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通過法律的漏洞來賺錢?

例如通過金融財政等的漏洞合法化的賺錢


小時候我爹和我說:每連續看兩小時電視,就去學習兩小時。我成功地抓住了連續兩個字,看一小時電視,就休息十分鐘,然後繼續。後來我爹知道了,把我打了一頓。

自打那以後,每當我發現規矩存在漏洞可以鑽時,我就會想一想:規矩誰來制定,誰來執行,誰來解釋......

看了一波評論,嚇得一身冷汗,再這樣下去我這五好青年就要「被反黨反政府了」。公子只是想表達一下:別以為自己的小聰明多厲害,走在邊緣處,只有法律願不願意懲治,沒有能不能懲治。最後表明一下:公子是愛黨愛國愛人民的社會好青年......


試圖鑽法律漏洞的人,最後往往變成用來填補漏洞的材料。

舉個美國的例子,一位顯赫一時的律師以身試法的故事。

1988年前後,當時位至知名律所Dorsey Whitney合伙人的律師James O"Hagan在研究證券法時發現了一個「漏洞」:非」內部「人員運用純靠自己偶然發現的」內幕信息「來買賣股票,不演算法律禁止的內幕交易。

眾所周知,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行為人人喊打,法律禁止內部人員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或幫助他人進行證券交易。

舉個例子,如果您是石油公司的員工,今天剛看公司內部文件,自己公司發現了一個史上罕見的大油田,新聞還沒報道,於是您趕快買自己公司的股票等著消息出來以後股價嗖嗖往上漲。這就叫內幕交易,也就是利用一般公眾投資者無法獲得的信息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如果您把發現大油田的消息告訴親戚朋友,讓司股票,這樣一來您和您的小夥伴都違反了證券法,依據同樣是進行非法內幕交易。

這位律師,James O"Hagan,讀到了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決,覺得這個案例反映出證券法的一個漏洞:還是拿上面的例子說,如果您不是石油公司的員工,也不是靠內部人員報的信,而是靠機緣巧合自己得知了內幕消息,那麼就不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

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被告是一名文印店的普通員工。而這家紐約的文印店可不簡單,經常承接上市公司公報和商務文件的排版印刷。被告在操作印刷機期間總結出來了一個基於個人經驗的神秘規律--只要是標題上寫著」併購「的文件,後面跟著的公司股票一定會漲。被告就是憑著這種樸素的投資策略,兩年間買賣股票賺了三萬美金。賺得多了,就給證監會(SEC)盯上了,因「內幕交易」受到了起訴

當時這個案子中,被告的律師提出了這樣的辯護理由:被告不是併購交易中所涉及公司的員工,也沒有被這些公司的內部人員告知內幕信息,因此不符合內幕交易的定罪條件。最後,被告並未因此獲罪。

James O"Hagan是名法律思維很紮實的律師,擅長運用邏輯推理進行類比,於是聯想到了自己律所正在做的一項併購案,英國的一家公司要收購本地一家叫做Pillsbury的麵粉公司。

他就琢磨了:

這人是印刷店員工,我是律所員工;

這人的印刷店處理公司併購文件,我們律所處理公司併購業務;

這人不是這些併購案涉及公司的內部人員,我也不是這些公司的內部人員;

這人不是從內部人員口中得到的消息,我也沒有從內部人員口中得到消息;

這人沒被判刑,我也不會犯法。

這不是英國公司要收購Pillsbury嘛,於是James O"Hagan玩兒命地開始買Pillsbury的股票和期權,等到併購事項公布了,股價果然往上漲。據保守估計,這一單交易,James O"Hagan賺了430萬美元。

賺到了錢,James O"Hagan不慌不忙地等著證監會來起訴他,官司上來了,他和沒事人一樣沉著應訴,列出了之前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辯護理由,就等著對方敗訴。

結果,這次James O"Hagan玩兒脫了。

感到被羞辱了的證監會殺紅了眼 -- 這還得了?如果這次把這孫子放走了,豈不是所有的搞併購業務的律師都能坐等著發財?

證監會發誓和他死磕到底,一審和上訴過程中中,雙方互有勝負,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院重新對涉及內幕交易的法律做出了解釋,將通過「濫用職權」(Misappropriation)獲得關於其他公司的內幕消息從而進行交易,也納入法律所禁止的內幕交易行為範圍之中。

於是,最高法院維持了初審判決,內幕交易罪名成立,罰款和牢獄之災不在話下。

(有朋友問,這不是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嗎?在我看來,這一過程中最高法院並沒有「推翻」既有法律或者憑空創造新的法律,而只是對現有法律進行了解釋,法律並沒有變,變的是在個案中的適用。)

James O"Hagan的類比邏輯沒有錯,錯就錯在忘記了一點:法律是活的

法律是活的,這話有兩層意思,

一層是說,法律有一定的靈活性,法律條文的確切意思,需要在個案中進行解釋,解釋得更寬泛了,漏洞就堵上了。

第二層是說,立法機構和法院,也是有活生生的人在操控,靠法律運行的國家機器也有自己的意志,

之前那個文印店員工,小打小鬧,無意中鑽了法律一個空子,賺個兩三萬,法律也就哼哼兩聲裝沒看見,繼續打盹;

但當人的貪念無限擴大,有組織有預謀地進行獲利幾百萬美金的大手筆時,這就像是兜頭在法律身上踩上一腳,你說法律能不跳起來咬上一口嘛。

--

我為什麼知道這個故事呢?因為James O"Hagan的名字就刻在我們學校的牆上,估計是捐過不少錢。可惜了。

--

另外,感謝 @懸鈴木在評論中補充了一個細節:

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列印社員工其實是看不到併購公司的名字的,所有的機密信息都用其他字母代替了防止泄密,但是有一點:代替的字母寬度也要和原來的一致這樣才好替換,所以他機智的根據這些字母的寬度猜出來公司的名稱從而獲利。」而在第二個案子中,O"Hagan直接腆著臉去問同事最近是不是在做Pillsbury的案子,相對來說就更加簡單粗暴了。這可能也是法院做出不同判決的一個事實依據。


以前上法律實證案例研究課的時候,講到刑法的解釋方法,老師給我們講了一個賣淫案件:

  2003年,南京有個開演藝吧的老闆,名字叫李寧。李老闆嫌演藝吧來錢慢,就登報招聘「公關」,另闢一條生財之路。

  照說風月場所招「公關」來生財,也不是什麼新鮮事兒,不過李老闆的這條生財之路,卻有兩處不同:

  第一,他招的不是女公關,而是男公關。

  第二,他招的男公關,服務的不是女性,而是男性。

  這個頗有生意頭腦的創舉,迅速彌補了市場空白,生意比想像的還要紅火,才半年出頭,李老闆就從中牟取利益12.47萬元。當時通脹還沒這麼厲害,這算是一筆巨款。

  然而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李老闆某次管理不慎,下面的男公關在辦事時,被本想抓嫖的警察意外抓獲。然後就是立案偵查,移送法院審查起訴,罪名也沒多想,理所當然是「組織賣淫罪」。

  接著就出岔子了。

  李老闆找了個律師,在和律師的合作下,被告人李老闆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什麼呢?他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一個堅實而銳利的法律理由:

無論《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同性之間的性交易是否構成賣淫,均未作明文規定。而根據《辭海》的有關解釋,賣淫是指」婦女出賣肉體」的行為。因此,組織男性從事同性賣淫活動的,不屬於組織「賣淫」。根據刑法的最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自己沒有犯罪,《刑法》當然不能處罰自己。

  法官先是一愣,然後一想條文,腦袋就大了。

  刑法是怎麼規定的呢?大家隨我一起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嫌麻煩的只看第一句即可:「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看見了沒?這是一個簡單罪狀,僅僅指出了犯罪的名稱」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而沒有具體描述犯罪的特徵——整個條文沒有一處解釋」賣淫「是什麼行為。為什麼當時沒有解釋呢?因為當時立法者和公眾都覺得,賣淫是一個人盡皆知的、不會有歧義的行為,不需要額外解釋。為了法條的簡潔凝練,僅用一個簡單罪狀概括就可以了。就像刑法第232條也不解釋什麼是「故意殺人」一樣。可是誰也沒料到時代變化之快,這樣一來,男男之間的性交易到底算不算賣淫,就成了一個刑法上的法律空白。

  不僅如此,男青年向同性提供性服務的案件已經不是首次發生,以前就有過:1998 年11 月26 日,成都市公安局查處了「紅蝙蝠茶屋」老闆黃某涉嫌組織、容留男性進行同性性交易案件,最終卻因為「找不到適用法律的依據」,最後只好作罷。

  怎麼辦呢?秦淮區人民法院只好問自己的業務指導部門——南京市人民法院,南京市法院也不知道哇,只好繼續一級級往上問,這一路問上去就問到了全國人大常委——這已經是《憲法》規定的法律解釋機構了,到頭了。

  大家只好硬著頭皮開始研究。

  當時能找到的、用來解釋什麼是」組織賣淫「行為的法律文件,是1992年的12月11日最高檢和最高法發布的《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這個文件的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好,組織賣淫罪中的「他人」也包括男人,男人也可以出賣肉體,並不像辯護律師說的那樣賣淫僅僅指」婦女出賣肉體」的行為。這一層解決了。可是,男人向男人提供性服務的行為,到底算不算「賣淫」呢?

