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神聖羅馬帝國前後期選帝侯不同的疑問?
神聖羅馬帝國在中世紀末期確立的七名選帝侯是三個主教加上勃蘭登堡公爵,薩克森公爵,波希米亞國王與帕拉丁伯爵,但是前期奧托一世卻主要是在同法蘭克尼亞的五位公爵進行政治鬥爭,那麼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什麼,該地區(法蘭克尼亞)的歸宿又如何,為什麼沒有出現相應的選帝侯呢?
因為神羅各發展時期的政治勢力分布並不一樣。
神羅更準確說是東法蘭克王國即德意志王國,它早期是由5大氏族公國組成的,公國里有一部分是純日耳曼氏族轉化過來,一部分是法蘭克人於當地的殖民勢力or當地土著建立的。
而其中施瓦本、巴伐利亞、薩克森氏族部落性質最強。而洛林則算不上是以上兩種,但它是後來東法蘭克趁西法蘭克內亂時期所奪取的。而殖民色彩最濃厚的則是法蘭克尼亞,意為法蘭克人的土地。而題主所問到的五大公國,便是薩克森、洛林、法蘭克尼亞、施瓦本、巴伐利亞了。(法蘭克王國領土變遷)
(神羅早期的內部劃分,可看到德意志的巨大公國)
而奧托之所以需要諸公爵選舉和承認,這和當時的東法蘭克的體制有關,這是具有很濃厚的日耳曼傳統色彩的「部落式」的選舉,選舉出來的是五大公國的一個帶頭的。而因為這個帶頭的只是1/5,並不具備壓倒性優勢,所以當時的情況下反皇帝和對立皇帝是時常發生的。
而他們選出來的這個國王,在去羅馬加冕之前,只能算是皇帝當選人,並不算嚴格意義上的皇帝。因此為了威服這些諸侯,皇帝去羅馬加冕,就比較有必要了,當然去羅馬路上也是各地都有攔路虎。到了薩利安時期,當時的薩利安家族以法蘭克尼亞為基礎,並且手裡也還握有薩克森公國等,手裡的土地比薩克森朝還要大。但是隨著薩利安朝絕嗣,它們的領地也被兩個主要的聯婚家族所分割。分別是施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和巴伐利亞的韋爾夫家族,兩家在薩利安剛絕嗣那段時間裡,一直為了皇位大打出手,一直到了腓特烈一世他爸的時候,兩家才和手。並且結為親家,所以當時的韋爾夫家的獅子亨利和腓特烈一世是表親。
而兩家在腓特烈一世統治早期是一個合作同盟關係,但是到了後期或者因為兩人關係不好、或者腓特烈覺得獅子亨利是個威脅、或者亨利想反抗,或者以上都是。因為這些個原因,兩人的矛盾爆發了,最後獅子亨利敗於腓特烈,而巴伐利亞也被剝奪,薩克森公國亦被拆碎。
(雙方的家族領地和家屬直轄地)而後面隨著歷史的發展,霍亨斯陶芬家族亦絕嗣了,他們手裡的施瓦本、法蘭克尼亞,也被拆碎了。因此到查理四世登基的時候,舊有的政治格局已不再存在,而是一片實際性的碎片化領地所以組成的「國家」了。
查理四世登基後,開始著手建立一個新的穩固的政治秩序和體系,結果便是金璽詔書的頒布。此舉穩定了確立了在德意志地區的封建秩序,這是之前所沒有的,這樣就不會時常陷入兩個皇帝的局面,並且皇帝能夠在法律上搞你了,並且由於秩序的建立和大公國的消亡,過去的「反你」也很難上演了。而查理四世所選擇的七大選侯,是很精妙的。三個主教選侯,是三大王國(德意志、義大利、勃艮第)的國相,並且由於其特殊性大部分時間都將會和皇帝佔一條線。而世俗選侯,波西米亞、勃蘭登堡、薩克森、普法爾茨,這裡面波西米亞喝勃蘭登堡是屬於盧森堡家族的領地。薩克森是新薩克森位於今薩克森地區,但這個薩克森當時還是很小的一塊領地。而普法爾茨,即萊茵行宮伯爵,理論上這是皇帝的領地。普法爾茨、和勃蘭登堡核心區又是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領地,這樣就拉攏到了維特爾斯巴赫,但是排擠和分散掉當時他們的核心巴伐利亞,這樣就解決了此到威脅。而另一強大家族,哈布斯堡家族則沒入圍。因此,除非發生重大變故(如大自然神奇力量),盧森堡家族是可以高枕無憂的。後面接力的哈布斯堡家族也是借著此優勢開始不斷收攏,當然因為宗教改革、三十年戰爭和普魯士崛起所導致的徹底分崩離析是另一回事了。
