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有何區別?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在中國的內在差別 上文取自百度文庫。文中說監管部門不同,統計科目也不一樣,能否更明確一些?


以下內容為轉載

作者:沙泉

鏈接地址:「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在中國的內在差別

來源:《現代租賃》網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均來自同一英文單詞「Financial

Lease」的翻譯。只不過在中國,因金融監管體系的特性,以及對租賃內涵的認識不同,才產生了差異。表面上看其差異不大,但實質上看,不管是經營管理,還是行業監管,區別還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的定義是一樣的

不管是哪種租賃,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同屬《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出賣人和租賃物件標的物,均由承租人選擇,從法理上沒有任何區別。

2、業務操作原理是一樣的

企業要依法經營,在操作上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雖然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則上沒有什麼不同。沒有離開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3、會計的定義是一樣的

會計注重的是實質勝於形式,因此不管怎麼變,叫什麼名字,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辦。因此也不會有區別。

4、稅務部門的定義是一樣的

國家要依法徵稅,企業要依法納稅。稅法的依據來自法律,法律沒有不同,稅收的徵收政策也沒有什麼不同。不管是「金融」還是「融資」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後,被劃定為

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範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範圍。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監管部門不一樣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

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和監管,實際上只能做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雖然有類似資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風險控制限制,但終究是對借款的限制。對於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的租賃公司來說,一個借款單位,真正能借到的資金比例(瞬間除外)一定小於1:10。尤其是資信不足的租賃公司,這個比例更低,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

而這一切都是由放款單位根據借款單位的信用決定的。

由此可見: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這是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由此產生的政策性和經營性差異也就不足為怪了。

只不過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資租賃等同於此金融租賃,不要以為報道融資租賃的消息等同於報道金融租賃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賃的資金銷售,等同於融資租賃的物件銷售。不要再奇怪租賃額以幾何爆炸方式增長那麼快,而租賃的市場滲透率卻沒有太多長進的原因。

2、財稅政策不一樣

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餘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一般準備的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綜合考慮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的1%。」,一旦出險「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資產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3、國家統計口徑不一樣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金融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可能有人對此質疑,但不放在這兩個門類又能劃歸到哪去?新增租賃固定資產肯定不會認定為金融租賃信貸資產,反之亦然。

只有在國家統計局統計的數據上才能找到這種分類的差異。

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情況」月度統計中,新增固定資產,金融租賃的數據在「金融業」的統計中,融資租賃的數據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的統計中。兩者不能混搭。這個分類原則與監管部門的劃分是統一的。不會產生混亂的。

要注意的是上述統計是累計新增固定資產的統計,不是租賃額的統計。不是新增固定資產的出售回租或租賃都不在這個統計範疇。儘管統計部門做的還不細緻,不規範,許多數據統計不上來。但要計算租賃的市場滲透率,應從此處獲取數據才權威性和可比性。

三、差異化的結果和對策

1、監管不一樣,業務主導模式就不一樣

不同的監管方式導致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機構租賃公司在信貸監管體系下注重租賃規模,注重用信貸標準經營租賃,忽視對租賃標的物的重視。融資租賃公司對物的關注遠大於金融租賃公司,尤其是廠商租賃,更顯突出。

要求把放款單位的金融租賃公司做的像借款單位的租賃公司那樣

,在信貸的監管機制下,實在難以轉變。因此主要的客戶群還是在大型國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設上。

借款單位的融資租賃公司把自己包裝成放款單位,也離不開

融資成本高河融資規模被限制借款的現實。因此更多收益來自貿易、服務和資產管理環節。主要客戶群來自優質的中小企業。

2、真租賃與假租賃的區別

(1)假亦真來真亦假

因為目前大部分租賃資產屬於信貸資產,大部分租賃交易結構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為租賃實為貸款」的真假租賃的爭論。

融資租賃交易中,因其具備金融資產特性(含利息,資產隨利率和時間推移增長)出售回租確有信貸功能。只要嚴格按照《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操作。沒有什麼真租賃、假租賃之說。

