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香港導遊打死大陸遊客只判了五個月?

有一個很奇怪的顯現,老百姓聽到這個事情無不義憤填膺,而學法律的人卻總是想給五個月辯護,換著詞說五個月合理。大陸人以後還是少去香港,被打死不過五個月,而參加低價團的卻往往是老人居多,老人那個又沒有點心臟病呢。被打死了,就說是你自己有病,所以罪犯只能五個月。


以大陸法律可能無罪。

一、不要被媒體誤導

媒體最喜歡乾的事情就是用簡單粗暴的因果強姦讀者,而且這種因果越朗朗上品、越偏離大眾對此的通常認知,就越容易吸引流量、炒作話題,常見手段如強行用地域、國籍、性別、年齡、學歷來划出圈子,比如大學生(尤其是清華和復旦)、老太太、少年、X國人、美女、X省人,等等。

或者省略細節,如「追趕小偷中小偷摔死,追趕者被追究刑責」,但實際上追趕小偷行為是正當防衛,只有實施了超出「正常抓小偷」的程度的加害行為致人死亡才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最近那個追死小偷的事,主要爭議也是在於追趕過程中有沒有拉扯、拉扯的劇烈程度是否超出正常範圍。

如「天價索賠屬敲詐勒索」,今麥郎事件的這個新聞是最噁心之一,給社會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和印象。事實上天價索賠完全是正當、合理的,儘管我國法律還不支持懲罰性賠償,但也不至於會打擊。天價索賠中,訴求、手段、依據三者存在不正當,才會導致變成敲詐勒索的刑事犯罪,如今麥郎事件中,被告人從小賣部處購買過期泡麵,卻弄了個不怎麼正規的鑒定要求生產家賠償,這才導致他變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這個事件也是一樣,在說法律問題和法律事實的時候,就要撇開那些干擾項,不要管打人的是城管還是警察,是大陸人還是香港人,是40多歲的老太太還是20多歲的少年,回到最基本的事實:一個人與另一個人。實際上的事實,按報導的內容,應該是:

雙方發生口角,導遊踢了死者一腳,死者死於心肌急性栓塞 。

香港導遊襲擊內地遊客致死 判監五個月

而這個事實,這絕對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導遊打死遊客」

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為什麼「踢一腳,心臟病發作死亡」不能等同於「踢死人」?因為「踢」和「死」雖然有時間上的延續關係,但未必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更不一定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在理論上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我自己對此的研究也不深,這裡只作個簡單介紹。

在實踐中判斷是否有因果關係的做法,用通俗的話說,就是先看行為與結果之間是不是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因果),再看行為的過錯程度是否達到法律需要懲罰(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

  • 條件因果關係——如無前者,即無後者

這是最常用的判斷標準,通常適用於最簡單、最典型、最無疑問的「行為→結果」模式中,行為是結果的充要條件

例如,我想打小明,在出拳的過程中泰森附體,一拳撕下小明的耳朵。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就非常明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但是,這一標準通常只能用於「行為」是「結果」的充分條件情況下,如果「行為」只是必要條件,但是還不是充分條件,存在其他原因介入的情況下,這種條件因果關係只能確定行為與結果有事實上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但是還不足以確定行為是否有足夠的危害(需要承擔刑責)。

或者可以說,確定條件因果關係,僅僅是確定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但是對於這個範圍裡面引發原因的各個主體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還要進一步判斷。

例如:

A、小明偷了我的東西,我在追趕小明的過程中,小明累死了。(行為→結果)

B、小明偷了我的東西,我在追趕小明的過程中,小明心臟病發,死了。(行為+特殊因素→結果)

C、小明偷了我的東西,我在追趕小明的過程中,小明跑到高速路上,被車撞死了。(行為 → 危險狀態+另一行為 → 結果)

在這三種情況下,我的追趕行為明顯都是小明死亡的原因之一,在事實上是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係,但是,如果因此就追究我的刑事責任,明顯不符合公眾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否則新聞也沒必要拿這個來炒作了。

那麼,為什麼這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

最簡單的解釋,是:追趕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但是追趕行為是正當防衛,可以免責。

然而,這一解釋僅僅解決了」追小偷致其累死「這一具體情景下不承擔刑事責任,卻仍然無法解決「玩追小偷遊戲致小明累死」的情景下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除了事實上的因果,還需要考慮行為是否有法律上的過錯。

  • 相當因果關係——行為與事實不僅有條件因果關係,而且一般人能夠認識到這點
  • 客觀歸責——行為製造並實現了法不容許的風險

在確認存在事實因果的基礎上,加進這兩種標準去考慮行為是否有過錯,才能最終確定一個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如追小偷致其死亡,實際生活中往往追趕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正是因為追趕者實施了「追趕」以外的其他行為,增大了小偷的風險;而這種增大的風險往往就超出了「法容許」的範圍。

三、輕微傷害行為+其他因素=死亡

在實踐中,最常遇到的一種傷害案件就是行為人實施了輕微的毆打行為,但是受害者特殊體質(疾病),導致死亡。本案就是一個典型:被傷害之後,受害者基於自身體質(疾病)而死亡,如何認定?

