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要餓死的人,能偷東西吃嗎?


先說結論:可以,法律不應當對人不得已的違法求生行為施以刑罰。

法諺有言:「法不強人所難」,即法律不能要求人們實施不可能實施的行為,也不能禁止人們實施不可避免的行為,上升到理論層次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論」。該理論認為:刑法適用中根據行為時的具體情況,能夠期待行為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夠期待行為人在行為時實施合法行為,行為人違反此期待實施了違法行為,即產生責任;如果無期待可能性,即行為人在行為時只能實施嚴重違法行為,不能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此為阻卻責任事由,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期待可能性理論最著名的例子是:卡爾尼底斯之板。

「一個海船遇難了,船員紛紛跳下海。一個人在海面上發現了一個木板,於是便抱住了它,這塊木板就是可以獲得生存希望的卡爾尼底斯之板。這時另一個船員也漂到了這裡,他希望這個人能救救他,但是,一塊的卡爾尼底斯之板只能救一個人,於是最先得到這塊木板的人為了自己活命把那名海員推開了,失去了支撐的海員就這樣淹死在了海里。」

這個故事中海員如果不實施「推開他人」的行為,就會必然導致自己死亡,沒有採取其他合法手段保證自身存活的辦法。無論何人如處於與海員相同境遇舍違法行為而無他法時,期待行為人犧牲較大的價值乃至生命去遵守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其自保的「殺人行為」也就失去了刑法的可罰性。

如果一個人是由於無法抗拒的恐懼而被迫做出違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個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沒有任何其他辦法保全自己,就像在大饑荒中無法用錢購買或者施捨得到食物時行劫或者偷竊一樣,那麼,該人可以完全獲得恕宥,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約束一個人放棄自我保全。(註:參見〔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等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234—235頁。)

「刑法的本質是,通過對犯罪人執行刑罰,消除將來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危險,期待社會的安全。」(註:《瀧川幸辰刑法著作集》,第四卷,世界思想社會1981年版,第757頁。)

在存在實施合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的情況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才有可能使行為人在刑罰的威懾、教育、感化等功能之下認識到自己的主觀罪過性和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從而決心改惡從善重新做人不再犯罪。如果在無期待可能性的情況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強人所難,反而可能使行為人仇視社會進而與社會為敵,這有違刑法的本質。刑事責任之有無取決於期待可能性之有無,這合乎刑事責任的目的,能夠達到特殊預防的效果。

「凍死不拆屋,餓死不擄掠」是嚴格的道德自律,我們對此讚揚;但我們不能站在這個道德水平線上去處罰為求生不得已而這樣做的人,否則就違背了人的天性。


有沒有邀我沒仔細看。稍微說一下我的意見好了,可能有點偏題。

我發覺很多人都混淆了兩個概念,將法律的應然層面和實然層面放在一起討論了。其實法律的應然層面和實然層面應當是有所區分的。

應然層面,簡單來說就是「應該要怎樣」,而實然層面,則是「如何將『應該要怎樣』落到實處」。法律的應然層面,對全社會而言,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來體現; 對於個案,則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實現。法律的實然層面,則通過各個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定、法院執行部門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來實現。

所以我們討論計程車司機撞上豪車也好,快餓死而偷吃麵包也好,我們首先要弄清楚我們是討論應然層面還是實然層面。從法律角度上說,無論是撞車還是偷麵包,實質上都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的承擔,屬於法律的應然層面,也就是說如果車主或者麵包主(這種描述怪怪的)起訴至法院,法院就會判決肇事司機或偷麵包者需承擔賠償的侵權責任。

而該判決如何落到實處?要麼侵權者自願履行判決,如果侵權者無法履行或拒絕履行,那就需要通過法院的執行部門對侵權者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明確規定,對被執行人的執行時必須保證其基本的生存權利,也就是說在判決的執行上,不會造成被執行人無法生存的局面。既然題主預設偷麵包者沒有錢,那麼實際執行當中判決是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終止該次執行程序。所以最終偷麵包得到的結果是,偷麵包者在法律上或者說是名義上背上了賠償責任,但實際上(因為沒有能力而)不需要向麵包主進行賠償。

題主又腦洞大開說如果為維持生存而需侵害他人的財產甚至生命,我就以價值最大的生命說好了。既然是為維持生存而侵害他人生命,這種侵害生命的行為具有緊迫性,所以估計法院會判侵權者犯故意殺人罪,但不會處死刑直接執行。那麼從法律的實然層面,最終侵權人很有可能是無期徒刑,但無期徒刑的意思就是國家養你一輩子並保證你的基本生存,那麼侵權人不就求仁得仁了?侵權人追求的保證其生存的能力,國家已經充分提供了?

之前計程車撞豪車的案件,很多人說因為計程車司機貧窮所以不能讓其承擔賠償責任,我覺得這就是典型的混淆法律應然層面和實然層面的意見。計程車司機承擔賠償責任是應然層面,如何賠償是實然層面。如果計程車司機沒有錢賠償,那麼即使豪車車主申請執行,計程車司機也無須再多掏一分錢,但這並不能免除計程車司機背上的債務。萬一計程車司機哪天彩票中獎獲得五百萬,豪車司機可以申請恢復執行要求從五百萬中支付賠償款。如果按某些知友的意見因為貧窮就不需要承擔責任,那麼以後計程車司機成為有錢人之後,他就依然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就醬。


有這樣一個故事。

1935年的冬天,是美國經濟最蕭條的一段日子。在紐約一個貧民區內的法庭上,個年近六旬的老太太站在被告席上。她因偷盜麵包房裡的麵包被麵包房的老闆告上了法庭。

法官審問道:「被告,你確實偷了麵包房的麵包嗎?」

老太太低著頭,囁嚅地回答:「是的,法官大人,我確實偷了。」

法官又問:「你偷麵包的動機是什麼,是因為飢餓嗎?」

「是的。」老太太抬起頭,兩眼看著法官,說道:「我是飢餓,但我更需要麵包來餵養我那三個失去父母的孫子,他們已經幾天沒吃東西了。我不能眼睜睜看著他們餓死。他們還是一些小孩子呀。」

聽了老太太的話,旁聽席上響起嘰嘰喳喳的低聲議論。

法官敲了一下木槌,嚴肅地說道:「肅靜。下面宣布判決?」說著,法官把臉轉向老太太,「被告,我必須秉公辦事,執行法律。你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處以10美元的罰金或者是10天的拘役。」