  法律和司法解釋都用光了,不知道了,只好向學理解釋求救了。

  然而情況並不樂觀。

  當時的刑法學界有兩位泰斗,分別是武漢大學的馬克昌和北京大學的高銘暄,號稱「南馬北高」,兩人合著了一本《刑法學》,該《刑法學》1998年版第532頁上對」賣淫「的內涵作出了這樣的解釋:「指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以出賣肉體為代價,換取各種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婦女向男子賣淫,有時也可以是男子向婦女賣淫。」——即兩位泰斗把賣淫這一行為界定在異性之間。再查,另一個刑法學大家,高銘暄的弟子——出身於人大任教於北大的陳興良教授,也在自己的著作《罪名指南》下卷里認為,賣淫的含義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如口交、雞姦、手淫等。」同樣是異性間。事實上,即使有學理解釋支持男男性交易為賣淫,也僅能為判決做參考指導用,並不能成為判決依據。因為學理解釋和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不同,並非法律授權的解釋,所以又稱為「無權解釋」。但是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來說,「罪刑法定」的「法」僅指刑法及其修正案,李老闆的行為即使具有社會危害性,在沒有新的立法之前,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所以,從學理上來說,李老闆組織男男之間提供性服務,確實不算「賣淫」,也確實沒有犯罪(注意:犯罪和違法不同,違法可以違反很多法律,犯罪僅指觸犯《刑法》)。你可以說他危害社會治安、擾亂公共秩序,找其他法律依據進行行政拘留或者罰款都行,但就是不能說李老闆犯罪了,判他刑。

  這個刑法的漏洞,李老闆確實鑽到了。錢,也確實賺到了。賺到了一大筆。

  然而……專業委員會並沒有放過他。

  人大常委下的專業委員會聽取了案情彙報後,乾脆利落地作出了口頭答覆:「組織男青年向同性賣淫,比照組織賣淫罪定罪量刑。」

  於是可憐的李老闆,最後被判了八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當然,專業委員會作出這樣的答覆,有他自己的道理,畢竟他們認為法律是落後於生活的,隨著時代的發展,新的犯罪形式的出現,賣淫的含義外延可以往外再擴一大步,把男男之間的性交易行為也囊括進來,解釋為賣淫。但這個過程似乎反了,正確的過程應該是先立法,有法可依之後,下次碰上這樣的事情再定罪。就像醉駕沒入刑之前、替考沒入刑之前,誰也不可以抓當事人去坐牢一樣。——這在刑法上,叫「從舊兼從輕」原則,也叫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專業委員會的這個決定至今都爭議頗大,暫且不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屬的專業委員會的口頭答覆是否有法律效力,他們的這個「比照適用」,就有類推的嫌疑。為了防止濫用刑罰權,刑法是嚴禁類推的,法律的「類推適用」又較叫」比照適用「,指的就是對於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比照適用最相似的法律條文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專業委員會「組織男青年向同性賣淫,比照組織賣淫罪定罪量刑。」的這種提法,實在是大大的有類推的嫌疑。

  當時學界爭議頗大,不過事情還是這樣發生了。你夠膽鑽法律的漏洞,我就夠膽弄一個解釋就把你搞進去。李老闆就這樣懷著一顆日了狗的心,蹲了八年大牢。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呢?

  小心駛得萬年船。

  中國人講中庸之道啊,不是沒有道理的。我等作為芸芸屁民中的一員,如果沒有非常手段,你就最好盡量沿著法律不偏不倚地走,這樣進可攻退可守,自己的騰挪空間最大。如果你非要穿過法律的漏洞,跑到最前面去看看有什麼風景……

  嘿嘿嘿嘿,冷不丁砰一槍,打的就是你這種出頭鳥。

  《三體3》中有一句話:「她終於看清了,使自己這粒沙塵四處飄飛的,是怎樣的天風,把自己這片小葉送向遠方的,是怎樣的大河。她徹底放棄了,讓風吹透軀體,讓陽光透過靈魂。「

  在試圖鑽法律的漏洞來賺錢之前,你一定要想清楚,你所面對的,究竟是怎樣的大河和天風。


謝邀。

上周末,我請所里的律師燒烤,安排行政給我們租了一個四合院。大夥買了各種酒、零食、飲料、撲克牌。在小院兒,酒過三巡,大家微醺。聊天的時候,老李律師說:這個四合院得一個億吧。小秦律師說,那肯定的,一個億起!

借著酒勁,我覺得,這一個億是我們的一樣,嘖嘖。

北京城裡,保存完好的四合院,就值這樣的價格。你要說房子住著舒服么,我覺得一般般。四個房間六張床,加上一個院子,和我在美國的房子一樣。面積上,應該是我的房子還要大一些。春天,有沙塵暴和柳絮,冬天,有霧霾。但是對不起,人家就是皇城根的房子,就是貴!

如果交易的話,一套四合院市場價格可以一平米二、三十萬。一般四合院都有幾百上千平米,幾十平米的只能叫一間房子,不能叫院兒。六百多平米的院子比較常見,20萬*600平米,價值1.2億。這是二手房交易價格。而且,還是稀缺房源,想買都不見得買得到。

主要的取得途徑是靠從祖宗那繼承,還得熬得過五六十年代,別成了經租房。

這是買。

如果拆遷的話,應該給多少錢?

舉個例子,幾年前梁思成故居(梁思成、林徽因故居_百度百科)被拆的時候,一平米按照政策可以補償十幾萬。但是政策的價格是政策的價格,具體到簽訂協議,就以協議的最終價格為準。有人可以拿到一平米二十萬,再然後有人可能拿到一平米三十萬、四十萬。在城裡,談到最後比較高的,一平米可以拿到七十萬。

同一個項目,前後可以拆長達三、五、八甚至十年時間。有的項目拆的特別快,有的拆的特別慢。不同的城市風格也不一樣。比如上海就普遍拆的快,一個獎勵期,90%的人就走光了。北京城裡有的項目,就拆的特別慢,比如,算了,現在也慢慢變快了。

我想說的是,拆的慢,年頭長,先走後走,拿的價格彈性空間很大。同樣是房子,也看人,有的人就拿得高,有的人就拿的低。比如請了律師的,一般就比不請律師的拿得高。

一個小院兒,如果按照一平米70萬算,600平米的四合院可以價值4個億,說是一套一個億那還是說少了。所以啊,別看平時,穿的很一般的,老北京人,大爺大媽,大哥大姐。

人家也是擼串,喝燕京鮮啤,北冰洋,烙餅,包餃子,平時開出租拉活兒圖個樂呵,月收入不過數錢元,但是,只要人家在城裡有套平房,說人家是千萬富翁也不過分,備不住就是個億萬富翁。同樣是鄰居街坊兩家人,一家90年代的時候被拆遷,有了一筆小錢,跑到北京站附近又買了兩個院子。另外一家可能就要了房子,現在在樓房裡住個兩居室。小院拆遷,前者補償了4000萬加上28個安置房指標,後者依然是兩居室一套。

這咱都是馬後炮,現在說的起勁,回到當年誰也預測不了未來,再者說當年能在北京城買房的也就不是一般人。而貧富有時候,就是一念之間。在北京有個兩居室,其實也算不得窮人了。