對於此類情況,首先要解決的是行為與事實是否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以要先鑒定,確定死亡結果是否傷害行為引發。

本案中估計是沒鑒定,或者鑒定了兩者沒聯繫,所以並未對「致人死亡」追究刑責,而是追究「踢人」的責任。而按大陸法律,「踢人」只需要行政處罰,不構成犯罪。

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常見的結論是「行為是結果的誘因」,那麼,總的來說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故意傷害罪。行為人持毆打的故意,主觀上也能夠認識到自己的毆打行為會造成傷害,客觀上實施毆打行為,該毆打行為也是致死的原因之一,故行為人應對毆打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但是量刑時要考慮被害人的個人體質問題,從輕甚至降檔量刑。

第二種: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人雖然有毆打的故意,但是產生的結果超出其故意,屬疏忽大意的過失,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外事件。雖然行為與結果之間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是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有病」並無認知,而實施的毆打行為在一般人的認知中也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因此其對行為會帶來致死的結果並無認知,缺乏犯罪的主觀方面,屬意外事件。

這三種觀點的判例,實踐中都有。

觀點一和觀點二採用的是偶然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之間本來不存在必然引起的因果,但是在發展過程中有其他偶然因素參與,導致結果發生),實際上仍然是一種條件因果關係的變化,即以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作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觀點三則是在認同事實因果的基礎上,以相當因果關係論證不存在主觀認知而無罪。

大概來說,對此類情況的處理,是從觀點一慢慢向觀點三發展。而目前,則還要綜合客觀歸責理論來評價其相當性,即看「毆打行為」的暴力程度、與病發的聯繫程度是否明顯增設、實現了「法不容許」的風險。

比如,「人家拿小拳拳錘你胸口」導致心臟病發死亡,這種程度的暴力明顯沒有增設太多的風險,就應屬於意外事件。

如果是一個成年男子以有力的直拳錘胸,導致心臟病發死亡,就可能超出限度,存在因果關係。但是這種暴力程度下的注意義務不高,所以主觀上僅有過失,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換成魯智深打鎮關西的拳頭,一拳下去導致心臟病發死亡,這暴力程度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主觀認知和注意義務也比如強,就應成立故意傷害罪。

此外,還要看打擊位置與發病的聯繫程度。

比如踩腳面與心臟病發,以一般人的閱歷也能判斷出兩者的聯繫不強,若是沒有經過醫學論證兩者的聯繫程度,則不具備相當性而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但如果是擊打心臟與心臟病發,則有很大可能存在聯繫,此時就需要結合暴力程度、主觀對此的認知與注意義務來判斷罪名了。

所以對於本案,首先踢人與死亡之間是否有因果聯繫、具體有多大聯繫都不清楚,其次打擊部位、打擊的劇烈程度也不清楚,如果考慮到一般生活矛盾中的衝突,腳踢的部位是下半身,以及當時情景下雙方的衝突程度,死者的病情等,恐怕病發更大的原因是爭吵,而不是由擊打引發。這種情況下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就難下定論了。

當然,無論如何,沒有刑事責任並不代表沒有民事責任。


突然覺得不明真相的圍觀群眾好貼切

果斷被媒體帶了一波節奏

為了各種彩蛋不停地義憤填膺

今天覺得這個人打死人了該死,明天又覺得死者不是好人打人者可憐該放,後天又覺得死者做事情有可原命不該絕打人者還是該死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法律】

哪怕被害人再可惡,哪怕嫌疑人再可憐,哪怕有再多的悲歡離合,再多的無可奈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將雙方的外殼褪盡,僅僅作為自然人,平等地接受審判

當然這是理想化的情況,實際操作中有各種考量和各種【出人意料】,但總比比慘大會下的【人民判決】來的靠譜的多


從嚴格的意義講,香港和天朝的法制系統都不夠健全,不太為民眾考慮。如這事在歐美,議員和法律人士可能推動立法,成立「強制交易罪」,為民眾權益考慮。
但看本文的回答就知道,法律人士人人為5個月辯護,罵媒體誤導,罵民眾無腦,而不是考慮此事法律條文有那些不夠周全的地方,如何改進,如何保護民眾權益。


過失致人死亡,這種情節在中國也是能判到緩刑的。判五個月實刑也是正常。


剛才看了一個為香港導遊洗地的,具體不點名了,忍不住上來寫幾句。

身為一個導遊,你打遊客就已經觸犯了法律,然後你拳頭又硬體格又好一下把遊客打死了,才判了5個月?這還能讓人感覺合理了?有心肌梗塞又怎麼樣?死者身體不好又怎麼樣?你不打,人家身體再不好也有可能活個長命百歲。這被你打死了還怨被害者身體孱弱,簡直讓人發笑。你把人打死了,就因為他有病,你就能輕判?如果真要是這樣,估計不弄到一個間歇性神經病證明之前我是不敢踏上香港這片土地了。

