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央行11月25日發的302號文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的通知》?


挑重點說:

【個人開立Ⅱ類、Ⅲ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Ⅱ、Ⅲ類戶)可以綁定本人I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不得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這可是給II類、III類賬戶開了挺大的口,什麼5大行、12大行聯盟就被打破了。比如我在12行裡面開II類戶,其實可以用5大行的信用卡來驗證開戶,然後再綁12行裡面的借記卡。

【Ⅱ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經銀行櫃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Ⅱ類戶還可以辦理存取現金、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可以配發銀行卡實體卡片。其中,Ⅱ類戶非綁定賬戶轉入資金、存入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消費和繳費、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取出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

Ⅲ類戶可以辦理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經銀行櫃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Ⅲ類戶還可以辦理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其中,Ⅲ類戶賬戶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日累計限額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為10萬元;消費和繳費支付、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10萬元。

銀行可以向Ⅱ類戶發放本銀行貸款資金並通過Ⅱ類戶還款,Ⅱ類戶不得透支。發放貸款和貸款資金歸還,不受轉賬限額規定。】

限額給非綁定賬戶轉出存入資金,允許發放貸款和還款,進一步放寬了II類、III類賬戶的使用許可權,與更多的場景結合。畢竟現在每個客戶僅能在一家銀行開一個I類戶,如果不放寬II類、III類戶的使用許可權,那會影響到銀行原有的業務。但是,這個限額又太低,無法滿足各個場景的需要。央行本來不鼓勵銀行輸出電子賬戶,限額的存在,導致如果使用的渠道太多很快就達到限額。電子賬戶就被定位成小額消費了,並且由於賬戶總數也有限額,不可能為每個渠道開立II類戶,那銀行就得審慎選擇合作渠道了。各位同業有什麼好方法繞開這個規定呢?

【Ⅱ類戶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是指購買銀行自營或代理銷售的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

這個表述好像把P2P使用II類賬戶的路堵住了,不過央行應該不會全部打死,有其他變通的方法吧。

【銀行可以通過Ⅱ、Ⅲ類戶開展基於主機的卡模擬(HCE)、手機安全單元(SE)、支付標記化(Tokenization)等技術的移動支付業務』】

結合前面幾點,白條閃付好像就合規了。京東走出來漂亮的一步。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在業內朋友圈上已經進行多次討論了。

I類賬戶(老婆賬戶),擁有權力最大化具有全功能的賬戶

II類賬戶(老公賬戶),可以存錢但不能取錢,且只能轉賬給I類賬戶(老婆賬戶),雖然不能對外轉賬但可以理財和替I類賬戶(老婆賬戶清空購物車)的消費;不能體現但可以在支付平台上消費

III類賬戶(孩子賬戶),只能用於小額的消費,且賬戶餘額不能超過1000元,不用擔心熊孩子亂花錢了


2015年12月央行發布392號文,時隔接近一年,央行發布302號文。

題主的問題寫錯了:

1、392號文的名稱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2、302號文的名稱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的通知》。

回答題主的問題,如何評價302號文:

第一、簡單來說,302號文是央行自392號文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規定以來最大的調整。相信大部分銀行都還在考慮對策,特別是已經開展了直銷銀行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二、302號文是央行打擊電信詐騙強有力的工具。

第三、直銷銀行業務可能成為歷史,因為後續銀行客戶大部分用戶都擁有II類賬戶,而且II類賬戶將替代I類賬戶成為主流。可能在未來某個時間點I類賬戶相對II、III類賬戶來說少得可憐的時候,可能I類賬戶就被徹底清除出歷史舞台。因此直銷銀行業務也就變成手機銀行業務。

第四、央行發布302號文的真正目的是大力發展國內小額網路支付業務與移動支付業務。II、III類賬戶只是央行實現這一目的的工具而已。

回答完畢。下面是對302號文的詳細分析,若感興趣可繼續往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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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一】「個人開立Ⅱ類、Ⅲ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Ⅱ、Ⅲ類戶),可以綁定本人I 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不得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分析}:

現在大部分商業銀行所開立的II類賬戶都是根據392號文要求綁定本人I類賬戶進行身份驗證,因此302號文提到可以綁定本人I類賬戶進行身份認證並不稀奇。有意思的是,以後可以採用信用卡作為驗證手段,因為392號文明確指出信用卡不能作為開立II類賬戶的驗證手段!根據261號文,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I類賬戶,因此信用卡作為新的驗證手段登上歷史舞台!