有不少老北京,老上海,居住面積也很緊張,五平米、十平米、二十平米是很常見的。沒有拆遷的時候,他們可以算貧困戶,一旦拆遷,就比一般的北漂白領富的多。2012年的時候,有個客戶來找我,手裡有一套10平米的平房。她覺得自己居住困難想把房子賣了換一套60平米的樓房,沒想到賣房過程中被中介給騙了。她覺得很委屈,找律師來求助。我問她,你知不知道你這10平米房子值多少錢呢?她說,中介告訴她價值100萬左右,買個60平米的房子有點難度(當時周邊樓房3萬一平米)。

中介找了六個人一起合買她的房子,其中5個人是中介找來的買家,他們每個人出20萬,房本上是6個人,中介佔1/6的產權,同時持有房產證正本。中介自己等於一分錢沒出,白得了一套便宜房子。

以上這些其實不算什麼法律漏洞。

同一個拆遷項目,不同的房子,拿到的錢不一樣——有的人賣了自己的平房換樓房,有的人早早拆了換了其他的房子,現在也價值不菲,有的人從開發商手裡拿到了一筆巨款,但是這些都是市場交易的產物——房子的價格也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極少有人能準確的確定一套房子的價格到底是多少。但是歸根結底,在商言商,你不懂被騙了別叫屈,人家拿得多也別眼紅,這叫做:利益最大化。不是違法問題,也沒鑽什麼法律空子。

今天的主題是要說法律漏洞,所以我要說的並不是這些。

2009年有一個項目拆遷,我的當事人挺有意思,她家住在村委會——本來她是村裡無房戶,按照村裡政策,村民都要批宅基地,偏偏當時沒有地可批,就把村辦的幾個房子給了她,讓她住。

有一天客戶突然發現,沒有太陽了。

村裡的地頭蛇用彩鋼板搞了一個上千平米的建築物。

彩鋼板就是我們工地上最常見的那種臨時建築,他長這個樣子。

蓋好了是這個樣子。

地頭蛇把原有的村委會辦公室外麵包了一圈,蓋一個彩鋼板房,大概一千平米。正好蓋在我客戶房子外面,所以客戶抬頭就不見天了。蓋好之後,人家馬上找來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作價1000萬,一平米正好一萬塊。

然後立刻和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然後再把房子一夜之間拆除。

1000萬就到手了。

(這都是客戶告訴我的,是真是假我可不負責核實:))

難道我要講的就只有這些么?

彩鋼板雖然便宜,可是風險也大。弄不好容易出事。更鑽法律空子的賺錢方法是:

種樹

按照法律規定,徵收集體土地,其中有一個補償,叫做青苗損失。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 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所謂青苗,就是尚未收穫的農作物。

按照法律規定,一棵樹多少錢應該有補償標準,這個補償標準應該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規定,就是說,沒有統一標準。而實際操作中,一棵樹到底按照多少錢算,政府也不好定——畢竟市場會不斷變化,今天這個樹貴,明天那個樹便宜。除了價格,計算方法也很重要,比如,按照面積算錢,還是按照棵數算錢。

一畝地可以種一棵樹,也可以種一萬棵樹。樹苗的質量、產地、年齡,這些因素非常複雜,絕不是一個叉子兵100晶礦,一個機槍兵50晶礦這麼簡單。

標準的更新也是一大難題,征地要天天征,月月征,年年征,標準卻不能和工程造價一樣,天天浮動。一個標準十年不更新一次你也別奇怪。

因為標準的滯後性,甚至因為沒有標準,實際補償的時候,就會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情況:特別低,特別高。

特別低,很容易理解。畢竟是政府主導征地拆遷,又是自己訂標準,如果標準10年不更新,那麼用10年前的價格征今天的地也是合法的,普通人說不出什麼毛病來。

特別高,就有意思了。

一畝地可以種多少棵樹?這個問題要是在知乎問農業專家,可能會有權威的答案,比如一畝地種荔枝能種多少棵,種蘋果能種多少棵,大概幾十到幾百上千棵不等。

但是如果僅僅是為了讓拆遷方、被拆遷方互相配合提高補償,那麼5畝地種30萬棵樹也可以實現。

甭管樹多粗,反正樹苗也不是為了長成參天大樹,他們只是一個數字而已。

為了讓大家有個直觀的感受,我拿個樹來舉例,比如:

油松 ( 油松_百度百科 )

它長這個樣子。

在北方,這是一種常見的綠化植物,很多人是真的種這個養家糊口。

油松小的時候是這個樣子:

成年油松,樹冠大概三五米,佔地十幾平米到二十幾平米,一畝地也就能種幾十棵。

但是想擺樹苗,那可是,呵呵。

我道聽途說,

有人用五畝地擺了三十萬棵樹苗。

這個圖是油松的價格,大家看一下,僅供參考,感受一下這個價格的變化幅度。

30萬棵油松,到底一顆價值多少,按照什麼標準補償?

一棵樹按照20塊錢算,是600萬,按照150塊錢算,是4500萬,按照400塊錢算是1.2個億。

按照我們的理解,這個樹的價格,懂行的人是能判斷的,至少能評估出來。

但是在實踐中,按照誰的標準計算,就不好說了。

一切都落實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者青苗補償協議中,這個價格,可高可低,法律也不干涉。

如果價格太高,國家利益受損,就是刑事案件。如果價格太低,業主利益受損,就是違法征地拆遷。同一個項目,同一塊地,兩種情況可以同時發生,比如,村長家的30萬棵油松,就補償500萬,拆遷方知道,村長自己知道,誰還能知道呢?而隔壁老王家是個維權戶,他就要了200萬。后街的張大媽無權無勢,又不懂得為自己爭取,可能就連補償都沒有,幾畝地給個幾萬塊錢了事。

里外里一算,整個村沒花幾個錢,沒超出預算。

我玩大富翁4的時候,前面是買地皮,炒股票,一旦打到後面,建立了優勢,就會搞很多飛彈、地雷、定時炸彈、核子飛彈。第一顆飛彈是用來把人家最值錢的建築夷為平地,自己佔下來。第N顆飛彈則是在人家每次從醫院出來的時候,「賞你一顆飛彈」,讓他永遠在醫院度過餘生,連丟色子的基本權利都不再給你了。

《土地管理法》作為一部重要的法律,只有86條,10000多個字。

這麼單薄的法律,自然給壞人留下了無限的空間。不從加強立法、完善程序上做功夫,中國的法制環境必然會導致逆淘汰。

假以時日,把好人淘汰光,讓壞人越來越有錢,越來越猖狂。

壞人有錢,就會有權。

壞人有權,好的法律就永遠不會出台。


首先要看你對「法律漏洞」的定義是什麼。我接觸到的無外乎以下三類:1)法律允許,但是與公共利益不符的。2)法律允許,與公共利益相符,但是造成事實上不公平的條款。3)法律中從來沒有考慮過的情況。而這三條的共同點是,都可以讓利用此漏洞的人獲得比正常情況下更多的利益。下面給每一種舉一個例子,都是澳大利亞的真實案例:

1)這一類案子多見於稅法。一旦有了漏洞就會有大企業想方設法利用大幹一筆。法學院的導師形容稅法是用盆子接雨水,不僅要端平,要得不斷防漏。

例子:Myer Floating

澳洲的所得稅有兩個主要分類,一個是一般收入(ordinary income) 的所得稅,一個是資本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過去為了吸引外資,海外資本進入澳洲做商業投資,其在海外的母公司是不需要付增值稅的。

在這個背景下,2006年左右,宇宙第一的TPG以14億澳元的價格(由於大部分資金是貸款,TPG的實際本金也就三分之一左右)買下了澳洲最大的百貨連鎖之一Myer。經過三年的重組運作後包裝上市,凈賺了大概15億澳元。一般來說,這項收入應算作為資本增值,所以是免稅的。澳洲稅務局自然不能讓TPG白賺了澳村人民的錢,認為TPG的生意就是資本運作,所以Myer股份對於TPG就像商店裡的貨物一樣,這部分應該算作一般收入,並開出了7億澳元的稅單。