老炮兒里有句台詞說的挺好的「這事兒趕上了,你就得認。」


香港警察毆打「佔中者」案:7名警察被判入獄2年_網易新聞

香港導遊襲擊內地遊客致死 判監五個月

這個事情發生時,在知乎上還引起了熱烈討論,怎樣看待大陸遊客在香港被打死? - 法律 - 知乎 。但是判了五個月沒有在大陸媒體報道,估計實在是覺得丟人。 作為一個內地人,看到5個月的刑期,簡直是氣的夠嗆。可惜我也只能在這裡罵罵了。

最近發生的香港警察打傷佔中者的案子,既沒有打死,也沒有打殘,判2年,7個人就是14年;打死了人判5個月。

下圖是那個香港人收的傷情:

如果那個被打的人也有心臟病,被七個警察打死了,按照以前的判例,那麼這七個警察應該判五個月,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判十個月吧。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人有心臟病,被打死了,警察反而應該輕判,說香港法律是狗屎沒有冤枉它吧。

五個月的判刑非常惡劣,以後香港導遊,看到那個遊客不服,就會說,不服就打死你,打死你老子最多五個月。我想當殺一個人的成本只有五個月刑期,那麼打人殺人還是事嗎???而遊客聽到這些話,會怎麼想?肯定不敢鬧事了,因為他們會相信導遊真的會打他們,懲罰這麼輕,不打白不打。

也許導遊不需要這麼明白的把話說出來,但是每一個去香港的大陸遊客都要小心一點,最好乖乖聽話,別人讓你買什麼就買什麼,否則擊殺你,不是沒有可能,最多不就五個月嗎。

內地網站收錄了五個月的新聞,但是沒有敢放到網站首頁。網易手機端有若干評價。


這件事我認為是反應香港法律不健全。

正如別的律師所講,打人導遊的打,並不是構成對方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打了以後,對方因自身疾病死亡的。

但,商家和導遊共同構建的這樣一個「陷阱」可否理解為正是期盼著用暴力恐嚇等手段,達到斂財目的呢?換句話講,這個遊客的死亡,在整個商家和導遊舍的局中,就不簡單是一個是一個偶然事件了。商家在整個局中,對顧客的期待,或者說他們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顧客有恐懼心理,那麼這個普遍恐懼心理存在,人數一多,私人只是時間問題。

這個可能不屬於目前香港法律所管轄的範圍,但設局本身無人擔負邢責,只有打人的這一個人,擔了一個非常輕的責任。我認為這難以體現公正,香港社會法制也難說健全。


原來的新聞報道里是從室內一直打到室外,最後老人倒地了,導遊還要補上一腳,最後心臟病發而死。

我其實就是奇怪五個月的判刑大陸媒體沒有報道,只是發了一下稿子,如果你不去搜索,根本不知道這回事,而當初死人的時候,鋪天蓋地的報道,剛好把青島大蝦事件的風頭給蓋過去了。

2015年知乎里也熱烈討論過這個事情,1000多人的答覆,從中可以看出珠寶店鎖人不讓出門(2到3個小時)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強迫購物也是很多年得不到糾正。

我就在想,香港不是法治社會嗎?怎麼還不如大陸,大陸旅遊團我跟過好幾個,雲南的低價團我也去過,但是沒有把人鎖在購物店不讓出去的事情。大陸的購物店基本都是曲里拐彎,遊客只要把購物店逛一遍,就可以出去了。

很多人不願意承認香港法治有問題,但實際上,這種違法的擦邊球香港人玩的很溜,畢竟黑社會多呀,黑社會不搞點違法的事情,還叫黑社會嗎。

還有一些人很奇怪,認為五個月合理,說香港法律就是輕,但是說起七個警察打人被重判了2年,也合理,豈不是前茅後盾。

從微博里這個評價信息可以看到,人被打死之後,香港依然還是強迫購物。

一個法制社會,出現點不良問題,例如強迫購物,不可怕,可怕的是很多年得不到糾正。導遊打死了人,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把責任推給老人自己有病,所以只能判5個月。更可怕的是死了人,那幫導遊依舊強迫購物,香港管理部門不聞不問。我就看香港這個頑疾什麼時候才能解決?


老人哪個沒有點心臟病???是怎麼得出的?還有標籤的李天一是誰添加的,呵呵。


明顯是故意殺人,又不是只踢一下。。

被打和引發心梗是有直接關係的。


很好,這很香港。

早先09年我爸媽到香港跟團旅遊,換成現在我可不敢同意這事了。

就算是被強制購買,這事也夠憋屈的。

這些年著實聽了太多香港商家坑大陸遊客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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