關於皇帝收入的變化可以看這個回答:
http://www.zhihu.com/question/53488812/answer/135216304911年選舉康拉德一世的時候並沒有什麼選侯,選舉的也不是皇帝而是東部四個部族的國王,當時參加選舉的就是四個部族公國的代表,也就是薩克森、法蘭克尼亞、施瓦本、巴伐利亞,在這四個部族公國之後增加了一個非部族的公國,就是洛林,五個公國的公爵在國王加冕禮上承擔象徵性的義務,表明了他們對君主的臣服和效忠。這種部落公國的選舉持續了很長時間,亨利二世在當選的時候免除了薩克森人視為苛政的「豬稅」,說明在他當選的時候還是按照部族公國投票的,跨過漫長的歷史之後,祖普林根堡的羅塞爾當選的時候,投票的也是部族公國的代表而不是選帝侯,斯陶芬王朝的康拉德三世讓自己當選為對立國王的時候,支持他的也是他掌握的法蘭克尼亞和施瓦本兩個公國的代表,而不是選帝侯。
也就是說在斯陶芬王朝開始的時候德意志君主選舉已經成為定製,但是選帝侯的制度卻還不存在。亨利六世試圖把德意志君主從選舉制改為世襲制的時候,德意志史說德意志諸侯僅僅同意選舉亨利六世的兒子為國王,而不是皇帝。但是並沒有說是哪些德意志諸侯,是德意志各公國的代表還是選帝侯。而亨利六世死後奧托四世和斯陶芬家族的菲利普的雙重選舉上,都說是諸侯會議而不是選侯會議,由此可以證明,所謂斯陶芬王朝的腓特烈一世因為羅馬人民叛亂而剝奪了羅馬人民選舉皇帝的權利轉而授予七位德意志諸侯的說法是完全沒有關係的,同時也可以說明從911年康拉德一世當選,到祖普林根堡的羅塞爾,乃至康拉德三世時代德意志部族公國選舉國王的傳統已經逐漸衰退,部族公國代表團選舉君主的制度已經逐漸變成形式,公爵、和少數諸侯開始代表部族行駛選舉權。
在這個少數諸侯高級教士開始把持選舉的過程中有幾個值得注意的現象,首先是斯陶芬的菲利普在被選舉為對立國王之後,原本在1198年是接受了洛林主教塔朗泰瑟的加冕的,但是當1204年11月原本支持奧托的克隆大主教阿道夫轉而支持他的時候,他在1205年的2月選擇接受科隆大主教的加冕。這可以認為科隆大主教為國王加冕的特權在這一時期已經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對於遭到教皇反對的菲利普來說,即使接受此時已經被教皇開除教籍的阿道夫的加冕依然對增加自己合法性有好處。
而到腓特烈二世死後的大空位期的幾次雙選舉里,這些獨霸選舉的諸侯的形象就已經比較分明了,尤其是1257年的雙選舉當中,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當時是科隆大主教的俘虜)、和萊茵行宮伯爵為一方選舉了康沃爾的理查,特里爾大主教、薩克森公爵、勃蘭登堡藩侯為另一方選舉了卡斯蒂利亞的阿爾方索。則在這個名單里三個大主教、行宮伯爵、薩克森公爵、勃蘭登堡藩侯都已經登場。七個選侯已經有六個行使了選舉權。
到1273年甚至教皇都認可了選侯的存在,1273年8月格利高里十世下令要求選侯們儘早選舉。1273年的9月三個大主教和萊茵行宮伯爵確定了選舉日期,然後在法蘭克福選舉了哈博斯堡的魯道夫,結束了大空位期。