不過TPG也是有備而來。為了做這單交易,TPG在海外成立一系列的公司,從開曼群島,到盧森堡,到荷蘭,再進入澳洲,成功避開了與澳洲有雙邊稅務協議的國家。並在IPO後的幾天內,就把全部資金轉移到了海外,等到稅務局申請下來賬戶凍結令,TPG在澳洲的賬戶已經空了。據了解情況的朋友說,TPG提前花了大價錢請了頂級律所和稅法最牛的幾位QC做方案,光是簡報都是幾十頁外加密密麻麻的腳註。

作為後話,澳洲稅務局立馬出台了若干政策性文件,試圖補上這個漏洞。這項舉動被批評是打擊外資積極性,並實際上減少了後來幾年PE在澳洲的投資熱度。而稅務局至今還在想方設法在海外追討這個稅單,2011在開曼碰了一鼻子灰後,似乎也沒有更多的動靜了。

總結:這類法律漏洞一般只能用一次,如果沒有萬全的準備一次干一票大的,就如 @王瑞恩提到的,自己會變成填補漏洞的材料。

2)這一類多見於各種以保護,反歧視或扶持弱勢群體的案例。因為其自帶聖母屬性,被保護的對象往往定義太廣,讓本非保護的對象利用了。而政府也往往對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例子:Fair Work Act

自認為人權標杆的澳大利亞自然需要一部最聖母心的勞動法。於是有了Fair Work Act。在這部法律給予員工極大的保護,其中一條是全職員工一年有10天帶薪病假,用不完的可以無限累積。這樣子一個老員工幾年下來能積攢好幾個月的帶薪病假。而請病假,有醫生所開的病假條即可,因為隱私,所以假條上只需要寫此人不適合上班就行,而且壓力大也可以算生病。還有一條就是,員工一年內因病缺席3個月以下,不得解僱。所以經常遇到的情況是這樣子的:

經理:老王,你最近表現不怎麼樣哦,中午來一下我辦公司。

老王:這是我假條,醫生說我未來三個月都不適合上班。

兩個月後……

公司忍不住了直接解僱。老王去勞動局投訴,調解。公司想了想律師費與形象問題,老王辭職,領取賠償金若干。

還有一條僱主不得用任何手段阻止員工行使自己的權利。這一條聽上去很美好很公平,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卻是這樣子的:

經理:小王,你最近工作效率不好哦,再不提高就要給你警告信了。

僱員:什麼!你這是壓迫,這是欺負我,我要投訴你!

經理:你不服?去找人事部經理商量。

人事部:這是僱員無理取鬧,發警告信。

僱員:你發警告信,這是想阻撓我投訴的權利!

接下來,投訴至法務,然後去勞動局,調解。公司想了想律師費與形象問題,僱員辭職,領取賠償金若干。

類似的法條還有很多,包括最近爭議很大的反歧視法案。Subscribe to The Australian。由於「歧視」的敏感性,和法院的公開性,大量僱主都寧願吃啞巴虧。我也請教過業內前輩,是否可以避免賠償金,前輩的回答是:C"est la vie。後來又請教過勞務局的官員,他也承認,大量僱主都只有破財息事寧人。

總結:在聖母的國度,把自己打扮成弱者或許真能撿到錢。

3)這種案子一般就存在報紙頭條與法學院課堂中,幫助律師成為一個會講故事的人。

例子:Westpac Overdraft

這個案子本身就是一個傳說:Student given $4.6m in Westpac overdraft error may not have broken law: magistrate

澳洲一個馬來西亞的留學生到18歲時到澳洲西太平洋銀行Westpac開了戶。因為銀行的失誤,給了她無限透支權。這位妹子發現了這個問題,立刻開始了買買買再買買買,只買貴的不買對的路線,一年不到花了 $4,653,333.02。

在她試圖離境時,被警察逮捕,但是到了法院卻發現了個難題:因為是透支,所以不算挪用他人錢財(這點和國內用ATM漏洞拿錢的區別開),因為是銀行的錯誤,她也沒有主動去「偷」。所以法官初步認為,這不算犯罪,是純粹的經濟糾紛。

這個案子現在的進展如何了我沒有關注。不過相信這類案子算是「有生之年」系列吧。


看到這個題目,讓我們來重新回顧一下『世紀逼空第一案』,並自動腦補鄭少秋如下。

這就是惡意併購的教科書案例:保時捷收購大眾案。事情的起因,是張地主家的兒子和劉員外家的閨女眉來眼去。簡要地說,保時捷年輕有為,到了05年的時候,他覺得他也賺得夠多了(近20億的年利潤,而比它營收大十倍的大眾,利潤也就是20多億),他想他應該去花錢。他就給大眾公司,給德國證監會,作了一個要約。要約作了之後不久呢,到了2005年9月25日,大眾就把保時捷請到大眾董事會了——聘禮42億,保時捷買了20%的大眾股權。

然鵝這樁買賣,獲得了幾百個對沖基金的一致不通過,大家紛紛表示要做空大眾。為咩?有人大幅買入股票,應該漲才對?拿近期的萬科A作對比就好理解了。

萬科撕逼案,野蠻人入場不計成本拚命買,把股價頂到歷史新高,出現脫離基本面的投機行為就是可以預料的。許多人買的原因,本來就不是要說看好公司前景,沒有任何這個意思。買,只是相信他鉅盛華許家印會用更高的價格繼續買。果然,萬科從常年不到10塊一路漲到高點時29塊。可問題來了:塵埃落定之後,這炒上天的股票還能值這個價嗎?

第一回合:《大眾法》

對沖基金們也是這麼想的。到了2007年,保時捷已經累計持有了30%的大眾股份,同時也把股價不斷推高。2008年,就是本文事件發生的那一年,大眾股價已經被炒上去了三倍。雙方都把牌攤下來打:保時捷自歸自掃貨,基金們自歸自賣空,不亦樂乎。反正不信你保時捷能永遠買下去。

基金們為什麼這麼高枕無憂?這要分兩個階段來說。2007年之前,基金經理們肆無忌憚地做空,是因為他們知道大眾公司不是一家普通的公司,保時捷從法律上講是不可能買下大眾的,早晚要把吃進去的股票吐出來。

正常情況下,根據德國公司法規定,只要對一家公司持股達到75%,就算取得了控制權。但凡事都有例外,這個例外就是《大眾法》。

作為一個戰時被徵用過的公司,大眾的股權結構里有一部分的國有股份。這官股的比例倒是也不大,20.1%。按理說這不影響保時捷一路買到75%把大眾吃下來啊?這就是《大眾法》陰險的地方了:該法規定,持有大眾公司股份在20%以下時,按實際持股比例計算投票權;持股比例超過20%時,投票許可權定為20%。這一算就知道了,就算你把市面上流通的79.9%的大眾股票全部買下,說話的權力也就是20%。很慚愧,比德國政府要少微小的0.1%。

但是2007年之後,這個障礙沒有了,因為保時捷的律師團隊實在是屌得很吶(後面我們還要派上他們的大用場)。這一年,保時捷狀告《大眾法》違反歐洲《反壟斷法》勝訴,把這個奇奇怪怪的相當於德國版的毒丸計劃給廢了。這麼一來,國有資產終於可以正大光明地流失啦。

第二回合:《證交法》

然而基金經理們不為所動,空得更起勁了。為什麼?因為德國還有另一部法:《證交法》。該法規定,買入上市公司股票超過30%之後,如再增持就需要公告。炒A股的都知道,我們把這個叫做舉牌。空頭們的邏輯很簡單吶,保時捷當時的持股剛超過30%紅線,技術上不可能一夜之間就買下75%的流通股(當然後來的效果真的是這樣),所以大家可以相機而動,見勢不妙就回補,小船好掉頭嘛。

果然,當保時捷最後一次公布倉位為42.6%之後,這一數字就不再更新了。

這隻有一個可能!收購要黃了!兄弟們上啊,空死他!空頭們彈冠相慶,到了10月,市場上放出的融券居然佔到大眾流通股的13%!也就是說,基金經理們已經借了上百億歐元的股票賣出,指望保時捷功虧一簣,拋盤湧出時進場撿貨,大賺一筆。

