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真的發現證據對自己很不利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01-14
假設前提是自己實際沒有做過過只是實施了部分情節較為輕微的行為,而實際證據卻支持了更嚴重的後果,這個時候應該如何從流程等方面保護自己?
舉兩個例子,但是希望大家不要拘泥於例子。一,與鄰居爭吵動手打架被很多人看見,隨後發現鄰居被殺害於家中,兇器上帶有自己的指紋,比如是自己前兩天向鄰居借來用的榔頭,自己衣服上帶有鄰居血跡,打架留下的,領居家裡有自己腳印等各種證據(不要說這些證據不足以定罪啊,不過不足那就還有別的證據,我懶得想了)。二,比如在商務活動中因一份虛假合同獲利,但金額很小,後來發現無數虛假合同都被掛到自己名下,涉案金額巨大被警察採取強制措施。
這兩個例子只是為了更好闡明題目,希望各位大俠不要拘泥於例子,而是從流程方法技巧等方向解答。謝謝。
其實說實話就行了
答題之前先明確題目: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但現有證據不利於自己。
1、永遠,絕對不要做有罪供述。
一旦你做過一次有罪供述,就很有可能成為使法官相信你干過這事的最後一根稻草。2、堅決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比如經過一二審之後的申訴權。
沒幹過,就一定要申訴到底。把法定的訴訟權利全用上,翻案的機會會大很多。3、找個真正有業務能力的律師為你辯護,不要輕信那些會製造輿論的律師。
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很小,而且更多的是負面影響。尤其是造謠,只會讓法官更反感而把他導向對你不利的後果。4、有必要適當地利用輿論,但千萬別造謠或者惡意引導。
利用輿論是為了提高公眾的關注度,使法官不敢輕易為了結案而隨意出結果。5、儘可能保持誠實和理智。你始終按事實來供述,肯定不會出錯。而一個從頭到尾的供述都沒有矛盾的人,比每次供述都不一樣的人更容易取得法官信任。
如果你每次供述都不同,法官未必會相信你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是清白的意見。但如果你每次供述都是一樣,法官就要慎重考慮你的供述了。已經給出答案的那位匿名朋友說的很不錯,根據實踐經驗,我就再補充幾點吧:
- 如果你確實是被冤枉的,要相信法律,並根據你知道的客觀事實,實事求是的應對辦案人員的調查。
- 在偵查階段,要注意防範偵查人員可能存在的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違法辦案情形。面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仔細傾聽,對於其中存在威脅、引誘、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時,要記住辦案人員的警號、姓名等信息,為日後控告、投訴留下依據。在核對筆錄時,要認真核對,仔細檢查是否與自己所述一致,不可不看就隨意簽名確認。因為這些筆錄日後都可能成為法庭上指控你的證據。
- 如果偵查人員訊問你是否認罪時,不宜直接承認有罪,如果實在無法避免時,可以回答自己不清楚,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
- 如果經偵查,辦案機關已將你列入本案的嫌疑人,你要及時回想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線索,如證人、物證、書證等,並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
- 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你必須始終如一,否則,陳述前後不一,反而加深辦案人員對你的質疑。
- 如果你不知道如何辯解,也找不到任何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沉默也不失為最為有效的一種自保方法。因為根據刑訴法規定,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責任是由檢察機關提出的,被告人無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PS: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排除合理懷疑。特別是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對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果認為自己確實是無辜的,要勇敢堅持自己的觀點,相信正義一定會來到。
刑事案件中只有公檢法與犯罪嫌疑人這兩方,發現證據對自己不利只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公檢法是搜集證據的主體,不可能找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如果真的冤枉,那麼可以尋找證人或者其他客觀性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確實自己做了犯罪的事情,那麼我建議就如實供述,爭取量刑上的從輕或減輕
假設,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完全符合合法和程序正當(雖然在中國特色社會不大可能,為了提高破案率)。司法機關判一個人有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程度。如有人回答只要說實話即可。你可以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對偵查機關的證據進行質疑,儘管偵查機關提出的證據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和邏輯性,但靠推測是不能判一個人有罪的,即使可能性再大,只要沒有鐵定的證據。 還有,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隨時委託律師辯護人。至於以不合法的程序來,那就三十六計能用的就用吧。
保護自己不等同於脫罪。如果真的犯罪了,個人建議是誠實,同時基於事實尋求找出自身行為的正當性,如果你在法律是不懂,你可以聘請律師維護自身正當權益,要找法律業務和素養過硬的,千萬別找作大死的。如果你發現證據已經充足的時候,一定要及時如實供述,爭取自首情節。還有,沒有做過的事不要自作聰明往自己身上套,無論是講哥們義氣還是引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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