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融資成本、客戶資源、風險控制、人才素質和監管限制等綜合因素,影響著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只要收益有保障、風險可控,就算是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在資金成本高的情況下,也可以做高租息的出售回租業務,把租賃做成「高利貸」。

問題在於融資租賃的好處與信貸相比在於:租賃公司同時擁有債權和物權。通過對物權的處置,可以彌補債權方面的損失,從而降低了對承租人信用的過度要求。填補了信貸客戶被刷下來的優質客戶的市場空白。

租賃公司給出資人提供一個收益和安全都適中的放款平台,租賃公司從中獲取做租賃項目的資金來源。融資租賃與信貸本是互補關係,若都把租賃當信貸做,最大的問題就是與銀行競爭優質客戶。而一般的融資租賃公司遠沒有銀行那麼多分支機構來採集長期跟蹤的優質客戶,加上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過濾一遍。剩下給其他租賃公司的優質客戶就很少了。融資租賃公司的客戶群很難與金融租賃的客戶群定位相同。

(2)真實租賃原來是……

在國際上,有些國家把租賃分為真實租賃(True

Lease)和有條件銷售。真實租賃的標準為:(1)出租人對資產擁有所有權;(2)租期屆滿,承租人或以公平市價續租或留購,或將設備退還給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享受期末資產殘存價值;(3)租期開始時預計的期末資產公平市價,不能低於設備成本的15-20%;(4)租期屆滿,資產仍有兩年服務能力,或資產的有效壽命相當於租賃資產原有效壽命的20%.(5)出租人的投資至少應占設備購置成本的20%;(6)出租人從租金收入中可獲得相當於其投資金額7-12%的合理報酬,租期不得超過30年。

符合真實租賃標準的,出租人有資格獲得加速折舊、投資優惠等稅收優惠,並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轉讓部分稅收優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當作費用從應納稅利潤中扣除。因此真是租賃又稱為節稅租賃(Tax

Oriented Lease)。

真實租賃和有條件銷售在筆者看來,實際上就是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之分。這裡的「經營租賃」是非全額融資租賃(Operating

lease),而不是現在被人們誤解的《合同法》中定義的租賃(Rental)。

這種「真實租賃」因為從監管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缺失,在中國還沒有到這個發展階段,很少有人這樣操作,因此目前尚未有節稅租賃這種交易模式。

3、差異需要互補和融合

融資租賃因為用金融手段綁定了物權已經衍生的服務和資產管理。因此融資租賃的收益不僅來自金融,還有貿易、服務、資產管理方面的收入。

融資租賃不僅要用自有資金、股東信用取得的資金賺取金融方面的收益。還要賺取貿易環節、附屬服務和資產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將租賃資產銷售出去,用別人的資產獲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為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都具備的金融屬性的融資租賃。到那時,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都是在做金融業務。否則總給人感覺租賃公司(並沒做全部轉移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而是在做風險投資業務。

我們所說的互補和融合主要在於:

「金融租賃」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獲取收益外,還要爭取在貿易、服務和資產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做更多的優質租賃資產銷售給「金融租賃」公司。兩類租賃公司都應該爭取將租賃資產銷售出去(所謂出表業務),做到增大租賃資產的同時不增加信貸規模。這說明租賃公司在專業技能方面成熟了。

4、行業整體由信貸推動向資本推動轉變

融資租賃在國外是由資本推動的,在中國目前這個階段是由信貸推動的。資本推動的融資租賃,增加了固定資產的投資,帶動的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增加了運輸車輛和商業房產的需求,增加了稅收和就業。

信貸推動的租賃,因為主要客戶群還是在大型國企、央企存量資產的租賃和地方政府融資的租賃,民營經濟還是沒帶動起來。融資租賃在促進實體經濟投資方面還是沒有完全發揮出應有的重要作用。

融資租賃要健康發展,應從信貸推動向資本推動轉變。租賃公司不是為了擴大信貸規模無限制地擴大資本金,而是如何將存量的租賃資產在資本市場上銷售。租賃公司所從事的交易應該與國家宏觀調控同步運行,不應為突破信貸規模而做租賃,為突破地方政府融資規模限制做租賃,成為反周期的工具。這樣做早晚要受到限制並為此付出代價,沒有可持續發展的活力。

