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那麼還要評判惡俗的人嗎?

若說我們不該Judge別人,那面對惡俗的行為,做出惡俗行為的人,應該怎麼對待呢?

補:經常在知乎上看到這句話「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出現在「怎樣看待」系列的答案里,有時候會反省自己是不是也對別人做出不恰當的苛責了。

答案里有位說本來就不該管別人做了什麼,那麼對沒有公德心的人呢?或者比如最近的鬧伴娘事件,可以聯想到一些地區有挺可怕的鬧伴娘現象(扒衣服、上下其手的),那我們該不該評判他們?(對不起,我有點混亂,因為每次在說這些事情真是惡俗可怕的時候也會想,我是不是不該評判他們@@。。怎麼區分?)


「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是最大的笑話。

根本就沒有人相信這一點:

——道德是約束自己的,你不應該這樣說別人。

——我不應——該——

如果上面那樣不行的話,那就:

——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反正我不會對別人的事情說三道四。

——哦,你愛怎麼做怎麼做關我屁事。我就愛數落這些人你管得著嗎你?

——我沒和你說話啊。

——我也沒和你說話啊。

不過真的要說的話,禮儀裡面的確有這個問題。在很多時候,糾正一個行為比作出某個行為本身更加不禮貌。但是這僅僅是對於沒有普世性的,相對性極高的禮儀而言是這樣子的。一個人未一點小事氣得跳腳是品性不好的表現,但是一個人對於豆腐渣工程導致數百兒童喪生氣得跳腳就不是如此。憤怒和罪惡相符也是德性的一部分,並不是說不憤怒不指責就可以了,而是說要恰如其分,應該說話的時候說話,不應該說話的時候: {egin{pmatrix} {hspace{1em}}end{pmatri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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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不能用來約束他人的道德,根本就不是道德。

道德是一種規範,規範的意思就是對行為做出價值判斷,從而為「善惡對錯」等道德評價詞給出良好的定義。而這些道德概念是全人類共有的,不存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德,就像不存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理學一樣。沒有誰可以例外,沒有人有資格擁有一套獨立於其餘人類的道德規範。「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這話是侮辱了道德。

人類是社會性的動物,幾乎所有的人類行為都是社會性行為,是涉及其他人類個體的行為。如果有一條道德規範是「應該養成早晚刷牙的好習慣」,那麼這條規範的主詞不可能只是某一個人,而是全天下所有人。如果它只針對某一個人,那麼它就不是道德規範,而是描述了某個人的行為習慣,是偽裝成祈使句的陳述句。

現在的核心矛盾是,過著群居生活的人類對道德規範的需求在日益上升,而人類的愚蠢和自負程度也在日益上升。不斷有人試圖將自己拍腦袋想出來的規範體系推廣到全人類的尺度上。

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在此處又出現了。「道德」這個概念越來越頻繁地被這群人用以指代他們自己所搗鼓出來的規範體系,用「體系」可能還高估了這群人,因為他們試圖用以規範全人類的應然性判斷集合,大多不成體系。比如不應該殺狗,不應該吃豬肉,應該相信神的存在,應該聽神職人員的話,不應該有同性性行為,不應該墮胎……這種沒有水準的應然判斷佔據了「道德」這一概念的「原型」位置。使得普通人一想到「道德」,就立即聯想到這些東西。而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導致文化人都沒法正常使用「道德」這個概念了。所以當再有人試圖搬出自以為是的應然性判斷,然後企圖稱其為「道德」,利用「道德」這個概念所蘊含的普適性,將自己的小心機無限地放大時。另一群人乾脆直接否定「道德」這個概念的普適性了。真是一大堆老鼠屎壞了一鍋必須要喝的粥。

概念的使用要謹慎,不能人云亦云。有人說「道德只能用來約束自己,不能用來約束他人。」 你首先要在詞典中查查「道德」究竟是什麼意思,而不是覺得這話聽起來很有道理,我們來鸚鵡學舌地傳播一下。

