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決有無政治或哲學的理論支持?

有些國家允許在憲法框架內謀求獨立,例如:英國,美國(理論上沒說不可以)

這裡想問如果憲法禁止個別地區脫離國家,比如天朝,

我們再假定憲法制定之初具有正當性(完了不能拿天朝舉例子了),

一個區域的全體居民,絕大多數希望把這部分領土獨立出去,這可以是正當的訴求嗎?

有沒有什麼政治或者哲學上的理論曾經討論過這個問題呢?

wiki:

自決(有時會被稱為民族自決)是指,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自決的權利被稱為自決權(或稱為民族自決權),而其所依據的原則,被稱為民族自決原則。但它並沒有說明自決權的實現方式,或者自決後應該是什麼樣的結果,從原國家獨立、與原國家組建聯邦、成為保護國、某種程度上的自治亦或者與原國家完全同化。也沒有說明,民族之間的界限是什麼,什麼條件下才可以組成一個民族。事實上,關於哪些種群有合法的權利實行自決權,現在的法律條文和定義仍然有著太多的矛盾。這一原則在世界上也存在著諸多爭議,如有反對者稱此原則容易造成國家分裂、民族仇恨等,甚至可能會造成20世紀90年代在克羅埃西亞戰爭中對塞爾維亞人的種族清洗。甚至有研究者認為,如果人民內部的觀點不一致,那麼自決是造成國內衝突的根源。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許多殖民地國家以自決為理念基礎進行了全民公決,從而獲得了國家獨立,但是自第三波民主浪潮,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民族自決運動開始危及到一些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如印度北部的克什米爾獨立運動),有的主權國家甚至爆發內戰,進入分裂狀態(如南斯拉夫內戰),同時,這也造成了諸多武裝衝突或種族清洗(如盧安達大屠殺)和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


謝邀。

有,但是跟自由、人權、民主這一類的觀念相比,民族自決從本質上來講源於兩個相反的理論,因此它的自洽性比較差。

民族自決的這兩個相反的理論來源,其一是自由意志論,其二是法團主義。

1)自由意志論,道理很簡單:人有自由意志,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事務,因而也就有能力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2)而法團主義講的則是人和諧地統一在社會關係中,人跟他所屬的各個層面的社會團體,比如家庭、教會、行會、社團和國家之間本質上是一種基於自然法的契約關係。

好了,乍看上去,這兩個原則很正常嘛,前者是自然權利,後者是社會契約嘛。17、18世紀的很多思想家不都是在自然法傳統內講社會契約嗎?為什麼說它倆是相反的理論來源呢?

在這裡,對西方政治思想史有基本的敏感性,我們就會發現:

1)是一種新教式的政治理論;而2)是一種天主教式的政治理論。

它們乍看起來是可以相互協調的,但只要仔細思考,我們就會發現這兩個原則在一個嚴重的問題上有根本分歧:

人在其中生活的那個社會,到底是不是「自然地」產生的?

如果你堅持自由意志論,那人「自然地」組成社會的方式只有一種,就是經過協商之後達成共同意見,簽立契約,(一定程度上)放棄自然權利,進入社會狀態。換句話說,人是在有自由選擇權的基礎上「選擇」成為一個社會成員的。再進一步地講,理論上只有這類社會,它的自決權才是「人民」真正決定自己事務的權利。

而如果你堅持法團主義理論,那人組成社會的方式,有可能是基於血緣的、基於習俗的、基於信仰的……這都沒有關係,重要的是,人的社會屬性是被「給定」的,人必須讓自己處在一個社會統一體中,才能有真正的集體權利。換句話說,人不是自由選擇成為一個社會成員的,而是必須維護社會統一性,才能夠獲得合法權利。因為真正的權利必須被賦予一個單獨的「人格」,而一個社會如果不是統一體,它就無法獲得一個「人格」(法人地位),它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無法得到清晰的界定。

所以說這是兩個相反的理論來源。

但是「民族自決」這個觀念,恰恰必須把這兩個互相矛盾的原則揉在一起。

如果你純粹支持1),那你就沒有「民族」:因為按這個邏輯,在全世界的人共同簽訂契約進入社會狀態之前,一切地域性的國家都是不合法的:憑什麼你法蘭西民族的國家不保護德意志人的基本權利?你不是支持普遍人權嗎?為什麼你只允許法國公民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諸如此類的權利?