中國遠沒有完成工業化進程,不要總是拿現在的(工業化進程已進入飽和狀態的)國際經驗來談租賃的創新與改革。應大力發展實體經濟,提高融資租賃的市場滲透率。在支持國家經濟建設的同時,提高租賃公司的獲利能力。做到國家、企業、個人同時收益的正向發展。

以上


其實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的區別很簡單,可以這樣理解,有融資租賃公司跟金融租賃公司之分,但是沒有融資租賃業務之別。也就是說,中國有兩類機構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分別是融資租賃公司跟金融租賃公司,但沒有所謂融資租賃業務或金融租賃業務的區分,或者說沒有金融租賃業務。


本質上來說二者是一樣的,在國外沒有區別,但是在中國因為監管體系不同人為衍生出一些細節區別。

1、審批監管:金融租賃公司須由銀監會批准籌備、開業及金融機構許可證,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與財務公司、信託、證券等一樣,受銀監局、人行等嚴格監管,按銀監會《金融租賃管理辦法》執行公司治理。融資租賃歸商務部-商務廳審批,又分為內資租賃與外商租賃,是一般工商企業,按商務部《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執行公司治理,但無實質性嚴格監管,也是為什麼自貿區租賃公司多如牛毛。

2、授信:金融租賃因其金融機構許可證而身價倍增,其授信為同業授信,授信效率高成本低,其控股股東通常為銀行或巨型企業。融資租賃因為是一般工商企業故須申請企業授信,這裡因股東背景不同融資態勢也不同,央企背景租賃公司授信便捷,小微背景授信困難。其他如發債等融資方式二者均可利用,但因股東背景、資產質量不同在規模期限成本上有區別。

3、其他的細微區別其實基本都源自《金融租賃管理辦法》中對金融租賃的監管要求,比如金融租賃標的物為固定資產,商務部租賃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租賃物為動產設備設施等等。

4、業務方向:金融租賃公司因註冊資本規模大,資產增長速度要求高,通常專註於1億元起步的項目投放,如航空、地鐵、政府平台等,央企背景租賃公司因股東實力強授信充足也雷同,真實背景外商租賃如卡特彼勒、西門子、通用電氣等租賃公司專註於外資設備的業務,通常為500-5000萬。


出資法人不同,銀行背景出資成立,在銀監會監管體系下的就叫金融租賃;由民間出資,在商務部監管體系下的就叫融資租賃。它們在具體業務操作層面,並沒有絲毫的差異,只是在行政監管序列里被強制拆分。但是在自身的資源稟賦上有所差異:在負債端,融資租賃公司難以進入銀行間市場,其資金籌措能力受限;當然在資產端,可調用的資源也不一樣。因資源稟賦上的差異,所以融資租賃公司要麼保持較高的資產收益率,要麼加快資產的周轉能力,即要有很漂亮的報表,否則無法獲取持續的融資資源。融資租賃公司獲取資源的能力相對較弱,這也是其他答友提到的金租可以做飛機等大項目租賃,而融資租賃公司很難做的原因——資金額度和價格難以匹配。

縱觀目前的金融租賃公司,大多還是各大銀行為了實現全牌照、多元化和混業格局而設立的,作為一種「時髦」的標配或者傳統業態的補充,所以在戰略上並不重視,同時也沒有太大的財務追求,在作業形態上多是一種「坐商」的姿態,尤其是國有銀行的金融租賃公司。當然這兩年一些城商行成立的租賃公司倒是比較生猛。

所以在實務上感受到的不同,用一句概括:金租受監管多,價格低;租賃公司成本高,戰術活。


透過現象看本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再透過一點,可能是整體經濟以及在此基礎上的上層建築發展的程度所導致的。

在我國,證、銀、保各監各的,加上人行,商務部,金融局... 在這種各種監管N管其下的背景下,由於監管不同產生的一種獨特的分類。不是吐槽,其實現階段這種監管模式是適應金融機構的發展的,如果融租公司和金租套用一樣的監管規則,有多少小租賃公司得猝死當場。比如說,1%的撥備,融資成本立馬提升一個檔次,小租賃公司還怎麼做業務(那篇熱門文章把這個當作一種金租的優勢,額。。。是求監管的節奏嗎)。

