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僱傭殺手 B 殺人,A 和 B 誰的罪大?


共同犯罪,故意殺人罪。

刑法: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於雇兇殺人的罪責問題,我有下面一些理解,拿出來與大家分享:

在法律中,僱傭屬於教唆行為,教唆即為以某種手段(勸說、利誘、哀求等)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在共犯人的分類中我們將其稱之為教唆犯。而受到教唆去實行具體罪行的人則叫做實行犯。提問中給出的信息比較單薄,我們不妨分開幾種情況來分析。

  1. 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

    假設A以吃糖或金錢為誘餌與一名精神病患者B達成殺人協議,精神病患者B後忠實執行了協議。後經司法精神鑒定,B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在這種情況下,A雖然有教唆行為但是並不能稱為教唆犯,法律中將其叫做「間接正犯」,換句話說,A將承擔B的行為所造成後果的所有責任,我們可以認為B只是A的一個犯罪工具,與一把刀、一柄斧沒有實質差異。此外,教唆18歲以下人犯罪,是處罰的加重條件。

  2. 教唆犯需要承擔責任的原因並非是由於其提供了「犯罪動機」:

    教唆犯A與實行犯B屬於共犯,教唆犯的責任來源正式來源於這種關係。

    那麼至於是教唆犯要承擔更多責任還是實行犯要負更多責任,則要看具體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需要提出的是,並非所有教唆犯都當然地承擔主犯責任。

    我們可以從」哈爾濱億萬富翁雇兇殺人案「中進行直觀的體會:http://news.sina.com.cn/c/2009-12-18/175819290817.shtml

  3. 教唆犯減輕處罰的情況:

    如當實行犯所犯的罪與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不符,就教唆的罪而言處於共同犯罪未遂狀態,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在A在教唆B殺人後,B做了準備,但是在動手前一秒突然良心發現未通知A就擅自放棄殺人遠走高飛,這兩人雖然是共犯,但是A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B是故意殺人罪的中止,這種情況就不能以既遂的標準對A實施懲罰。

回到提問的案例中,如果:

  • A僱傭的B是一名精神病人或小於14歲的少年殺手,那麼A將承擔所有責任,通俗來說就是等於其親自實施了殺人行為,亦不形成共同犯罪等。【A的罪大】
  • A僱傭的B是一名16歲的迷途」羔羊「,那麼通常來說,A將承擔主犯責任。【A的罪大】
  • A僱傭B後,A不斷催促B儘快作案,B則一直猶豫不決,動手之時面對刺殺對象的苦苦哀求,B放棄刺殺並遁走他鄉。【A的罪大】
  • A僱傭B後,不僅為B提供經濟支持,還提供諸如交通便利、作案場所、作案資訊等,之後B將目標成功殺死。【A和B的罪一樣大】
  • A僱傭B後,B持手槍在刺殺對象的辦公室對目標進行射擊,射擊的第一槍擊中目標的勞力士手錶但並未傷害刺殺對象,待射擊第二槍時發現槍卡殼,之後逃竄。【A和B的罪一樣大】
  • A僱傭B後,未按照約定提供資助也未對共謀再過問,B為了獲取傭金積極推進了殺人行動並成功將目標殺死。【B的罪大】
  • A僱傭B後,A打電話要求B取消刺殺,B執意要完成刺殺並最終殺死了目標。【B的罪大】

更新1@ 2011年10月29日093112,修改的內容為:修正了格式(話題縮進)。


田菁朋友的答案考慮的因素比較多,但個別觀點我不太贊成,另外,我覺得Jeffrey Cho朋友的回答也不應該被摺疊。

雇兇殺人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雇凶者和被僱傭者無疑都涉嫌故意殺人罪,確定他們罪責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現實中的司法審判,主要考慮的是以下兩個核心問題:

-雇凶者除犯意外,是否還直接實施了加害行為?

-被僱傭者是否存在行為過限?

從法理角度講,實際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比僅僅提出犯意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換句話說,在一般情況下,僅提出犯意的雇凶者所承擔的罪責要小於直接實施殺人行為的被僱傭者。當然,如果案件性質十分惡劣,或者造成了重大傷亡,實踐中雇凶者應與被僱傭者承擔相同的罪責。

如果雇凶者不僅授意殺人,而且直接參与、實施了加害行為,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如果共犯罪行相當或者難以分清,通常都會認定直接參与的雇凶者承擔最重的刑責。當然,如果能夠確定被僱傭者實施的行為是致人死亡的主因,被僱傭者依然要承擔最重的刑責。

最後,還要考慮「行為過限」的因素,也就是田菁朋友的回答中列舉到的一些情況,比如雇凶者突然悔悟,直接制止被僱傭者的殺人行為,或者被僱傭者的行為超出了雇凶者的授意範圍,雇凶者顯然只需要承擔其犯意範圍內的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下,A為教唆犯,B為正犯,AB同為共同正犯,都是故意殺人罪


罪大最小的問題分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面:


1、定罪:雇凶者與行兇者為共犯,均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2、量刑:根據具體案情,判斷教唆行為和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以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為基礎,考查從重、從輕、加重、減輕情節,最終確定執行刑。


如果是你殺了人,你的腦袋和手,哪個的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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