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復仇有什麼錯?
01-14
瀉藥。我覺得在當下的中國,死刑是不可能被廢除的,一些人覺得死刑不人道,並不能起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效果,還體現了同態復仇的低端性(雖然是由國家而不是由私人來執行的)。但這些人中的一部分,在諸如廣東吳川十二惡少輪姦案等個案上又紛紛搖旗吶喊,質疑不公要求處以極刑。自己的思想都不統一,談什麼理性的看待?其實死刑只是一種懲罰和預防方式,只不過程度重了點而已,標榜人權至上的如美國,不還是判了波士頓爆炸案兇手死刑嗎?這幾年我國司法機關一再的強調和貫徹慎殺原則,對這種方式已經從量和質上限制的很多。我不主張廢除死刑,但我同時也更主張慎用死刑,對生命負責。
謝謝題主為剛才的討論開題。可惜我準備睡覺了,所以在此轉載幾段尹振國先生的論文《刑罰進化論綱》,權作回答。……刑罰源於復仇說,是具有合理性的學說。因為一方面,眾多國家早期法律中有關刑罰的規定帶有明顯的報復或者復仇色彩,如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對傷害他人眼睛、折斷他人骨頭、擊落他人牙齒的自由民,應分別處以傷害其眼、折斷其骨、擊落其齒的刑罰。顯然,傷眼、折骨與擊齒作為刑罰,只不過是對犯罪的同害報復。還有一些人類早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足以證明復仇是這些國家的刑罰賴以產生的原因,刑罰源於復仇是一種以史為據的結論;另一方面,復仇是人(甚至動物)之皆有的一種本能,這也是合乎人性的,因個人復仇需要而產生作為公共報復手段的刑罰,是一種合乎邏輯的結論。根據西方人類學家對近現代既有的原始部落人類群體的研究和考察發現,在所有的原始部落中,無不存在著復仇的現象。只是復仇的對象、程度和復仇的原因各不相同而已。又,刑罰的本質即是懲罰,無論是通過私人復仇,還是通過國家復仇,皆是通過復仇的方式對犯罪人進行懲罰。當然,人類早期以私人復仇或者部落復仇作為懲罰「犯罪」的主要方式,只是到了後來,為了避免復仇的反覆和私人復仇的諸多弊端而由代表公共意志的國家來行使刑罰權對犯罪科以刑罰,這樣真正意義上的刑罰就出現了。如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規定有類似於同態復仇的條款;其後如日爾曼時期的查理大帝即曾頒布禁令嚴禁對殺人者實行同態復仇,要求急速進行和解,並急速向被害者的家屬給予適當的賠償 實行「贖罪金」制,同時要求向國王或領主繳納罰金,叫做「和平金」。……1、復仇時代此階段始於刑罰之緣起,大致終於中國的西周、西方的羅馬時代。這一階段的刑罰帶有濃厚的復仇色彩,甚至以復仇為唯一的目的。日本學者牧野英一將刑罰的草創階段稱為「復仇時代」。
人類的復仇文明大致經歷了血族復仇、血親復仇、同態復仇三個階段。血族復仇是原始社會中的一種復仇習俗。當氏族、部落成員遭到外來傷害時,受害者給對方以同等的報復,以命償命,以傷抵傷。中世紀的法蘭克法規定,為被害人復仇是同族男性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血族復仇是無節制的原始本能的私力救濟,往往導致氏族或部落之間漫無限制的殘忍廝殺,甚至造成整個氏族或部落的滅絕,是一種無限復仇。隨著共同利益範圍的萎縮,血親復仇逐漸讓位於血親復仇。血親復仇是公正報應的開始。到了原始社會後期以及奴隸社會,血親復仇又被「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的同態復仇所取代。同態復仇是一種有限復仇,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在復仇的對象與時間上,都放棄了無限追求,從而體現出一定的理性制約。黑格爾認為復仇實現的是「自為地存在的單個的意志」,而刑罰實現的是「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的意志」。復仇是人類早期的一種權利救濟方式,在人類早期沒有國家、沒有法律、沒有公力救濟,人們常用復仇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復仇特別是同態復仇包含著人類早期樸素的公正觀念,比如在當時兩個人打架,一個人把另外一個人的眼睛打瞎了,那麼最公平的處理方式是讓受傷的人把打他的人的眼睛也打瞎。人們在長期使用同態復仇的過程中已經習慣了這種方式,以至於今天還可以看到它的遺迹。如在我們今天的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觀念,在我們看來還是無可厚非的。實際上,報應刑論的思想淵源是原始社會的復仇觀念。人類何以要復仇,這恐怕與人類對公正的追求的本性有關,刑罰的報應復仇理論有著酣暢淋漓的體現,詹姆斯.史蒂芬爵士曾說過:「刑法之復仇的激情有如婚姻之與性的慾望。」法學大家楊鴻烈先生認為復仇是法令失效時的「變態行動」,是一種「蠻性的遺留」,也許這一觀點過於片面。「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永恆不變的法則,「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刑罰本質上是對犯罪的懲罰,至於善報惡報,只是方式不同而已,作為今天的比較合理的即折衷時代的刑罰,就包含著報應和目的兩個方面的內容。至於復仇時代的刑罰特徵,則表現在刑與罪在損害形態或表現方式上的對立。