最後提一下,「私德」這個概念有很大的內在矛盾。就像不存在私人語言一樣,這個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私人道德」這麼一個東西。所有的道德規範,註定是要約束所有人的。


我們現在所謂的「道德」,即廣義的道德,指的是一種類似於社會公約一般的存在。顯然,道德是用來約束社會中的每個人的。

但道德的約束,與法律不同,主要是靠自我約束而實現的。而那些慨他人之慷的聖母婊和地上打滾的賴皮,卻大搞道德綁架,褻瀆了「道德」一詞。因此我們才強調「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

我總覺得,既然文明發展到現代,有些事物是不是也應該進步一下呢?一個社區內部通過充分討論表決出來的社會公約,總比個別人(比如大媽、媒體、領導、老師、公知、狗粉等)拍腦袋發明的所謂「道德」,要更讓人服氣吧。


謝邀

是的!!

道德是自由的領域意味著——道德確實就是用來約束自己的(應然性的)東西!

從主體出發作用於主體,目的和手段的統一。但正是這一點才是道德普遍的方面,它建立於人性的普遍性基礎上,從這個角度講沒有「私德」這種東西,一切真正意義的都是公共道德。

反之,

沒有人性的普遍性(
形而上學的人),也就沒有道德;

沒有善的絕對性,也就沒有道德;

把道德當成僅僅外在作用於主體,也就沒有道德。

評判是私人的、意見的領域,以各種評價交織,作用於他人的力量集合叫做「政治」不管你覺得你的道德多正確多有理,只要企圖強加於人,進行施加外部強力的話語使用,就是政治——即便你不喜歡這一點也沒辦法,因為人是政治的動物

我並不普遍的懷疑想混淆這兩者的人的居心但是一旦混淆這兩者妄圖強制自由就必然帶來白色恐怖!不喜歡政治,也不該(此處依然是應然性)用道德粉飾來去政治化凱撒的歸凱撒,神的歸給神。

政治正確
就是這樣的怪胎,保護人們不被某種恐怖的政治正確(或道德綁架)鉗制,正是各種政治體制(不管是民主政治還是集權政治)的存在意義。

通過政治影響力,實現政治訴求,這在普遍遵守的公共行為準則的制定方面,是非常正常的。


Apart from moral conduct, all that man thinks himself able to do in order to become acceptable to God is mere superstition and religious folly.

Immanuel Kant (1724 – 1804)

道德理應約束所有人,但我們應該用道德評判不道德的行為,而非用道德評判不道德的,更不應依據道德懲罰不道德的人(私刑)。懲罰不道德的人是法律的工作。

首先,為什麼道德理應約束所有人?因為公德和私德無法徹底分割。

密爾(John Stuart Mill)提出了著名的不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只有在自我保護的目的下,個人或群體才能對其他人類的自由行為做出干涉。只有在阻止一個人傷害其他人的目的下,才能正當的阻止其他文明社會成員的自由意圖。

如果用這個原則分割公德和私德,認為如果阻止一個人傷害其他人的道德是公德,反之則是私德。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很多時候一個人造成的傷害卻不是立即被發現的。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一輩子完全不掙錢不交稅,所有的生活費用都來自政府的福利。那麼,這麼做是否傷害了其他人呢?對於道德虛無主義者來說,一個人只要不違法,這麼做顯然是這個人的自由。他顯然是不違法的,也沒有妨礙到他人,然則,由於他不納稅並且領取低保,本來被分配給了醫療的資源可能就分給了他,本來某種可能被納入醫保的治療方法因此無法被納入醫保,本來能通過醫保看得起病的人就可能因此無法得到醫療,那麼這個人的行為真的就沒有傷害到他人么?