【條款二】「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櫃面開立Ⅰ、Ⅱ、Ⅲ類戶。個人在銀行櫃面開立的Ⅱ、Ⅲ類戶,無需綁定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銀行依託自助機具為個人開立Ⅰ類戶的,應當經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審核開戶人身份」

{分析}:

這個條款與392號文基本一致。I類賬戶始終是安全級別最高的個人銀行賬戶。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雖然392號文明確櫃面可以開立II、III類賬戶,但大部分商業銀行根本沒有執行。但從261號文之後,這個事情勢必需要火速落實。

【條款三】「銀行開辦Ⅱ、Ⅲ類戶業務,應當遵守銀行賬戶實名制規定和反洗錢客戶身份資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開戶申請人身份證件的複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條件的銀行,可以通過視頻或者人臉識別等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作為輔助核實個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分析}:

在之前央行所下發的所有文件中,並沒有明確要求銀行在給客戶開立II、III類賬戶時需要保存複印件、影印件等相關材料。當然通過櫃面渠道開立的II、III類賬戶肯定有保存,但是通過電子渠道開立的就不一定了。從這一點也能看出來央行的意思,「把II類賬戶進行I類賬戶化」的意願越來越明顯。也印證了我前面關於I類賬戶可能退出歷史舞台的猜測。

【條款四】「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類戶,應當向綁定賬戶開戶行驗證Ⅱ類戶與綁定賬戶為同一人開立且綁定賬戶為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第三方機構只能作為驗證信息傳輸通道。驗證的信息應當至少包括開戶申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綁定賬戶賬號(卡號)、綁定賬戶是否為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等5 個要素。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已增加對手機號碼和信用卡賬戶的驗證功能(具體介面報文見附件),銀行應當於2016 年12 月底前完成相關介面開發和修改工作。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Ⅲ類戶,應當向綁定賬戶開戶行驗證Ⅲ類戶與綁定賬戶為同一人開立,驗證的信息應當至少包括開戶申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綁定賬戶賬號(卡號)等4 個要素。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Ⅲ類戶時,應當要求開戶申請人登記驗證的手機號碼與綁定賬戶使用的手機號碼保持一致」

{分析}:

重頭戲。現在大部分商業銀行所開立的II類賬戶基本都是四要素驗證,有的甚至是三要素驗證。雖然392號文提到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小額系統綁定賬戶是否為I類賬戶,但是392號文並沒有強制執行。所以商業銀行基本都沒有執行。然而小額系統提供的這個驗證功能,也是巨大的坑。因為這個功能需要各銀行自己去與各銀行簽協議,這基本不可能。更關鍵的是,這個功能的返回時效最長是7天!!!!如果照這個要求執行,小銀行基本都沒法玩了。

【條款五】「銀行可以通過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變更業務。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綁定賬戶變更業務時,應當按照新開戶要求重新驗證信息,並採取措施核實個人變更信息的真實意願。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變更,且綁定賬戶為他行賬戶的,應當要求個人先將Ⅱ類戶所有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贖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將Ⅱ、Ⅲ類戶資金全部轉回綁定賬戶後再予以變更」

{分析}:

對於電子渠道,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對II類賬戶的變更操作只有手機號碼的變更。對於姓名、身份證號碼可以變更的觀念,還是首次提出。

【條款六】「銀行可以通過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銷戶業務。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銷戶時,綁定賬戶已銷戶的,個人可按照銀行新開戶要求重新驗證個人身份信息後綁定新的賬戶,將Ⅱ、Ⅲ類戶資金轉回新綁定賬戶後再辦理銷戶」

{分析}:

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主要考慮的是如何多開立一些II類賬戶,而且大部分認為II類賬戶屬於電子賬戶,因此大部分都沒有銷戶的概念。但後續II類賬戶將發行實體卡,因此銷戶功能就顯得很重要了。

