去世,未立遺產的情況下,遺產由法定繼承。即配偶,父母,子女繼承。

2.G去世同理。

其實就是M的遺產由配偶子女和G繼承

G的遺產由A的舅舅們和姨們繼承

G的遺產中包含了M的遺產的部分

所以說合理合法合規,正當訴求。

M未立遺囑,這種情況只能依法繼承。


公民的遺產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A母親的撫恤金不能視作A母親的遺產,能否看做A的姥姥的遺產呢?

1、A的姥姥可以合法得到撫恤金份額,屬於(一)合法收入嗎?收入的定義更應該是個人合法勞動所得,屬於(七)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是這樣解釋的: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卷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以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收益。

應該也不是A與其姥姥之間的債權。

2、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

關鍵點在於死亡賠償金在A的姥姥取得後,還是死亡賠償金嗎?就成了A的姥姥的收入了嗎?

且基於死亡賠償金存在的用意——填補受害人近親屬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其不應該像普通財產那樣被按人頭均分。

3、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內容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該復函雖系個案答覆,但也充分體現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的價值所向,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4、將死亡賠償金作為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進行賠償,可以充分體現出對死者近親屬生存權的關注,與我國《憲法》規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時也可以更好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

答主即題主,與A直接利益相關,但不妨礙答主尋求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用意,歡迎大家探討~

對這場人倫慘劇,深表遺憾~

以下是辯詞

這場法律糾紛有深遠的現實背景,涉及到法律、法條的邊緣問題,我們不能脫開社會談法律,法條是死的,可是法律服務的社會是鮮活的,法律為人民服務的精神是鮮活的。

我們見過事故亡者的直系親屬間因撫恤金分配產生糾紛的,卻很少見到直系與旁系親屬發生糾紛的,這場糾紛對現實社會具有衝擊性。法條連篇累牘,專業人士也容易迷失其中,但我們知道世上錢財都是有來路的,這筆撫恤金的產生是讓人心痛的,無論幾經轉手,改變不了其悲慘的來源。確切地說這筆撫恤金包含了亡者的死亡賠償款和對亡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金,填補的是亡者近親屬因亡者逝去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亡者去世時正在送外孫上學(A還有姐,前期為簡化未述及)的途中,這是我們的社會最常見的老少相扶持的情形,亡者的兒子尚未成家,其未來生活資源的減少是顯而易見的,我們不否認亡者的母親所享有的權益,但亡者的母親隨兒子有正常的家庭生活,顯而易見的是亡者的配偶、子女因亡者的逝去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遠多於亡者的母親,我們也不否認亡者的逝去導致亡者的兄弟姊妹擔負的養老壓力會增加,但撫恤金在亡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均分,有悖於撫恤金設立的真正目的和立法精神。

現實社會中撫恤金的精神撫慰作用是極其有限的,亡者的近親屬,無論配偶、兒女、母親,都不曾因撫恤金的多寡減少心靈的傷痛,讓撫恤金在生活資源彌補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是這場糾紛的法律從業者應該謹記的。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世人更好的生活,而不是挑起事端。世人不能每天捧著法典參與到社會建設的進程中,而弘揚鮮明、人性的法律精神卻可以規範、簡化世人的生活,因此每次審判如果不能讓法律的精神更加彰顯,而是讓世人更加困惑,更加畏懼法律對生活的影響,那將是失敗的審判。

在這場糾紛中,我們知道被告的親舅曾聲明撫恤金全部用於給外甥買房子,被告的姥姥在知道女兒亡故的消息後最關心的也是幫被告早日成家立業,這本是和諧社會親親一家的縮影,我們看到了道德社會的人情味、公俗良序,看到了世人信任他人千金之口的習慣。遺憾個別原告與被告在亡者去世後產生了矛盾,親情和諾言被拋棄,法院近乎羅生門,但法庭是莊重嚴肅的,不應陷於生活瑣事無法自拔,成為大秤分金銀的地方,否則這是對高懸的國徽的嚴重褻瀆,是對社會傳統和習俗的踐踏,人人念法律而自危,活人要頻繁梳理遺囑,事事都要簽字確認,這不是立法者想要的,也不是公民想要的,請還法律以莊重,還被告以公義,讓被告從失去母親的痛苦中恢復平靜,投身於國家建設的主流中。

這份就撫恤金案件的辯詞可會有點分量?會不會不堪一擊? @曼寧 @不說Mk2防偽版 @老韓 @天之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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