當然,這個問題有很多解決方法,比如極端的自由意志主義者就會說,不要徵稅不要給低保也不要公立醫保,那麼上述問題這個人自然沒有傷害到他人。這麼說自然也沒錯,舉這個例子也只是想說,很多時候哪怕依據不傷害原則來劃分公德和私德,很多時候依然是很難劃定彼此疆域的。

但如果你問我支持不支持不傷害原則,我自然是支持的。只不過作為規則功利主義和保守主義者,我認為公德疆域非常大就是了。

其次,我們應該評判不道德的行為,而非不道德的人。

不評判人,是因為我們並非神,並不能全知。依舊用剛才的例子,一個人不掙錢不交稅,每日靠低保度日,但或許這個人每日都在做義工,無償幫助失學兒童補習,那麼他的行為是否依然傷害到他人呢?這樣的例子或許極少,但並非沒有。

即使一個人做的事沒有隱情,就是單純的不道德,但他真的就沒有做過一件好事么?他做的好事真的不會遠遠超過他做的不道德的事么?我們真的應該因為一件錯事就將一個人定性,認為他是壞人,而忽視他做的好事可能比我們都多,他做的壞事可能比我們都少么?如果這件事是如此的錯,那麼自然會有法律來懲罰他,使用輿論針對人而不針對事,在我看來也是私刑。

「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

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什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麼量器量給你們。

為什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

馬太福音 7:1-3

最後,為什麼我們還需要用輿論維護公德而不徹底交給法律?因為法律無法完全替代公德,法律應該是公德的下限子集

阻止一個人對其他人明顯的,直接的傷害,這是法律的作用;阻止一個人對其他人隱蔽的,間接的傷害,這是公德的作用。在這個問題上我十分認同密爾,公德應該是有一定強制力但又弱於法律的社會規範,其強制力應基於輿論壓力而非國家暴力。

比如,不掙錢不交稅領低保度日這樣的事,我不認同應該對此立法,懲罰這樣的人,因為受到懲罰的人很有可能有這樣或那樣的苦衷,而且這件事情本身並沒有直接的傷害到其他人。

然則,大部分這樣的人可能並沒有隱情,只是單純的在做一件間接傷害他人的事。如果提倡這麼做,很可能導致越來越多的人依靠低保度日,進一步的傷害到其他人,以及最終他們自己。那麼在我看來,這件事明顯是需要批判的,那麼我認為只有基於輿論的引導和教化,讓這麼做的人得到約束和教育,才是最合理最適度的應對。

法律和公權力是最後的防禦,是一劑猛葯,然是葯三分毒。

是故,作為一個保守主義者,我認為很多沒有直接傷害到他人的行為,雖未違反法律,卻依然違反了公德,是錯誤的,是需要用道德約束的。我不會因此論斷(judge)這個人,認為這個人是一個沒有道德的壞人。但這既不代表我認同道德虛無主義者,認為不存在真正的對錯;也不代表我認同自由意志主義者,認為只要沒違反法律的行為就不應該受到道德的約束和輿論的批判。

錯的就是錯的,道德應該約束,輿論應該糾正,公權力應該儘力滾遠。

War is an ugly thing, but not the ugliest of things: the decayed and degraded state of moral and patriotic feeling which thinks that nothing is worth a war, is much worse.

John Stuart Mill (1806 – 1873)


道德是用來約束所有人的,高尚才是用來約束自己的。

這樣說吧。

「德」這種東西,是有一個評分標準的,每個人的道德值為x

0 &< x &< ∞ ,這叫高尚的人,這些人通常給人帶來美好愉悅舒服優雅的感受。高尚本身,是一種稀有屬性,數值越高越稀有,越令人尊敬。

高尚的典型代表:公共交通工具給弱勢群體讓座。

x=0 ,這叫做普通。不損害他人的利益,也不給他人帶來麻煩。

普通的典型代表,不在公共場合抽煙,

-∞ &< x &< 0。這叫缺德。損害他人利益,給他人帶來麻煩。

缺的的典型代表,隨地吐痰,大聲喧嘩,不分場合抽煙。

我們用高尚要求自己,用普通約束所有人,用judge審判缺德的人。

就這樣。


我突然發現一件好玩的事:

【道德只能用來約束自己】這句話本身就是一個道德標準。

所以,如果你認為【大家都應該只用道德約束自己】,

那麼你已經在用道德約束別人了,

所以這句話的信徒們正確的姿勢應該是:

