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商家買到假貨之後進行維權,如何舉證?

地點北京,在千葉珠寶某連鎖店購買一枚50分鑽戒,價格1W5。本來是挺高興的事,但後來給朋友看了看,對方感覺戒指可能有些問題,提醒我去珠寶鑒定中心檢驗一下,不過因為太遠(有點懶),就跑到樓下的華夏典當行聲稱準備典當,讓對方簡單驗了驗,結果被對方退回來了,因為這不是鑽石,而是立方氧化鋯

當時有點暈,感覺像被雷劈了一樣!直接跑去店裡說你們賣假貨,要退貨,對方先是說不可能,典當行不正規嘛,我應該去正規的鑒定中心,後來他們自己拿來儀器驗了驗,沒詞了,因為真的不是鑽石。不光不是鑽石,連整個戒指的重量都比證書上少了0.4g。

這時候店員又開始拚命找問題,一會兒說鑽石鬆動(我懷疑是他們檢測時太用力掰的),一會又說證書也有誤差之類。總之就是鑒定也沒用了,話里話外都在說戒指不是他們賣掉的那枚,被我給掉包了。我壓著火跟他們辯理也沒有效果,後來叫來了110,但警察也只能調解,又沒打架。調解當然不成功,又打了315投訴熱線,詳細說明了事情經過,對方記錄之後說在7個工作日內會進行後續調解。

以上就是現在的情況。

但問題來了,商家擺出一副「東西離櫃時你沒檢查好,那再回來我就不知道是不是我們的戒指了」的態度,如果要在調解或法庭上舉證的話,我怎麼才能證明這枚戒指買到的時候就是有問題的,而不是我自己調換的呢

相信大家作為消費者都有可能遇到類似問題,買東西時不會檢查那麼仔細,事後退換貨時如果對方咬死不認,就說東西離櫃時沒問題,那我們就一籌莫展了嗎?

因為一些個人原因只好匿名提問,希望大家能幫幫我,也能幫到現在和將來會遇到同樣問題的知友們,十分十分感謝!


個人支持其他答主找律師諮詢和維權,與古玩不同,珠寶行業不存在買定離手這種事。

但題主的描述存在點問題,我不知道你在典當行放了多久?是否全程看著?

檢測掰嵌爪這事不正常,沒看著且時間長典當行調包鑽石也不無可能。

商場調包有可能,但請題主最好先別武斷認定是商場責任,回憶好細節,然後通過合適的手段維權。


說實話我覺得有可能是店員不注意把銀鑲鋯石的版錯賣給你了,因為我們店也有很多這種只是為了顯示款式做的版。可以去測一下鑲嵌的金屬是不是銀,是的話就一定是搞錯了。


您好,碰到這種情況,首先要保留好鑽戒、購物小票(發票)等一切能證明你是在這家店買的這個鑽戒。然後起訴到法院,經銷商存在欺詐行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求退款(訴訟持續時間可能較長,估計得半年),這是最有法律效力的方法。其次可以向工商局、消協投訴,並且時時詢問處理情況,這是最快的方法。這個問題應該很容易就可以解決的。


為什麼要去典當行驗貨啊

買珠寶驗貨一定要去質監站啊!

買珠寶驗貨一定要去質監站啊!

買珠寶驗貨一定要去質監站啊!

典當行也有給你調貨的可能

之前對千葉珠寶的感覺還可以啊

居然還會出現這種事啊- - 天

拿好發票拿好CZ戒指

接著找135 然後微博微信反應問題

媒體的力量會讓珠寶店很有壓力的

直接找經理等等


恭喜題主中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欺詐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在中國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退一賠三,不但得退1w5,還得賠4w5。

找律師,趕緊的!

