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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觀點「與其讓無罪的人蒙上冤屈,不如讓犯罪的人逃脫懲罰」?

這兩種行為,本質都是對法律的褻瀆,為什麼會有孰輕孰重的區別?

(語死早不好意思,已經修改過了)


不論如何不願意承認,有一個客觀事實是,冤案是不可避免的,真實的法庭實際上從不判斷一個人是不是真的是兇手,只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個人是兇手,有則有罪,沒有則無罪。而證據獲取的手段和判斷證據足夠的標準是受到科技,法治環境等時代因素制約的。被判無罪不代表沒真正的殺過人,只是依據當時的證據不足以滿足當時的定罪標準。同理,被判有罪也不代表百分百殺過人,只是因為獲取的證據滿足了當時的定罪標準。

因此,在一定的科技條件和法治環境下,必然會有冤枉的好人和被放縱的壞人,不枉不縱的完美要求向來只是如共產主義一般遙不可及的遠方。 客觀規律卻是從不隨人的美好願望而改變的,即使在科技水平和法治環境如此之高的美國,死刑案件錯判率依然有4%,被放縱的壞人更如過江之鯽。

所以,對於多少證據才算足夠證明,我們只能取一個值,要麼多冤枉好人少放縱壞人,要麼多放縱壞人少冤枉好人。選擇一個,就要承擔它的另一面,原力尚有陰暗面,更何況你我凡人,愛她就要愛她的全部。


法律總是矛盾的。例如,法律既保障自由又保護秩序。那麼有人行使自由導致亂序怎麼辦?所以很多時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那麼到「抓錯人」和「放縱一些難以定罪的罪犯」這對矛盾來看,「罪犯」是要用證據、程序來定罪的,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和程序,誰知道「罪犯」究竟是不是罪犯?

所以,轉換一下,就是「絕對錯」和」可能對「之間的選擇,那麼肯定是選擇避免」絕對錯「啦~


前者你放走了一個壞人,後者你放走了一個壞人,而且冤枉了一個好人


按照姜源的套路,後者你放走了一個壞人,而且壞人會傷害更多的好人,而且冤枉了一個好人;前者你放走了一個壞人,而且壞人會傷害更多的好人。

刑事政策固然重要,但加減法也沒錯,只要你兩邊採取同樣的羅列標準……


這句話沒啥意義。

簡單來說,沒啥「與其讓無罪的人蒙上冤屈,不如讓犯罪的人逃脫懲罰」這種事情,這種邏輯是不存在的。

如果程序正義的話,兩種情況都會很大程度上避免。

而程序不正義的話,兩種情況都會很大程度上發生。


按照 @千年放浪 的套路,後者你放走了一個壞人,而且冤枉了一個好人;前者你放走了一個壞人,而且會傷害更多的好人。

所以重點是不要用似是而非的修辭和絕對的標準,替代細緻的調查研究和精細的刑事政策調整。


蘇軾說過類似邏輯的話,可賞可不賞,當賞;可罰可不罰,不罰。

不過,「與其,不如」這種表達明顯是一種話語陷阱,只有這二選其一的可能嗎?當然不是。

始終追求不讓無罪之人蒙冤,才能不使守法之人心寒,

始終追求不讓有罪之人逃脫,才是維護權威震懾邪惡。

所以,讓這種兩相對立、非選其一式假定邏輯見鬼去吧。


謝邀。這句話是從公民權利的角度出發的。首先一點要明確,我們現在所謂的法治,是以西方的法律體系為基礎建立的,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海洋法系,都是如此,我國從清末修律開始,一直在移植西方的法制,適當加入本土法律繼承,一直到現在,都是如此。明確了這一點,我們才能開始這個話題。

資本主義法制體系中,關於公民的政治權利,關於限制國王權力(公共權力),關於賦予個人自由,是從啟蒙運動開始的。從盧梭、孟德斯鳩等賢哲開始。啟蒙運動對社會的影響是什麼呢?它告訴我們,公民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天賦人權),告訴我們國家權力其實是人民賦予的——社會契約論,告訴我們國家權力必須被限制——因為國家權力的擴張會威脅公民的自由。於是我們知道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是國家權力的基礎和來源。理解了這一點,我們接著聊。

不需要賢哲,是個人都知道,公民的權力不可能是無限的自由,公民不能侵犯他人呀,公民的自由必須有限度,也就是必須被管理,而管理公民的任務,自然落到了公共權力身上。於是,一旦公民犯罪,公共權力可以合法的剝奪這個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社會契約。

最後,回到題主的問題。誠然,錯抓和錯放,都是不對的,但是如果二者做比較,何者更不對呢?我們知道,"權力只對權力的來源負責"。錯放,意味著你工作沒做好;錯抓,意味著你倒行逆施,侵犯了自己權力的基礎。


法律規定罪與非罪。

法院判定罪與非罪。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憑所謂的「正義」來代替法律,那麼還要法律做什麼呢?

