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公民享受本國義務教育資源是否該交借讀費?

看到一則美國的案例,

30年前,得克薩斯州一群墨西哥籍非法移民孩子想入免費的公立學校學習,按得克薩斯州法律遭拒除非交借讀費。非法移民孩子打官司,初級法院認為得州法律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得州不服上訴,理由鑿鑿:其一,按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沒有合法身份的外國人不屬於得州「轄區的人」,不受本地法律保護;其二,給他們美國待遇會鼓勵他們父母的朋友非法入美,限制孩子是為了更好地控制非法的大人。其三,區別對待可以把有限的教育資源用在它合法的公民身上。

聯邦高院不管這些,全盤否定,判定入學。法院說,外國人,包括非法進入的應該驅逐出境的人都屬於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人」的範圍;大人錯誤殃及孩子缺乏公正;剝奪一個人受教育機會不符合平等保護原則;用收借讀費辦法阻止非法移民滑稽可笑。參議員麥凱恩說:「非法移民也是上帝的孩子。」

該如何解讀這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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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中的案例指的應該是1982年最高法院判定德克薩斯不給非法移民孩子撥款上公立學校的法律違憲的Plyler v. Doe.

當時,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是以5-4的比例決定德克薩斯的州法違反了憲法第四十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也就是說,其實也並不是沒有爭議,相反,當時只要有一名大法官的意見出現了偏移,這個案件的結果會完全不一樣。

多數派的五位大法官們認為,

(1)這些非法移民孩子是由自己的父母非法帶入美國的,他們「非法移民」的法律形態並不受他們自己控制;

(2)如果不讓這些孩子受到恰當的教育很有可能使社會中產生並固化文盲這一亞群體。而這一群體的產生和增加也會加劇失業率上升、發放福利成本增加、犯罪率增加等一系列問題;

(3)如果州要施行某項基於人們是否是移民這個法律身份而區別對待的法律,那麼州必須有重要實質的州利益(substantial state interest)來正當化該法律;而這條歧視性的法令並不能促進任何重要且實質的州利益。

(4)在是否在州轄區(within the jurisdiction)的這個問題上,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並不對正當移民和非法移民做出區分。

反對派的四位大法官也認為,在原則上,不給非法移民的孩子教育權是不明智的。但是他們認為德克薩斯州法並沒有令人髮指到違憲的程度,而且也確實有一定的州利益政府需要保護。所以反對派這四位大法官認為,想要保證非法移民孩子的教育權,應當由立法機關出台法律,而不應該由最高法院通過判定該法違憲解決這個問題。

在實踐上,這個案例的適用被限定在K-12(小學和中學)的學校教育上,以及1996年通過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nt Responsibility Act of 1996) 允許州通過法律來拒絕給非法移民孩子州內學費(in-state tuition,通常比普通學費便宜)、獎學金,甚至拒絕拒絕他們進入公立大學讀書。我認為這些主要都還是出於大多數非法移民並不依法納稅,因此州內居民因為納稅而得到in-state tuition之類的好處,他們也無權享受。

雖說社會文化、經濟法律制度都不一樣,但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論理過程,對國內解決相關問題也會有所裨益吧。

歡迎關注我和 @Youlin Yuan共同的專欄——在亞美利加做律師 - 知乎專欄,討論關於美國法律、女性主義、政治哲學等問題。


學校和法院的說法都有道理,只是秉持的原則不同。學校的說法是對已納稅人負責,繳納借讀費是有道理的。法院的判決可以解讀為孩子的父母雖然為非法移民,但只要從事了正當生產活動並具有消費行為,那麼便也是合法的「納稅人」。雖然不是合法的公民,納稅等級也不一定比本地居民高,但考慮到孩子不上學的後果(流浪打架惹事生非,數年後無法成為優質勞動力),應當給予教育權。

即學校的考慮層面是對於自己學生的家長負責,而法院的考量是在為整個國家負責。無需牽涉道德,僅僅做一個價值衡量,非法移民的孩子也應當獲得基本教育權。

然而這種情形是有局限性的,如果是一個比較貧困的國家,教育資源本就十分緊張,國內人口的教育權都保證不了,那麼非法移民子女的教育權也就無所謂是否保障了。所謂公平應當建立在價值而非人頭的基礎上,一個人或一個家族在一個地區納稅幾十上百年,結果另一個新來者納稅時間不過幾天就要享受本地人花費數年得來的社會資源,這樣的情形對本地人來說才是不公平的。


政治法律小白強答:

首先,支持法院的判決。理由如下所示:

1. 該父母雖為非法移民,然已在德州安定生活,並且必定是打算了要定居的,加之美國為移民國家,驅逐非法移民上往往手段不是很強硬。因此,該將他們驅逐雖有法理可依,但是不具備可操作性。

2. 由1可得,該學生在德州定居的可能性極高,可以認為會在未來條件合適的時候入籍,也就是說,該學生是德州,也就是美國的准公民。

3. 教育歸根到底也是一種投資,投資方除了受教育者的家庭外,社會或者說政府也是重要的投資方。多蓋一座學校就可以少建一座監獄,教育的普及可以對整個社會帶來極大的收益。而如果不讓該學生受教育,也可能埋下犯罪的種子。並且政府在該學生身上的教育的投入可以在該學生進入社會後收回,畢竟受過教育的人比沒受過教育的人對社會的貢獻普遍來說是更大的。

4. 機會平等是美國的主流價值觀,不能因為該學生父母的身份而剝奪該學生的受教育的機會。 綜上所述,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

證畢,答得不對也請給個步驟分唄。&>_


上海人力資源外包 人事外包原創乾貨

外籍員工的家屬如果來滬,有怎樣的規定呢?