老太太一臉痛苦和悔過的表情,她面對法官,為難地說:「法官大人,我犯了法,願意接受處罰。如果我有10美元,我就不會去偷麵包。我願意拘役10天,可我那三個小孫子誰來照顧呢?」

這時候,從旁聽席上站起一個四十多歲的男人,他向老太太鞠了一躬,說道:「請你接受10美元的判決。」說著,他轉身面向旁聽席上的其他人,掏出10美元,摘下帽子放進去,說:「各位,我是現任紐約市市長拉瓜地亞,現在,請諸位每人交50美分的罰金,這是為我們的冷漠付費,以處罰我們生活在一個要老祖母去偷麵包來餵養孫子的城市。」

法庭上,所有的人都驚訝了,都瞪大了眼睛望著市長拉瓜地亞。法庭上頓時靜得地上掉根針都聽得到。片刻,所有的旁聽者都默默起立,每個人都認真地拿出了50美分,放到市長的帽子里,連法官也不例外。

這個故事可以告訴我們幾點:

1、法律不能縱容違法者,如果人人以飢餓為由偷東西又不受懲罰,社會的法治基礎就會遭到眼中動搖,那麼就會有更多人鋌而走險去犯罪,從偷竊開始逐漸升級到搶劫、強姦、暴亂,最終導致整個社會秩序的淪喪,所有人都將成為受害者。這一點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2、排除戰亂和自然災害的原因,普通人因飢餓的理由而去盜竊的話,說明這個社會的治理體系出了問題,這是政府與公民共同的責任。如果社會不能為這部分人提供救濟渠道的話,他們的行為在道德倫理上是可以諒解的,不應過分苛責他們。

3、法律應該懲罰偷竊的行為,但在量刑上要充分考慮偷竊者的困境,要從人文主義出發給予一定保護;偷竊者的個人困境,應由社會救濟渠道解決,有能力的民眾可給予援助。

法律能解決的問題,只限於法律的軌道之內,它不可越俎代孢去解決倫理道德問題。

法律也不是萬能靈藥,不能寄望它解決所有事情。

法律之外,還有道德。


沒有被邀,但是很喜歡這個問題,所以來答。喜歡這個問題的原因是這個問題探尋的是法律的邊界。問題很長,我先概括一下:題目是問,如果一個人為了生存而不得不犯罪,其在犯罪後,我們是應該嚴格按照法律審判,還是應該法外開恩。如果再鑽的深一點,我們還要問,如果可以法外開恩,其適用於所有的為了生存而不得不犯罪的情況,還是僅僅是一部分情況。

法治是不容輕易捨棄的價值

1. 如果我是一個善良的人,那麼一個很餓很餓的人到我家門口敲門,要我給他吃的,我該給他一些法國鵝肝,還是給他一些麵包?建立一個法治社會是很多人的呼聲,在習近平上來以後是我們的改革目標。法治之於我們是一種核心價值,也是一種不得輕易放棄的價值。

2. 法治的價值在於對社會矛盾解決結果的可預見性和一致性。一個案子以前判過的,相似的情況再出現,以前的論述和結論應該同樣適用。這樣矛盾雙方可以在去法庭之前就預見到自己的勝敗。通過這樣的方法,法治可以降低重複出現的矛盾的解決成本。所以,在美國這樣一個法治社會,90%以上的案子都是和解的,因為好多時候答案已經可見。

3. 在法治模式下,如果有法律或者判例是明確適用於一個被裁判的行為的,那麼這個法律就一定要產生作用,除非有特殊情況(下詳述)。

4. 誠然,我們的國家有許多的不完善,利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有很多的不敬人意。 在立法水平低的時候,會有很多行為都沒有具體的法律來管轄或者明示結果。此時若再沒有過往判例作為指導,所有人都會迷茫。但是這不是法治的錯,這是立法水平的問題,是執法的問題。你不能把立法、執法的錯歸結到法治上。如果我們認為法治是核心價值,想要發揮他的最大功效,那麼我們應該提高立法和執法水平。

5. 所以,當一個社會矛盾出現,適用法律可能會在實體上造成不公平的時候,我們就要去探究能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這個問題。只要在法律的框架內有解決方案,我們就不應該拋棄法治,哪怕這個方案不是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案。

法律的目的

6. 我們不禁要問,怎麼才算一個解決方案?這要求我們回答兩個問題。第一,法律的目的是什麼;第二,我們的方案能不能達成法律的目的。如果可以,那麼他就是一個解決方案。

7. 法律的目的有兩重。第一,是彌補傷害,解決矛盾;第二,是規範行為,作為判例對公眾以後的行為起到指導作用。(我當然明白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案例的作用正在慢慢變大,高院也會發布指導案例,哪怕是非訴律師也很看重案例。)這兩點,雖然很好理解,但是在實踐中常常是相矛盾的。譬如如果搶劫銀行的人劫持人質,要求銀行付錢。銀行因為拒絕導致人質被槍殺。受害者可以要求銀行賠償嗎?法院說不能,因為如果銀行需要給錢的話以後所有的搶劫犯都必然會搶劫人質,而這時候銀行也必然會給錢。這個判決不利於社會。(有關兩者矛盾的詳細討論請看我的文章法的考量(三) - Food for Thought - 知乎專欄)

8. 正因為法的兩重目的經常矛盾,必須要有取捨,所以我們不能在考察解決方案的時候永遠把當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們必須要看是不是當事人的最佳利益會和社會的最佳利益矛盾。用在題主的問題的討論中,即,我們當然希望一個人又能生存下去,又能不被判刑,但是這不是法律的唯一目標。這個社會就是在不斷的妥協中慢慢進步的。我們必須要考慮一個判決之於社會的邊際效應。

9. 如果我們給因為生存問題而犯罪的人法外開恩,那麼會有以下幾個邊際效應:第一,會鼓勵犯罪,一些人覺得沒必要存錢了,可以主動製造生存問題,然後犯罪並取得開恩;第二,會有損法的威嚴,因為一個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在被實施後居然沒有受到處罰,這直接就削弱了法治對於社會的價值,矛盾的結果會變得不可測,不透明。