那保時捷難道是傻?可想來想去,也想不出它有什麼金蟬脫殼的辦法。不管了,音樂繼續,大家使勁空。我想,這些基金在幾個月後做的第一件事一定是把他們的法律顧問全部炒掉,如果他們那時候還沒有倒閉的話。

話分兩頭,在保時捷的總部,大家正在做兩件事。一,公司和各位銀行老總們打好招呼,最近可能要借上百億歐元「周轉一下」;二,一群年輕的法律民工們正埋頭在成千上萬頁枯燥的文件和法條之中,尋找克敵制勝的究極武器。終於,在某一個風雨交加的夜晚(這是我猜的),保時捷的總法律顧問,General Counsel同志,向老闆耳語了幾句,約定之日,只需如此這般。

事定矣。

第三回合:大奇蹟日

10月26日,那是一個周末。保時捷一反無可奉告的常態,悍然宣布:持有大眾股權累計已達74.1%,將對其要約收購。

對沖基金經理們一下子懵逼了。出於交易員的本能,大家都知道這意味著什麼:他們的職業生涯到此結束了,因為他們犯了不可挽回的錯誤。去掉德國政府鐵打不動的20.1%乾股,市場上還剩餘的流通股為5.8%。而之前說到,這時各位空頭需要回補的倉位是13%。也就是說,交割之日,他們是拿不出這麼多股票的。那也就是說,無論股價升到多高,他們也必須買入,不然就無法平倉。

周一開盤後,空頭破門入場,爭奪僅剩的5.8%流通股,避免被軋空而無券可補的命運。保時捷則坐看手中持有的股份瞬間浮盈400%,一個幾百億的公司居然帳上躺著價值兩千億的權益。大眾則不明不白地做了幾個小時全球市值第一大公司。

可是,等一等,不是說好了持股超過30%以後再增持要公告嗎?難道我們融的是假券?

律師的勝利

保時捷的律師們鑽了一個空子,最終把那麼多投機倒把一輩子的人精們玩得團團轉。法學院的考試,重要的題一定考的是常規中的例外。德國的市場上就有這麼一個例外,結果被律師們給翻出來了:如果一方以現金買入上市公司股份的期權,不論對應持有多少股份,都可以自行選擇公布持倉的時間,不受《證交法》舉牌要求的限制。

所以,事情很簡單了。保時捷在持有現貨股份達42.6%時,虛晃一槍,偷偷地開始用現金買入看漲期權。當然了,肯定是選擇了不公布。就在外界覺得保時捷停止了收購企圖的同時,保時捷已經拿下了另外三成股份的買權,只等時機成熟的時候行權,收一波老韭菜。

當然你也會奇怪,為什麼空頭們的律師想不到這一點。這主要是因為任何一個法動輒成千上萬個條款,像這個所謂的「漏洞」,也就是在這種極端軋空的情況下大家才能看出殺傷力來,歷史上就沒有人偷偷買過75%的股權,所以這條規定從來沒有用過。

可到了法庭里就很硬氣啦:一看,白紙黑字是這麼寫的。之後五六年里,對沖基金們告遍世界各地的法庭,要求主持公道,目前從谷歌新聞來看是全部敗訴了。不合情不合理都不重要,合法就可以了。

最後本著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的原則,德國官方出面,讓保時捷賣一點股份出來,給聲淚俱下的經理們平倉。這場吊打大戲才算告一段落。

當然,最後大眾公司反補一刀,居然倒過來把保時捷收購了。這是後話,按下不表。


2016年11月30日,羅爾在隱瞞了自己名下有三套房產,女兒治病僅花費三萬的情況,誇大女兒患白血病造成的生活困難,以一篇《羅一笑,你給我站住》在一日之間募捐了270萬,然而法律拿他沒有任何辦法。

刑事詐騙?

不好意思,原文並沒有任何請求捐款的意思,只是在轉發的過程中,有人加上了「你轉發一次,小銅人捐一元」的字,沒有證據證明這是羅爾加的,也沒有證據證明羅爾有請求募捐的意思,甚至轉發一次捐一元也是真的。因此很難證明存在欺詐,也不構成非法佔有的主觀意思。

民事欺詐?

就捐款行為而言,屬於贈予合同,可以以重大誤解、民事欺詐、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義務而撤銷,但無論如何,都需要網友主動去提起撤銷之訴,很顯然沒有人會這麼閑去起訴。

行政責任?

據說民政局已經介入了調查,還有人拿出了《慈善法》第三十三條和一百零一條,但羅爾的文章根本就並沒有募捐的意思,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存在誘導募捐的行為。

總之,羅一笑事件的巧妙之處在於,羅一笑,你給我站住這篇文章,從頭到尾羅爾都沒有要求網友捐款!由第三方誘導網友捐款!如果不能證明羅爾和第三方存在共同故意,則雙方均無責任。

總之,法律圈討論下來,尷尬了。

大家都知道羅爾以極其卑鄙的方法,利用了大家對他女兒的關心,騙取了巨額的財產,並得到了天量的曝光,但是法律卻無法動他一根毫毛。

法之理在法外,法理不外乎人情,在我們這樣的成文法國家,如果不能保護人情,那這樣的法律,我們又有何臉面,腆著臉說「法律沒有漏洞」呢?


中國金融行業就有這種事啊,理論上是完全可以的。

我們知道現在我國很多事項是靠政府發文規定的。國務院可以發文,發改委可以發文,國務院下邊的人社部財政部也可以發文。不同部門發的「文」之間,就會有漏洞。

比如我記得國務院為了規範企業年金投資。劃定了企業年金的投資範圍。其中有一條是必須有5%的資金投資於流動性資產,以便養老金能進行緊急贖回。這裡的流動性資產中有一個子項叫貨幣型養老金產品。

然而坑爹的是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的投資範圍是由人社部另外發文規定的。它的可投資項目包含PPN(協議存款)。然而PPN是典型的固收資產,並不是流動資產,收益率要高很多。

所以很多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為了拼收益就搞了不小的的比重投在PPN上。所以你看明明收益率該和餘額寶差不多的產品,結果收益率能高出一截。這也導致企業年金這些流動資產流動性要差於一般意義的流動性資產(比如貨幣市場基金)。但人家確實沒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只能說這真是體制問題......

不過因為企業年金確實也沒什麼緊急贖回的需求,所以這麼搞倒也沒有什麼壞處就是了。

之前券商資管幫銀行做的通道業務,說起來也都是鑽空子,不過最近證監會銀監會監管越來越嚴,可能以後也做不下去了。


要看在哪兒了,很久之前知乎有個答案,有個傢伙內地註冊一個公司,香港註冊一個公司,自己賣軟體license給自己騙出口退稅。這個傢伙還倒騰增票,結果因為倒騰增票給經偵注意了。

後來重判,法官原話是共產黨的便宜你也敢占。


強答。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大家對這個規定應該挺熟悉的,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存在的重要體現,有利於確定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爭議。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拒簽勞動合同,法律便設置了上述條款,有力推動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普及(雖然還是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做不到這點)。

接下來我們根據真實案例改編,介紹幾個人物——甲、乙、丙,他們都去一家管理相對規範的A公司應聘過,並利用這個條款,發了一筆橫財:

第一次,甲去A公司應聘成功,並準備簽訂勞動合同,甲對HR說:這勞動合同這麼多字,我今晚拿回去看看,明天再給你。甲遂回家隨便找個朋友替他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把合同交給了HR。一段時間之後,甲去申請仲裁,說沒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二倍工資。公司HR拿出勞動合同說我們簽過,甲說那不是我簽的,是公司後來找人造假簽的!筆跡鑒定下來,果然不是甲簽的,公司敗訴。

A公司HR吃一塹長一智:以後勞動合同堅決當面簽。

第二次,乙去A公司應聘成功,並準備當面簽訂勞動合同,乙遂掏出自己帶的筆鄭重的寫下了自己的名字。一段時間之後,乙去申請仲裁,說沒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二倍工資。公司HR說勞動合同我們簽過,結果拿出來一看,簽名竟然神奇消失了,只剩一張空白合同!原來乙當初用的是「消字筆」,但公司沒有證據,遂敗訴。

A公司HR吃兩塹長兩智:以後勞動合同不僅要當面簽,還要用公司的筆簽。

第三次,丙去A公司應聘成功,也順利簽訂了勞動合同。有一天下班後,丙對公司HR說,我自己的那份勞動合同不見了,想借公司留存的那份辦個手續,HR遂將合同給了丙。然而丙接過去的一瞬間,他吃了下去!他竟然吃了下去!第二天就去仲裁說沒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二倍工資,HR一臉懵逼的說我們簽過,但被他吃了。由於公司沒有監控、沒有錄音、沒有證人證言等證據,遂敗訴。

A公司HR吃三塹長三智:以後勞動合同不僅要當面簽、用公司的筆簽,簽好之後還要注意勞動合同原件的保存,不可隨意外借!