PS.順便普個小法,買到缺陷食品藥品可以主張的賠償份額是10倍,普通產品是3倍。因為產品缺陷受傷害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並且如果商家明知(此處應加粗)有瑕疵,可以主張損失兩倍以下懲罰性賠償。

這幾點大概是最常用的懲罰性賠償了。

生活中很多職業打架人運用的是瑕疵食品賠償十倍的做法,比如去超市進口食品專櫃挑沒中文標示的,買一大堆,然後付完錢叫經理。以前這招屢試不爽,現在法院對普通消費者的保護還是很好的,但對職業打架人的主張態度曖昧。


作為一個奢侈品銷售人員,我可以告訴你。

繼續找315,315很有用。

上他們的官方微博,微信去反應,因為像這種事情,絕大部分都是店員自己乾的,他們自己調包的,你要把事鬧大。

找媒體。知乎上那麼多媒體人員,你要懂得利用資源。

你要和商場去溝通,無論怎麼樣這種事對商場的影響是非常大的。要讓商場去施壓。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不過從題中描述來看,對方是應負舉證「你調換貨物」的責任的。

如果題主手持完備的票據的話,應該是處於有利地位。

對珠寶票據和確認這塊不了解……


我想說,根據我個人的經驗,315沒有任何卵用。之前在一號店上買到二手iPhone6,還是次品,找315,結果一大媽在電話那頭把我諷刺了一頓,還讓我再別找他們了,然後還沒等我把話說完就重重地掛了電話……從此不再相信315,以後買貴重商品就去香港澳門買


在這個電子信息飛速發展的時代,電商作為一種新的銷售模式迅速在全球普遍起來,淘寶購物成為一種新的消費形式,「雙十一」、「購物節」使電商更加火爆。網路購物中作為消費者在淘寶上買到假貨就屬於商家合同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下淘寶電商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呢?消費者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概念解讀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裡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 淘寶購物買到假貨即屬於特殊的合同違約。

參考案例

2012年,合肥市民潘先生4980元在淘寶上購買了某品牌的進口膠囊10盒。後來發現該食品並沒有宣稱的保健效果,且生產企業在鄭州。經工商部門調查,該膠囊是假冒偽劣產品。去年7月份,潘先生向廬陽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浙江淘寶網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淘寶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購物款4980元,並依法 10倍賠償原告49800元。昨日上午,廬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潘先生在訴狀中稱,2012年 10月 27日,他在淘寶公司監管的網路交易平台上一家名為「9mnb8uyt黎美連」的店鋪購買了某品牌的膠囊 10盒,總計4980元。服用一段時間後,潘先生髮現該食品並沒有宣稱的保健效果,反而出現了口乾舌燥、胸悶發慌的感覺。仔細檢查後發現,該食品標註的是進口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應屬於進口保健食品,可生產企業卻是鄭州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此,潘先生向河南省食葯監局和鄭州市食葯監局諮詢,發現該產品是徹頭徹尾的偽劣假冒食品。潘先生認為,淘寶公司應當認真審核在其交易平台上銷售的產品是否合格,確保其銷售的產品具有相關許可和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正是由於淘寶公司的失職,才導致原告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假冒偽劣產品。潘先生請求法院判令淘寶公司退還購物款4980元,並依法10倍賠償原告49800元。同時,他還請求法院判令淘寶公司承擔本案所需的全部訴訟費用。昨日上午,該案在廬陽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訴訟代理人出示了4份證據。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2012年10月27日,原告在淘寶網上花4980元購買了10盒膠囊。同時,根據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公開的答覆、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關於協查情況的復函,原告認為,工商部門的兩份調查材料可以證實購買的是假冒偽劣產品。庭審中,原告訴訟代理人進一步明確稱,該產品是假冒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假冒進口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

針對原告訴請,被告代理律師辯稱,淘寶是網路交易平台。如果原告買到了假貨,應該起訴賣家,而非淘寶公司。被告稱,原告要求返還購物款是買賣關係產生的義務。根據被告提供的交易日誌,原告所支付的購物款已經由賣家收取,而非淘寶公司。同時,原告在淘寶平台購買產品後,並沒有通知過淘寶公司相關產品信息違法。而且,在原告向工商局投訴後,淘寶公司也從未收到工商局的任何調查或者處理的通知。被告還表示,原告在庭審中僅提供了一份涉案產品,沒提供發貨依據,這並不能證明假貨是從淘寶上購買的。