堅定地用道德約束自己,並對其它人是否用道德約束他人不作評價。


謝邀。

之前寫過一個回答,比較切合對題主的問題。

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嗎? - 大黑旗的回答

相同的內容不再重複,這裡主要是對 @Andy Lee 同學回答中一些觀點的回應,大家可以對照來看。

看到Andy Lee的回答,並在他的評論區有過討論,很欽佩他在倫理學方面的造詣,但不同意他的結論。因為這個問題在我看來根本不是一個倫理學問題,因而也不可能通過倫理學獲得解答。

Andy Lee 認為『道德』的本意是一種絕對而普遍的社會規範,它定義了善惡,在人類的是非認知中居於基礎地位,因而是應當律人的,現在的問題主要是很多人把本來不是道德的『價值偏好』當做道德了。

我個人對這種『絕對而普遍的社會規範』是否存在感到懷疑,但鑒於我對倫理學缺乏足夠深入的學習和思考,在這個問題上不做爭論。以下的討論建立在這種『真正的道德』存在的假設上,為了和一般而言的『道德』區分,下文在需要時會把它稱為『普遍的倫理準則』。

以下是正文:

1.『普遍的倫理準則』難以被大多數人準確了解,不適合作為強制規範

任何強制規範要發揮作用都應當具備『指引性』和『可預測性』,它要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合乎規範的實施自己的行為。一個人在事前就應當知道(或者至少可以知道)某一項行為是否合乎規範,以及違反規範可能產生的後果。所以法律通常不溯既往,而且必須公開,那種『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律』是不合理的。

而『普遍的倫理準則』即使存在,它也很難被充分闡釋,否則倫理學也不會有各種流派和學術爭議。社會的絕大多數成員不是倫理學者,更加不可能知道『普遍的倫理原則』的準確意涵,也無法把它和一般而言的『道德』區分開。如果它的效力被承認,就會出現很多事先沒有意識到『有錯』,事後卻被追責的情況。

由於『普遍的倫理準則』不成文又難以了解,用於律人時不得不依靠一些專業人士的意見,而這相當於給了這些專業人士評判他人行為的特權。普通人的每一個行為都有可能被『道德家』們檢視並被宣布為『不道德』,並因此面臨不利後果。而『道德家』的見解往往帶有個人印記,未必全然屬於『普遍的倫理準則』,很可能不被其他『道德家』接受,這必然導致混亂。事實上這種情況古今中外都不鮮見,比如我國古代的禮教體系和伊斯蘭世界至今尚存的教法學,它們顯然不是成功的社會形態。

2.法律的強制力是排他性的,沒有『道德律人』的空間

法律具有明確性,合法和非法之間具有明確邊界。而法無禁止皆可為,人人都有『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行為完全由自己支配』的自由權利。也就是說,一個行為要麼非法,要麼合法,非法行為都被法律禁止,合法權利都被法律保護,並沒有給『道德律人』留出空間。如果認可『普遍的倫理準則』的強制力,就會傷害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這裡不是說倫理學原理不重要,而是說它們不能代替法律發揮作用。相反,它們的重要性應當通過法律來體現。道德準則和善良風俗應當成為立法者的重要參考,並體現在法律中。一部法律如果在道德性上有大的爭議,往往很難實施,最終成為失敗的法律。而立法工作的部分作用正是挑選出重要而且得到公認的道德原理加以確認並成文化,使之成為法律。

3.『道德律人』缺乏正當的權力來源

道德律己是個人選擇,本質上是自由權的體現。道德如果可以律人的話這個權力來自哪裡?它如果是一種私權,為什麼一個人的私權會優於另一個人的?這顯然違反了平等原則。它如果是一種公權的授予,那這種公權來自何處?按照主流的社會契約論,公權來自於公民讓渡私權訂立社會契約,所以行政權都有授權法源,而立法的過程就是訂立契約的過程。如果『普遍的倫理準則』沒有經過立法確認的話,它的約束力就沒有合理來源。