A企業其實比較遵紀守法,積極主動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本不應是「未簽書面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這一條款懲罰的對象,但由於自身管理有漏洞、證據收集不敏感、部分勞動者太「機靈」等原因,承受了莫須有的損失。

同時我們在此還是要嚴正聲明,以上案例為普法所用,絕不是教唆犯罪。誰要是照著去模仿,一旦出事可能會觸犯刑法!

血的教訓:公司法務教唆員工盜取勞動合同後騙取二倍工資獲刑

曹某原系某公司法務人員,被告人朱某、梅某、黃某原均系某公司保安。

曹某在某公司餐廳吃夜宵時,明知朱某和梅某均是某公司職員,仍告訴在場包括朱某和梅某在內的三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索要加班工資需持有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和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仲裁主張雙倍工資;並告知勞動合同存放在公司人事部,朱某等人可以利用夜間巡邏的便利進入人事部偷取勞動合同,同時提醒他們不要被監控拍到。此後,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朱某、梅某實施了曹某教唆的行為。曹某慫恿、利誘朱某等人盜取勞動合同後,採用申請仲裁的方法主張雙倍工資的行為與朱某、梅某後續的詐騙行為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構成教唆犯。

曹某不但教唆朱某、梅某從公司人事部辦公室竊取勞動合同,然後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還告訴了朱某、梅某公司存放勞動合同的具體地點。在獲知朱某、梅某、黃某竊取勞動合同後,曹某還多次與朱某、梅某等人私下聯繫,採用透露某公司的應訴準備情況、幫助計算雙倍工資賠償數額等方法,為朱某、梅某等人實施詐騙提供幫助。故曹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在朱某、梅某詐騙的過程中,在犯罪意圖的形成、行為實施的整個過程中起了相對主要的作用,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主犯。

最終曹某、梅某因詐騙罪獲刑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所以那些小聰明,看看就好了...


舉個例子,某省級開發區,最近幾年不景氣,即將面臨獎勵摘牌,為了挽回局面,出了個政策:轄區內企業申請並取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每項分別補助5000、3000、1500。

如果有人夠大膽,開發區睜隻眼閉隻眼,直接可以上手註冊公司,申請1000個外觀設計專利,輕鬆套取補貼資金100萬。

從形式上來說,完全不違法,並且來的很輕鬆。


6月21號,下班回家一出電梯就看到,往左的走廊上站了一遛地痞流氓,個個操著一口濃郁的鐵嶺口音,像是催債公司雇來的,走到門口我才發現,原來是沖我租的房子來的——電子鎖被關掉了,有人在屋裡。

我問他們什麼情況,其中的帶頭大哥(最矮)說他從別人手上買來了這個房子,手上就是房本,現在就要搬進去,讓我立馬走人。想也知道是有目的而來的,不然怎麼可能叫這麼多小弟過來看房。

於是我聯繫自如的經理,他和幾個同事都來了。打110以後聯繫到了和自如簽約的房主,萬壽路所也派了2個警察過來,搞清楚了來龍去脈。

房子原本是1對夫妻共有財產,房本在男方手上,去年2人離婚,法院把房子判給了女方,但女方遲遲未去房管局變更所有權,導致從房本上看,第三人都會以為房子是男方的。然後男方在前妻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子賣了出去,然後還轉手了不止1次,2-3次以後,1個還在讀大學的小姑娘成為了房子的所有人,5月才拿到房本。而門口站著的這個滿臉橫肉的矮胖大哥,是現在所有人——那個女生的叔叔。出於某種目的,這個叔叔帶了一幫小弟來搶房子。

事後來看,我也沒法核實房子背後是否牽涉判決。自如說他們當時看到前妻持有法院判決書,就租了過來,符合程序。於是我只能自認倒霉,在警察的調解下,趕緊搬家,好在附近自如有好幾套不錯的房子,他們出錢,我立馬搬到了1個更好的房子。

——————————————

但以上不是我要說的重點,我想說的是——不懂經濟法的人,遇到糾紛或者有惡意的人遲早玩完。

這個社會的表-里規則制度將越來越複雜,法律規程和體制運轉模式將在改革下越來越完備-細化,使得其如同美英的稅制和法律一樣,只有良好家室的孩子通過頂尖學校的教育,才能掌握,也如同古代的士大夫文官系統。

各種規章制度間的勾結關係使得一般老百姓根本無法理解,無法發現其中有利於保護自己的條款或者需要避免別人利用的合法的漏洞,只能求助於將其玩轉在股掌之上的公務員-律師-公檢法-警察的幫助。

在我遇到的這事里,最慘的是那個前妻。

她以為法院文書下來了,房子判給她就是她的了,其實不動產認的是登記生效,不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她的老公很聰明,利用了這個合法的漏洞,在前妻強制執行之前,就馬上行動,把房子賣給1個人,可以是他的朋友,然後讓他的朋友再賣給1個他們認識的信得過的人,連續如此倒手幾次之後,最終擁有這個房子的最後買家,可以聲稱他是在不知道法院判決情況下的善意第三人。

這樣,前妻根本不可能舉證這個最後買家知道她老公的惡意出售情況,前妻將無法奪回房子,她只能向她老公申請賠償,而將一無所有。

——————————


看來我又得把這個事兒搬出來聊聊:

到目前為止都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到現在依然大規模的施行,但是誰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這個灰暗的界面就是:「國道」上對超限車的處罰以及相關產業鏈。

首先源頭是對超載車輛的罰款,這種罰款有多亂呢,現如今,路政罰、交通罰、地方罰、甚至防爆大隊也上路查車罰,只要和路擦邊的,都敢去路上攔運輸車罰款,名目繁多不一而足。當然要注意是國道,因為國道屬於地方,高速不行。

(一些膽大的交通隊長都拿罰款發福利)

這個黑暗的產業鏈,最初的雛形,就是九十年代各類煤炭、建築建材運輸中產生的,到現在也存在。簡單說下這個模式,籠統的說,就是所謂的超限車治理,怎麼治理呢,比如從A到C地,你首先很多時候上不了高速,然後中間又需要經過A地、B地、C地,那麼如果你是A地車隊,你對本地是熟悉的,但是B、C都不熟悉,你的車肯定是超載的(不超載不賺錢),20噸的18輪都裝到60噸,你路過BC肯定要罰款,沒關係,你只要加入某個秘密的組織就好了,或者找到這個組織的接頭人,在繳納一筆錢後,你在BC就暢通無阻,任何部門都不會查你。這種神秘的人物,就是吃車隊的,這些幕後人員,才是最骯髒的存在,只要吃好了一個縣,毫不誇張的說日進斗金,無本萬利。然而這種人也不是一般人想干就能幹的,這種人,很多時候是交通局局長的親信、防爆大隊的隊長、甚至某JC叔叔和社會某人的勾結,到了後來隨著打擊力度的增大,某些縣級高層領導的親戚甚至子女,在領導打過招呼後,也參與進這個遊戲里來,在漆黑的夜晚,每個城市通過的車輛數以千計,每一輛都是移動的取款機,一個卡口300、500,暢通縣城3000、5000,各類執法機構都可以用明碼價格通過,筆者老家緊靠高速公路上口,周邊幾個區縣村鎮想上高速,必須通過國道主幹道,這簡直是是暴利中的暴利,而且這個情況隱秘而又無法觸及,你如果不是這個圈子的人,根本不知道他們在幹什麼,運作機制和關係錯中複雜,很多人恐怕更是聽都沒聽過。大一些的大佬,手下會有五七個小弟,專職站在每個檢查口前面一公里或者哪個地方,用對講機相互形成一張無形的通訊網,來指揮過境的超載車輛,或者繞行或者繳費或者直接上車跟著你押車通過。

