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園、山林未征先用,征地過程引發命案如何應對?

土地未征先用,向縣委反應後處理了部分事,沒有處理人。之後再次出現未征先用的情況,且征地負責人態度惡劣,以欺騙、威脅等手段多次催促村民砍樹,最終忙中出錯,有村民在山上意外受傷,之後在醫院不治身亡。1月5號再次向縣委反應,至今沒有回應。下面是一位村民向縣委書記反應情況的簡訊,經他本人同意,原文粘貼到網上。

尊敬的王書記:

您好!我是固村鎮上旻村居民賴斌生,上次向您反映興泉鐵路未征先用的事,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過問。但是施工方就以國家工程為名欺騙損害群眾利益,胡作非為亂挖亂填,施工三個月了,補嘗費我們分文未得。有關部門不去阻止違紀違法反助紂為虐。導至出現命案無人管。我把經過向您彙報一些,十月三日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把我二哥賴進生的臍橙園挖了,導至無法數清楚棵數,施工到十一月二日我向您反映了才稍有停頓,十一月六號才來分山界,當時來征地的高隊長說你們趕緊砍完樹,不然就要把樹推掉,我跟高隊長說樹還不成材,要依法補嘗青苗費,高隊長說征地了就沒有青苗費補.這完全是欺騙我們群眾,我與他爭論了好久,他就說國家沒有規定沒有補償,說這國家項目誰阻誰坐牢,就這樣欺騙、威脅、打擊群眾。我二哥怕他象臍橙園一樣把樹推了。所以聽高隊長說去砍樹。那段時間天天下雨,項目部的人天天叫我們去砍樹,還說把我們砍好的樹推到河裡去,導致賴進生十二月六日上午因支持興泉鐵路建設砍樹被樹壓斷肋骨七根並剌破肺部出血,在寧都縣人民醫院搶救十四天後再轉贛州市人民醫院治療,最終於1月3日不治身亡,原本建房欠下十多萬元債務,加上欠下十幾萬元的醫療費用,使賴進生的大學剛畢業不久的兒子走向了極度貧困,沒有分文安葬老爸賴進生後事。之前項目部高隊長天天促砍樹,有時還有固村鎮領導在場,現在每個部門都說與他無關,人命關天的大事只好又向王書記您反映了。請當地有關部門及項目部以人為本,不要草菅人命,請寧都縣人民的好書記您多關注過問此事,給予賴進生家屬合理補嘗與政府適當救助,以解決因貧困而無錢安葬的燃眉之急。也辟免群體上訪事件發生。對您的打擾表示深深地歉意,再次感謝王書記對平民百姓的關照與幫助!


這是一件不幸的意外,因為當事人是關係非常近的朋友,因此特別令人痛心。根據題主的描述,去世的賴叔叔因伐木意外受重傷,伐木的原因是當地修建聯通福建泉州到京九線興泉高鐵要徵收當地村民承包的果園和林地,且在征地補償未到位的情況下非法施工毀掉了果園,並且拒絕支付補償款,賴叔叔在「不自己砍就推掉」的威脅壓力下趕工砍伐林地樹木以降低損失,過程中發生意外重傷離世。

我不是法律專業,但是也查閱了不少相關法條,主要圍繞事實比較清楚的關於非法征地過程談一談。先說結論:

根據網路公開信息,截止出事時,贛州市並未完成興泉鐵路征地程序,因此項目施工隊高隊長以欺騙村民的方式非法毀壞果園、林木,威脅欺詐村民,間接導致村民傷亡的可能性最大。可以以非法毀壞果園、林木為理由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另外,關於一大筆補償款下落不明,按照中國法律,這筆征地補償款是存在的,如果這筆錢無故不發放,其背後的違法行為就可能涉及到「未批先用」,或可能涉及到「剋扣、截留、挪用、非法佔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兩種情形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這種征地國家明確規定要在規定時間內給予補償,分為三筆補償款:

1、土地補償費——補償給集體,按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計算,用於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需要公示