首先,看簽證類型,

不同的簽證類型對應不同的簽發對象和不同的材料。

簽證類型分為「探親」(Q)和「私人事務」(S)

「探親」又分為Q1、Q2

「私人事務」又分為「S1」、「S2」

下表可以看出四種類型的區別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簽證類型主要是與簽發對象的身份有關。

?持S1與Q1類簽證的對象都需要辦理居留證件

?其中,S1需要的流程最為全面,因此,以S1為例,說明外籍員工親屬來滬的手續辦理 流程和材料準備。

手續流程

?
臨時住宿登記(24小時內辦理)

? 體檢

? 居留許可

辦理材料

提交材料主要集中在「居留許可」環節

家屬用人單位需要準備不同的材料

家屬

?申請表

?在滬臨時住宿登記單

?健康證明

?護照

?2寸證件照*1

?外籍員工護照

?外籍員工簽字的親屬關係說明函

用人單位

?申請公函

?單位三證

外籍員工離職

外籍員工若離開一家企業,其就業證及居留許可又該進行哪些處理?

就業證

註銷:一般在員工離職時未能找到下家單位時採取此行動

▲遷移:一般在員工離職時已有下家單位接收時採取此行動

居留許可

變更:需在離職後的10天內辦理

一些需要額外注意的事項

臨時住宿登記

▲外籍員工持簽證入境又出境後,臨時住宿登記需在其再次入境後重新辦理(哪怕住宿地址沒有變更)

?相關案例

一名持有M簽證可多次入境的外籍員工,在入境後24小時內辦理了臨時住宿登記。之後在用人單位為其申請了就業許可證並做完體檢後,又出境前往母國探親。之後再次持有該M簽證入境並辦理居留許可,但是辦理失敗。

原因分析:

外國人在持有簽證入境後,如果有出境又入境的情況,那麼每次入境後都需要先更新臨時住宿登記單。

但是在外籍員工的居留許可簽發後,如果是持有居留證件出境或入境的情況,只要臨時住宿登記單上的信息(地址、護照號碼等)沒有發生變化,不需要更新。

信息變更

外籍員工的登記事項(護照號碼,工作單位,在滬居住地址等)如有變更,需在變更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相關案例

有一外籍員工自2015年4月1日開始在福州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了福州的就業證與居留許可。

該員工於2016年6月30日離開福州原單位時註銷了就業證,然後於7月4號前往上海,並由新單位辦理了就業證,在接下來辦理居留許可時,上海出入境發現員工福州的居留許可未註銷,要求他返回福州註銷原居留許可後,再重新在上海辦理居留許可。

原因分析

外籍員工無論是在外省市還是本市,在原單位離職時,原用人單位需要註銷其就業證。

同時,外籍員工本人也需要在勞動關係結束的10天內,前往出入境辦理居留許可的變更。

延期/年檢

就業證與居留許可需提前30天申請延期或年檢

?相關案例

一外籍員工的就業證與居留許可都將於11月1日到期。由於疏忽,員工直至10月25日才記起需要辦理延期。此時雖然來得及辦理就業證延期,但是就業證延期需要5個工作日,因此來不及在11月1日居留許可到期前辦理居留證件的延期。

原因分析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在就業證的延期材料提交後,攜帶上就業中心簽發的受理單前往出入境,先為外籍員工辦理一個臨時簽證,以保證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合法停留。待就業證簽發後,再在臨時簽證有效期內辦理居留許可。


如果外籍公民的父母在本地工作我認為不應該收取借讀費 如果外籍公民的父母是在其他國家工作 並不納稅給中國 那就應該收取了

美國的學生簽證(f1)是不可以去公立高中/初中就讀的 公立高中畢竟用的也算是納稅人的錢嘛 一個隻身來到美國不工作不納稅的f1學生 憑什麼享受當地納稅人的資源?不過f2 j2等等學生家屬工作家屬各類家屬是可以去公立高中的 因為他們的親屬是納稅人。


我在美國上七年級公立學校不需要收費。我拿的是J2的簽證。還可以申請低收入免費早餐,特價午餐。


假如我是外地人,去當地找工作。當地保護政策優先選擇本地人了,很正常啊。但他們不會禁止我在當地工作。

如果我跳出來說自己是外地人是弱者你們欺負人嚶嚶嚶那我就活該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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