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理工命案中的嫌犯既然供認不諱了,為什麼還會有兩個月的審判而無結果?受害者很多,但為什麼沒一個報案?

今天在優酷看的視頻,覺得真殘忍。

有幾點疑問:

1:既然兇犯供認不諱,為什麼經過兩個月的審判還沒結果?

2:兇犯承認殺人以及猥褻多名女子,這樣子的罪行還不能判死刑么?要是可以的話我希望是凌遲。

3:兇犯說他之前已猥褻強姦了無數名他自己都記不起來的女孩了,怎麼就沒有一個報案的呢?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DAxMTUxMDgw.html?f=17599356

http://weibo.com/u/2661637651

看了大家的評論,還有一點疑惑

國內沒有保護受害者隱私的相關機制么?這樣不就能讓受害者站出來報案,不至於搞到現在這般地步。

至於死刑,我覺得還是很有必要。凌遲是不人道,但它更大的作用在於威懾不是么?


我看那段視頻的時候,確實有感情上的共鳴,但,感情是感情,而程序是程序。

這裡的程序,指的是法律意義上的程序,尤指訴訟法。

在回答具體問題之前,我想先說2個概念: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

客觀真實:如果小叮噹有時光機,返回到案發現場,那麼我們就可以得到客觀真實,這是對客觀事實的通俗的理解

法律真實: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對案件發生的經過進行分析、重組,形成法律認知上的案件事實,此謂法律真實。

http://lovelaw.fyfz.cn/art/24972.htm從這裡摘錄一段話

公、檢、法機關在訴訟證明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當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關規定,應當達到從法律的角度可以認為是真實的程度。而證據本身的偶然性、可變因素、主觀因素,使我們所得到的事實失去了根本的客觀性,訴訟中所呈現的並最終為法院認定的事實乃是經過證據法、程序法和實體法調整過的、重塑了的新事實,這種新事實因為不可避免地滲透了人的主觀意志,是僅具訴訟意義的事實,因此僅屬於「法律真實」。

打個不恰當的比方,一個失戀的人,失戀後,種種過往在腦海里變得美好而清晰,與現實形成鮮明對比,使失戀者撕心裂肺。而實際上,無論你多麼留戀,過去的就不能再重新來一次,只能是一種回憶,而回憶是有偏差的。

1:既然兇犯供認不諱,為什麼經過兩個月的審判還沒結果?

證據有很多種類,犯罪嫌疑人(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都不能稱之為罪犯、兇犯)的供述只是其中的一種,速審速判本身是對案件的法律事實的不尊重,對程序正義的不尊重。當然,我們不排除法院辦案效率的低下,甚至是審理背後的反覆討論,要知道在中國,法官一個人是決定不了判決結果的。

2:兇犯承認殺人以及猥褻多名女子,這樣子的罪行還不能判死刑么?要是可以的話我希望是凌遲。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隨著中國法治進程的發展,死刑案件會越來越少,少殺慎殺是歷史潮流,樓主如果對廢除死刑這一話題感興趣的話,上百度搜索一下,有很多資料可看。

至於凌遲,我希望有這種想法的人越少越好,遺憾的是目前為止我在知乎上看到過2次」我希望凌遲「這種表述。是中國的生命教育太缺失嗎?

這第二個問題,我想不需要過於專業的法律術語來解釋。

我想說說刑罰

有時候刑罰並不能彌補受害人以及受害人親屬遭受到的等量痛苦,即使有了刑罰,這個世界也只能產生雙倍的痛苦,一份來自受害方,一份來自受刑罰方。不要用同態復仇的心理去想這件事情,上帝看到的,是雙倍的痛苦。

刑罰的直接目的在於懲罰犯罪,根本目的在於預防犯罪。

關於死刑應不應該廢除,請移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256641/answer/14510356

3:兇犯說他之前已猥褻強姦了無數名他自己都記不起來的女孩了,怎麼就沒有一個報案的呢?

我也是女的,我能理解。以後還要談戀愛,要結婚,要生孩子的,報案等於告訴全世界自己被猥褻過,隨之而來的流言蜚語,其痛苦不亞於凌遲。。。就算報案之後把真兇繩之於法,就能彌補心理上遭受的傷害嗎?

另,根據我看到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都不能稱之為罪犯、兇犯)供述自己之前已猥褻過多名女生,並未供述自己強姦。

剛剛看了判決書http://blog.sina.com.cn/s/blog_9ea55e1301013g50.html,搖擺不定,有時憤怒,有時理性,我分裂了。


引用知乎上的一位律師@蘭修鞋 在另一題下的回答 [1]——

人在按照法律程序被證明有罪之前,是沒有罪的。這句話在今天的中國看似書獃子氣十足,但格外重要,格外正常,就像北京的天空本應該是藍色的一樣正常。

可能你會說,事實都已經非常明顯了,何必浪費大家的時間和精力呢?可是請你想一下,如果我們不按照法律程序認定一個人有罪,那麼我們應該用什麼?用常識嗎?用個人感情和個人感覺嗎?