因為就生活在這種環境下,無可避免的經常接觸這批人,這些人,日進斗金,極其低調,身後站的不是高管就是黑惡勢力,而且決不允許任何人隨便打入這個圈子,更不要提分一杯羹。這是個封閉的環,你只能看著,如果你是個稍微有點關係,就想涉足這個圈子的人,那些大佬們分分鐘教你做人。如果你想霸佔某個路口或者路段,那便是一場血斗,這和普通學生打打架完全不同,都是成人之間黑惡勢力之間為了利益而展開的惡鬥,多以一方損兵折將付出慘痛代價結束,這種戰鬥,沒有任何禁忌,偷襲,群毆,無所不用其極,情況最為慘烈。

這個行業賺錢到什麼程度:筆者認識的一個大佬,在偶爾一次飯桌上,聽他打電話聯繫一個事兒:一個車隊今晚過境,幾十輛車全部超載,希望能幫忙通過,他在酒桌上給當晚值班的某人打個招呼:我的車隊不要查了,回頭去找你(送錢)。結果,這宛如長龍的超載車隊,便毫無阻攔的通過了這個城市,浩浩蕩蕩的駛向了高速。然後車隊的老闆驅車來酒店,千恩萬謝,扔了一個黑包就走了,這個黑包里全都是現金,這種扔錢給他的情況,在煤炭運輸最頻繁的時候,每天上演一次。另一個是和我關係頗近的一個朋友,從高中輟學就開始幹這一行,現如今快20年過去了,還在幹這一行,自己開寶馬媳婦開保時捷,房子四五套,身價不知道多少。筆者大學的時候,該君便是奧迪了,去吃飯永遠他請客,每晚就是帶上小弟去高速路邊收錢,幾千幾萬,一個月那會兒就是十萬八萬萬甚至二十萬的收入了,當然付出的代價也極大,被人拿槍指頭,暗算,車禍,捅刀子,但是最終都挺過來了。

至於犯罪不犯罪,什麼罪,筆者無法下定論,但是數據說來說,超載車引發了交通死亡事故中的百分之60,打架鬥毆,貪腐,官商勾結,都是副作用。


朋友,你聽說過「無風險套利」么?就是,沒有風險甚至不用本金地賺錢。

你以為我要講如何套利?

Naive!我要說的是,套利的存在會使金融市場很快無利可套,越多人越大規模套利,這個達到均衡的過程就越快。如果你發現了套利的可能,要悶聲發大財,而不是告訴別人有錢一起賺。

所以,能不能通過無風險套利賺錢?肯定能。你能不能通過套利賺錢?那可不一定。

法律也是一樣。能不能利用法律漏洞賺錢?肯定能。你看,大家舉了多少例子。

你能不能利用漏洞賺錢?那可不一定。


感覺這是個外行人對法律的意淫,所謂法律漏洞的說法並不嚴謹,尤其在中國,法網之密讓人無處可逃,基本上法律不找你茬你就萬幸了,因為嚴格來說我們大部分人都有違法行為,所以在中國守法成本之高,違法成本之低的確是一個奇葩現象。個人建議最好不要去打法律擦邊球,因為跟你打球的很多即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


別地兒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我國的情況。

當他們希望的結果與現行法律一致時,現行法律生效;

當他們希望的結果與現行法律不一致時,新的法律生效;

當他們希望的結果與法的精神不一致時,你的身份證和戶口失效。


1. 立法者不是神,怎麼可能法律沒有漏洞。現行法律中沒規定的、規定模糊的比比皆是,甚至有不少直接就是自相矛盾的。不知道是因為法律學的不夠。另外,我不信會有律師說法律沒有漏洞,這麼說的人肯定是不懂法的。

2. 社會的進步靠的是「否定之否定」,現行法律不可能完美,靠漏洞賺錢也是在幫助社會進步,當然沒有錯。想想當年的小崗村,幾個農民簽生死狀搞包產到戶,要不是鄧公認可了這幾個人全是反革命…沒有違法,哪能有後來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其實所謂創新就是違法,現有框架內的東西,那算個毛的創新。人人都不違法,社會怎麼進步?所以說靠漏洞賺錢本身是沒錯的。

3. 法律是有滯後性的。舉個例子,網路約租車。這玩意剛出現的時候它其實是有違法嫌疑的(非法營運),但它還是出現了,還是火了。常委們找了一幫學者到處調研、寫報告、開會論證,發現這東西沒當初想的那麼壞,還有利於社會資源分配。這樣定下調子之後,才會再考慮用立法的方式去規制它、完善它。

4. 創新也應該是有個「度」的…現在的金融創新,違法程度之深,範圍之廣,一顆賽艇…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這點是不會錯的,互聯網金融、P2P還有各種神奇的擔保方式…這些東西很難講將來是會被法律所接納還是會受到法律的打擊。沒準兒就發了,也沒準兒就…


1、法律是否有漏洞?當然有。立法者也是人,是人就會犯錯的。

2、可以利用漏洞嗎?那要看某些漏洞是不是立法機構有意留白的存在。某些看來是漏洞的情況,很有可能立法者故意造成的。

3、說一些不是漏洞的漏洞。

a、勞動爭議糾紛仲裁階段不收費,法院審理階段普通程序訴訟費一律10元。

本意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但是低廉的價格使單位願意和勞動者耗,畢竟勞動者耗不起。

b、勞動者有意維權。勞動碰瓷,對於中小微企業來說,也不是什麼新聞了。主要就是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c、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雙重領取的情況。重複部分折抵後,額外部分可以領。

d、交強險賠償,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的,都能賠。而且交強險不分責任。交通事故主責一方從保險公司處拿到賠償,也不是什麼新鮮事。

4、惡意利用漏洞,違反立法者本意來發財的,最後當然是沒有好下場的。


以前學習刑法和民法的時候,曾經想過這麼一個受賄方法:
退房受賄。先買開發商一個房子,付定金,然後開發商不交房,起訴開發商,開發商雙倍退還定金。一是,錢是走司法途徑來的,有法院判決為證,不擔心說私相授受。二是,也免去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自證責任,三是,可重複操作。
後來,就沒有後來了……

官員買房交訂金後退房獲利30萬被認定為受賄_新聞_騰訊網

———————————————分割線——————————————————
2016年12月2日補充:
1.這個辦法呢,是我在2008年的時候,剛學習刑法和民法的時候想到的,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這個辦法絕對是不會成功的,因為後面已經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了。我放的鏈接跟我所論述的辦法確實不一樣,因為我只找到了這個相關的鏈接。

2.有朋友評論,覺得這不演算法律漏洞,是否是漏洞不太好說,但確實是在中國法律體系下的一個特色情況。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轉移採取登記生效主義,而司法對合同糾紛,以繼續履行作為優先的責任承擔方式。所以開發商僅是拒不交房,在法院訴訟中很可能被判決繼續履行強制轉移。因此,只有在開發商已經以合理對價將房產交付給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合同事實履行不能,才有雙倍定金返還的結果。

3、嚴格來說,這個辦法並不演算法律漏洞,而是一種隱蔽性強的方法。我覺得這個辦法比較厲害的地方(自誇……),在於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且犯罪意圖隱蔽而難以發現,僅從行為外觀上看,很難發現這其實是一起違法行為。在其中,運用了合同法、物權法的相關知識,以法院判決作背書,同時完成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自證責任。但是任何方法均有其破綻,評論里也有朋友提到,如果反覆操作,也容易引起別人的懷疑,而且操作流程也相當的複雜,雙倍定金數額也比較有限,從成本效益角度是不太划算的,所以僅是一個探討而已。

4、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我不是在傳授犯罪方法,這個方法是不可行的;我不是在傳授犯罪方法,這個方法是不可行的;我不是在傳授犯罪方法,這個方法是不可行的。

———————————————分割線—————————————————
中午睡醒後,看評論

看著看著我突然淚流滿面:「要啥雙倍定金啊,房子留到現在我TM早發了!!!」


沙里亞法演算法律不?那麼伊斯蘭金融的一系列操作,全是在鑽沙里亞法賺錢呀!