從本質上、業務上來說是沒有區別的,正是由於監管機構不同,造成了適用法規的不同,一個是「金融機構」,一個是「商業,服務業」。也因為這個根本原因,造成了一些細節的不同:比如說融租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有時候苦逼的不能當抵押權人;比如說沒有同業拆借的低成本資金;還有種種的監管指標的不同。。。

相信假以時日,混業監管、大金融監管不會遙遠,那時候翻譯financial lease就不發愁了,融資租賃=金融租賃。

以下是糾錯環節,如果誤傷了哪位,還請包涵、指正:

監管不同導致業務模式不同——目標客戶群體不同跟監管沒關係,跟背景有關係,大型央企國企背景的租賃公司照樣做大客戶;同樣的,這些租賃公司融資也沒有多大的障礙。

租賃標的物不同——其實實務中真正的區別是,金租和內資試點可以做不動產,外商租賃不能做不動產。 租賃資產登記——租賃公司都要在人行中登網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里登記,除非你不想登,不怕租賃物」一女二嫁「,跟什麼類型租賃公司沒關係。商務部推行的信息管理系統目前來說推廣的還不是很好,沒起到實質性作用。

計提準備——其實我認為融租公司計提壞賬準備更加靈活,沒有會計準則規定說長期應收款不能計提壞賬準備。


主要的業務種類其實還是差不多的,但是金融租賃公司是歸銀監會監管的,有金融牌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來規制,這是最大的不同。而融資租賃公司則是由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除此之外,金租公司可以在同業市場進行拆借。


站在我的角度解答,金融租賃需要銀監會審批,難度很大,要求很高;融資租賃公司屬於商務部的,工商局就能審批,難度相對來說小一些,對法人股東的要求也相對小一些。但是融資租賃也屬於類金融企業,現在國家在大力整頓金融市場,融資租賃註冊要求也很嚴格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經停止註冊,天津還能註冊但是要求很高,審批部門現在也很多。但是一旦註冊下來發展前景自不必多說。


金融租賃好比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就彷彿小額貸款公司。


1監管部門不同 金租銀監會監管 融租則是商務部監管

2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

這是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

3由本質區別帶來的則是業務主導模式的區別,融租側重於「租賃標的物」金租側重於信貸標準


從業務模式上來講,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沒有區別,都是通過對機器設備(也有不動產)的融資租賃向客戶提供融資融物的服務。

但由於設立審批和監管的部門不一樣,目前國內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分為三種: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監管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這兩類設立時商務部審批的部門不一樣。

目前金融租賃較大的民生、國銀、工銀、招銀等,外商投資有遠東、平安等,內資的一般較小。

金融租賃和外商融資租賃的主要區別在於:1、融資來源,2、業務進入貸款卡。

由於融資來源的不同,金融租賃成本很低,另外金融租賃由銀行設立,主要是做為銀行業務的補充。因此目前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所做的客戶群和機器設備類型還是有些區別的。

金融租賃主要集中在龍頭企業、大項目、地方融資平台,另外可以做飛機、海洋設備等大型設備。而外商投資客戶群相對要低端一些。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範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准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准的授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範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範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準,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準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準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範圍內。


金融租賃需要銀監會審批,難度很大,要求很高;融資租賃公司屬於商務部的,工商局就能審批,難度相對來說小一些,對法人股東的要求也相對小一些。但是融資租賃也屬於類金融企業,現在國家在大力整頓金融市場,融資租賃註冊要求也嚴格起來了,如果有需要這方面公司的朋友要儘快入手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範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准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准的授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範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範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準,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準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準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範圍內。


一個是自己出去找業務,一個是母公司下發業務


經營租賃 更多只是兩方合作,融資租賃可能涉嫌三方合作的

比如租電腦、租筆記本吧,就只要乙方按租賃流程來,就可以從甲方那裡租賃設備來用了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http://www.dongao.com/zjzcgl/fdzl/201211/87707.shtml


問的問題不是「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是「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我覺得那篇文章說的基本很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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