2、安置補助費——補償給集體或變相補償給個人,按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計算,用於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但是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均分給村民作為補助。需要公示。(有些地方政府以發文形式規定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農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權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經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安置單位所有)

3、青苗、附著物以及房屋拆遷補償——補償給個人,按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經濟林木未成材成材林木)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

按照法定程序,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但是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兒,在實際估價核算的過程中有一套約定俗成的標準,來具體化青苗補償的演算法,比如果園屬於經濟林木,不存在成材不成材的問題,一般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用,如果一定要砍掉,按實際價值補償。後文中提及的成材林木,則視成材狀況決定是否補償。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青苗補償的標準是各地自行指定,沒有統一標準,一般以當地縣級政府發放的文件為準,而每一個工程項目都會指定一套征地補償標準,因此,贛州市興泉鐵路項目的征地標準就成了目前最重要的參考文件之一。

根據贛州市鐵建辦的公開報道:

市鐵辦組織召開興泉鐵路(江西段)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座談會_鐵路建設辦公室www.gzstlb.com

贛州市關於興泉鐵路(江西段)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在2017年4月21日和2017年6月2日分別召開過座談會,其中4月21日由市鐵辦主任邱世祿召開,6月份則受市鐵辦主任邱世祿委託,由贛州市鐵建辦副主任徐祥敏在市鐵辦10樓會議室組織召開。

但是,一直到今天,在任何贛州市相關政府部門的網站上,都找不到按照法規理應在征地前公示的興泉鐵路(江西段)征地拆遷補償方案。

這是一個非常明顯的違規之處。而這個征地補償標準,理應由在征地方案被批准之後,由當地的寧都縣國土資源局及時向村民公示,聽取當地村委會和村民意見之後將形成的征地補償方案報由寧都縣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寧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施。依據我國法律,寧都縣國土資源局應該負責公示、實施興泉鐵路(寧都段)的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因此,寧都縣國土資源局是否有及時向當地村集體和村民公示興泉鐵路(寧都段)的征地拆遷補償方案,這個補償方案是否已經被縣政府批准,目前是補償款問題的焦點之一。

為了釐清這個問題,我們訪問寧都縣政府的網路問政平台:

網路問政_寧都縣政府門戶網站www.ningdu.gov.cn:8088

在縣國土資源局一欄,我們發現最近的一個公開信件恰好是關於興泉鐵路(寧都段)的征地批複的問題,來自一位叫肖時釗的人,這封信件的狀態標註為已回復,且為「可公開信件」

點擊後可以看到縣國土資源局的官方回復:

至此,我們了解到縣國土資源局在2017年10月23日聲稱興泉鐵路的征地批文是由省里報國務院審批。言外之意是征地批文的情況縣國土資源局不知情。至此,寧都縣政府的網路信息渠道已經中斷了。

既然征地方案由省國土資源廳報國務院,我們再訪問2017年7月剛剛由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上線的江西省征地信息公開查詢平台

征地信息公開查詢平台www.google.co.uk

按照相關信息查詢後:

搜索結果是0條。

這裡有一個重要說明,依據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對信息公開的時效要求,省廳在收到上級用地批複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複文件信息公開及相關信息數字化工作;省政府批准的用地,省廳在下達批複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複文件信息公開及相關信息數字化工作。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省廳公開的用地批複信息,在平台填報並公開徵地告知書、「一書三方案」(或「一書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相關信息。其中,征地告知書、「一書三方案」(或「一書四方案」)在省廳公開用地批複文件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平台公開;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實施信息要在有關信息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在平台公開。

換言之,按照這種說法,如果在該網站上搜索不到征地批複文件,意味著至少在最近10天前(2017年12月27日前),該征地文件尚未得到批複。

另據贛州當地電視台報導,2017年12月6日,全市鐵路建設推進暨贛深客專、興泉鐵路(贛州段)征地拆遷動員大會召開,這恰好是出事的當天。新聞報導內容如下:

12月6日,全市鐵路建設推進暨贛深客專、興泉鐵路(贛州段)征地拆遷動員大會召開。市領導何福洲出席會議。會議要求,相關縣(市、區)和項目參建單位要以只爭朝夕、時不待我的精神抓好我市鐵路建設工作,切實做好贛深客專、興泉鐵路的征拆工作。