所以總的來說選侯的存在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是傳統的德意志部落公國選舉君主制度隨著德意志的封建化和公國的瓦解,使選舉權逐漸向少數諸侯手中集結的產物。在這個過程中,老公國的衰退、分割、和碎片化,讓法蘭克尼亞和施瓦本失去了選舉上的重要性,而因為領有德意志采邑而成為德意志諸侯之一的波希米亞國王則奪取了選舉權,薩克森公國的勃蘭登堡邊區、薩克森公國本身卻都得到了選舉權,而且勃蘭登堡邊區和薩克森公國都掌握在大熊阿爾伯特的後代阿斯坎家族手中,如果再考慮到薩克森公國的維騰堡系和勞恩堡系經常分別作為薩克森公國的代表去為敵對的兩個國王投票,則阿斯坎家族手裡實際上一直有合法的兩票和非法的勞恩堡這三張選舉權,反過來看同時另有巴伐利亞和萊茵行宮伯爵的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卻只能有一張選侯票,可以說明選侯制度完全是實力競爭的產物,再把弱肉強食的結果附會上一層傳統的色彩而已。
具體到金璽詔書,我覺得它對選侯制度本身的意義並不大,並不是金璽詔書賦予了選侯們選舉皇帝的特權,相反它僅僅是對既成事實做了確認,而且這種確認本身也並不是選侯們需要的,金璽詔書真正要解決的是選侯和教皇之間的矛盾。
如前所述在斯陶芬王朝衰退和瓦解的過程中幾個強有力的諸侯已經把持了選舉國王的特權,但是德意志國王要成為皇帝還有一個重要的步驟就是進軍羅馬,教皇認為固然你們把持了選舉國王的權利,但是教皇作為羅馬的皇帝加冕者在這個問題上也有發言權,在德意志皇權已經遭到重創的情況下,教皇希望對把持了德意志權力的諸侯也做出限制,結果就是1338年《倫斯的選侯判辭》,選侯們宣布多數選侯票就夠了,不需要教皇認可,如果教皇不認可大不了我們真的進軍羅馬。
教皇和選侯的矛盾只不過被掩蓋在教皇維爾特斯巴赫的路德維希皇帝的矛盾之下,彷彿當時鬥爭的雙方是皇帝和教皇,而選侯們只是用一次又一次的選侯判辭來支持皇帝而已。但事實上,真正的既得利益者是選侯們,1344年他們聚集在一起警告皇帝你要跟教皇和解可以但是不能做太多的讓步,因為鐵打的選侯流水的皇帝,你不能做出可能損害你繼任者的利益的讓步。這是選侯已經戰勝皇帝,必要的時候可以自己去對付教皇的示威。
當他們拋棄路德維希轉而選舉查理四世的時候,他們只是通知教皇而完全不準備接受教皇的認可。但是帝國在義大利權威的衰退也使得他們的要求得以成功,他們最終的勝利就是查理四世的黃金詔書,也就是以帝國國家法的形式確認了七個選侯獨霸選舉權的現實。感覺題目和說明表述的並不完全是同一個問題,雖然猜測後者才是題主準確的意思,不過還是把兩個問題都回答一下吧。(一)選侯制度建立時和終結時的選侯成員的比較 公元1356年,盧森堡家族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Karl IV,又譯「查理四世」)頒布了他那著名的黃金詔書,確立了神聖羅馬帝國的選侯制度。此時擁有選侯權利的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七大選侯」:美因茨大主教(Erzbischof von Mainz)、科隆大主教(Erzbischof von K?ln)、特里爾大主教(Erzbischof von Trier)、波希米亞國王(K?nig von B?hmen)、薩克森-維滕貝格公爵(Herzog von Sachsen-Wittenberg)、勃蘭登堡邊區伯爵(Markgraf von Brandenburg,Markgraf 又譯「藩侯」,下同)和萊茵行宮伯爵(Pfalzgraf bei Rhein,又譯「萊茵普法爾茨伯爵」,或簡稱「普法爾茨伯爵」或「帕拉丁伯爵」)。 