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貴族制度中,lady的稱呼有什麼講究?
如題
鏡像問題:勛爵是什麼級別的爵位? - Sinowinston 的回答
終於有人問了,哈哈哈
在英國身份制度里,lady稱呼的用法比lord更廣泛,更複雜。主要分以下六種情況:
1、貴族妻子的通稱。世襲貴族有五等爵位: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男爵(baron)。除公爵外,其他貴族的妻子(依法結婚得到政府和教會上承認的),即侯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和男爵夫人(baroness),都可以按其丈夫的頭銜被通稱為「某夫人(Lady X)」。例如,德比伯爵夫人(The Countess of Derby)被通稱為德比夫人(Lady Derby),卡林頓男爵夫人(The Baroness Carrington)被通稱為卡林頓夫人(Lady Carrington)。通稱也就是一般場合會用的稱呼。帶上具體頭銜的全稱只會在非常正式的場合才會使用。比如,帕麥斯頓子爵和子爵夫人一同參加一場舞會,門口的侍從在他們入場時就會向在場的人宣布:「帕麥斯頓勛爵和夫人到(Lord Lady Palmerston)。」與公爵一樣,地位最高的公爵夫人(duchess)在任何場合都被稱為公爵夫人,不用lady的頭銜,比如薩瑟蘭公爵夫人(The Duchess of Sutherland)。
法律貴族(Law Lords)、終身貴族(Life Peers)的妻子與世襲貴族的妻子一樣,根據丈夫的頭銜被通稱為某夫人。注意這兩類貴族在名義上都封為男爵,他們的妻子都是男爵夫人。例如,前首相里沃茲的威爾遜男爵(The Baron Wilson of Rievaulx)的妻子就被稱為威爾遜夫人(Lady Wilson)。這兩類貴族的具體情況見我上一個問題的答案,不再贅述。2、女性貴族的通稱。世襲貴族中偶爾會出現女貴族(有繼承的也有被冊封的),稱號和上面各級貴族夫人的完全一樣,她們按照自己的頭銜被通稱為「某勛爵(Lady X。或譯成「某女勛爵」?我認為「勛爵」這個詞在中文裡不必區分陰陽性)」。例如,魯斯女男爵(The Baroness de Ros)被通稱為魯斯勛爵(Lady Ros)。同理,女公爵不在此列,不使用lady的稱呼,比如法夫女公爵(The Duchess of Fife)。
另外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假如一位女貴族的丈夫也是貴族,那麼她通常按照自己丈夫的頭銜被稱為某夫人,而不使用自己的頭銜,不管丈夫頭銜比自己高還是低,比如,第20代魯辛的格雷女男爵(The Baroness Grey de Ruthyn)的丈夫是第2代黑斯廷斯侯爵(The Marquess of Hastings),因此她就按丈夫的頭銜被稱為黑斯廷斯侯爵夫人、黑斯廷斯夫人(The Marchioness of Hastings, Lady Hastings),自己的女男爵頭銜一般不用,除非特別正式的場合要把一個人的頭銜全列出來。女公爵嫁給貴族的,繼續按自己女公爵的頭銜稱呼,比如第2代馬爾巴羅女公爵(The Duchess of Marlborough)的丈夫是第2代戈多爾芬伯爵(The Earl of Godolphin),但她不稱伯爵夫人而稱女公爵。
