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親生父母或者監護人虐待未成年兒童,社會和政府都有什麼方式拯救孩子?國外有成熟的方案借鑒嗎?

具體情況見這個知乎專欄——老師,求求求您,不要告訴媽媽,否則我回去會被打的更厲害

從事件上來看,這件事是個體的,特殊的,但是以我們的社會經驗和社會新聞來看,這種事情又是普遍的,需要成熟方案來解決的。

希望有知友能夠指教——

遇到這種事情,非監護人可以做哪些事情?

政府或者執法機構有沒有強制執行的辦法或者有效措施?

剝奪監護權有法可依嗎?剝奪監護權後,孩子的生活有保障嗎?

可以為孩子重新尋找收養家庭嗎?

有沒有辦法懲戒虐待孩子的監護人?


在寫《長沙親母虐待女兒的背後:親愛的小孩,請不要哭泣,我們給你溫暖》一文中,找到在針對孩子喜歡「小題大做」的美國一些法律和做法,可以供參考一下:

1874年,10歲的美國小女孩瑪麗遭受了養父母的嚴重虐待和忽視,經常性地被野蠻毆打和鞭責,不許外出與其他兒童玩耍,只有一件舊衣服。一位傳教士在走訪時了解到小瑪麗的境遇,決定出手解救。但是警察局和兒童慈善機構都以無權干涉家庭事務為由拒絕了傳教士的請求,最終在動物協會工作的律師幫助下,小瑪麗才得到了妥善的安置。

「瑪麗案」成為美國兒童保護制度的肇因,隨後美國迅速開展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

從此這個世界強國針對兒童的暴力,進入「小題大做」的時代。1875年, 紐約兒童虐待預防協會作為專業保護兒童的民間組織正式成立,該協會促使美國數百家致力於保護兒童的非政府組織陸續成立,並逐步開啟了美國立法遏制「虐童」行為的制度大門,1899年,伊利諾伊州建立了第一個保護受虐兒童的少年法庭。

在1912年4 月9日,威廉?塔夫脫總統簽署了由國會通過的法案,美國兒童福利局正式成立,這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處理兒童問題的政府機構。設立之初,兒童福利局的工作重點在於調查與報告各種兒童福利與生活問題,特別是調查嬰兒死亡率、嬰兒出生率、孤兒問題、青少年犯罪和少年法庭、遭遺棄的兒童和私生子、危險的職業、童工的事故和疾病、就業、事故對兒童的影響等問題。在兒童福利局的調查下,美國先後出台了多項法律,如1917年的《聯邦童工法》、1921年的《聯邦嬰兒法》以及1935年的《聯邦社會孕婦與嬰兒福利法》等等。

隨著童工、嬰兒死亡率等問題的不斷解決,兒童福利局的職責亦隨之變化。現如今,兒童福利局承載了更多的管理職能,其關注的重點也逐漸轉移到了防止父母虐待孩子上來。而對於什麼才是虐待,美國於1974年通過的《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案》中有著明確的定義:父母或看護人近期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兒童死亡、受到嚴重的身體或情感傷害、遭到性虐待或性剝削,及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的作為或不作為。

美國對兒童虐待的定義規定得非常嚴格,虐待的種類也劃得很細,根本的是因為美國政府以及社會非常重視兒童的健康發展。美國的孩子,不屬於父母,而屬於國家,父母以及監管人沒有權利對兒童動手指頭或辱罵。

美國鄰居愛舉報,「虐待兒童「人人管基本上已成全民共識。如若不舉報,很可能會被訴諸法律。

《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案》中明確規定,任何人「有理由相信」或者「有理由懷疑」一個兒童受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虐待時,均有義務向有關機關舉報。鑒於虐待兒童的案件常常發生在家中,隱蔽性較高,一般人很難界定父母是否對孩子造成傷害。而在1962年,兩位美國的兒科醫生Henry Kempe和Brandt Steele在美國醫學協會雜誌上發表了里程碑性質文章《受虐兒童綜合征》,闡述了虐童以致死亡案例,建立了辨識受虐兒童綜合征的醫學和心理模型 。1963年到1967年,根據這兩位醫生描述的辨識準則,美國各州先後制定受虐兒童責任舉報法。

美國兒童傷害就醫流程:即便父母送醫,也須依法隔離檢查是否存在虐待。

早期,各州法律僅規定了醫務人員具有報告的責任,之後的修訂法案《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案》中一些與兒童密切接觸的人員,例如教育者、虐待諮詢的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警察、商業攝影、製片等行業從業人員等,也被列入了責任舉報法中。這些人如果在工作過程中,懷疑某個孩子受到了肉體或者精神上的虐待,必須在一定時間之內(通常是24小時之內)電話報警或者聯繫兒童保護組織,然後在36小時內完成書面報告遞交於兒童保護局。正是這些條例帶來的「全社會隨時監督、舉報可疑兒童虐待」的社會氛圍,也正是因為這樣的規定,才使得美國的鄰居在中國人看來特別愛「管閑事」。

美國少年司法和少年犯罪預防辦公室首席副主任麥樂迪·漢斯在2014年在北京出席會議時表示,從2008年到2012年,美國兒童虐待受害率下降3.3%,在340萬起兒童虐待報告案中,30%經調查是真實的,59%為專業人士彙報的。

美國有小瑪麗,而中國則有小蘇麗,只是我們的小蘇麗沒有小瑪麗這麼幸運,不僅被虐待致死,死後七年還被其母扒了墳。

青海省西寧市女童蘇麗因受親生的母親燕志雲長年虐待,並以熱油燙傷喉嚨,於1993年3月10日凌晨在家中死亡。蘇麗死後,燕志雲被判七年,七年後,燕志雲居然親手扒了小蘇麗的墳!