如果你純粹支持2),那你就沒有「自決」:你是德意志人、匈牙利人、波蘭人和希臘人,但你同時也是天主教會成員呀,你也是神聖羅馬帝國的成員呀,你為什麼不統一在神聖羅馬帝國、奧匈帝國或者奧斯曼土耳其的內部,非要講什麼民族自決、民族獨立?

說白了,民族是個血緣共同體,而人和人血緣關係恰恰是普世性的自然權利學說最想排斥掉的因素:因為你不排斥掉它,你就很難處理自然權利和父權制之間的衝突。

所以民族自決從理論上講,是原則1)和原則2)之間相互妥協的產物。

而從歷史上講,民族自決權的每一次甚囂塵上,都意味著在國際權力格局的轉換中,有一個舊帝國要被肢解。為了給肢解舊帝國造勢,有些人需要利用民族自決這個政治理念。

近代民族自決權理念第一次廣泛推行是法國大革命,拿破崙的用意是借原則1)中的自決權來終結神聖羅馬帝國,搞萊茵聯邦,但法蘭西第一帝國也被它帶起來的民族主義給毀掉了。第二次廣泛推行是20世紀前半期,一戰中英法藉此搞掉了奧匈帝國和奧斯曼土耳其,但是列寧和威爾遜又同時靠著推行民族自決來肢解英法帝國,一直到二戰,英法都被徹底搞掉了。第三次是20世紀90年代蘇聯解體。蘇聯的民族主義本來是被共產黨壓制的,戈爾巴喬夫搞出新思維之後,CP的壓制力一落千丈,於是各加盟共和國聯手把蘇聯搞掉了。


謝邀。

本來不想答的,因為:

1,無非還是權力正當性問題,加上了民族這個現實維度,變數太多,基本不可能硬塞進一個一致性的理論框架里。

2,即使在最抽象的權利正當性問題里,同意理論也有很多的問題。

3,再回到現實政治實踐,連契約理論都只能是個修辭而已,所謂原教旨的民族自決理論更是左支右拙。

4,懶的做綜述,而且這題答的再好也沒用,估計最後還是分邊站隊。提問者的傾向已經很明顯了,我的答案估計不會受歡迎。

但看到問者和答者的一些錯誤,忍不住跳出來說兩句。沒時間細寫,簡單點一下,因此匿名、不回應辯論。

關於問者:

1.不管英美的政治實踐,那種烏托邦式的民族自決理論都解釋不了。

2.英國:按1707年英格蘭和蘇格蘭合併的法案、及英國不成文憲法,只有英國國會才有權決定涉及國體的憲制性問題。獨立,就是憲制問題。而英國同意蘇格蘭公投,是複雜的政治和利益博弈的後果、特別是民主制度下執政者討好民眾的做法,而絕非英國憲政框架的必然結果。

3.美國立憲的基礎就是反反聯邦論,實踐上美國有一部法律叫anti-secession law。如果按照烏托邦式的民族自決原則,南北戰爭就沒必要打了,南方早就獨立自主民主文明了。

4.如何自決、如何獨立,是各種因素的複雜綜合作用的結果,需要是審慎的政治權衡,而不是輸入理論得出結果的簡單計算遊戲。舍此,無一不是大悲劇收場。

關於下邊的答案:

1.自由意志論和自然權利論沒有必然聯繫。(在有些理論中,自由意志可能是論證權利的進路之一)

2.自由意志論倒經常和契約論聯繫起來。

3.自然權利論和社會契約論經常一起出現,但這倆不是一回事。

3.法團主義和自然法、契約論是對立的。

不過這個答案其它的部分還是很好的,我也基本贊成。說準確點,應該是社會契約論和法團主義的矛盾。

既然匿名了,就再得罪人一下。(不針對本題提問者)

知乎上的政治類問題下,充分暴露了我國網路政客的常見樣態:略知道一點最流行、也是最粗淺的政治理論皮毛、就熱衷於揮舞著幾個自己都沒鬧明白的大詞到處揮舞。

當然,這比那些連皮毛都沒摸著、靠腦補站隊罵街都能打幾千字和人辯論的天降政治家還是高到不知哪兒去了。

剛在另一個問題下被一個純粹扯淡還能攢幾百贊的答案刺激了一下,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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