法律貴族和終身貴族中的女性(法律貴族歷史上只有一位女性,終身貴族有很多)同理按她們自己的頭銜被通稱為某勛爵。例子就是歷史上最著名的一位女性終身貴族:瑪格麗特·撒切爾(Margaret Thatcher)。她於1992年被冊封為撒切爾女男爵(The Baroness Thatcher),通稱撒切爾勛爵(Lady Thatcher)。另外,勛爵那個答案里已經寫了,蘇格蘭司法院參議官(相當於最高法院法官)不是貴族,但也享受「勛爵」的頭銜;相應地,其中的女性法官享有lady的頭銜,比如多里安勛爵(Lady Dorrian)。這裡要談談lady一詞當貴族妻子使用時的翻譯問題。中文世界裡沒有標準譯法,我個人認為應譯成「夫人」。曾經想過,既然是「勛爵」的陰性形式,是不是要向「公爵夫人」等次一樣譯成「勛爵夫人」;後來覺得,既然是通稱,應該追求簡潔,「某勛爵夫人」似乎顯得累贅,「某夫人」就很好。另外,中文世界裡經常把misses(平民的妻子)譯成「夫人」,比如撒切爾當首相時都稱她為「撒切爾夫人(Mrs Thatcher)」。我個人認為,至少在英國的稱謂體系中,應把mrs譯為「太太」,lady譯為「夫人」。我認為,這兩個詞在翻譯時必須區別開,而且中國近現代社會形成的稱謂習慣是夫人高於太太,比如,在40年代的中國,任何人的妻子都可以按夫姓稱為「某太太」,但能稱為「夫人」的都是社會地位崇高的人物,比如「孫夫人」、「蔣夫人」,因此覺得這樣區別翻譯似乎比較好。當然,這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撒切爾夫人」約定俗成,不會有人按我的標準叫她「撒切爾太太」。也可以把mrs繼續譯成「夫人」,lady當貴族妻子講的時候譯成「勛爵夫人」,這樣問題就小了。怎麼辦才好,歡迎大家討論。
3、公侯伯爵長子、長孫、長曾孫的妻子。公爵、侯爵、伯爵的長子,某些公、侯爵的長孫甚至長曾孫,因為將來會繼承爵位,因此會使用這些貴族諸多頭銜中的一個較低的頭銜作為自己的稱呼,即「禮節性頭銜(courtesy title)」。具體情況見我之前的答案。這些人的妻子,一律參照上述規則1,按照丈夫的禮節性頭銜稱為某夫人。比如博福特公爵(The Duke of Beaufort)的長子伍斯特侯爵(Marquess of Worceter)的妻子被稱為伍斯特侯爵夫人、伍斯特夫人(Marchioness of Worcester, Lady Worcester)。
4、公侯爵幼子的妻子。公爵、侯爵除長子外的其他兒子,因為地位崇高,也在姓名上冠以勛爵的頭銜。具體情況見我之前的答案。他們的妻子也相應地被稱為某夫人。需要注意的是,這裡使用的「某夫人」完全跟著丈夫姓名走,不考慮妻子本人的姓名,比如弗雷德里克·卡文迪什勛爵(Lord Frederick Cavendish)是第7代德文郡公爵(The Duke of Devonshire)的次子,簡稱弗雷德里克勛爵(Lord Frederick),他的妻子則按他的姓名被稱為弗雷德里克·卡文迪什夫人(Lady Frederick Cavendish),簡稱弗雷德里克夫人(Lady Frederick)。
注意,規則1中的貴族妻子和3、4中的貴族妻子地位不同,1中的夫人們是名副其實的貴族的妻子,她們和自己的丈夫一樣都屬於身份上的貴族(Peerage),享受貴族的政治和社會權利(privilege of peerage,比如,在1948年以前,犯罪要由上議院而不是一般法庭審判);但3和4中的夫人們,由於其丈夫只是「禮節性貴族」,所以她們和丈夫一樣,只是使用貴族式的稱呼,在身份上是平民。
5、公侯伯爵的女兒。公爵、侯爵、伯爵婚生的女兒一律被稱為「某女士(Lady X Y)」,將lady一次用在自己的姓名上,用法和公侯爵次子稱勛爵時一樣。比如,黛安娜王妃是第8代斯潘塞伯爵(The Earl Spencer)的女兒,姓Spencer名Diana,在結婚前被稱為黛安娜·斯潘塞女士(Lady Diana Spencer),簡稱黛安娜女士(Lady Diana)。英劇《唐頓莊園》里三位小姐就是作為伯爵的女兒被稱為某女士(這裡我將Miss X譯成「某小姐」,因此Lady X不能再譯成小姐,只能譯成女士)。這裡出現了整個身份制度里唯一一處女性比男性優越的情況:伯爵的兒子中只有長子被稱為某勛爵,其他兒子沒有勛爵的頭銜,而伯爵的女兒則一律被稱為某女士。
