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惡意欠薪問題?
01-14
某中部城市,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大半年沒發工資,已離職。
1. 離職單據上人事部和財務部已經明確寫了欠我們多少錢?但是未拿到老闆簽字蓋章的最終版本,他就是不簽字不蓋章。2. 勞動局申訴仲裁無效,老闆不理不見勞動局工作人員多次。3. 本地媒體已經報道,公司說儘快解決,然後沒有然後了。4. 部分人起訴了,但是仲裁還有45天的調解期?不理解。5. 共欠薪100多人,大概總額有3-5百萬。
該公司還每天開張,老闆照常上班,就是對於欠薪的答覆是明年有錢了再解決,這答覆和沒答覆一樣。請問對於這種老闆,該怎麼合理合法地討薪呢?不是惡意欠薪幾萬就可以對老闆進行刑拘嗎?退一步,工資拿到不拿到無所謂,我希望法律能去管管這種人。文明維護自己權益,勞動法保護大家權益就這麼難嗎?謝謝大家。
謝邀。
提問里很多東西表述矛盾,應當是缺少基本的法律概念。但我很鼓勵勞動者依法維權,而不是打橫幅遊行,所以盡量耐心作答。大致是這樣的:Q1:離職單據上人事部和財務部已經明確寫了欠我們多少錢?但是未拿到老闆簽字蓋章的最終版本,他就是不簽字不蓋章。
A:(1)該離職單即使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是很有力的證據。(2)證明已經足額發放工資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3)所以,老闆不簽字蓋章不影響你申請仲裁或訴訟。Q2:勞動局申訴仲裁無效,老闆不理不見勞動局工作人員多次。
A:(1)勞動仲裁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該委員會一般確實是設在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內的,但不存在仲裁無效的問題。如果雙方對仲裁決定都沒有起訴,可以將仲裁決定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2)申請仲裁後,並沒有「勞動局工作人員見企業負責人」的程序,相反應當是用人單位派人參加仲裁開庭,提交證據。(3)從提問所述情況,可能並不是申請仲裁,而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而監察大隊約見不成後並未進一步採取措施。如果是這樣,可以繼續向上一級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Q3:本地媒體已經報道,公司說儘快解決,然後沒有然後了。
A:對一些不重視和不依賴聲譽的企業老闆,登報可能確實沒有太大作用,但登報可能會促進勞動部門的介入及加大查處力度,這個看你們找的媒體怎麼寫稿子了。Q4:部分人起訴了,但是仲裁還有45天的調解期?不理解。
A:(1)起訴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與仲裁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環節。(2)沒有關於45天調解期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3條規定的是: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這個應該很好理解,受理後總得有個審理期限,不是你們今天申請,當時就作出決定,這個期限就是45天。在這個期限內,仲裁庭組織雙方調解是正常程序,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在期限內作出決定。Q5:請問對於這種老闆,該怎麼合理合法地討薪呢?
A:申請仲裁和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都是合理合法的途徑,只是你不懂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沒有請律師,所以有前面的疑惑。Q6:不是惡意欠薪幾萬就可以對老闆進行刑拘嗎?
A:(1)《刑法》規定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構成要件網上有很多介紹,可以自己查詢或詢問當地律師。(2)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處罰手段。如果認為確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並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措施。PS. 法院的執行力度總體還是在不斷加大的,對拒不履行執行文書的,並不一定得不到解決。希望這一塊兒工作能越做越好,真的象新聞報道這樣:http://news.ifeng.com/a/20141225/42796231_0.shtml謝邀,對於勞動法的問題確實不熟。樓上的回答很贊了。欠薪不外乎就是勞動仲裁與訴訟,勞動仲裁前置(必經)。仲裁結果出來後,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對於欠薪的清理力度是不斷在加大的,要相信政府。
關於相關的程序問題,樓上已經回答很全面了。故提供刑事責任方面依據供你參考。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根據你的陳述,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政府有關部門已經責令支付,而公司仍沒有支付的,可以報案追究刑事責任了。
關於這裡的政府有關部門,個人認為,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其他相關的政府機關都可以。解決不了
前老闆欠我們同事六七十人,一兩百萬的工資,從去年開始仲裁,到今天為止,拿到全額的人不超過五個
前老闆一直以各種理由拖欠,態度也非常囂張:我可是有限責任公司,我也是有限責任人,你去仲裁你去告吧,反正公司賬戶沒有錢
強制執行的人太多,法院已經把前老闆加入了失信人黑名單,然後並沒有用
他又用他妹的名字開了個公司,仍然瀟洒的拉融資
我們被欠的同事,一日一日的跑勞動局,跑法院,跑社保局,找律師,仍然沒有效果
現在只寄希望於前老闆良心發現了,不過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他有良心……
她(老闆)說她給了,我不信,咋辦?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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