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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保理是誰付利息?

想知道 保理和反向保理在付利息上的區別 有么銀行做此業務的


回答這個問題前, 我們先來看看有沒有"反向保理"這個業務?

保理就是保理, 沒有甚麼正向反向之說! 所謂的"反向"的意思應該是指保理商業務推廣時, 從買方下手, 保理商端出牛肉給買方爭取與買方的供應商合作保理業務的機會!

舉例來說, 富士康的供應商出貨給富士康是放帳交易, 保理商找到富士康請他提供供應商名冊, 請富士康出面跟供應商說: "嘿! 親愛的供應商們, 以後出貨給我, 應收帳款請都轉讓給XX保理商, 以後我會付款到XX保理商的專戶"! "如果你們想融資, 請直接洽XX保理商, 跟我富士康無關"!

聰明的保理商為了想提前獲知富士康的"付款意願", 會跟富士康打個商量說:"我收到應收帳款轉讓之後, 等你貨物驗收完畢, 我馬上簽發一張匯票給你, 我是收款人, 你是付款人, 然後請你承兌這張匯票". "只要你承兌了, 我可以給你0.5%的承兌費!"... 保理商收到這張富士康承兌後的匯票, 打個電話跟供應商說: "我幫你提前要到富士康的還款票, 如果你要的話, 我把票背轉給你, 費用是1%! " 如果供應商想融資, 自己拿著這張票去找銀行, 貼票的利息當然是供應商自己負擔.

有些買者想要延長供應商的帳期, 但是又不願意自己直接去跟供應商談判, 透過保理商來出面. 跟供應商交換的條件是延長的帳期由買者來吸收(資金)成本... 也就是利息由買方負擔, 提高供應商願意配合的意願. 不過這種情形的話保理商該怎麼跟買方收利息呢? 畢竟保理商沒有跟買方直接簽約(保理協議仍是跟賣方簽), 買方要付利息, 總是得要有個合同才能對外付費用吧?

這的確是一個麻煩事兒! 一般的做法是直接讓買方在貨價中就把利息加上去, 這樣保理商還是直接從賣方端收利息比較名正言順! 不過增加的利息綁進貨價裡, 賣方還要多交這一部分的增值稅給政府, 雖然不多, 但是賣方難免會心裡不舒服! 萬一遇到有些賣方是cash rich的不缺錢, 你讓他借錢他也不願意, 更是增加了實際操作上的困難度!

不如把"反向保理"這個做法改成提供一個"透支額度"給買方(事先簽約), 帳期也不用調長, 在原帳期到期後保理商融資一筆錢給買方, 融資的款直接拿來付給供應商, 利息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跟買方收了!

不過這個做法保理公司不能操作! 只能是銀行才有這個業務種類.


買賣雙方誰實質獲益,誰承擔成本;都獲益,都分擔。

買方獲益的情況下,名義利息是賣方承擔的,但可通過價格條款或其他約定進行補償。


保理行業誰付息這個問題,往大了說其實就是保理業務項下成本誰來承擔的問題。而對於這個問題,一般而言合規上不存在禁止性規定,設計保理產品時,誰來承擔業務成本,除了當事人自身的還款意願和成本核算外,保理公司至少需要考慮以下三個問題:

1.保理業務由誰來發起推動?

2.保理公司向誰催收更有抓手?

3.稅負抵扣上當事人是否有特殊要求?

回歸題目,反向保理作為一類保理公司和債務人預先簽約確權的保理業務類型。設計保理成本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需要考慮引入保理的動因是什麼?

一方面,如果以買方希望延長供應鏈賬期,發起保理業務,業務成本由買方承擔效果更好,否則即延長名義賬期,又要承擔保理業務成本,在不變更交易價格的前提下,引發供應商的反彈幾乎是必然的結果。

另一方面,如果是供應商融資困難,反向保理就是為了便於保理商和債務人確權及進行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筆者認為保理業務項下成本最好由供應商承擔。因為債務人的確權和變更回款賬戶等保理業務項下程序,本來就不是債務人基礎交易的應有義務,業務設計還要額外增加保理業務成本給債務人,簡直是不合邏輯。


從表面上看一定是誰融到資了,誰付利息。

但實質上,是哪方有意願,哪方得利,就由這方來承擔這部分成本。如:買方有需求,發動保理,一定會與賣方談妥這部分的成本以收購價格的下浮來彌補。


如果你說的是現在那種實質上給央企做表外授信的「保理」業務,那利息其實最終是央企的供應商承擔了,層層剝皮之下10-15%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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