公元1806年,哈布斯堡-洛林家族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弗蘭茨二世宣布放棄帝國皇帝頭銜,改稱「奧地利皇帝弗蘭茨一世」,同時宣布德意志各邦君主無需再向自己宣誓效忠,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解體。此時的帝國選侯已經變更為:波希米亞國王、薩克森公爵(Herzog von Sachsen)、勃蘭登堡邊區伯爵、巴伐利亞公爵(Herzog von Bayern)、布倫瑞克-呂訥堡公爵(Herzog von Brauschweig-Lüneburg,又稱「漢諾威公爵」)、雷根斯堡大主教(Erzbischof von Regensburg)、符騰堡公爵(Herzog von Württemberg)、巴登邊區伯爵(Markgraf von Baden)、黑森-卡塞爾領地伯爵(Landgraf von Hessen-Kasse,Landgraf 又譯「侯爵」)和薩爾茨堡大公[*](Herzog von Salzburg)。 其中的變化的原因分類解釋如下:(1)1801年,兼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奧地利與法國簽訂《呂內維爾和約》,退出第二次反法同盟,同時割讓帝國位於萊茵河西岸的領土。這一條約導致美因茨、科隆和特里爾三個教會選侯國的直轄領土全部被割讓給法國,因此這三國諸侯不復存在。
個人推測,這個才是重點
如果問到十四世紀的七大選侯與十世紀的五大公國之間的關係,我的回答是:沒有關係。前邊seamonkey 朋友的答案中有一句話我很贊同:金璽詔書確立世俗選帝侯並不是依照每個部族公國出一個代表這樣的原則。
早期的五大公國其實就是當時居住在東法蘭克境內五個日爾曼部族而已。而七大選侯形成的遠源是薩利安王朝絕嗣後逐漸形成的施陶芬派和韋爾夫派,特別是施陶芬王朝(又稱「霍亨施陶芬王朝」)絕嗣後的大空位時期中崛起的大諸侯;近因則是德皇卡爾四世在位期間,皇帝與諸侯之間以及各大諸侯之間權力博弈後的結果。這兩者之間並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繫。
不過為了構成一篇完整的答案,還是在這裡簡單地說一說組成德意志王國的「四」大公國的歸宿。
顯然,首先要解釋一下為什麼是「四」大,而非「五大」: 就像中國春秋時代的「春秋五霸」包括了七個人、日本戰國時代的「龍造寺四天王」有五位一樣,組成東法蘭克王國(德意志王國)的五大公國也同樣存在兩種說法,包括了六個成員。 首先,毫無爭議的是四個部族公國:法蘭克尼亞(弗蘭肯)、薩克森、巴伐利亞和施瓦本。後文主要涉及的就是這四個公國。至於說第五個公國,最流行的說法應該是洛林。但是洛林和上述四個公國不同,它本來是中法蘭克王國的領土,中法蘭克王國絕嗣後被東、西法蘭克王國所瓜分。洛林的歸屬一直輾轉於東、西法蘭克王國以及他們的繼承者德國和法國之間,「德意志」的屬性很不清晰。因此還存在的另一個「第五公國」:圖林根。不過圖林根並不是一個部族公國,而是法蘭克人征服的一片薩克森地區。加之圖林根最早也僅僅是一個邊疆區而已,存在的時間不長,領土範圍也相對較小,所以很難當一個「大」字。