10. 對於行為人來講,他們面臨的選擇是受刑抑或死,而我們整個社會面臨的問題是讓一個人受刑抑或否定法治對於社會的價值。這對於行為人和法官來說,都不是一個艱難的選擇。我們的法律沒有要把人逼死,我們的法律只是告訴他犯罪的結果。你當然可以說我們沒有給他一個選擇,因為死不是一個選擇。我同意。但是剝奪他選擇的不是法律,而是社會——是這個社會把一個人逼到要麼死要麼犯罪的境地。你不能把這個錯怪哉法律頭上,並要求法律給他一個解決方案。我們更好的解決方案是怎麼在以後防止產生這樣一群人,而這不是法律的目標,法律的第二個不目標不是如何不產生這樣的人,而是一旦這些人產生,如何讓其選擇犯罪還是不犯罪。所以,一個社會問題,要讓政府來解決,譬如建立NGO,建立更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等等,你不能強迫法律去達成一個他本不該達成的目的。

其他解決方案

11. 上文說道在極端情況下,哪怕有相關的法律明確適用於當時的情況,我們仍然可以合法得排除法的適用。這樣的情況有以下三種形式:第一,給已有的法律建立例外規則補充現有法律或判例;第二,推翻現有法律或者判決;第三,行政特赦。

建立補充、例外規則

12. 建立補充、例外規則在判例法國家是最常見的一種不遵循過往判例的形式。判例法,遵循的是判例,但是判例是case-specific(只適用於某種情況)的,而法官在總結一個案例的判決的時候可能會擴大一個判決的適用範圍。這個適用範圍可能包含了當下正在審判的案子的情況,但是顯然適用之前的判決對此案是不公平(不符合法的目的)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會提出要建立一個例外,來修正之前的判決的適用範圍。

13. 就拿題目的情況來說,一個人為了活命偷了麵包,是不是該判盜竊。我們拋開盜竊的構成最低金額不談,我們問這樣的情況是不是能適用緊急避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從法條上看,這一條是適用的,但是百度百科是這麼定義緊急避險的使用範圍的:

一般來說,造成危險的原因是以下這些:首先是人的行為,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前面已經說過,對於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14. 通過以上解釋可以看出,其實緊急避險這個法條設立的初衷,並不是為了對抗飢餓,而是為了對抗不可抗力和第三人的侵害。所以我們的問題是,是不是應該把飢餓歸入緊急避險的範圍內以調整緊急避險的適用範圍。這是一個很細節的問題,我不做過多的討論,但是想稍微說明一下討論的結果一旦成為法律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

15. 我們很容易形成一個結論——飢餓不應該歸入緊急避險的適用範圍內。我能夠接受這個結論,相反的結論我也一樣能夠接受。但是在往後適用這個結論的時候,我們怎麼解決一個因為地震造成的飢餓的情況:地震毀了我的小鎮,我沒有東西吃,快餓死了,在小賣部所在地的廢墟里找了吃的。這是緊急避險么? 這樣的情況可能會要求我們再一次修正我們的結論,讓結論更精確。回到題目中,考慮到法的目的,我們不一定能擴大緊急避險的適用,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這未嘗不是一種思路,這要求法官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適合的時候作出擴大適用的決定。

推翻已有判決

16. 推翻已有判決和建立補充、例外規則不一樣。前者是徹底廢除之前的規則,而後者只是調整之前的規則的適用範圍。推翻已有判決一般不會出現在刑法上。如果要在刑法上推翻一個法條的適用,一般是用立法——即頒布新的法律來實現,因為一般來說刑法的立法水平是最高的,法條明確,法官很難找到中間地帶。一個新的法律推翻舊的法律也不少見,譬如我們以前的反革命XX罪,就被推翻。美國也見過一些同性戀州取消雞姦罪。威斯康辛州也取消了通姦罪等等。

17. 所以,針對題目來回答,在一個當下案件里,要立刻通過推翻已有判決來改變法的適用不太可能。一個不公平的判決可能會引起立法委的重視,從而在不久的將來改變法律,但是這個方法沒有辦法在當下發生作用。這也是我們所說的法的滯後性。

行政特赦

18. 行政特赦是指法雖然適用,被告也被判有罪,但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宣布有罪的人無罪,或者改變刑罰。這在咱們國家用過7次。

建國以來,我國共實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周年慶典前夕,對在押的確已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國戰爭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實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別於1960年、1961年實行,都是對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國罪犯確有改惡從善表現的進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別於1963年、1964年、1966年實行。與前兩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對象上增加了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其他內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給予公民權。

(百度百科)

19. 從上面的引用可以看到,我們國家的行政特赦很有戰爭痕迹。應當不適用於題主所說的一般公民的犯罪情況。在國外行政特赦也十分少見。一個用於公民的行政特赦是regina v. dudley。 遇海難的船上,幾個人因為餓的不行,發生了幾人同殺一人並食其屍體的事件。法院判有罪,但英國女王進行了特赦。R v Dudley and Stephens

20. 行政特赦的好處是給了最及時的救濟,但是沒有改變法律。但這也著實會讓人迷惑,因為其他人在遇到類似的情況的時候就不知道該怎麼辦。也即它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治的可預見性的優點。但是起比起建立補充、例外規則不同的一點是在於,行政特赦是沒有約束力的,下一次有同樣的情況,行政特赦不一定會有用。 所以綜合以上特點,行政特赦最好是用於非常少見的案例,即一些我們相信不會再發生的案例中。

21. 回到題目,如果只是因為飢餓,顯然不太適合行政特赦,因為這個太常見了。但是我們也問了自己,是不是法外開恩適用於所有情況。這就需要我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行政特赦是合法的,但是不屬於法律框架內。是指行政權對司法權的碾壓。

總結

22. 我們不可否認,在當下的法律框架內,並不是每一個案子都能夠有最符合當事人利益的結果,但是法律的目的從來不是當事人的最佳利益,法律必須考慮到整個社會的利益。考慮到法治的價值,當在法律的適用會影響到法律的目的的實現時,我們應該積極在法律的框架內尋找一個解決方案,從而盡量保護法治。而當法治給不了人當事人最佳利益的時候,我們應當看看我們在法律之外還能做什麼,接受社會進步的代價,但把社會的問題交給社會,把政府的問題留給政府。


對於此類問題首先要說一個名詞:Casuistry,決疑法。

決疑法主要用於個人面臨的一些道德境遇或道德情景的處理,當在個人所面對的難以抉擇的這些場合,一般道德原則往往不能直接地應用於其上。即通過對道德倫理進行思考來使道德主體(即「人」)在特定情境下做出選擇並付諸行動的方法。

