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里警察跟我說,搶東西不以佔有為目的不算搶,把人按倒在地不算打,這個邏輯對嗎?

我在商鋪購買了5000元的貨,其中有小部分(價值500元)運輸過程中出問題,發生破裂,於是我只付了4500,另外500拒付。

對方老闆打電話糾集了幾名員工,一共五人,將我夫妻二人按倒在地,並搶走一台手提電腦,另有一隻金手鐲對方在搶奪過程中,我老婆死命護住,沒被搶走,但手鐲變形了。

事後我報警,並電話告之對方我已經報警,後來對方員工打電話給我,說要把電腦送還給我,我說我在派出所,於是對方就把電腦送回到派出所了。

我詢問民警,這事能否以尋釁滋事罪、搶劫罪處理。

民警說尋釁滋事罪太勉強了,情節較輕構不上尋釁滋事罪,因為只是把你按倒在地上,並沒有毆打。

搶劫罪也談不上,因為報警後他們就送回來了,並沒有拿去賣掉,他不是以佔有為目的啊。

民警表示,手提電腦已經送回就不要計較了,只能要對方復原變形的手鐲。

我對這個調結方案很不滿意,搶劫後送回來就不算搶劫了?如何界定是不是以佔有為目的?五人闖進我家把我夫妻二人按在地上,由於沒有毆打就不追究了,那是不是意味著可以隨便把人按在地上?

另外對方是5人做案,但去派出所只有3人,另二人完全不出面。

還有就是對方其中一人表示肩膀被我抓傷,出示了傷口,我不記得我有傷害他,可能是在他們把我掀翻在地的時候我為了不倒地死命抓住他的胳膊,請問我需要賠償嗎?

我不接受,因為對對方沒有任何的處罰,我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


謝邀。

要求公安出具不予立案的書面材料,提請檢察院立案監督吧。按住對方強行取走財物,這是典型的搶劫行為,加上有入戶的加重情節。至於搶劫後送還財物,並不影響搶劫罪的既遂,只是影響量刑的酌定情節而已。


確實,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搶劫罪成立與否的關鍵要件,題主提供的資料中這方面的證明力還是有點弱,搶走電腦的動機和目的是什麼?需要明確。

另外,維權和是否立為搶劫案查辦並不矛盾,不見得非要立為搶劫案才能維權,如果你覺得對此案的定性和處理有不滿,可以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也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申訴。


題主很多細節未說清楚,能否成立搶劫或者搶奪,個人存疑。存在經濟糾紛的前提下使用暴力,或者雙方均使用暴力的情況,法院有案例的。


不在當時的情境之下,沒看到證據,不敢妄言。但從刑法罪名認定來說,公安的回答倒沒有問題。

先來個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一般以搶劫罪論處,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作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從這個文件可以看出,在行為上符合搶劫表現並不一定構成搶劫罪,因為行為人只是以自己應得的賭博權益為標的,雖然賭債不受法律保護,但不能因此認定行為人是要搶別人的東西,不能直接認定為搶劫。

可能會說這個規定與題主遇到的情況不一樣,其實實質還是一樣的。

刑法第五章,也就是侵財犯罪有比較明顯的特點,就是盜竊,搶劫,搶奪等大部分侵財犯罪都有一個主觀上的要求——非法佔有目的。例如僅僅是未告知被害人,而把財物借用,就不能認定為盜竊,但是這一行為的表現可能跟部分盜竊行為是沒區別的,例如趕著上班,把鄰居的車騎走,沒告訴鄰居,但從客觀行為來看,小偷也可能會直接把鄰居的車騎走。所以,在認定犯罪時就要查明非法佔有目的這一主觀要素才能定罪。下面我以樓主提供信息真實為前提,再補充一些假設情況分析一下。

對方使用暴力控制人身取財從客觀來看符合搶劫罪。下面就看主觀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對方的目的是以電腦為要挾想要回那500元,那的確不屬於有非法佔有目的,因為他們不排斥你對財物的所有,他們想要的只是那500元,不是你的電腦。

如果對方想通過奪取你的財物來直接彌補500元的損失,那就要看對方對財物的認識了,因為糾紛只是500元,不是5000元,這種情況下,至少不能奪取遠多於糾紛標的的財物,更不要說金器了。如果對此有明確認識,我認為就是搶劫罪。

按照題主所言,對方應該是對財物有認識的,所以關鍵得看對方的目的是以財物為要挾解決糾紛,還是通過奪取財物彌補損失了。

這個問題就是刑事案件里最難證明的問題了,因為這個是內心活動,主要靠嫌疑人說了,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是最不可靠,最容易變化,最容易撒謊的部分,例如一男子強行脫了女性的褲子,他說就是想調戲對方,那就是猥褻,他說就是想發生性關係,那就是強姦,真實情況里甚至不排除犯罪嫌疑人當時就沒有個明確目的的可能。

題主遇到的情況,因為之前的確出現了款項糾紛,對方在警方介入後也立刻還回來了,我估計供述的內容是否認了非法佔有目的的。而有因行為在侵財犯罪里對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個人覺得認定搶劫的確會出現法律上,證據上的障礙。

案件證據內容我沒看到,只能做出上述推測。

從被害人的權力來看,還有申請立案監督,複議的權力,題主大可行使權力,保證事情不會不明不白的處理掉。


別人要說你搶了他500的貨怎麼辦?


現在的公安局法院等部門,處理問題都是當成自己的麻煩。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已經不復存在的感覺。維權維護尊嚴的成本越來越高。相關部門的不作為導致很多人敢遊走在法律邊緣,你告我我大不了還你,你不告我,我就耍賴皮侵佔別人利益。

這年頭正而八經做生意的都難發大財。感覺大家都挺難的。

想制別人罪只能把問題鬧大,要不除非警察是你家親戚,否則還是盡量響應國家維穩的政策吧。哎~


他們說了算


起訴吧,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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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入警,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派出所,公安局的人每天沒事會隨便查人資料嗎?可以查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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