[1] 律師明知當事人違法仍為其辯護,而不是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交證據,是不是也是一種犯罪呢?為什麼?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853335/answer/14313699


情感是情感,就算不是我的親人,看見這種情況,我也希望兇手死。但是法律是法律,有其流程規範。

P.S:我覺得有很多人對辯護律師有點誤解了,他當然要儘力幫被告分析情況,尋找適合的點為其辯護。


引用我在騰訊上對死者父親訴求的評論如下:

死者往生了,罪行需要刑罰才能釋懷。律師只是做了做了他的職業的義務。希望大家不要把對罪犯、學校、教育,乃至無數受害女生不敢報案的恨,丟給律師。中國有良心的律師還是不少的,在這個國家,最後為你說話的,可能就是這些今天被你辱罵的人啊!


逐一解答吧:

1、審判時間長對嫌疑人也是一種煎熬,不能只看到受害者親屬的憤怒。其次,嫌疑人已經被控制,其對社會的危害也就停止了。此時要做的就是非常公正公平的審判,審判的時間太短難以保證公平。尤其是死刑案件,這個審判時間並不算長,現在判決已經出來了,但是死緩還需要高級人民法院來核准。嫌疑人是否供認不諱對於調查審判並沒有決定性的影響,被告口供的效力現在已經越來越弱了,因為有刑訊逼供,包庇至親等等可能,嫌疑人供認不諱只是其中一個證據,判決仍需要非常多的證據和偵查。

2、兇手已經被判處死緩,對於這個結果我認為還是比較公正的。個人的情感不能代替法律的裁決,關於這一點上面已經有很多人闡述的很明白了,慎殺是尊重人權的一種體現,其對於所有群體都是有利的。

3、猥褻罪屬於刑事案件,公安、檢察機關負有立案偵查的義務。受害者的不配合可能是因為社會輿論,以及現行偵查過程中對於受害者人權隱私保護不力。或者說這個裡面主要責任不在於之前的受害者,而在於我們的公安、檢察機關不給力。


總地來看,強姦罪顯然沒有證據支持

猥褻婦女罪和故意殺人罪均成立,考慮死刑

有自首情節,可以考慮死緩

近年來,多傾向於少殺、慎殺,除非是手段極其殘忍(碎屍)、情節惡劣(多次犯案)、社會影響極為惡劣(輿論關注度極高)的暴力案件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所以在死刑與死緩之間,合議庭根據犯罪情節、社會影響程度等綜合判斷,判處敖翔死緩並不屬於量刑畸輕。換句話說,即使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屬於量刑過重。只是「死緩」是法律所規定的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結果而已。

不管是「死緩限制減刑」,還是「死刑」,都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1. 現在已經出結果了。

  2. 因為3,猥褻多名女子但是人家都沒出來作證,有什麼用?

  3. 先想一想,如果你同班的女同學被強姦的事被你知道了,你會怎麼想,會怎麼議論她?然後再來想一想為啥沒有人報案~

P.S. 請分清楚猥瑣和猥褻的區別,猥瑣是沒有罪的。 ╮(╯_╰)╭


沒想到女性弱勢,被侵犯卻沒有勇氣自我保護。而且在中國已有法律的情況下,這種特別殘忍的罪犯。。。。。應該判什麼?大家是希望他死的,沒錯。如果法官以律師所謂「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為由不判其死刑的話,那這個人就更加該死。

反正,在生死面前,我們說話要謹慎。為了一個女孩子的的生命,為了女性被侵犯案件,大家更要站出來,用良心說話。真的讓這些女孩不要再沉默!!!


結果今天出來了http://m.weibo.cn/1517720811/3422878055907473?sourceType=smsfrom=1060095010wm=5091_0008

特別無奈,吾等平民也不知其是否為體制內人,但這樣的結果實在是,令人噁心。


作為東莞理工學院的學生,碰巧聽過處理該案校方老師的課,覺得可以一答。

一、受害者與施害者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在大陸的法律體制下,是可以考慮減刑。

二、過程是該男生躲在女廁所隔間內,受害者進入廁所後被該男生用匕首抵著脖子,這時候那個男生對受害者是實施猥褻,而未發生性行為。然後中途男生的匕首不慎掉地,受害者掙脫了,撿起匕首欲自衛,該男生害怕事情暴漏,將受害者的頭按在地上砸而致死。

三、在警察盤問時,該男生是這樣說的:沒有主觀與受害者發生性行為的意願,由於害怕事情暴漏而傷人,結果是致人死亡。

四、在大陸關於性行為的界定,有接觸說(性器官接觸),有插入說等等,沒有統一標準。

五、既然從該男生的供詞中不能證明他有強姦意願,又無旁證,再加上第一點,雙方達成和解,因此沒判死刑。

以上皆為老師透漏。

利益相關:東莞理工學院在讀本科生


我不敢不匿名 因為活著很好 你們不知道那個人家的背景 我知道 很大 不是父母 曾有人斷言他關不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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