這一方法一度在歐洲教學和實踐活動中處於鼎盛狀態,但隨著決疑法中「或然論」的甚囂塵上,決疑法無可避免地走向了衰落。何謂「或然論」?簡言之,一個選擇如果自有其合理性,這一選擇就可以被採納而不必背負道德責任。或然論因為有著容易被人利用以滿足私利的弊端,從而被指責為「鬆懈主義」,使得決疑法也不再受人信賴。

對於這個抽象概念要推薦貝多教授經典的一本的著作——《要命的選擇:霍爾姆斯殺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書中是雨果?亞當?貝多教授1995年春在塔夫茨大學開設關於決疑論的一系列講座。貝多教授在講座中選取了三個著名的案例——既有真實發生的「美國訴霍爾姆斯案」,也有經典的虛構案例「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試圖讓聽眾共同思考:當遭遇特殊情形,無論怎樣選擇都會導致有人喪生,這個時候,我們該如何做出「要命的選擇」?

(後兩個案件介紹附在文末)

霍爾姆斯殺人案

(了解案例的可直接跳到黑體原則部分)

1841年4月19日夜晚10點鐘左右,在紐芬蘭的雷斯角東南方向約250英里的北大西洋寒冷而潮濕的海面上,開往費城的「威廉·布朗號」護衛艇撞上了冰山。船上的那些人——65名蘇格蘭和愛爾蘭移民,以及包括3名主管在內的17名海員——立即面臨著生命危險。「威廉·布朗號」附載了兩艘救生艇:一隻所謂的小工作艇可以安全地承載10人,另一隻大艇適合承載約兩打人。船長與二副、6名海員以及兩位乘客(一位婦女和一個男孩)很快佔據了那艘小艇,而爬上大艇的則有大副、8名海員以及32名乘客——這遠遠超出了大艇的安全承載量。「威廉·布朗號」上剩餘的31名乘客毫無生還的希望,撞上冰山一個半小時後,船沉人沒。

當拂曉過後黎明來臨時,滿載著精疲力竭、驚恐萬狀的倖存者的兩艘船開始逐漸漂離。但在彼此遠離前,小工作艇上的船長命令大艇上的海員要像服從他本人一樣服從大副的調遣。而大副從他自己方面向船長報告說,大艇在他看來(用後來的法庭書記官的記錄來說)是「難以掌控的」——船舵壞了,海水從各種小洞滲漏進來,船緣也因超載而危險地與海平面幾乎齊平。如果大艇要想有持續漂浮的可能,「必須通過抓鬮拋棄一些人」(再一次,我引用了法庭書記官的原話)。船長(如同後來法庭所證實的)隔著海水大聲喊叫著回答:「我知道你不得不做的是些什麼事……只是現在先別提。把它作為最後的求助手段。」說著這些話,兩艘救生艇漸離漸遠了。

日間的天氣變得很糟,雨下個不停。大艇上的乘客奮力往外舀水,而海員們則忙著擼槳。但到了晚間10點,也就是撞上冰山24小時後(再次,以法庭書記官的記錄來說),「風力增強了,大海變得又深又沉,海浪頻繁地飛濺過船首,打濕了乘客,船上到處都是海水……冰塊在周圍漂浮著,冰山依稀可見……雨下得更大了……船上已有了大量的積水,大副在往外舀水一段時間後放棄了,他解釋說:『這不管用。上帝啊,幫幫我。夥計們,開始行動。』與此同時,一些乘客哭喊著:『船在下沉……上帝啊,請對我們這些可憐人發發慈悲吧。』但海員們並沒有回應大副的命令。幾分鐘後,大副對海員叫喊道,『夥計們,你們必須採取行動,否則我們都會沒命的。』海員們這才開始動起手來;而在他們收手之前,14名男乘客,還有2名婦女」被拋出了船外,葬身大海。

從倖存者的法庭證詞來看,挑選並拋扔那14名男乘客花費了數個鐘頭,直到拂曉時分才結束。天氣在凌晨之後變得好起來,大艇帶著剩下的乘客被一艘船看到,幸運獲救。小工作艇上的倖存者後來也被另一艘船營救,在此之前,他們在公海上漂浮了六個日夜。

一年之後的1842年,在費城的聯邦法庭上,有且僅有一名海員受到指控,依據是一項聯邦法令的相關條款,大意為「對侵犯國家的特定犯罪的刑罰」應是不超過三年的監禁以及不超過一千美元的罰款。這裡的犯罪是指,由任何「海員」或其他人「在公海實施的非預謀殺人」。在「威廉·布朗號」沉沒事件中,據該聯邦法令受到指控的唯一的那個人,既不是船長也不是大副,而是一名海員,他叫亞歷山大·威廉·霍爾姆斯(Alexander William Holmes)。

霍爾姆斯,26歲,生於芬蘭,少年時起就是一名水手,並且——再一次,用法庭書記官的話來說——擁有一副「足以擔當藝術家模特的充滿堅毅與力量的體格和外貌」。他是最後一名離開「威廉·布朗號」的海員,曾英勇地營救了那些試圖逃離卻差點被淹死的乘客。在大艇上,他把「他的襯衣和馬褲之外的所有衣物」送給了婦女們。正是他,發現了救援船;也幸虧「他的努力,使得救援船看到並營救了他們」。庭審中,船長證實,霍爾姆斯「總是服從於主管的命令。在船上我從未擁有更好的下屬。他是一流的海員」。霍爾姆斯似乎一直就是這樣一個人。

在這裡把問題中的是否偷吃東西問題上升到是否犧牲人的生命之上,以第一個案例為例,來說明決疑法的某些原則:

1.儘可能多保全生命:無論決定適用何種選擇原則,所導致的犧牲者都應當最少。

小舟上有20人,如果不及時扔掉10人,小舟便隨時有傾覆的危險,這意味著20人都會死。所以,按照儘可能多保全生命的原則來看,應當選擇扔10個人下水,保障另外10人的生命安全。

2.完成目標的唯一必要手段:如果一些人的死亡是多人活下來的必要條件,那麼這些人的死亡就是合理的。

具體分析和上一條一樣。這兩條都是從功利主義原則出發來做選擇。

3.康德條件:未經一個人自願且明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都無權把這個人僅僅作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種手段。

這個簡潔明了的表述,直接否定了以上兩條功利主義原則。如果你是一個奉行康德條件的人,就絕不會做出將小舟上10人扔下水的選擇,除非這10個人都自願且表達了明確的同意。