據了解,贛深客專和興泉鐵路的建設,對於我市構建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改善贛南人民出行條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項目征地拆遷涉及南康區、贛縣區、信豐縣等12個縣(區)、35個鄉(鎮),涉及永久用地10331畝,拆遷總面積約50.2萬平方米。

也就是說,一直到出事當天,征地工作實際上才在市級層面開始動員。顯然,至少在出事當天之前,征地程序不可能已經合法完成,基本上可以確定當地存在違規征地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之下,興泉鐵路在福建省境內的一些區段(如三明永安段、泉州玉湖段、南安市南安段、安溪縣參內段等等),當地政府早已紛紛公開發布了鄉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與補償標準。甚至在網站上貼出了當地村民開會和領取補償款的照片。以福建泉州永春縣為例,可見連果樹的種類及補償單價都公示得清清楚楚:

泉州市永春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永春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泉鐵路永春路段工程建設項目土地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www.fjyc.gov.cn圖標

當然,在尚未核實這一事實之前,還是建議謹慎使用「未征先用」的說法。在法律語境下,「征地」指的應該是法律規定的一套征地過程。「未征先用」應該指的是在沒有完成征地合法手續的情況下使用土地,而不是在補償款沒有到位的情況下使用土地。所以眼下法律規定的每一個需要公示的環節都需要理清、每一個關鍵時間節點都需要搞清楚。如果征地已經走完了手續(實際上如果當地政府領導在場,征地項目無疑是被批准的),雖然理論上補償款不到位,不得動工,但是實際操作上基層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拖欠補償技術上是可行的,如果只是拖欠了補償款,那這種情況很難描述為「未征先用」或著「未批先用」,而是違法拖欠補償款的問題。

下面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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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的征地補償應該是在征地過程中由縣級以上政府(縣(市)政府)劃撥給土地所有集體,再由集體支付青苗補償給個人。那麼這裡找施工隊長索要補償款是不會有結果的,而應該找村鎮,特別是村集體了解情況。

青苗補償理論上應該由村集體支付給個人。

所以這筆補償款的流嚮應該是:縣以上政府——鄉(鎮)——村委會——個人。從頭到尾不涉及到施工隊和鐵路建設方。題目中出現的項目部「高隊長」到底是什麼身份就很關鍵。

如果「高隊長」是鐵路建設方項目部施工隊隊長,那麼他確實不管補償的事情。

如果「高隊長」是指村一級的民間叫法「村大隊」的隊長,或者當地政府負責征地的「項目部」的隊長,那麼實際上代表村委會或征地主管部門,這裡面就有問題。

目前還有一個關鍵的節點是根據國家法律,征地過程中有一個公示、登記環節,這個環節是否依法進行了很重要。但是題主沒有提及。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所以,前期的征地手續走沒走,是否有依法進行征地補償登記,補償的相關事宜是否有公示,到底是村集體拖欠征地補償,還是當地政府「未批先用」非常重要。也是目前我們急於了解的情況。這關係到誰違法,錢在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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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具體的展開:

村民承包果園的地,土地屬於集體,但是土地上的樹屬於所有人,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是需要進行補償的,且補償標準由各地省級政府規定。(見下)

並且當被補償村民家庭條件貧困,補償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總結起來: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於農民承包果園林地,要對樹木進行補償。省級政府自己決定至少補償多少,但是原則上要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至於補償多少能夠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省級政府自己判斷並批准。

這條法律已經解答了要不要補償和誰決定補償多少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那麼事發的江西省是如何規定的呢?

