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是否有人權?

如題,詳細情況就是法醫是否有足夠的理由解剖死者的屍體。我在和同學討論的時候又衍生出一個新問題:處於宗教原因,死者的屍體不允許解剖,那麼法律是否應該在這個方面跟宗教信仰讓路?麻煩各位從社會公正,立法公正的角度來解釋一下這個問題,謝謝

非題主,增加一種情況。在不為死者親朋好友及其他相關人等所知的情況下侮辱一具屍體(比如鞭屍奸屍等)有沒有損害到死者或其他人的權利?如果有,損害到了什麼人的哪些權利?


謝邀。

據我所知,目前一切關於人權的理論都不支持死者有人權。

如果特定社會宗教信仰不允許人解剖屍體,那麼堅持解剖屍體的法醫觸犯了「特定社會的宗教信仰」。他的行為可能傷害了死者家屬的感情,或者有悖於該社會的公序良俗,或者違反了其它特定的民法內容,但是他的行為跟「死者的人權」無關。

如果「違反特定社會宗教信仰」就等於侵犯人權,那這句話的邏輯豈不是在說,人權是由「特定社會的宗教信仰」支撐起來的?因此題主舉的例子根本就是邏輯不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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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在本質上是一種道德權利,人生而為人所能運用的理性能力使得他配享有一種道德尊嚴,這種道德尊嚴不應當從屬於任何非他本性所導致的因素,比如種族、膚色、信仰、語言……而只是源於他生而為人這一事實本身。

人權的一切內容都應當以此為出發點,受到這一基本原則的制約。

死者有人權嗎?死者「生而為人」已經是過去式,已經不能運用他自己的理性。我們尊重死者的遺體,這是屬於生者的生活儀式,並不源於死者的人權。

人權跟宗教信仰以及法醫解剖是什麼關係?人有運用理性選擇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出於對他基本道德尊嚴的尊重,我們尊重他選擇何種宗教作為自己的信仰。人有生命權,出於對生命權的維護,我們成立國家,以公共權力懲罰私自運用暴力侵害他人生命權的人。為了更好地實現這個目的,我們需要法醫。法醫的職責跟宗教信仰內容相衝突的時候,由這個社會自己的立法機關來做出選擇:它到底更希望要宗教信仰的內容,還是要司法公正。這就好像,我需要吃飽,但我是選擇麵包呢還是選擇米飯?我要吃飽是人權問題,剩下的是技術問題。


屍體那叫物權。


問題的根本在於如何理解人權。

人權的基礎:生命權、生存權。即一切與人類生命維繫有關的各種權利。

在此基礎上會根據人類與社會的磨合、互相影響衍生出不同的權利,譬如言論自由權、發展權、教育權。

那麼死者在社會中的地位是什麼。

dead body.一切與生存有關的權利消失了。但是有一個權利是例外的,即是遺體體面權。我國刑法中也有侮辱屍體罪的相關罪責確定。此權利也是人類社會倫理對死者生存權的延伸認可。

題主所說的法律和宗教信仰對人權的影響,是否法律為宗教信仰讓步?

我認為是社會學中兩種意識形態的博弈。

國際人權法中,有一個階層理論想要解釋這種意識形態差別的正當性。

1.是否侵犯了某種人權?

2.此行為是否為國家政策(宗教信仰)?

3.是否「不侵犯」就會引起不利後果?

沒有絕對的社會公正或者法律公正。人類社會的發展是博弈、取捨和妥協的一個過程。


謝邀。你的問題其實想問的是,宗教習俗和世俗規範衝突了怎麼辦?

沒辦法。


按照自然法學,人權是人生而具有的權利。法律上公民享有權利是以公民存活著為基礎的。也就是說,死者沒有任何權利,當然包括了人權。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死者不參與社會關係,所以法律不會去調整它。人一旦死亡,他的所有權利就跟著他一起煙消雲散了。法律上不允許侮辱屍體,鞭屍這樣的行為保護的並不是死者的人權,而是死者親屬的利益以及維護社會風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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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章振飛告知:知識產權和著作權可以例外。


個人認為,遺體作為人最後的遺存,理當享有受後續接觸者發自內心的尊重的權益,這是遺體所應享有的最後一項也是唯一的一項基本人權,遺體生前作為生者,不論行善還是積惡,都或多或少對人類社會作過貢獻(比如繳稅或間接繳稅),理當獲得這份最終的尊重。

而解剖、火化、救災等操作,並不抵觸這項人權,只要不奸屍、猥褻遺體、隨意摔拋,心懷敬意的進行常規操作即可。

遺體獲尊重,已故當事人確實不能感受到,其後人或親友則可以代為體驗,就比如遺產可以轉由子女親朋代為接受一樣。

此外,俺個人依然主張死者的肖像權等具象的身後人權。。


對屍體進行侮辱已經構成犯罪行為,刑法第302條辱屍罪。

含義,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

侵犯的是死者的權力,其家屬可以像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


針對後面那種情況

侮辱屍體罪。


無論從倫理還是法律上講一坨肉都沒有人權(但是有物權),但是實際操作中要考慮輿論問題。

盜竊,侮辱屍體罪的客體是社會風尚這一社會關係。可以認為法律是保護社會風尚而非屍體完整。

非法學專業,可能有誤。


如果死者有人權。。。

那麼我們國內所說的死者家屬原諒殺人犯就不成立了

那就。。。全部槍斃好了


舉個例子,記者偷拍姚姓明星的屍體的行為(死者沒有人權),屬於觸犯死者家屬的隱私權。


借用盜墓筆記里的一句話:人活著才是人,人死了只是物品。


人都死了,哪裡來的人權?我們對死去的人的尊重其實是出於對活著的人的尊重,比如他的家人,和社會上每一個都將會死的人。可不可以解剖,在沒有法定必須解剖的情況下問他家人意見,有權利就有義務,你可以選擇不剖,但是要承擔帶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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