4.分擔災難:少數人的自我犧牲可以使大多數人保全生命,而由於沒有人自願成為犧牲者,那麼誰都別活就是更好的選擇。

這一條原則是緊接康德條件而來的。分擔災難是最不會牽扯到道德的一種選擇,既沒有人道德高尚到選擇自我犧牲,也沒有人道德低劣到將不願被拋入水中的人拋入水中。

5.霍布斯原則:一個人無法以他本人的自願行為來加害他自己。

這條原則十分有趣,它可以被視為是康德條件的補充。康德條件說,「未經一個人自願且明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都無權把這個人僅僅作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種手段。」那麼,假如一個人自願且明確表達了肯自我犧牲的意願,是不是意味著別人就有權「成全」他呢?按照霍布斯原則,並不能。霍布斯原則告訴我們,一個人是無法同意別人加害於自己的。加害於己,只能出於自己的疏忽大意。

6.雙效原則:如果某個特定的行為無論如何都會產生善惡兩種效果,那麼,要想在道德方面獲得容許,以便實施該行為並任由惡果發生,其充分必要條件是:首先,行為的目的是要產生善果而非惡果;其次,行為本身必須是善的或至少不是惡的;最後,善果之善必須足以彌補惡果之惡。

從小舟上扔下10人的目的是為了產生善果,即至少保全另外10人的性命;如果僅以能存留下來的生命數來算,保全10人性命的善果可以彌補犧牲10人的惡果。問題出在了第二條,即行為本身的善惡。無論是否經過本人同意,將10個哪怕是1個生命扔進海里的行為,本身就是惡行,這無可辯駁。因此,面對這個案例,如果選擇扔10人下海,就意味著違背了雙效原則。

決疑法所涉及的道德原則非常之多,以上6條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功利主義原則,另一類是康德條件,相比之下,我更傾向於康德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是我,絕不會將小舟上的任何一個人拋入海里。

(部分資料來源於網路)

洞穴奇案

案件發生在兩千多年以後,4299年春末夏初的紐卡斯國。那年5月上旬,該國洞穴探險者協會的維特莫爾等五位成員進入位於聯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險。但當他們深入洞內時發生了山崩,岩石擋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五位探險者發現受困後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由於探險者未按時回家,他們的家屬通知探險者協會,一個營救隊伍火速趕往出事地點。

由於洞穴地點地處偏遠,山崩仍在繼續,營救工作的困難大大超出了事前的預計,而在營救過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奪去了十名營救人員的生命。與此同時,洞穴內五位探險者的情況也不容樂觀。他們隨身所帶的食物有限,洞內也沒有可以維持生命的動物或植物,探險者很可能會在出口打通前餓死。就在被困的第二十天,營救人員獲知探險者隨身攜帶了一個可以收發信息的無線設備。洞外人員迅速通過通訊設施給受困的探險者取得了聯絡。

當探險者問到還要多久才能獲救時,工程師們的回答是至少需要十天。受困者於是向營救人員中的醫生描述了各自的身體狀況,然後詢問醫生,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他們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當醫生給出否定的回答後,洞內的通訊設備沉寂了。八小時後,通訊恢復,探險者要求再次與醫生通話。維特莫爾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詢問,如果吃掉其中一個成員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縱然很不情願,醫生還是給予了肯定的答覆。維特莫爾又問,通過抓鬮決定吃掉他們中的哪一個是否可行。這當然是個醫生無法回答的問題。當政府官員和牧師都不願意回答這一問題時,洞內就沒有再傳來任何消息。在探險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營救終獲成功。但當營救人員進入洞穴後,人們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維特莫爾已經被他的同伴殺掉吃了。   

根據四位生還者的證詞,在他們吃完隨身攜帶的食物後,是維特莫爾首先提議吃掉一位同伴的血肉來保全其他四位,也是維特莫爾首先提議通過抓鬮來決定吃掉誰,因為他身上剛好帶了一副骰子。四位生還者本來不同意如此殘酷的提議,但在探險者們獲得外界的信息後,他們接受了這一建議,並反覆討論了保證抓鬮公平性的數學問題,最終選定了一種擲骰子的方法來決定他們的命運。擲骰子的結果把需要犧牲的對象指向維特莫爾,他於是被同伴吃掉了。

四位探險者獲救後因營養失調而住院治療。出院後,四位獲救者被指控謀殺維特莫爾。初審法庭經過特別裁決確認上面所述的事實,根據紐卡斯國刑法的規定,法官判定四位被告謀殺維特莫爾的罪名成立,判處絞刑。四位被告向紐卡斯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吉姆的困境

吉姆發現自己身處南美一個小鎮的中心廣場上。

被捆綁著靠牆站成一排的是20名印第安人。他們中的大多數充滿恐懼,少數人的眼神卻透露出輕蔑。站在他們面前的是幾個身穿制服的持槍人,還有一個穿著汗漬斑斑的卡其布襯衫的大塊頭男人是這夥人的隊長。吉姆被這個大塊頭隊長仔細詢問了很久。當得知吉姆只是在植物學考察途中偶然經過這裡時,隊長向他解釋說,這些印第安人是從最近參加抗議政府活動的當地居民中隨機選出的一群人,他們正要被槍殺,以此警告其他可能的抗議者。

但是,由於吉姆是從另一塊土地上來的尊貴客人,因此這個隊長非常樂於向他提供一種客人的特殊優待,即由吉姆自己親手殺死其中一個印第安人。如果吉姆同意這麼做,那麼作為這種場合的特殊標記,其他印第安人將被釋放。而如果吉姆拒絕,那麼由於沒有其它特殊的理由,佩德羅(Pedro,隊長的下屬)將要執行吉姆到達這裡時原本就要執行的行動,即槍殺所有這些印第安人。

吉姆有些絕望地記起兒童文學中的虛構情節,懷疑自己如果有槍的話,是否就可以讓隊長、佩德羅以及其他士兵受制於自己的威脅。而當時的場景非常清楚地表明,那決不會有任何作用:那樣的企圖將意味著所有的印第安人都會被殺死,連同吉姆自己。靠牆站立的人們,以及其他的村民,全都非常清楚這種狀況,因而明顯是在懇求吉姆接受隊長的提議。

對海上小舟案和洞穴吃人案,貝多教授給出了自己的判斷,而對替人開槍殺人案卻自稱無法判斷。一個人做判斷或無法做判斷時,一定是遵循了一定的原則和思考邏輯的,因此,這本書的迷人之處不在於給定了作者心中的答案,而在於他的答案如何得來。也就是說,真正迷人的是那些賴以思考的決疑法原則。


你們完全關注在過錯(民事上)或者說該當及違法性上(刑事上),而忽視責任這一問題。

這種問題的重點不在於「能不能」,而在於如果偷了麵包,法律應該對其行為應該作出怎樣的評價上,施加何種程度的責任上?