現在回到正題說一下四大公國的歸宿:(1)法蘭克尼亞公國。題主既然提到了奧托一世與五大公爵的鬥爭,那麼相比對奧托一世剛剛登基時的那幾場叛亂瞭然於胸。法蘭克尼亞的叛亂平定後,奧托一世就直接吞併了法蘭克尼亞公國,從此以後,原來的法蘭克尼亞公國便成為了薩克森公國的一部分。後來隨著薩克森王朝(柳道英夫家族)和法蘭克尼亞王朝(薩利安家族)先後絕嗣,法蘭克尼亞公國也走向解體,形成了紐倫堡、維爾茨堡、班貝格、安斯巴赫等小諸侯國。(2)薩克森公國。薩克森公國先後經歷了柳道英夫家族、比隆家族、蘇普林堡家族、韋爾夫家族(後裔之一是英國的漢諾威王朝)和阿斯坎尼家族(今天德國薩克森州的州徽源自於他家的族徽)的統治。在這一過程中,原屬薩克森公國的勃蘭登堡邊疆區成為了獨立的諸侯國。後來由於阿斯坎尼家族內部的財產分割,剩餘的薩克森公國又分成了薩克森-維騰貝格和薩克森-勞恩堡兩國。再後來薩克森-維騰貝格公國被韋廷家族繼承,分裂為薩克森公國和位於今天圖林根的所謂「恩斯特系諸國」(今天英國的溫莎王朝和葡萄牙王國時代的薩克森-科堡-布拉干薩王朝都是恩斯特系的後裔)。(3)巴伐利亞公國。巴伐利亞成為德意志王國領土之後的唯一一次嚴重分裂發生在奧托一世的兒子奧托二世時期。當時的巴伐利亞公爵是奧托一世的侄子「爭吵者」海因里希。他曾經試圖奪取德國王位,被鎮壓後,奧托二世認為巴伐利亞領地過於遼闊,威脅到了德王的權威,所以將巴伐利亞公國的東南部分割出去,建立了東部邊疆區和克恩滕、蒂羅爾兩個公國,前者便是今天奧地利的前身。後來巴伐利亞也經歷過多次分裂,但都是因為統治家族內部的財產分割,而且最終總能復歸一統。 (4)施瓦本公國。施瓦本公國的「大一統」一直維繫到施陶芬王朝。而後由於施陶芬王朝絕嗣,施瓦本公國解體,形成了許多小諸侯國,比如哈布斯堡、霍亨索倫,還有巴登和符騰堡等等。首先要明白公元9世紀晚期、10世紀早期東法蘭克帝國的歷史背景。首先,對於整個東法蘭克而言,無論教會還是5大公爵,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敵人——馬扎爾人。這些人的想法是:群龍不可無首,只有找到一個領袖,才能讓他帶領這我們擊敗馬扎爾人。同時這個人還不能過於囂張、不能過於強勢。選擇康拉德一世(來自法蘭克尼亞)再合適不過了。問題是沒想到對於康拉德一世而言,他認為五大公爵才是更加難纏的(所謂攘外必先安內),他不斷削弱五大公爵的實力。這讓日耳曼的封建主們感到不快。於是他們在康拉德彌留之際,重新推舉出一個來自於他們當中的強勢的人來作為領袖——薩克森的捕雀者亨利(海因里希一世)。捕雀者亨利算不上雄才大略,但是足夠精明強幹。他既在全東法蘭克範圍內確立的自己的權威,也有效地阻止了馬扎爾人的入侵。然而公爵,也就是大貴族之間的基本矛盾還是沒有解決——到了他的兒子,也就是後來的奧託大帝那邊,問題開始變得嚴重。奧托一世也選擇了「攘外必先安內」(看來這還真是真理啊~)的政策。面對大封建主的反叛,他先擺平了這些人。838年法蘭克尼亞公爵死亡,他把這一塊地給了比隆家族(不是洛林地區的布榮家族,這兩個家族的拼法類似)。比隆家族是奧托一世的親信。至於後來,也就是12世紀之後,王位由威爾夫家族和霍恩斯陶芬家族把持。1254年之後,當時的諸侯傾向於選擇老外(這樣能減少糾紛),所以一開始的荷蘭伯爵威廉二世、康沃爾伯爵理查和卡斯蒂利亞的阿方索十世參加了競選(威廉還被殺)。後來他們選擇了哈布斯堡的魯道夫一世。到了查理四世時代,法蘭克尼亞的地位下降,波西米亞和匈牙利的地位上升,當時的地位根據領地大小來劃分,神羅境內邦國眾多,法蘭克尼亞也一樣,比較大的就是波西米亞、勃蘭登堡邊疆侯爵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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