伊斯蘭金融的歷史呢是這樣的,伊斯蘭世界在穆罕默德之後由沙里亞法管控生活的方方面面,自然也包括商業行為。這時還沒有擴散到金融領域,工業革命後西方崛起,開始了對伊斯蘭世界的殖民和入侵。此時伊斯蘭教法的控制力開始減弱,同時留學西方的很多進步開明的世俗派穆斯林,帶回了西方的金融體系。那時候還沒有伊斯蘭金融這個概念,到處是西方金融體系。但是世俗派不夠貼近民眾生活,所以他們的金融體系並不被民眾接納。所以慢慢的教士掌握了更大的權力,而世俗派節節敗退。隨著原教旨主義的興起,上世紀60年代末,瓦哈比主義的沙特在世界伊斯蘭大會上正式提出了建立國際伊斯蘭銀行的建議,要建立符合伊斯蘭教義的銀行。同時要求設立由宗教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審核銀行產品。

伊斯蘭教義來源於穆罕默德時代。當時穆罕默德撰寫了古蘭經,禁止了高利貸,賭博和高風險性的投資。《古蘭經》里寫道:「吃利息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樣,瘋瘋癲癲地站起來。……」;「你們為吃利而放的債,欲在他人的財產中增加的,在真主那裡,不會增加……」。" 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重利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吃重複加倍的利息","且違禁而取利息,並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錢財,我已為他們中不信道的人而預備痛苦的刑罰。"聖訓裡面要求更嚴格,甚至任何不勞而獲的利潤或收入,比如來自偶然機會的利潤所得;以及某些物物交換中數量不等或一方延期交付,都認為有利息存在,應當在禁止之列。

所以嚴格按照沙里亞法來說,那麼儲戶把錢存在銀行一毛錢利息都拿不到的。拿了就不清真了,債券呀,貸款呀,那更是完全不可以操作的。之後1963年埃及成立第一家伊斯蘭銀行,採取無息貸款,無息儲蓄的方式做業務。但是很快宣告失敗,因為古蘭經的經濟規定是在當時那個不發達的社會下,這些是可以運行的。但是現在因為經濟形勢不同,古老的穆罕默德時期的法律已經不再適用於現在的情況。所以為了迎合時代的變化,伊斯蘭銀行家們只能開始不斷的鑽沙里亞法的空子,改良出了伊斯蘭金融,也就是鑽沙里亞法空子搞出來的金融體系。這套體系在70年代末,巴林離岸銀行中心出現後,伊斯蘭金融正式發揚光大,同時巴林也成為了世界伊斯蘭銀行中心。

伊斯蘭銀行家是如何繞過沙里亞法,建立伊斯蘭金融體系的呢?我列舉幾個他們的操作:

首先是存款業務,沙里亞法認為任何人都不可以收取利息。所以儲戶存錢在銀行是無法得到利息的,那麼這樣的話,儲戶肯定不幹呀。那麼為了構建存款利息這麼一個服務,伊斯蘭的銀行家們,搞了這麼一個東西。盈虧分攤(Mudaraba),因為真主不禁止代理經營。所以伊斯蘭銀行家們搞了這樣一個操作。他們讓儲戶作為投資人,把自己的錢交給一個經理管理。經理用他們的錢投資,同時按比例收取報酬,所以理論上就相當於中國貨幣基金,餘額寶之類的東西。所以通過這個方式,繞過沙里亞法,建立了存款業務。

但是光有存款不行呀!現在銀行業也需要貸款業務嘛。那麼如何辦理貸款業務呢?聰明的伊斯蘭銀行家,把貸款分為了三類進行辦理。

第一類就是過橋融資,企業現金流緊張,需要像銀行貸款以支付貨款。那麼這時候按照沙里亞法,銀行如果借錢給企業,只能無息貸款,但是這樣不符合銀行利益。於是銀行來了這樣一波操作,他把自己定義為中間商,幫企業買原料,同時企業給銀行支付貨款(貨款可以延期支付,就相當於貸款合同了),這部分貨款里包含了銀行買材料的花費,和銀行買材料的傭金(這部分錢也就是銀行收取的利息)。如果業務特別繁忙的話,銀行還可以作為中間商,僱傭企業為代理人,去購買原料,然後轉手賣給企業自己。因為合同里還是相當於企業委託銀行買材料。所以銀行還是可以加價。同時銀行委託了企業,所以要付企業一部分傭金,加價-傭金剩下的部分就是銀行賺取的利益。是不是很繞很費腦?銀行也很無奈呀!還不是因為古蘭經不讓銀行收利息,只准賺利潤!所以銀行才要繞來繞去,來符合沙里亞法。

第二類業務呢,是抵押貸款。適用於房貸,車貸這種情況。這又是怎麼操作的呢?我舉個例子,比如某人是一個虔誠的穆斯林,他要買一套房。要向銀行貸款,但是鑒於銀行不可以收取利息放貸。所以銀行來了這樣一波操作,貸款人看中了一套房子,就告訴銀行。銀行去買下那套房子,銀行就變成了業主是不是?然後銀行把房子租給貸款人,簽訂合同,租約二十年,合同期內,租戶二十年內不斷給房東(銀行)付租金。付完二十年租金,房子產權轉交給租戶。因為這份合同中,銀行和貸款人是業主與租客的關係,業主收取租金合乎沙里亞法,所以就繞過了沙里亞法的阻礙。

第三類業務呢,是參與股份制,這種適用於小企業創業融資。方法呢,就是銀行和小企業簽合同,他參股小企業。同時呢,小企業賺錢了,則要按比例給銀行分紅,同時虧損了呢,銀行也要一起承擔。參股方式為連續的參與股份制(銀行作為合伙人按比例獲得年度分紅,截止日期不定)和逐漸減少的參與股份制(銀行採取逐步收回投資資金的方式或尋找其他合伙人代替的方式從項目中脫身,以保證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客戶最終擁有項目的所有權)。第二種方式基本就和其他經濟體系中銀行的創業貸款差不多了。

除了貸款以外還有債券業務,這個是怎麼搞的呢?因為沙里亞法禁止個人借貸給企業,然後收取利息。所以伊斯蘭銀行家們搞了一個新合同叫做蘇庫克,有點類似於股票。屬於投資人投資某個實業,然後佔據該實業的一部分資產。票據作為資產憑證,上面的face value為投資人購買企業資產的初始投資(租約到期後借貸人要自己主動買回投資人手裡的股票)。債券的coupons為企業分紅(這種就是浮動利息)或者標的物的租金(租金這種就是固定利息),同時債券賣給別人的價格為現時企業相關份額資產的市場價值,可以在二級市場轉讓。這樣也就是把債券化成了股票,具體操作結合以上三種貸款形式,著名的MBS打包債券,在伊斯蘭銀行中就呈現為眾股東合資買房的形式。對比傳統債券,蘇庫克的擁有者多了對標的資產的所有權,所以買了伊斯蘭主權債券的穆斯林,其實法理上擁有了該國的部分產權。2014年英國政府以三座政府大樓為標的物,發行兩億英鎊伊斯蘭主權債券。那麼這兩億債券持有者,擁有英國三座辦公大樓的所有權。如果英國把自己所有國債都轉成伊斯蘭債券,那麼持有者就等於買下了英國,這應該是個蠻有意思的腦洞。

當然沙里亞法還有一些鐵律,絕對不可冒犯,所以現在伊斯蘭銀行家們,還沒想到方法去規避。比如期貨交易(因為真主禁止投機交易,所以他們還沒有想到辦法繞過沙里亞法構建期貨交易體系),還有特定行業的投資禁制(比如一系列不清真的行業,諸如釀酒、武器、煙草、豬肉、賭博,轉基因,這些都是嚴格禁止的,就算從這裡撈到錢也必須全部捐給清真寺)。最後說一下金融方面,伊斯蘭債券的作用。金融角度來講蘇庫克的特點是極低風險,所以在金融危機時期,大家可以拿它來當作對沖的安全債券。


推薦閱讀:

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反駁這一觀點?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三者的關係是怎樣的?
如何在美國成為專利代理人?
怎麼看待職業打假、知假買假?
看了《嫌疑人X的獻身》,站在法學的角度來說,陳婧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石泓開始的做法屬於包庇罪?

TAG:法律 | 漏洞 | 法學 | 中國法律 | 司法實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