4.『道德』並不是唯一價值,甚至不一定是至高價值

這一點在我看來是最重要的。

如果真有一套唯一普遍的倫理法則存在,那麼理論上說,我們面對任何一種選擇時都可以找到一個道德上的『最優解』(這其實是我懷疑『普遍倫理準則』存在性最重要的原因),如果這套『普遍倫理準則』又是我們必須依循的社會規範,那麼就意味著只有這種道德最優解是可取的,這從根本上否定了自由的意義。

實際上,我們的任何一種行為都不是以道德作為唯一標準的。除了道德準則,我們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也可以依據個人情感和情緒做出反應,這種行為邏輯的多元性正是『自由』存在的基礎。我們可以選擇做一個好人,但不能強迫別人也做一個好人。他可以是一個自私的人、一個感情用事的人、甚至是一個狡猾的壞人——經常利用規則的漏洞做壞事,卻總能逃脫懲罰。

當一個人的行為為了追求其它目標而違反了某些『普遍的倫理準則』,應該根據各項價值的重要性理性做出取捨和評判。法律就有這樣一種職能——它即要考慮『天理』也要尊重『人慾』,還要考慮可操作性。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會存在『不道德』卻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綜上,『普遍的倫理準則』即使存在,它的普遍性也僅僅是指面向人類全體,而非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它的作用應該主要通過立法來實現。事實上,最重要的道德原則早已進入法律,不存在能否律人的問題。題主提問的重點應該是『沒有進入法律的那部分道德能否律人』。這部分道德要麼是『個人價值偏好』不具普遍性,要麼具有一定普遍性,但和其它價值相比不夠重要,被立法者捨棄了。無論是哪一種,它們都不該律人。


道德只能用來約束自己,沒錯,但對破壞社會公序良俗而未違法的行為用自己力所能及的方式曝光、評判和抗議,正是道德對自己的要求之一。面對惡俗與醜行,若不批判之、抗議之,道德這東西存在與否又有什麼區別?無德佔便宜還沒人管,誰還要死守著道德吃虧!


各國變法,無不從流血而成,今中國未聞有因變法而流血者,此國之所以不昌。

正人君子:

譚嗣同:有之,請從嗣同始。

正常人:

路人甲:嗣同真乃君子也!大勇之舉非常人能及。

道德觀扭曲的人:

喪病的路人乙:朝廷殺你頭,肯定是你有問題的,怎麼就不殺別人呢?

人渣:

麻木的路人丁:只要能姓趙,嗣同我來殺。

道德逼:

康有為:有之,請從嗣同始。

上述人里自己不道德還想開脫的:

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不是別人,你憑什麼管我?


坦白來說

「道德用來約束自己,不應該指責他人」這句話本身也就是一種道德約束

指責別人不應該道德約束別人,沒有比這個上帝視角的道德指責了。

no judement,本身就是一種judgement

與其你道德高地,你不應該道德捆綁的互相要求來要求去,不如愉快的互相指責吧!XD


『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這句話是說給別人聽的


誰告訴你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

說一個概念之前,先搞清楚這個概念是什麼。想起以前也有個類似的問題:道德綁架和道德規勸的區別是什麼?

我這裡直接引用好了:

為了通俗易懂地定義「道德」這個詞語,我翻閱了幾部詞典,包括網上的。對比之下,漢典上的引證解釋比較全面,這裡複製如下:

1.社會意識形態之一,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道德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服務。不同的時代,不同的階級具有不同的道德觀念。《韓非子·五蠹》:「上古競於道德,中世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後漢書·種岱傳》:「臣聞仁義興則道德昌,道德昌則政化明,政化明而萬姓寧。」 唐 韓愈 《原道》:「凡吾所謂道德雲者,合仁與義言之也,天下之公言也。」 巴金 《家》三三:「他又一次誇張地感覺到自己的道德力量超過了這個快要崩潰的大家庭。」