6、從男爵和騎士的妻子。騎士(knight)是一種古老的身份,又是英國的身份制度中冊封最多、最常見的一種,我們知道的許多英國名人都是騎士,這些騎士的稱謂是「某爵士(Sir X)」(knight是頭銜,譯為「騎士」,sir是稱謂,和姓名連用,譯為「爵士」,國內經常搞混),例如,大科學家牛頓在1705年被封為騎士,稱為艾薩克·牛頓爵士(Sir Issac Newton,簡稱艾薩克爵士Sir Isaac)。從男爵(Baronet)是英國特有的一種頭銜,地位在貴族(包括世襲和終身貴族)之下、騎士之上(這個詞的字面意思就是「小男爵」),可以理解為是世襲的騎士(比貴族差在只有騎士的頭銜,比騎士強在頭銜可以世襲),稱謂上和騎士一樣,也是「某爵士」,或者有時在後面加上一個Bt以與一般的騎士區別開,比如羅伯特·皮爾爵士(Sir Robert Peel, Bt,簡稱羅伯特爵士Sir Robert)。
騎士和從男爵的妻子也被稱為「某夫人(Lady X)」,稱呼時使用直接將lady與丈夫的姓氏連用,比如溫斯頓·丘吉爾爵士(Sir Winston Churchill)的妻子稱為丘吉爾夫人(Lady Churchill)。從男爵和騎士在身份上都是平民,他們的妻子當然也都是平民。基本情況就是這樣。這裡還牽扯出一個非常麻煩的女性婚後改稱呼的問題。因為整個身份制度秉持一種舊式的男尊女卑的原則,所以如果是一個貴族家的女兒(本身就是lady)嫁個一個貴族、禮節性貴族、貴族幼子、從男爵或男爵,會出現非常麻煩的改稱呼的情況,而且她的稱呼可能不是就改這一次,要隨著他丈夫身份的變化再改……下面舉個例子說明:
某伯爵的女兒(公爵、侯爵的女兒情況相同)Lady A B(A是教名,B是娘家姓),簡稱Lady A,
1)嫁給平民Mr P Q,稱呼改為Lady A Q(隨夫姓,然後用繼續按照侯爵女兒的規格將姓名與lady連用,而不是按照丈夫身份稱為Mrs Q,因為丈夫是平民,身份比自己低),繼續簡稱Lady A;2)嫁給騎士或從男爵Sir X Y,稱呼改為Lady A Y(隨夫姓,然後用繼續按照侯爵女兒的規格將姓名與lady連用,而不是按照丈夫身份稱為Lady Y,原因同上),繼續簡稱Lady A;3)嫁給某侯爵的幼子Lord X Y,稱呼改為Lady X Y,簡稱Lady X(稱呼整個按照丈夫姓名改,因為丈夫和自己身份相同時,稱呼一律隨丈夫);(這條我不完全確定)
4)嫁給某伯爵的長子Lord E,稱呼改為Lady E(丈夫身份高,隨丈夫);5)嫁給某子爵Lord F,稱呼改為Lord F(丈夫是貴族,隨丈夫)。某子爵、男爵或平民的女兒Miss C D,在情況2)中按丈夫稱呼改為Lady Y,其他與Lady A B情況相同。某女貴族Lady G,在情況3)中繼續使用自己的稱呼,不改為Lady X Y,因為她自己是貴族,丈夫只是幼子。其他與Lady A B情況相同(在情況4)中嫁給公侯伯爵長子時,即使丈夫只是禮節性貴族,也按丈夫稱呼改為Lady E)。最後,假如她們丈夫的身份發生變化,比如騎士被冊封為貴族,長子繼承爵位,次子在哥哥死後成為長子等等,她們的稱呼也要根據上面做相應變化。基本算寫完了吧……好麻煩呀……剛開始答時的輕鬆心情都沒有了……
可以看出,lady的使用比lord複雜得多,第一是使用範圍廣,所有使用lord的情況都對應著一種陰性lady,然後騎士和從男爵這兩種不使用lord的平民頭銜也對應著lady;第二是每種情況在中文裡的譯法都不同,分別要譯成夫人、勛爵、女士,不像lord可以統一譯成「勛爵」;第三是還有複雜的婚後改稱呼問題。
謝邀……只要是個女的,就可以叫Lady 我在巫師3里,一個妓女也是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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