如古巴比倫王國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第196條規定,如果自由民損毀任何其他自由民之眼,則應毀其眼。同態復仇是復仇時代刑罰的主要特徵,它是歷史的巨大進步,因為它限定了具體懲罰對象和刑罰強度,使報應更趨於合理。避免無限復仇的「冤冤相報」、沒完沒了的困境。隨著國家權力的不斷增長,國家干預的加強,復仇形式受到了嚴格限制。這最初的步就是規定向被害人支付「贖罪金」。無論是血族復仇、血親復仇、同態復仇,還是交納贖罪金,它們都表現出人類追求公平、討回公道的正義本能和作為惡害行為的公正報應的基本要求。這些原始復仇思想是西方刑罰報應理論的雛形。……2、威嚇時代刑罰的威嚇時代以威懾為刑罰的基本理性,注重刑罰的威懾作用,奉行重刑威懾主義。這一威懾的刑罰制度,以嚴酷為主要特徵。這一特徵與現代「酷刑」的特徵相似,關於「酷刑」的定義,無論是聯合國的特赦國際,還是《大百科全書》,都是認為是為了作出懲罰、獲得情報等目的,採取的造成肉體或精神痛苦的行為。酷刑是施行者達到目的的手段,無一不是徹底摧毀人的尊嚴和人格。刑罰的威嚇時代大致始於中國的西周、西方的羅馬法時代,終於中國的清末、西方的19世紀。……從根本上來說,威嚇刑的目的是以造成殘忍和恐懼的手段來摧毀人的尊嚴和人格,以製造恐懼的方式進行統治,無一例外都是對人道主義的背叛與對人類文明的踐踏。
殘酷的刑罰的目的無非是以犯人最恐怖、最痛苦的方式對民眾做出威嚇,通過對死亡的展覽造成普遍的恐懼。這不僅是肉體上的,而且是精神上的,在刑場上對犯人進行公開的斬首,腰斬、凌遲,實質上都是對圍觀者的精神酷刑。恐怖的力量是巨大的,恐懼感能夠摧毀人的全部自信,從而摧毀人的全部尊嚴,一個人因為恐懼而服從,意味著獨立自主的意識徹底喪失,而精神酷刑的目的,正是在於使人徹底地泯滅自己的人格,徹底地泯滅自我意識,將受刑者進行精神控制,也就是犯人變成非人,從而達到維護統治秩序的目的。……3、等價時代針對威嚇時代輕罪重罰的弊端,等價時代的刑罰強調刑罪等價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刑罰就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規定了輕緩的刑罰,嚴重的犯罪則規定了嚴厲的法定刑。在1791年法國刑法典草案的報告中,列彼列吉耶把罪刑等價作為一條罪刑原則予以闡明,主張「罪刑應當相稱」、「罪刑的性質應當和犯罪的性質相適應」。從1791年法國刑法典開始,幾乎所有的歐洲國家的刑罰接受了這一原則。……4、矯正時代「隨歷史的車輪由近代拐入現代。刑罰由等價時代步入矯正時代,刑罰的重心由對犯罪的等價報應與等價威懾轉向對犯罪人的隔離、教育、感化與改造。」「以預防犯罪人再犯罪為基點的矯正刑,使刑罰的視角由行為轉向了行為人,由一般人轉向了個別人。刑罰的矯正時代,以教育、矯正犯罪人為刑罰的基本特徵,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與刑罰的改造功能,奉行個別預防主義(特殊預防),其發端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刑法現代化改革,終於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與70年代初。19世紀末20世紀初,實證主義刑罰學崛起,報應刑論衰落,刑罰進入矯正時代。矯正刑的興起是新的哲學與刑事學理論崛起的結果。構成矯正刑之哲學基礎的是實證主義哲學,構成其刑罰學基礎的是以剝奪犯罪能力論、社會防衛論與矯正——隔離論為核心的個別預防主義。……
5、折衷時代刑罰的折衷時代,以報應與預防相統一的刑罰基本理性,立法上刑之分配注重威懾,審判中刑之裁量注重報應,行刑則注重矯正,奉行所謂「刑罰一體化」。其從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發端,延續至今。……就當今世界上的一般潮流而言,短期自由刑成了適用率最高的刑罰,而長期監禁、終身監禁或死刑則退居無足輕重的地位。例如:在今日的北歐國家,為期 3、4 年的剝奪自由已是相當重的懲罰了。據統計,荷蘭自1950 年至1979 年間,對強姦、夜盜、搶劫這三類重罪所判處的監禁的平均期限不到3年。在英國,同一期間對此三類重罪所判處的監禁之平均期限也不到4年。……在刑罰的報復時代,由於原始血族復仇、血親復仇導致冤冤相報、沒完沒了的困境,而出現了同態復仇;在威懾時代,追求刑罰威懾效果,奉行一般預防,刑罰不受節制,刑罰殘酷;在等價時代,強調罪刑等價、適應刑罰公平,刑罰初步合理,但是也存在著機械適用刑罰,不注重罪犯的改造等問題;「在矯正時代,刑罰完全拋棄了報應與一般預防而被作為單純的個別預防手段,從而再度陷入不合理的狀態;但是到折衷時代,刑罰以法律報應與雙重預防相折衷為理性基礎,接近於報應與功能相統一的基本理性,因而刑罰回到了理性的軌道。」……簡而言之就是,復仇(報應)可認為是刑罰的起源,但經過漫長演變的現代刑罰中,復仇(報應)已經退居二線,國際上崇尚短期自由刑,提倡快速改造犯罪人回歸社會。我國刑法中刑罰的思想則同樣更多地傾向於預防犯罪的目的。包含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預防,即教育改造)和預防尚未犯罪的潛在犯罪人犯罪(一般預防,即用刑罰報應進行震懾)兩方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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