淘寶公司已刪除賣家店鋪。庭審中,淘寶公司還出示了一份證據。原來,淘寶公司在收到廬陽區法院送到的起訴狀後,立即對涉案賣家及其店鋪進行了調查,並依法對違法信息進行了刪除。昨日中午,記者登錄淘寶網搜索賣家店鋪時,發現已無涉案賣家的任何信息。淘寶公司稱,此舉表明該公司盡到了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庭審結束前,法庭組織了原被告調解。不過,原告拒絕調解。法庭將擇期宣判。

在本案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2)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處理

1.網購平台的連帶責任

在新《消保法》中,設置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連帶責任(第四十四條)——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替賣家進行賠付。不過,這一先行賠付並不是無條件的——當網路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2.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3.消費者的反悔權

新《消保法》考慮到了無法見到實物的網路、電視等購物方式,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

淘寶平台與銷售者對消費者應負的法律責任

  1.銷售者應當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淘寶平台依法應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三十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攻略

一、起訴需要的材料

  1.起訴狀:

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聯繫方式等。②原告的訴訟請求。在訴訟請求中,原告可要求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淘寶平台承擔連帶責任③事實與理由。事實與理由這部分,需要寫明消費者與商家存在買賣行為的交易記錄以及淘寶平台的提供的商家的信息。

  2.身份證明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當事人屬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屬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公民代理的,應經法院審查許可;律師代理的,必須提交律師函件和年檢的律師執業證書。

  3.原告與被告之間就糾紛存在法律關係的證明材料

網上購物引起的合同違約糾紛案件,應當提供原被告雙方的交易記錄,支付憑證。

  4.能證明案件事實或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起訴法院的選擇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還規定:「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訴訟費用的交納

涉及財產案件需要交納的訴訟費用

四、訴訟流程圖

淘寶維權流程

淘寶網怎麼維權投訴,如果您的訂單已經過了15天維權期,無法發起投訴維權,但是貨物出現質量問題,建議您第一時間聯繫賣家處理,如果賣家不配合,貨物在保修期內(例如:數碼等產品)您可以保留聊天記錄憑證向淘寶申請處理交易糾紛。淘寶網怎麼維權投訴呢?

  1.就售中爭議而言,因買家未收到商品、商品表面不一致、收到的商品與描述不符、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產生爭議的,買家應當在付款後,確認收貨前或在《淘寶規則》超時打款的時限內提出退款申請。

  2.就售後爭議而言,符合以下條件的爭議處理,買家可以提出退款申請:1.因商品系假冒商品產生爭議的,買家應當在交易成功後的九十天內提出退款申請。2.購買商品為虛擬物品的,因未收到貨產生爭議的,買家應當在交易成功後的十五天內提出退款申請,虛擬物品使用期限短於該期限的,買家應當在虛擬物品的使用期限內提出退款申請。

  3.享受「三包規定」保障的商品產生的保障範圍內的爭議,買家應當在交易成功後的九十天內提出退款申請。操作步驟:三包商品請在交易成功15-90天內點擊:「已買到的寶貝-申請售後-已過維權期處理--集市線下維權表單」

  4.根據提供的憑證工作人員審核通過後,會在2個工作日內幫助開啟維權入口,如非三包交易超出規定保障範圍及三包超出90天時限提出維修、退款申請的,因為已經超出受理時限,故淘寶網無法幫助您進行處理。建議您主動聯繫賣家協商解決,同時也建議您若商品發生問題,可以在維權期內及時發起維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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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以諮詢下律師,按你說的那樣算的上欺詐了。如果315沒有解決,你可以一遍繼續投訴,另外給連鎖店他們總部打電話,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發函,應該可以足夠引起他們重視了。


和我遇到的情況一樣


作者:匿名用戶

鏈接:在香格里拉中餐廳吃飯,食品變質該如何維權? - 匿名用戶的回答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

食物安全教育刻不容緩——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圖)