【條款七、八、九、十、十一】

{分析}:

無特別說明

【條款十二】「Ⅱ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這一條比較長)

{分析}:

重中之重的重頭戲。392號文明確規定了II類賬戶不具有存取現與配發實體卡的功能,這一次可謂重大突破,II類賬戶很快將迅速普及。另外,之前392號文並沒有明確II類賬戶是否具備轉賬(轉出與轉入),所以這一條規定也是有較大突破。目前有一部分商業銀行為了大力發展直銷銀行業務,將行內員工的每月薪資都發放到員工的II類賬戶中,目的是為了提高員工使用直銷銀行業務的頻率。302號文的非綁定賬戶轉入限額掐死了這種場景。具體如何應對還需深入探究了。還有,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商業銀行綁定I類賬戶開立II類賬戶背後其實是通過一家或多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實現的,由於302號文的非綁定賬戶轉入限額,那麼就很考驗背後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銀行連接能力了。

【條款十三】「銀行可以通過Ⅱ、Ⅲ類戶開展基於主機的卡模擬(HCE)、手機安全單元(SE)、支付標記化(Tokenization)等技術的移動支付業務」

{分析}:

重頭戲。自從銀聯推出Apple Pay、HCE等移動支付業務以來,不斷有商業銀行向銀聯諮詢是否允許II類賬戶綁定這些移動支付產品,但銀聯也無法回答,因為人行沒有明確可以做。302號文相當於把這種業務合法化了。其實,從302號文總體來看,很容易發現央行發布302號文的真正目的:大力發展國內小額網路支付業務與移動支付業務。II、III類賬戶只是央行實現這一目的的工具而已。前面所有條款,包括允許發卡、規定限額等等條款,都是在為大力發展II、III類賬戶做鋪墊,而大力發展II、III類賬戶其實是為了大力發展國內小額網路支付業務與移動支付業務,最終實現無現金、無紙幣市場交易。

【條款十四】「個人可以將在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綁定本人同名Ⅱ、Ⅲ類戶使用」

{分析}:

重頭戲。根據第十二條,II類賬戶可以發行實體卡,那麼這個世界上將存在有實體卡與無實體卡兩種II類賬戶,有實體卡的II類賬戶畢竟安全性高挺多,而無實體卡的II類賬戶安全性相對低一些,而且這種賬戶的開戶個數沒有限制。因此純電子渠道的II類賬戶安全性待考驗。目前微信與支付寶不允許綁定銀行II類賬戶,主要也是電子渠道所開立的II類賬戶的安全性問題。

【條款十五】「銀行可以向Ⅱ類戶發放本銀行貸款資金並通過Ⅱ類戶還款,Ⅱ類戶不得透支。發放貸款和貸款資金歸還,不受轉賬限額規定」

{分析}:

進一步放開II類賬戶許可權。但其實目前有不少商業銀行已經給II類賬戶提供了發放貸款的業務,所以這一條款並不稀奇。

【條款十六】「銀行可以在確保個人賬戶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Ⅱ、Ⅲ類戶向綁定賬戶發送指令扣劃資金」

{分析}:

目前已有不少商業銀行向II類賬戶提供了水電煤自動繳費、掃碼支付功能。向綁定賬戶做資金代扣是大勢所趨。

【總結】

到這裡,302號文就基本結束了。從302號文總體可以看出來,央行正在向老百姓勾勒這樣一幅圖景:從此,老百姓手中的I類賬戶可以在家裡好好藏著了,出門只需要待一張II類賬戶的銀行卡做小額的消費與存取現。當然央行認為最好的情況是,老百姓任何銀行卡都不要帶在身上。只有在需要做大額轉賬或存取現時才有會用到I類賬戶......這種種條款都能看出來央行打擊電信詐騙與保護老百姓的決心與不容易。為央行點贊!


拍腦袋想出來的決定,不能理解是什麼作用,要2類3類賬戶有什麼用,atm 轉賬24小時到為什麼,為了保護弱智而要讓正常人不便是一種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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