偷東西這一行為單純來看是不道德的,是違法的。

然而:

1.民事責任範疇:一個人偷了包子,考慮到包子價值不大,應該是民事範疇。他的「過錯」雖然是無疑的,但是其行為的過錯性所導致的責任,並沒有那麼嚴重。所以法律對其的要求是承擔賠償責任,比如說返還兩個包子。行為人可能因為瀕臨死亡沒有財產無法償還,法律不會逼著他在瀕死時還要償還兩個包子,可以等到其有能力時再予以執行。

2.刑事責任範疇,即使是迫於生計行劫,涉及刑事犯罪,在法理上也涉及到期待可能性問題或者說犯罪構成要件中有責性問題。(有責性指能夠就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和譴責。是否具有有責性應該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責性還有兩種阻卻事由,一是違法性認識,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偷竊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是無疑的,但是因瀕死而行劫會對其行為受到非難和譴責的程度產生影響,由此可以導致無罪或者說量刑上的酌情考慮。比如我們看這個例子,弒母者:不想讓媽遭罪 檢察官:不起訴非縱容。不堪忍受常年照顧病重母親壓力,準備弒母然後自殺,最後被免於起訴。不起訴難道對應的就是殺人是合法的允許的么?

所以,當流浪漢飢餓將死之時,偷麵包並不意味著放棄了對法律的信仰,因為法律會對其行為作出適當的評價,施加適當的責任。

認為因自身的情況特殊,迫於生存,所以偷麵包的行為是對的,這種才叫做放棄了對法律的信仰或者說對道德的信仰。

最後回答問題。能不能偷?能,因為你馬上就要餓死了。但法律會告訴你偷東西雖是不對的,然而你的行為並不應當受到極大非難和譴責。正如樓上某位答案說的,法律即嚴格理性又溫情脈脈。


刑法理論里有「期待可能性」的說法。即一個人在作出犯罪行為時是否已經沒有選擇,法律此時不能過分苛責他再遵守法律。與此相近的有「緊急避險」等。


有一個人她出生沒多久父母就沒了,姥姥養她長大,也就在她三四歲的時候,姥姥也病了一病不起卧病在床,她就承擔起家庭的責任,去砍柴,去洗衣服做飯,最後小小年紀就罹患絕症,沒有到10歲的年紀,就離開了人世,最後臨死前被媒體發現了,人們募集資金,救助又乖又聽話的她,在臨死前她說了最後一句話:我來過,我很乖。

當時我是看哭了的,「我來過,我很乖」讓我深深的陷入悲痛,這句話擊中了我的淚點,我想要她快樂起來,我想要她不負責任,我想要她不去砍柴做飯,我想要她偷人家的雞,拿別人菜地里的胡蘿蔔,我想要她變成暴脾氣,理直氣壯的搶劫勒索,她的死,是全人類犯的罪,不該讓她一個人去承擔人生剛剛開始就已經結束了的苦難,有太多美麗的痛苦和燦爛的陽光沒有見到,就離開了陰冷的人間,實在是不該!

她應該做壞事去犯罪,想盡辦法使自己活下來,對我們不作為所犯下的罪,用她的罪懲罰我們。對此我是完全是支持的。

有一首歌,我很喜歡叫 tear in heaven。

歌詞是這樣的

Time can bring you down 時間使人消沉

Time can bend your knees 時間使人屈服

Time can break your heart 時間使人傷心

Have you begging please 你是否向它求饒

Begging please 請向它求饒

Beyond the door 在那道門後

There"s peace I"m sure 必定是一片祥和

And I know there"ll be no more 而我知道將不再有人

Tears in heaven 淚灑天堂

希望不顧道德法律,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對人生恪守的信條求饒,不遵守它,給自己的生命一次活下去的機會。在那扇門後,必將是一片祥和,而我知道將不再有人,淚灑天堂!


我認為題主寫了那麼多,完全是廢話,要餓死了能不能偷兩個包子吃?扯一大堆法理人性完全是多餘的考慮。

法律能鼓勵大家偷東西嗎?顯然是不能的,但是法律是否要嚴懲所有偷東西的行為?並不會,因為社會危害性不同。

按題主設定的條件,這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別偷換概念,法律肯定不能鼓勵偷東西,只是不會以刑法去懲罰題主舉例的人。


如果沒有特殊的條件,比方說兩個金包子,或者大饑荒年間人人都快餓死了一類事情。從法律角度來說,當然可以去咯。這種情況下偷竊也是合法行為。

從刑法上來說,一則是兩個包子價值太低,就算你沒有要餓死法律也不會處理這種瑣事。二則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險,都要餓死了,傷害一點別人的財產合情合理。

從民法角度來說,被偷包子的人最多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但是對方都是要餓死的人必然什麼都沒有,所以就算嚴格遵循法律也是「吃了就吃了」的結果。

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機械僵化的東西。有句話說得好,如果你生活中比較講道理,通常你的直覺判斷就是法律(民法範疇)規定。


如果我沒有記錯《悲慘世界》中的冉阿讓同學為了他的七個侄子侄女,偷了一塊麵包,然後被判五年,之後又因為越獄,加起來坐了十幾年的牢。

書中有提到,冉阿讓進監獄之後,她姐姐後來去了巴黎,但是只帶了一個孩子,其餘六個呢?不知道。

電影版《悲慘世界》冉阿讓出獄的時候,和沙威有一段對話大意是「我不過是偷了一塊麵包,我的侄子都快餓死了。」沙威回答「你還會挨餓的,如果你不記住法律的意義。」

在這個故事裡,冉阿讓代表的是底層難以生存的人民,沙威代表的是無情的法律。站在他們各自的立場上,他們誰都不會認為自己有錯。

但是要是沒有好心的主教,冉阿讓會是什麼下場?

更多的沒有好運碰到主教的「冉阿讓」們是什麼下場?

