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學校里學生請假條內寫道「本人請假期內出任何事故與校方無關」,學校真的就真的沒有責任嗎?
01-14
目前關於此類的損害處理主要依據是
《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題主問的應當是大學,所以行為人是未成年人的可能性比較低,主要還是依據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可以看出,學校對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僅限於:
1、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2、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3、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除此之外,學生離校、成年學生擅自離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件,學校並不需要承擔責任。所以學校讓你寫下「與校方無關」其實是為了證明你在該時間已經離校,學校不再對你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了。怎麼可能?學校太天真了。只要沒畢業,出了事,學校都要負管理方面的責任。責任賠償金額由談判決定。
誠如 @Icarus鬼同志所說的,法律上的責任就是這樣
不過最後出於人道主義和家長壓力學校肯定會賠點錢的,放心去作就好
要不然也可以開發一個校鬧行業,反正夕陽產業抓緊時間爽爽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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