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方面警察是否應該帶著感情執法?

最近重溫《營盤鎮警事》一劇,劇中派出所所長范黨育與刑偵中隊隊長趙光明是兩個人設相反的角色:

范黨育經常帶著人的感情去處理一些問題,往往把問題處理的很好。

趙光明堅持執法者應有的威嚴,不能帶著感情執法。

下面貼一段劇中他倆的對話:

范黨育:在治安方面啊,我還是那句話,警在先,察在後。

趙光明:不是,我還是持不同意見,我覺得啊,咱們作為執法人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吧?既然執法了,就不能有任何感情色彩,你這總是帶著感情去執法,那你必然會造成混亂,造成不公平,是不是。

范黨育:


所以范黨育不守法,趙東來做了局長

其實吧,我在治安口也幹了一段時間,勉強說說,一般來說,治安方面,治安處罰,主要是黃賭毒,帶感情執法肯定不對,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遇上熟人朋友,有些同志可能會拿不準,我沒遇上過熟人朋友,不知道會不會有感情執法。但有一點,毒,是不可能放過的


人又不是機器。


能不帶任何情感執法的只有機械戰警,不服從命令直接處置,有部科幻短片,講的就是機械警察執法。

但是,只要是活人,就會有情感,哪怕是反社會人格障礙的人,也是有一定的情感。

既然是有情感的,那麼工作時候就需要盡最大努力避免情感用事。

大多數行業都適用上一句話,包括公安行業。


等等,機械戰警真的問世了嗎?


所謂人性化執法後果就是自以為化解了一個矛盾,殊不知背後隱隱的產生了無數個新的矛盾而不自知。

支持人性化執法的,請問說好的依法治國呢?法條都可以依個人感情選擇性執法,法律的威嚴何在?

就舉最近青島道路為暴走團讓路的新聞來說,說實話剛看到這新聞簡直刷新了三觀。

暴走團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明顯違法,明明是違法行為不處罰,居然讓守法的機動車主給違法的暴走團讓路,說好的依法治國呢?暴走團走機動車道上,違法在先,你交警部門不去制止處罰,居然還貼心的給他們提供幫助,真夠人性化的。

更刷新三觀的是,青島交警居然還找出法律依據來了,這違法的居然違出了法律依據來了,真是不免讓人感覺法這東西變成了人嘴兩張皮,怎麼說都能說得通的東西了。法律的尊嚴何在?

我覺得所謂人性化執法就是和稀泥,誰都不得罪,您好我也好,大家都高興,問題您高興了,我們這些看似無關的吃瓜群眾就高興不起來了,您以為人性化執法是好事?其實講白了人性化執法就是拿吃瓜群眾,沉默的大多數的利益來「維穩」事件的過錯方,讓過錯方「不鬧」,受害的是大眾。

這樣的例子太多了。

為了滿足廣場舞大媽跳舞和年輕人打球的要求,居委會把小區前空地分配給大媽固定地點,這樣看起來很美好吧,既滿足了大媽跳舞的要求,大媽不鬧了,又滿足了年輕人打球的要求,大媽不去占球場年輕人高興了,皆大歡喜,真的是嗎?原本晚上在空地散步遛彎遛狗的朋友只能呆在家裡了,原本晚上下班累得要死的上班族不得不忍受新的噪音了。說什麼人性化執法,還不是出賣弱勢群體的利益去安撫強勢群體?你上班族不高興?反正你們也沒有廣場舞大媽的組織性和戰鬥力,不犧牲你犧牲誰?

道路上不也是嗎?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機動車,很多地方把原本兩車道的路擴建成四車道,哪來的地兒呢?不好意思了,原來的非機動車道和綠化沒了,變成機動車道了,這下子機動車車主們高興了,再也不堵了,是不是很人性化?問題是你把非機動車道弄沒了,你讓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在哪開呢?上天嗎?結果就是兩輪車騎上了機動車道,跟小汽車搶道,車主們又難受了。不搶你搶誰?不上機動車道,難道上人行道騎?在機動車道電瓶車車主是弱勢群體,出了事兒有機動車車主賠錢,到了人行道上,出了事他們可就不是弱勢群體了。

這樣的人性化執法您要嗎?

PS:剛剛寫的時候搜索青島 暴走團 限行 搜到一篇雄文 請各位知友賞析

閃電評論|「限行讓暴走團」體現城市治理「善意」_山東新聞_大眾網

社會群體的訴求各不相同,車有路權,人也有路權,不能過於傾斜某一方,而刻意壓抑另一方,應求同存異,適當妥協,探索出合理的利益平衡點。「暴走團」 是市民的健身方式,反映出社會經濟發展後,市民對休閑健身的欲求,應理解和支持。在城市可供健身活動的公共空間不足的環境下,有條件的釋放道路空間資源,限時供 「暴走團」 使用,乃是具有積極意義,亦體現城市治理的善意。

車有路權,人也有路權」,這句我實在看不懂,車有路權,沒錯,但車的路權是什麼權?是機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的權利,這是有限定的,機動車,機動車道,機動車道的路權不可能包括人行道吧?人也有路權,沒錯,問題人的路權是那裡?是人行道,既包括機動車道兩側的人行道,也包括過馬路的人行橫道斑馬線,問題什麼時候行人的路權擴展到機動車道了?這兩個路權是一回事嗎?


如果被抓的是個30歲的外地男子,兩年前拋棄了妻子出去找小三,現在他賭博花光了所有的錢,在地鐵里偷東西被抓,所有人覺得他罪不可赦恨不得槍斃。

如果被抓的是個30歲的外地女子,兩年前老公出去找小三,拋下了她和她兒子,母女倆沒錢吃飯在地鐵里偷別人錢包被抓,所有人都覺得她情有可原。

同樣是盜竊,人們總是帶著個人感情去衡量法律,把以人為本變成了"以眾為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知道去要求執法者,可你自己做到了嗎


當然依法治理,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可以略微變通一下。

可旁觀者對基層警察有感情嗎,肯給他們一條活路嗎?肯寬容他們的點滴失誤嗎?肯諒解他們也是普通人,也有緊張疲勞的時候嗎?肯理解他們的人性嗎?不肯,誰都不肯。然後警察個個學會自保了,學會和稀泥了,沒有威懾力了。

愚民還當贏了,打敗權力了,殊不知被損毀的只是維護秩序維護治安的長城。不信就看看,旁觀者一樣會遇到事情一樣會嘗到苦果,然後就再來大罵警察不管事。惡性循環,如此而已。


周科長和趙局長


不是是否應該,而是應當盡量減少。

人是感情動物,帶感情是必然的,但主觀上一定要明確避免被感情影響,人當然做不了機器人,但更做不了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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