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爾氏和科顏氏什麼關係?
契爾氏和科顏氏什麼關係?據說契爾氏是中國的科顏氏,求具體解釋。
魯迅和周樹人的關係
據說之前kiehl"s在中國註冊的時候是要用契爾氏的,然而已經被一個國產的牌子註冊了。那牌兒就是契爾氏。然後kiehl"s就改成科顏氏註冊了。以前淘寶上還有個契爾氏旗艦店,買的東西仿科顏氏,很多人買了用著發現不對勁…所以買的時候謹慎點兒吧…大概是騾子和馬的區別…
科顏氏(Kiehl"s)是歐萊雅集團旗下品牌。契爾氏是 廣州市望莎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國搶注的品牌。知乎上水軍還是不少的。
本院認為:
本案中,李育武及望莎公司主張被侵權的涉案商標為5046068號「契爾氏及圖」商標,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第3類的洗面奶、化妝品等。原審法院認定,李育武作為商標持有人,與望莎公司作為商標的使用者,均符合我國法律關於民事訴訟中起訴的規定,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並無不妥,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對此亦並無爭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各上訴人的上訴意見及被上訴人的答辯主張,本案的焦點問題一,是歐萊雅公司使用「契爾氏」作為關鍵詞在百度品牌專區進行推廣鏈接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上訴人對涉案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焦點問題二,是歐萊雅公司在推廣的科顏氏 Kiehl"s官網-科顏氏護膚-源自美國頂級護膚品牌!鏈接中使用「科顏氏(契爾氏)官網商城」作為標題和「Kiehl』s科顏氏(契爾氏)」作為網站介紹、以及在右側Luxury Beauty奢妍美| 歐萊雅集團旗下頂級奢侈化妝品商城推廣鏈接中使用「在線訂購科顏氏契爾氏,盡在奢妍美一站式網購多個高端護膚品牌」作為網站介紹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上訴人對涉案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焦點問題三,在上述行為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歐萊雅公司及百度網訊公司、百度在線公司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一、關於歐萊雅公司的兩項涉案行為是否侵犯涉案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核心問題是,是否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上述法律規定的適用過程中,應當具體地從以下幾個要件進行判斷:涉案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被控行為是否將與涉案商標標誌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使用於與涉案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是否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具體到本案而言:
首先,關於本案被控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中,無論是百度推廣中的品牌專區還是競價排名,其均是在百度網站的相關頁面的特定位置展示被推廣方的網站信息。歐萊雅公司使用關鍵詞「契爾氏」進行推廣,以及在品牌推廣和右側推廣連接中使用包含「契爾氏」字樣的網頁標題和網站介紹的行為實際上是歐萊雅公司利用百度推廣對其自身網站上提供的化妝品等商品進行的宣傳和推廣的行為,其內容具有商業廣告的性質。歐萊雅公司在科顏氏 Kiehl"s官網-科顏氏護膚-源自美國頂級護膚品牌!和Luxury Beauty奢妍美| 歐萊雅集團旗下頂級奢侈化妝品商城兩個推廣鏈接中使用「科顏氏(契爾氏)官網商城」、「Kiehl』s科顏氏(契爾氏)」、「在線訂購科顏氏契爾氏,盡在奢妍美一站式網購多個高端護膚品牌」字樣作為網頁標題及網站介紹的行為,易使相關網路用戶將歐萊雅公司網站上的化妝品等商品,與上述字樣建立某種關聯。從上述字樣的實際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來看,其已經起到了標識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雖然,未有證據顯示歐萊雅公司在自身的網站上或者商品實際銷售中使用上述字樣,但歐萊雅公司在商業廣告宣傳中使用上述字樣的行為同樣屬於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其次,歐萊雅公司雖然在百度推廣中的使用了文字「契爾氏」作為推廣鏈接的關鍵詞,但該關鍵詞並未包含涉案商標的圖形部分,並且,歐萊雅公司在被鏈接網站的標題及網站介紹中,均將「契爾氏」與「Kiehl』s」、或「科顏氏」共同搭配使用,故歐萊雅公司被控使用的標誌並未與涉案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最後,關於歐萊雅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會造成混淆。雖然我國《商標法》並未規定在先善意使用是商標侵權的法定抗辯理由,但在本案中,該因素對於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的判斷有一定影響。根據原審證據,歐萊雅公司的關聯公司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04年前即已經在我國台灣地區及香港地區實際使用「契爾氏」繁體字作為產品名稱或Kiehl』s的英譯文來使用,並廣泛應用於互聯網的網路服務中,如使用該名稱進行招聘工作,相關公眾對此已經形成一定的認知,並獲得了良好的評價。由於互聯網具有互聯互通性,我國台灣、香港地區的市場與大陸市場系統一市場,公眾對於契爾氏的認知亦對大陸市場產生影響,「契爾氏」在大陸地區的互聯網上也被廣泛使用。因此,從一般消費者的主觀感受來看,消費者購買涉案產品進入到歐萊雅公司的網站購物,不會誤認為歐萊雅公司的產品或者提供的各項服務來源於李育武或望莎公司,故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綜上,歐萊雅公司的涉案行為雖然系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但其並未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並未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未侵犯上訴人對涉案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審法院認定結論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英文都叫kiehl"s,翻譯不同罷了
哈哈哈哈哈哈答案都好有趣
就只是翻譯不同啦
kiehls就像手機界的htc和多普達
西紅柿跟番茄的關係
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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