無法裁定某人有罪,於是宣告無罪才是對的。

而不是在證據都不足的情況下,因為「我們都知道你有罪」來審判嫌疑人。

說句得罪人的話,既然「我們都知道你有罪」,就tmd用證據來給他定罪啊。

逼逼什麼正義。


所謂「與其冤枉好人,不如放走壞人」的說法根本是錯誤的偷換概念,因為必須是對於一個沒證據證明其有嫌疑的人才可以這樣說。而對於那些多數證據已經指向嫌犯有罪,只是有部分證據矛盾或未知的情況,有罪可能性大,無罪可能性小,較小可能的冤枉和較大可能的錯放之間,恐怕後者更不能做。


證明各位語死早


首先要先證明「有罪的人」確實有罪


這兩句話,沒有邏輯上的必然聯繫!

疑罪從有,錯判誤判,好人蒙冤;

疑罪從無,沒有證據,沒有犯人!

如果疑罪從無,那麼就不可能好人蒙冤,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讓壞人逃脫法律制裁。

現在中國的法律原則不就是這樣嗎,這不是與世界接軌嗎,也是全國各界呼籲啊,有什麼問題呢?

這不是中國司法的進步嗎~

這不是中國人權保護的進步嗎~

這有什麼不好呢?

下一步,我希望法律更多賦予公民權力,特別是刑事法律方面,面對人身傷害和財產侵害時,自我防衛從單純的人身傷害增加到對財產的保護,也就是「人的生命和私有財產受到侵害時都可以無上限的使用暴力反抗」。

自然而然,也就同時合理合法的賦予了受害人「追捕權」,加害者如果受到第三方侵害或者由於抵抗,反抗造成的傷害,受害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

為什麼說起這個呢,中國法律沒有賦予公民對財產被侵害時的「暴力反抗權」和對犯罪分子的「追捕權」。

沒明白吧~

舉個栗子:如果你的手機被人搶走了,在法律上來講,你沒有通過暴力追回的權力,更沒有「逮捕」犯罪分子的權力,你只能報警,由警察處理;

如果你追到了這個犯罪分子,搶回了手機,你最好讓犯罪分子逃跑,因為你沒有「逮捕權」,你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嚴格意義上說是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只能由警察抓住他才合法;

如果你和搶劫犯打鬥,造成了這個搶劫犯的身體傷害(輕微傷及以上),按照法律你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因為法律沒有賦予你這個權力,傷害他人就是違法犯罪;

更扯淡的是,如果你追他,他一不小心出了交通事故,比如被車撞死,那麼他的家屬可以合法向你索賠,而且法院應該支持;即使撞傷了沒死,他也可以起訴你賠償,按照法律,法院也會支持。

以上這兩種情況都有案例!

所以法律應該更加鼓勵人們自我保護,而不是等待警察保護,在暴力犯罪發生時,只能自我保護。

法律上其實故意不明確授權,有擔心犯罪嫌疑人會被施加過度暴力的擔憂,也有故意陷害的擔憂,也就是擔憂權力被濫用……


可能我們無法知道事情的真相,可能我們會冤枉好人,也會放走壞人……但這一切都只是可能,也是必須的,完美永遠只存在於未來。我們現在的社會之所以會安定和諧,就是因為有著法律的存在,讓想犯錯的人有所顧慮。我們可以去修改法律,完善法律。但不能不去遵守,有法可依才是對我們來說最好的選擇。


冤枉好人對政府的輿論壓力會更大,從外部性來說會影響法律的公義。


出處:

In criminal law, Blackstone"s formulation (also known asBlackstone"s ratio or the Blackstone ratio) is the principle that "It is 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 as expressed by the English juristWilliam Blackstone in his seminal work,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published in the 1760s.

引自wiki:Blackstone"s formulation

這其實是個False Positive or False Negative的問題,False是必然發生的,但你可以控制哪一種發生的概率更高。


這兩個不是一個意思么?


法律並不是為了避免讓無罪的人蒙上冤屈才選擇讓有罪的人逃脫懲罰的呀。

法律只是讓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在程序上盡量做到合理。

這個邏輯有點微妙~


好人多,壞人少而已。


因為人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你不可能開著上帝視角去看一個人到底有沒有做一件事。


兩個沒有底線的人在比拼誰更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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