自費舉報香港食物安全罪案274宗

正直市民遭香港當局打壓致精神失常

——一位受害女童父親的悲慘遭遇

Tac先生對女兒一直呵護有加。一天,三歲幼女食用香港某超市出售的食物後,持續高燒,送醫院急救,方知是感染腸胃炎。後經化驗,該食物內含有數十條蟲。

此後,Tac先生又發現多間超市出售發霉、變質和過期食物。對香港執法部門漠視投訴,玩忽職守的行徑,Tac先生極為憤慨,先後向主管當局、立法會議員發出數百封郵件,痛訴不安全食物之嚴重危害,跪求當局從善如流,重典治亂。然而,Tac先生的正義訴求,猶如石沉大海。

為防悲劇重演,Tac先生決定揭穿重重黑幕。透過對全港數百間大型超市的暗訪取證,Tac先生耗資逾萬元購買了數百種不同品種的過期食物作為證物交予當局,現場拍攝了數以千計的照片和影片,向當局提供了數十萬字的食物投訴供詞……

Tac先生調查發現,位於香港繁華商業中心區內某大型超市,在五個多月內,先後十一次售賣過期食物,而距離該超市不足五十米處,就是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總部。更令人憤慨的是,Tac先生在銅鑼灣某超市付款購買多件過期飲品作為證物後,遭多名店員搶奪毀證。Tac先生致電當局求助,當局拒不派員到場執法,致使涉嫌干犯罪行者得以逍遙法外。

在八個多月內,Tac先生排除各種阻力,先後舉報了274宗超市涉嫌售賣過期食物的個案。而當局數以千計的執法人員又是如何監管和巡查的呢?官方資料顯示:此前三十個月內,當局發現食物已超過食用期限的個案總數為4宗。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當局對商家罪行視而不見,對民眾健康麻木不仁,是造成今日香港過期食物泛濫成災、無良商家有恃無恐的根本原因。如果無人挺身舉報,香港食物安全觸目驚心的真相將永遠被掩蓋。Tac先生「不識時務」的舉報觸犯了當局大忌,惱羞成怒的當局展開了一系列瘋狂的報復行動,必欲置之於死地而後快。為了繼續粉飾太平,當局不斷玩弄花樣,刻意製造高壓恐懼,處心積慮地阻撓Tac先生舉報,以各種防不勝防的卑鄙伎倆,對Tac先生進行殘酷的精神迫害,致其精神健康狀況急劇惡化。Tac先生無法接受的是,作為納稅人,自己每年將辛苦賺得的血汗錢供養給政府,官員養尊處優,坐享高薪厚祿,卻罔顧市民權益,悍然動用政府資源,對付一個為公益而艱辛奔走的正直市民。

近年來,全國各地政府紛紛設立舉報專項基金,獎勵市民舉報食物安全犯罪,不遺餘力加大打擊食物安全犯罪力度。香港當局卻冒天下之大不韙,一方面窮凶極惡,視舉報人如眼中釘,不擇手段打壓市民舉報;一方面倒行逆施,放縱銷售商將一些容易變壞的食物日期標籤由「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篡改為「此日期前最佳」,以逃避法律懲罰。

《星島日報》、《東方日報》、《明報》、《太陽報》、《文匯報》、新浪網等香港各大媒體對Tac先生舉報過期食物進行了全面報導,香港食物安全醜聞欲蓋彌彰。然而,食物安全「無人管」的亂象不但沒有收斂,反而愈演愈烈,持續蔓延。痛定思痛,Tac先生不得不尋求全國輿論的聲援。此時的Tac先生,面對排山倒海的壓力,精神瀕於崩潰,經香港某醫院精神科確診患上「混合性焦慮抑鬱症」,疾病的折磨時常讓他痛不欲生。

人間正道是滄桑。Tac先生不畏強權,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為堅守良知,捍衛正義付出了慘重代價,期盼社會各界仗義執言,愛心人士伸出援手,一起幫助Tac先生走出困境。

* 更多圖片請透過百度或谷歌搜索「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


我去!千葉珠寶還賣假鑽啊!真可怕!


同問。

這件事影響太惡劣了。對於普通消費者不具備專業鑒別能力的商品都可能出現這樣的問題。

希望有過這方面實際經驗的朋友指點一下。


感覺商家要耍賴,消費者比較沒辦法。

要麼就天天去大鬧,發傳單廣而告之, 讓他們做不了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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