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患糾紛?

最近醫院內發生了很多起醫患糾紛。鬧的凶了,屍體放在病房裡很多天。死者不能入土為安,活著的也倍受煎熬。醫生護士提心弔膽,家屬也無奈痛苦。誰有錯?又哪裡靠嘴說的清楚。出現了醫院和病人家屬耗著的現實。有沒有人可以講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做的比較好的醫院又是如何快速化解醫患糾紛?


首先回答一下法律規定問題,關於醫療糾紛處理,目前沒有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視作一類民事糾紛的話,參照民事糾紛處理就好了。

現有的法律最接近的有這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個條例還是偏重於行政方面的,但對糾紛和賠償也做了一些規定。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但是,目前醫患糾紛最大的問題在於,根本不按法律辦事,這裡面的原因比較複雜,有法律的原因,也有大環境和體制的原因,等等。

  1. 全民法律意識的問題。這個有歷史的原因,也有政府教育思路的原因,還有法治體制的問題。有的話也不能多說說深,其總體結果就是全社會更相信權力(包括暴力權力)而不是相信法律能解決問題。所以一旦發生醫患糾紛之後,患者方甚至是醫患雙方都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或者相信法律途徑能解決糾紛。比如說,患者方一般都不會同意走醫療事故認定的途徑,這裡的原因下面詳述。
  2. 雖然絕大多數糾紛其實並不屬於醫療事故,但基於現行的體制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患者更容易相信是醫院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事故鑒定方沒有公正的進行鑒定。首先,醫療事故的判定方式衛生行政部門,技術鑒定方是醫學會。而基於目前的體制,大部分公立醫院都是屬於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而醫學會也是屬於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的,參加鑒定的專家也是大部分來自於其他公立醫院。對同一個地區來說,大部分人員和涉事醫院醫生一般來說起碼是熟悉的,造成了很大一部分患者的不信任。
  3. 說了醫患糾紛的事,再說說醫患矛盾的事。個人認為醫患矛盾的根源在於醫療資源的不均衡。這裡面既有分布的不均衡,比如說地區差異、城鄉差異、水平差異,最終造成的結果就是大部分群眾對所能享受到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再往上究就是國家醫療和社會保障體制的問題,這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就我國而言,建國後大部分時間人民能享受的是低水平下的較為平均的公費醫療。然後醫改在市場化與公益性之間搖擺不定,整體醫療水平雖然有了很大提升,但是政府投入相對不足(既相對有些發達國家比例不高,也相對全民需求有很大差距),公費醫療政策改為社會化醫療保障,雖然割裂到個體來看,能夠得到的醫療服務水平較20年前其實是有了質的提升,但就均衡性和公平性來說,民眾普遍感覺失望。這個醫改結果其實是和社會改革的結果相似的,就是由低水平下的平均向較高水平的差異分布變化,大部分人在感覺到水平提高的同時,對平均化分布的打破更為敏感。
  4. 上面扯遠了,下面具體說說醫療的事。醫患矛盾最重要的兩點在看病貴和看病難,這裡既有醫療資源分布的問題,大醫院好醫生少;也有醫院投入不足的問題,不少醫院必須市場化運作來維持自身運作和發展;還有國家醫藥政策的問題,藥品價格和招標的事不能細說,其實葯價的很大一部分都是流通成本也不是秘密。同時,患者迷信大醫院和分級診療制度的形同虛設也進一步加大了高級醫療資源的需求緊張,去醫院排一天隊做一小時檢查看一分鐘病是常有的事,是人都不會滿意。反之醫生半天門診看五六十甚至上百號病人,醫院科室的創收壓力,正當收入的不足,灰色收入的誘惑等等,雖然大部分醫生都能用職業的態度看待患者,但顯然不能得到滿意。
  5. 同時,在醫療領域造成矛盾的原因還有就是信息的不對等和患者及家屬的心理預期。在消費品生產銷售領域普遍存在著消費者的信息弱勢,但在醫療領域這個信息不對等基本是一邊倒的,對於沒有系統醫學知識的患者來說,一般來說職能選擇聽從醫生的,就算不聽這個醫生的,也還是得聽那個醫生的。現在有個新的情況就是許多人可以從網路上了解到一些,但是沒有系統醫學知識的人在面對網路上紛繁複雜良莠不齊的信息的時候,基本上沒有辨別能力,反而可能因為降低對醫囑的依從性而導致新的傷害。
  6. 關於患者的心理預期。醫學是一門研究人體的科學,但目前人類的水平僅僅做到結構熟悉,機制了解而已,再加上每個人個體的不同,即使每一位醫者都百分之百的用心,也不能保證不出現意外情況。但是對每一位患者及其家屬而言,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他們遭受的損失都是無法承受的。
  7. 瞎扯了許多,對於醫患糾紛的處理。現在最大的問題也就是不依法辦事。除去個別全國首屈一指的大醫院,非常牛叉,一律走法律程序,但也要收到輿論和社會的壓力,比如前幾年的北大第一醫院事件。但是對於大部分醫院來說,都是以息事寧人為主,有時候這也是和諧政府和諧社會的要求,醫院的不合理退讓很大程度上也催生和推動了醫鬧甚至傷醫等行為。政府官員基於自身政績和治理的要求,對醫鬧等採取了容忍和妥協的態度。

因此,就目前的社會環境而言,大多數醫院對醫患糾紛的態度,視患者的傷害程度,對造成死亡或者傷的,一般而言不論責任均給予一定的賠償或者補償,其額度一般視所在地經濟發展情況,如果患者方要求過高的,由政府或者衛生部門出面調解,達成雙方可以接受的數額。公安機關予以輔助,在患者方過分的情況進行適當的打擊,並維持秩序。當然,最終都是進行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醫患糾紛其實是很簡單的一類個糾紛,其主要衝突體現在:患方所遭受的損失院方不能承擔,因為醫院覺得這個損失不是醫院造成的。


醫生普遍不負責,病人素質低不會以恰當方式維權。中國最無法無天的兩個行業就是醫生和中小學教師


現在中國國情來說不管誰的錯,衛生局會說你拿錢擺平,法院也會說你拿錢擺平,基本最後都會賠錢,賠多賠少的問題,所以現在醫鬧暴增,是縱容出來的,我是患者的話我也鬧有錢拿為什麼不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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