2. 老子 《道德經》的省稱。 南朝 宋 鮑照 《蜀四賢詠》:「閉簾注《道德》,開卦述天爵。」 唐 杜甫 《冬日謁玄元皇帝廟》詩:「世家遺舊史,《道德》付今王。」 元 倪瓚 《康素子雜言》詩:「《道德》五千言,玄之又而玄。」

3.僧道修行的功夫、法術。《敦煌變文集·佛說阿彌陀經講經文》:「都講闍梨道德高,音律清泠能宛轉。」《水滸傳》第五三回:「我等自是出家人,不曾惱犯了你,你因何夜來越牆而過,入來把斧劈我?若是我無道德,已被殺了。」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續錄三》:「忽二女鬼現燈下,向僧作禮曰:『師等皆飲酒食肉……煩師傳語主人,別延道德高者為之,則幸得超生矣。』」

顯然,道德綁架里的「道德」就是第一條義項。我再重複一下

社會意識形態之一,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

人是群居動物,你要是一個人在無人問津的深山老林里生活,自然也沒有什麼道德不道德的問題。道德是集體的產物,撇開大群體談道德是荒謬的,個人自身的思想堅持認知偏好無關道德,那隻能叫價值觀。

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誰TM告訴我道德只能用來約束自己的?

但凡這樣說過的大V,都被我拉黑了,不管曾經多麼關注過。

混淆概念,邏輯不清,為了自己的立場強行解說,這樣的人啊,最好永遠不要出現在我們的時間線上。


看了高票答案。我真是覺得挺搞笑的。道德本來就是約束自己的。高級的道德叫做信仰。只有低級的道德才會約束別人。叫做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還有人說是非對錯的。真是笑死我了。請問世界萬物。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你說了算不算?每個人只有做對自己最有利的事。而不是這些狗屁道德。

法律是有國家強制力做保證的。道德有什麼?信仰是由內而外的。是精神控制。而道德是啥?說句難聽的。大部分道德都是既得利益者的臭不要臉

簡單說。公交車上給老人讓座。應不應該?從小老師就是這麼教我我的。確實應該。可是你看現在白髮蒼蒼的某些老年人(當然絕大部分是好的)上車比你年輕人還能擠。擠完了立馬虛弱的快要癱瘓了。讓座。是這個人。素質高尚。不讓也沒毛病啊。可是就是有一些老年人。臭不要臉。拿虎皮當大旗。人家不讓座。嘴裡還罵上。倚老賣老。還有那些早晚高峰坐公交的。真不知道心裡到底咋想的

別的我都不說了。說說我自己的價值觀。信仰是最好的。唐僧信佛。連螞蟻這樣的小生命都會呵護。一個人有了信仰。就算沒人的時候。也會守護他的信仰。不過信仰也有邪教。這是另外一說了

法律是底線。生活中不能觸碰的線。不是因為你突破底線對社會造成什麼危害。而是對自己的弊大於利

我只遵守我認為對的道德。我只拿道德約束自己,我看到不符合我價值觀的人或者事。我不會用道德去綁架他。

最後。一切發生這些事的原因。都是因為自己不夠強大


所謂道德律人到底是指什麼?我本來以為我明白,但是看了幾個回答以後,我突然不明白了。我認為,個體擁有任意評判他人的自由,但是並沒有干涉他人自由的自由。

我理解的這個律是指干涉他人自由,但是有些人眼裡的律恐怕是對他人行為進行價值判斷。

我認為,道德是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道德的產生一定是從個體意識開始,通過程序獲得他人共識。每個人的價值判斷是道德特殊性的體現,共識的達成是普遍性的體現。當一個價值判斷停留在個體意識中時,個體對道德的要求是任意的,不需要滿足外在的條件,但是為了取得共識,這個價值判斷就必須符合哈貝馬斯的商談四原則,或者更多的原則。

而更進一步,這種價值判斷獲得了對特定人群的強制力,就成了法律,由特定的機構來維護和執行。

舉一個例子,公交車上給老人讓座,是我們社會宣揚的道德,有人接受了這個道德,形成了一個價值判斷,不給老人讓座的行為是不好的。

因此,當這個人看到有別人沒給老人讓座的時候,有權利評價,在心裡認為這種行為是不對的,也可以在個人或者公共空間對這個行為進行評價。但是,如果這個判斷對他人自由產生了侵犯,那麼就可能是違法行為了。

