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校車超載傷亡事故,校方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新聞報道:http://news.sina.com.cn/z/gsxcbz/index.shtml


1、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在事故發生時,幼兒的生命安全處於幼兒園的監管之下,由於幼兒園存在嚴重過錯致使幼兒收到傷害,幼兒園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參照教育部2002年出台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幼兒園的民事責任無法免除。

2、行政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由於幼兒園與學校的差別較小,因此該辦法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3、刑事責任

刑事方面可能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即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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