2015年,姍姍來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出台,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今後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幾年下來,我們並沒有看到這部法律起到很大的作用,其原因則是在中國這個清官都難斷家務事的社會,家庭暴力不僅很難被認定,更是被孩子不打不成器、夫妻打架鬧矛盾是家事的等理由擋在門外。

回過頭來看當年的蘇麗一案,在鄰居街坊、街道社區明知其母瘋狂虐待的情況下,不採取強制措施,而是選擇了一次又一次的上門勸說,導致小蘇麗悲慘死去的結局。這無疑諒是相關人士,不想去管別人家事的思想在做怪,把希望寄託到勸說上,而不是通過法律手段剝奪其母親的監護權,挽救小蘇麗。

我們現在可以說小蘇麗有當年的背景原因,但反家庭暴力出台一兩年了,在頻繁曝光的虐童案件中,我們卻很少看到針對家庭暴力採取過有限的強制措施和懲罰手段,針對施暴者,政府方面更多的還是警告,教育等「傳統方式」,作用微乎其微,更不用說苛刻的剝奪監護權法律。

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七種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誰可以申請撤銷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以上個人或機構均可申請撤銷監護權。

五、剝奪父母監護權後由誰撫養孩子?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同時,《意見》還明確,虐待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可永久剝奪監護資格。

剝奪監護權,就意味著需要有配套的政府主導的撫養和領養政策,但在我國這方面,相信大多數人都有所聞,並不是很完善。因此在我國真正剝奪親生父母監護權的虐待案件,屈指可數。從廣泛的角度來講,反家暴需要社會大眾共同參與,但是法律條文對家暴,以及虐待的定義模糊和寬鬆,是社會大眾無法也不敢介入的一大原因。

我們制定相關的法律,更需要向美國一樣,對於一切虐待兒童的事件「小題大做」。允許社會民眾也參與反家暴,只要就制定「有理由相信」或者「有理由懷疑」身邊的人遭受家暴,就應該通報的舉報的法律。只有這樣才能幫助到那些正在被虐待的兒童,避免文明社會再出現蘇麗事件。

國外有成熟的方案或許難以借鑒,但每個人推動一點,終究有一天我們也會進入那個「小題大做」的時代。


剛剛寫了關於監護監督的學年論文,拋磚引玉。

我國《民法總則》在第36條將根據法院能夠根據申請,作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以及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的情形做出如下規定,「(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主要對監護人嚴重侵犯被監護人權利和未合理履行監護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並以「其他行為」作為兜底條款。

第36條同時對「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的範圍進行了規定,即「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由此可見,法律規定的實施監督的主體主要包括被監護人的利害關係人、政府機構、自治組織、社會團體等。

也就是說,針對題目中的事件,小女孩的其他親屬、居委會、學校、醫院、婦聯、當地民政部門都有權利向法院提出撤銷小女孩父母監護權的權利。法院經過審核後,如果認為滿足條件,可以撤銷小女孩父母的監護權,安排臨時的監護措施,最後按照最有利於小女孩的標準指定監護人。

而難辦的地方也在這裡。實施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的標準,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是否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需要進一步的認定,對於認定的標準我並不太清楚,但是題目中的小女孩雖然遭受了虐待,但後果可能並不是非常嚴重。

另外,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撤銷父母的監護權,安排新的監護人,其他親屬、居委會、婦聯等都可以被指定成為新的監護人。但是依照現實的情況,這樣的指定是否真的能夠起到最好的作用,我們不得而知。我個人認為如果小女孩的父母毫無悔改之意,小女孩的監護權被指定給新的監護人會更好。但是畢竟監護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監護人的職責關係著被監護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實從親生父母開始虐待自己的孩子的那一刻,我們就都已經輸了。

最後對題目中的問題加以回答:

1.遇到這種事情,非監護人可以做哪些事情?

如上所述,具有資格的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其他人可以通過向具有資格的個人或組織進行反映,或通過報警改善狀況、固定證據。

2.政府或者執法機構有沒有強制執行的辦法或者有效措施?

政府的強制措施需要等法院決定是否撤銷監護資格後實施。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監護人涉嫌虐待罪,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逮捕。

3.剝奪監護權有法可依嗎?剝奪監護權後,孩子的生活有保障嗎?

有法可依,法條如上所述。孩子的生活能被基本保障。

4.可以為孩子重新尋找收養家庭嗎?

同樣需要法院做出撤銷父母的監護資格的程序後,指定對孩子來講最合適的監護人,進入正規程序後才能進行。

5.有沒有辦法懲戒虐待孩子的監護人?

如果題目中的父母構成虐待罪的話,可以由相關的個人或機構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

可能有所謬誤,希望有對這一方面更為了解的朋友加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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