想明白這一點,也就能明白自大革命起,一直到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建立的這幾十年間法國暴動,革命,復辟,政變不斷的原因了。


題主,你真的是too young。

法律維護的是社會群體的共同利益。

你認為在計程車撞瑪莎拉蒂這裡窮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那是因為法律在運轉之下,你沒見識到更黑暗的後果罷了。

假如這個社會上沒有法律,一個窮人全責侵犯了富人的財產,你以為簡簡單單賠償就完了?

整個人類歷史剛從黑暗的野蠻時代步入文明,題主你是不是在文明社會裡待時間長了忘記黑暗的歷史是什麼樣了?

總用那麼一群人熱衷於摧毀實際上正在保護他們的制度。

你以為你比立法者還聰明,比法官還聰明?就你一個人覺得法律十分脆弱,他們都不知道?

Naive!


首先,一個人就算沒有要餓死,好手好腳,收入穩定,他也可以到街上偷包子。這違法,他會受譴責和付出法律下相應的懲罰,或者有心理疾病就要去治。

  再來,一個人快餓死,身上又沒錢,跑去偷包子。這違法,他應當受譴責和付出法律下相應的懲罰,但我們同情他。

  古代還會施粥呢,路上有人因為飢餓而產生治安問題,相對造成的社會成本也許比"施粥"還高噢。總有人對原始叢林、弱肉強食、適者生存,這一類自由競爭言論和現象表示理所當然,好像這樣能夠使自己看起來比較強大。其實並沒有理所當然,其實這樣是會產生浪費的。就像一個飢餓的無助的人跑去偷或搶,把他逮捕起來,起訴、審判、發監服刑,監獄內吃喝拉撒,以上全部都是要花錢,消耗社會資源的事。如果有更有效節約社會成本的方法,那才是理所當然的。

同情弱者並不軟弱,那些嗜血的人一般只是想表示自己要強,實際上大多一點都不強。

最好還要有預防機制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美帝的教會跟政府一天到晚在施粥,不然監獄會爆棚阿。

不要以為他們在做慈善,他們是在節約設成本阿。

  重點就是,一個人不管有沒有要餓死,他都可以到街上去偷包子,不管有沒有要餓死,都應該接受法律相應的處置。


這其實是個不錯的問題,不過題主可能是沒有太多的時間來措辭,所以語言和邏輯都有點混亂,但是我覺得我是大概能夠理解答主的意思的。我現在也沒有太多的時間去好好措辭以及排版,就大致回復一下,希望你也能夠理解。

1、先說說麵包和偷竊這個問題。題主可能對法的理解還不夠深入,其實法是有兩層含義的,一層就是大家都遵守法,維護規範,不要去違法,第二層的意思就是,違法了必須讓其承擔相應的懲罰。所以,違法了,接受了相適應的的懲罰就可以了。回到麵包和偷竊這個問題上,偷麵包是不對的,但是為了活命偷了麵包是沒有太大問題的,只要之後勇敢接受相應的懲罰就可以了,其實懲罰很輕。這個應該很好理解。這個就像緊急避險,法律是認可的,但是也是要負相應的責任。所以說量刑也是一門學問。這個答主能理解吧。

2、犧牲一人,拯救全世界這個是個偽命題。

因為現實中,基本上不可能出現這種「必須犧牲一個人,否則全世界都要滅亡」的事情,你可以試著舉例來看看。法律是用來解決現實衝突的,對於很多幻想的場合,它真的不太適用。

其次,往往打著這種旗號的,都是用來發動群眾,借「大義」來實現不可見人的「私利」的。也就是說,只是用謊言和恐懼來達到支配的目的。

第三,這種想法很恐怖。如果認為犧牲一個人可以拯救世界,是應該的。那麼犧牲10個人,拯救世界也是應該的。那麼犧牲100個、1000個、10000個人來拯救世界都是可以接受的。那麼最後就是犧牲49%的人,換取51%的人的幸福都是可以接受的。你細細想想,這是多麼恐怖的一件事情。想像力差的同學,可以參考一下批鬥地主的歷史。

第四,即使真的有那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的可能出現這種兩難抉擇,我們也沒必要去理會。因為它比明天火星撞地球的概率差不多。真遇到了再說吧。

第五,好吧,我們就單純架空現實,通過它來探討人性的深刻話題。真遇到這種情況,一般會是以下結局。那個人為了大義,自我犧牲,然後大家尊重他,紀念他,他被升華為聖人。或者,那個人被家人或某些人滅了,然後偽造成自我犧牲,然後不明真相的群眾尊重他,紀念他,把他當做偉人。或者,他不願意犧牲,然後家人或者某些人也找沒辦法讓他「犧牲」,那麼大家就會抹黑他,然後大家會覺得,消滅他簡直就是替天行道,人人得而誅之,也不會有絲毫的負罪感。你說聰明人會怎麼選擇呢。


沒有快被餓死體會的人是回答不好這個問題的。原因很簡單,在那種狀態下,人的心理是同衣食無憂的情況下有很大不同的。

我有一次近似體會。大概可以想像這種心態。這次經歷也使我對自己的道德掌控力產生不信任感。

十多歲時我有一次離家出走,大約在深秋。離家後我找了個防空洞住著。不幸的是離家第二天夜裡變天了,氣溫進入零下。大約夜裡1點左右,我在防空洞中饑寒交迫。就出來在街上走,四處沒有一個人。我的眼中尋找的只有兩種東西,能保暖的和能吃的。我相信能找到我會毫不猶豫的拿來用,拿來吃。這在我平時根本無法想像。可是我什麼也沒找到。天亮我就回家了。

自此我不再完全相信道德和法律,無論對自己的或他人的。

人在極端困境下,為了生存可以易子而食,何況偷搶。在這種情況下談論道德或法律,在快餓死的人眼中,只能是吃飽了撐的。


這個問題沒什麼現實意義,不妨換一個情景:一個人在沙漠里快渴死了,旁邊的人有水,但開出了一個極其高昂的價格,他買不起,此時他是否可以去偷?


慢慢地,靜靜地關注著這個網站,突然內心感覺知乎越來越像貼吧!

對於這個問題,需要來辯證回答么?在生存不下去,人就是動物,強、偷,那是本能。寧願餓至極死,也不願不去搶,那是內心道德在剋制。

假設在此情況下,面對死亡時,法律對他而言,算什麼?