例如,對這個人進行評價,說人家素質差之類,這是人身攻擊。拍人家照片髮網上,這是侵犯肖像權。

但是任何人都可以說,我不贊成這個行為,這個行為不道德,給當事人的臉打上馬賽克之類。


古人講,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

還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

還有俗語,但行好事莫問前程,郭德綱很喜歡說這句。

這些都是不主張律人的。

道德裡面好的部分,我們尚且擔心會有經是好經,和尚歪念的情況。凱歌大導演專門拍了《搜索》反對這種。

然而我們更應該警惕一種壞人,倚仗霸權,在道德裡面摻私貨寫軟文。比如挾天子以令諸侯。比如利用偉大領袖名義迫害他人的紅兵。

還有一種蠢人,不辨菽麥泥沙俱下,拿著壞人的私貨當尚方寶劍。

所以我們古人說,爺們你想治國?麻煩你管好自己先吧。

至於伴娘這個事情,我可以說我反對這件事,也可以說我以後不再支持伴郎團藝人,因為這都是個人觀點。


我一直覺得,那些口口聲聲說「道德用來自律」的人,要麼是狡猾的騙子,要麼是幼稚的弱智。


道德規定的有兩種:規定什麼是道德的和規定什麼是不道德的。

隨地吐痰不道德,那麼什麼是道德?不隨地吐痰是道德,或是強制吐痰者情理是道德,還是主動情理痰跡是道德?

勇斗歹徒是道德的,那不要把跟要不么自己跑掉報警道德么?不敢上前卻收集證據道德么?嚇破膽子跑掉道德么?

我們總是非此即彼,認同一種道德標準後把不符合他的一切歸為不道德。

並沒有公德、私德,【道德】這種需要被讚揚的行為全是律己的,而【不道德】這種標準才是律人的。

怎麼判斷? 一種行為你認為應該獲得感謝的是【道德】,不去做不應該被指責。

一個行為你認為是該被懲罰的,那才是【不道德】。

指責這種行為很多時候才是不道德的,因為遇見真正的【不道德】,我們更希望懲罰。比如隨地吐痰者,我們希望不是他清理掉痰跡,就是希望他被罰款。

指責,大部分屬於站著說話不腰疼。


當然可以

道德是你自己的世界觀,你的眼裡有好人也有壞人是很正常的事

只不過有兩點要記得

1,你的評判行為和評判結果會對其他道德觀點的人有什麼樣的影響,而這個影響又會怎麼樣反作用到你自己

2,沒有任何人的道德是絕對正確的,正確本身就是相對的


道德是用來揚善止惡的,法律是用來懲惡的。道德是立法的基石,法律設定每個人應該達到的最低道德標準。沒有法律支撐的道德是偽道德,沒有道德支撐的法律會善惡不分。

「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這句話沒有錯,這和」嚴以律己「是一個道理。但道德不僅限於約束自己。評論、譴責和阻止惡行的發生同樣屬於道德範疇,但審判、懲罰惡人屬於法律範疇。

插隊是個不道德行為。如果有人插隊,卻沒有人指責和阻止,或者有人阻止,但得不到其他人的支持,這樣沒有實際行動的道德是偽道德,因為沒有起到止惡的作用。如果插隊的人氣急敗壞,毆打了阻止的人,而沒有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下去,道德最終會淪喪,社會上充滿道德敗壞的人。

鬧伴娘到」扒衣服、上下其手「的地步,任何人都可以評論、譴責。如果我們只停留在」嚴以律己「的層面上不譴責,那麼這樣的道德是偽道德,是我們的恥辱。如果這種惡劣行為還不觸犯法律的話,那是我們法律的恥辱,可我們也只能停留在譴責的層面,絕不能」自立公堂「去懲罰這種行為,例如整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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