我們看一看地方法規《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

首先是關於補償多少,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徵用土地應當給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支付標準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以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和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這裡就涉及到了第二個地方性法規《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內容。我們看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是怎麼說的。

第二十七條

徵用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徵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計算;   

(二)徵用設區的市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9倍計算,徵用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計算;   

(三)徵用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按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計算;  

(四)徵用宅基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計算;   

(五)徵用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計算。

第二十八條

徵用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徵用耕地,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4至5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5至7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7至9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9至10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15倍計算;   

(二)徵用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等,按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計算,徵用精養魚塘按6至10倍計算;   

(三)徵用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2至4倍計算。

第二十九條

徵用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公布征地方案後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執行。

我們可以看到,這裡主要規定了兩筆錢,一筆叫土地補償費,一筆叫安置補助費。是必須補償的費用,這兩筆錢都不給個人承包者,而是補償給被征地單位,那麼這筆錢會怎麼分配呢?我們需要回到《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按安置補助費除以農業人口數,分別撥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的補助、撥給不能就業的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者按已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安置人員的就業單位抵交勞動力就業費。

換言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兩筆錢歸了集體,其中土地補償費不補助給個人,而安置補償費則可以補助給個人,至於是否補助,如何補助,需要走一個村一級民主程序。並且,這兩筆錢的使用都要在鄉鎮一級政府備案,公示執行情況並接收群眾監督。

二十一條 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各項徵用土地補償費應當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屬於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著物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被征地單位應當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按安置補助費除以農業人口數,分別撥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的補助、撥給不能就業的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者按已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安置人員的就業單位抵交勞動力就業費。

  (三)承包開發的土地被徵用的,被征地單位應當對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補償,補償經費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

 被征地單位使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時,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執行情況必須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那麼重點來了,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到底有沒有直接補助給個人的錢?

有的。

還是《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徵用的土地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應當給其所有者予以補償,其補償標準按《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青苗補償的面積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第二十一條規定:屬於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著物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被征地單位應當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

並且,這筆錢是通過被征地單位支付給個人的,也就是說,這筆錢不通過土地徵用的一方直接支付,而是先撥給土地被徵用的單位,再由土地被徵用單位支付給個人。

《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徵用的土地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應當給其所有者予以補償,其補償標準按《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青苗補償的面積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

二十一條 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各項徵用土地補償費應當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屬於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著物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被征地單位應當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

這裡規定了青苗補償款是補償給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個人的,補償標準按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執行。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一)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公布征地方案後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所以這一部分補償是按照樹木的實際損失作價補償的,也可以給人另外再栽種,但是絕對不存在不需要補償的說法。

截止這裡,相關法規已經很清楚了,這類征地需要支付三種補償:

1、土地補償費——補償給集體,按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計算,用於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需要公示

2、安置補助費——補償給集體,按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計算,用於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但是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均分給村民作為補助。需要公示

3、青苗補償——補償給個人,按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

其中最後一項青苗補償是有法可依的。

那麼這些錢誰來出?

《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和省重點工程以及國家興建公路徵用土地的各項工作和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包干

第七條 國家和省重點工程以及國家興建公路徵用土地的各項工作和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包干。其他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各項工作和經費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非盈利原則實行包干。

那麼補償款的到位程序有沒有時間規定呢?這個一開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沒有規定的,但是在國家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也就是說,按照法定程序,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另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十二)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應全額支付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


我是賴進生的兒子賴偉鴻,回到老家處理爸爸的後事,詳細了解了事情的經過,覺得我爸爸的死與當地政府和施工單位都有關係。正在和有關人員交涉,但是山區沒有網路,手機信號也不穩定,可能無法實時跟新進展。

2018/1/10 11:30更新

這兩天先把我父親下葬了。很忙,所以一直沒有上線。鎮政府之前的回復是,要是覺得有誰違法,可以找律師去告。


回答來自法律系同學,已徵得本人同意:

1、關於當事人死亡事實。雖然是由於政府徵收行為和施工方的催促引起的,但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即政府和施工方的行為並不一定必然引起當事人死亡,所以死亡賠償金或安葬費難以找到法理進行主張。

2、關於未征先用事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先補償後徵用,涉案土地為集體土地,應當可以類推適用,可以收集證據證明是違法徵用,提起行政訴訟。

3、建議。去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政府一般會為實際困難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律師代理案件,但基本是沒經驗的新律師。或者上訪,法理不賠償可以打情理牌,但要注意分寸。


家屬急得是賠償款用來安葬而不是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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