生命,自由,秩序。

生命是本質,是一切存在的載體,沒有生命,自由、秩序,對我何用?

在保證生命的前提,去爭取自由,原始社會就是個自由度極大,但很混亂的時期。

在生命有保障,自由可追求的時候,社會大多數人就希望秩序來保障生命、自由。

現在居然提問,一個人在生命這個最基本的需求都滿足不了的時候,卻要去符合一個最高級的一個需求,或稱要求更合理。

還是覺得這種問題還是少來吧!見仁見智。我寧願XXX,也不願XXX。


弱勢群體之所以被人們認為應該在法律上寬容,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人們在用個人的「人性」代替法律的「人性」,也就是用感性的、衝動的、沒有經過思考的人性去代替理性的、審慎的、嚴謹權衡的人性。人們看到的是表面的可憐,觸動了內心的憐憫,但這種憐憫太過簡單,因為憐憫本身並不能解決問題,甚至會阻礙問題的解決。對弱勢群體真正的憐憫絕對不是放任其違法犯罪,讓其他人為此買單,而恰恰是平等對待其行為,讓他們回歸秩序,這樣秩序才能保護他們。

簡單點說,一個小孩偷麵包如果不受到法律懲罰,他可能會接著偷甚至偷得更多,可能會被人毆打甚至打死,而法律的懲罰實際上對他是一種保護,讓他不至於因為自己的行為而對自己造成更大的傷害。

還有一個稍微殘酷的假設,那就是如果一個快餓死的人偷麵包,也該被法律制裁嗎?我是這麼認為的,任何的社會階段都有淘汰機制,如果一個人真的貧窮到快要餓死了,而窮盡我們的福利和援助政策手段又無法救助他,那麼就只能認為在現有的社會階段下,他是被淘汰了。但如果他盜竊了,還是要受到懲罰,因為法律維護的是社會整體的秩序,而這種秩序就是淘汰機制的一部分,是一條底線。而且監獄本身也是一種救助機制,只不過是極端的救助機制,有一些快餓死的人故意犯罪被捕然後享受免費食物。

對弱勢群體沒有人性的態度才是法律不管他們,把他們完全拋向社會,讓他們自生自滅全憑運氣,而沒有任何懲戒來規勸他們的行為,甚至在他們快餓死的時候都無法享用監獄的免費晚餐。


你這是謬論!!!我不知道你是居心叵測的來混淆視聽還是真的出於愚昧?我從你的話語間兩種意思都聽出來!

一開題,就把窮人和富人相對立,把法治和生存相對立,你這樣精心的偷換概念真的好嗎?我和你說,我不是來解釋你這個題目的,我是來告訴別的讀題者,別被迷惑!

有關窮人和富人,參考這個非常棒的答案:假如一個人快要餓死了,他能不能到大街上偷兩個包子? - 子墨的回答

我這裡要說的是:

法治的對立面,是人治!!!人治!!!

看清楚,不是富人與窮人,不是生存與道德,統統都不是,而是人治!我們排斥、否定法治的同時,就是在接受、認可人治!

在一切的道德失衡、法律缺陷或者什麼亂七八糟的極端情況的質疑下,首先想想,願不願意人治。

早在公元前350年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就已經寫過:

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亞里斯多德《政治學》

那麼,在幾千年後的現在,求求你們,就別再去愚昧的質疑法治的正確性了!

你到底想說的是法治、法律還是法理???你難道以為法理就是依法治理嗎?你知不知道這三個詞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英語: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法理,是形成國家內全部法律或單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

法治(英語:nomocracy,rule of law),法學及政治學名詞,將國家,政府與政治領袖都置於法律的規範之下,將這個原則作為政治體制的基礎,稱為法治。

你要是,不明白這三個詞的定義或者故意混淆這三個詞,那麼永遠回答不清楚你的問題。

我就只針對包子來說,夠了!

要是我說,不能偷,那你就要說都餓死了,法治有什麼好不能保證窮人;

如果我說,能偷,那你就要說,你不都說要遵守法律嘛;

如果我。。陷入茫然,你就可以說,看吧,你都開始要放棄法理了;

我能不能罵人?不帶這樣混淆邏輯的!

我TM幹嘛要回答你該不該偷?我去思考該不該偷的問題就已經在動搖法的信念!我應該想的是,不偷包子都活不下去了,這是什麼亂七八糟的法律導致的,這亂七八糟的法律該不該改一下!!!

這裡,我再把法理詳細的搬運來:

由於社會現象錯綜複雜、千變萬化,法律難以充分地規定所有的社會現象,而需法理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上的不備,能作為法的淵源,部分國家則將法理作為民法最後適用的法源,適用順序依序為法律優先適用,法律未規定者在依習慣法,無習慣法時,最後則依賴法理。在民法意義上,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衡平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

我把你這洋洋洒洒的話劃分一下,不用謝:

1、快餓死的人該不該偷包子包含著一個 法治的社會,政府、黨派和公民,都置於法律的規範之下,避免人治的社會到底合不合理的問題的 質疑?

2、快餓死的人該不該偷包子的問題讓我們需要考慮我們制定的法律,比如民法,是否切合實際?

3、快餓死的人該不該偷包子的問題讓我們需要面對我們的法理是否還有商議的地方?

我就是來澄清概念的。來吧,大家看看到底應該在哪一個概念層次來討論,別混戰,謝謝。

另外:違法才能活下去是一個偽命題。黑人在過去的法律下變為奴隸,難道還不能打一場南北戰爭改變曾有的法律讓新的法律保證黑人的公民身份?美國難道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活人還能讓屎給憋死?法律的目的就是讓所有人好好的活下去,一項不能讓人活下去的法律,早晚會被各種形式所取消或改變,但這並不妨礙成為一個法治國家。所以,就別腦洞大開的去想這個問題了,何不想想有哪些法律讓人活不下去值得我們來抨擊一下。

再另外:要理解「法律的目的就是讓所有人好好的活下去」這句話,那麼請分清「法治(rule of law)」和「法制(rule by law)」的區別。我在這裡註上英語不是裝逼,我英語很差的,但是這裡用英語更沒歧義。

再再另外:別再把道德和法律捆綁在一起。


成年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你可以偷,為你的偷竊行為承擔責任就是了,就像你在菜市場買菜付錢,殺人償命一樣,這有什麼問題嗎?莫非題主的意思是,既想不當得利又不想負責,那你一定還未成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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