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良渚遺址進入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程序?

最近良渚申遺進入程序了,但是翻了下全網各大論壇,幾乎沒人討論這個話題,那我就開一個。 很多年前良渚申遺就已經是廣泛討論的話題了,到今年才真正開始推進。 良渚博物館關門翻新、國家遺址公園的建設計劃等等都在真正推進申遺進程,隨著九月份申遺文本提交聯合國,良渚申遺正式進入法定程序。

但是我有不少問題想問的:

1、良渚 成為2019 年申遺項目是確定事件還是不確定事件? 畢竟2019 年中國申報的兩個項目名單還沒有公布,名單還沒公布的情況下申遺文件就提交聯合國是什麼鬼?

2、良渚古城+瑤山遺址+水利工程成為申遺範圍,為什麼放棄了環太湖地區大片的良渚文化遺址? 是因為地區角力,zhengzhi因素?

3、 為什麼是良渚,為什麼選擇良渚成為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中申遺的第一個項目,而不是紅山文化、龍山文化、仰韶或三星堆?(其實申遺預備名單里的新石器時代遺址至今也只有紅山、古蜀文化(三星堆)和良渚三家)

4、相比其他史前文化,良渚在中國史前文化中究竟是一個怎麼樣的地位?進入申遺程序算是中國歷史屆對良渚的一種承認?

5、良渚申遺的成功率究竟有多少? 接下來一段時間,杭州政府為了良渚申遺會做哪些努力?


還是轉載,主要針對問題4:

秦嶺:《良渚遺址的學術價值和遺產價值》,《中國文化遺產》2017年第3期。

摘要:考古遺址的學術價值往往不直接等同於文化遺產價值。尤其是良渚遺址這樣的史前考古遺址,如何正確解讀並充分闡釋其考古學價值和遺產價值,是申遺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已有的良渚遺址及良渚文化的考古學研究成果顯著,但對其學術價值的認識不是單一乃至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新的發現和研究手段在不同層面和不同領域中不斷地加深和發展著,因此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也會隨之變化和發展。從已有考古發掘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煉表述良渚遺址的「突出普遍價值」,為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提供學術支撐,這只是考古工作在遺產保護中的一方面內容;從保存遺產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有效進行保護利用的角度講,制定長遠的考古工作規劃、保障考古工作的有序開展才是申遺以及獲選之後遺產管理中的重點。將遺址考古學價值的正確解讀,發展成為良渚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核心依據,這樣才能實現學術價值往遺產價值的轉化。

關鍵詞:良渚文化;遺產價值;考古學價值;突出普遍價值

1. 引言

對考古遺址而言,學術價值往往不直接等同於文化遺產價值。考古遺址的發掘研究,大遺址的保護規劃,作為文化遺產的管理和利用,也往往有不同的決策者、參與者和實施單位。作為考古工作者,在要求遺產規劃專家、政府職能部門理解和尊重考古學家意見的同時,也應該從發掘和研究者的角度來主動幫助提煉和闡釋考古遺址的遺產價值。

本文嘗試從這一點出發,希望通過對良渚遺址學術價值的剖析和遺產價值角度的解讀,能找到遺產規劃、考古研究和政府管理三方之間共同理解的基礎;並且從理解到進一步反思世界遺產評價標準的重點及其局限性,為將來考古學能夠更主動地參與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一些參考。

中國是文化遺產大國,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名錄上,中國已經有50項遺產(包括35項文化遺產、11項自然遺產和4項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 數量僅次於義大利位居世界第二。但從國土面積、遺產資源的豐富程度來說,這個數量仍遠不能體現中國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整體狀況。因此,申遺仍是目前中國文化遺產保護與研究工作的重點之一。與近年中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西湖文化景觀(2011)、元上都遺址(2012)、紅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觀(2013)、絲綢之路:長安—天山廊道的路網(2014)、中國大運河(2014)、土司遺址(2015)和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2016)相比,良渚遺址作為一個史前時期的考古遺址,在遺產類型、價值、現存風貌等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差異。如何正確解讀並充分闡釋其遺產價值,是需要各方面專家共同努力的事情。

2. 史前考古遺址在世界遺產價值體系中的認定

舊石器考古學家早就提出過世界文化遺產的評價體系是否適用於史前遺存的問題。 01 由歷史建築/紀念碑而設計發展起來的世界遺產標準是否可以拿來對等地比較和評價史前遺址?在史前考古學家看來非常重要的遺迹遺物,同屹立千年的古建築或延續使用的古城鎮之間,是否具有價值機制上的可比性?針對這一現實問題,有些考古學者倡導要有一系列平行對等的標準,但更多是主張在已有框架下,如何創造性地主動應用已有話語體系,來表述史前遺址的「突出普遍價值」,闡釋其獨特性和文化多樣性。

針對遺產多樣性的特點,也包括舊石器領域提出的問題,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ICOMOS)早在十餘年前就通過《世界遺產名錄填補空白——未來行動計劃》(「GAP Report」)和《什麼是突出普遍價值》(「OUV Report」)開始倡導新的分類框架, 02 並試圖引導以主題(Thematic Framework)先行的評估體系。意思是先要明確遺產所屬的優勢主題,在主題的帽子下再按照時空框架(Chronological-Regional Framework)、遺產類型(Typological

Framework)來提煉和表述其遺產價值。表面上看,GAP報告的提出,分析了世界遺產已有評價體系和結果的各種問題,之後對「突出普遍價值」的認定也開始強調「價值提煉是遺產保護的核心依據」這樣的思想。然而主題先行的價值評價模式,在突出「優勢主題」,強調核心價值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排他性。史前考古遺址本身是一個特定時段內文化和社會的綜合體,其學術價值是多面的,因此不同於歷史建築/紀念碑,對其遺產價值的解讀很難直接納入提煉優勢主題的框架。

此外,在GAP報告的時空框架內,ICOMOS的分析方法也同其結果一樣表現出對史前時期遺產的不平衡性。ICOMOS的分類體系是先有編年上的「早期人類演化階段」(Early Evolution of Humans),「中間階段」和「現代」(the Mordern

World)三個時段,再對中間階段按各大洲進行區域劃分。早期人類演化指從舊石器到青銅時代,現代指「一戰」以後的「全球化」時代,這兩段在ICOMOS的分類體系裡面是超越了區域邊界的。其中能反映早期人類演化階段價值的遺產截止2005的統計共45項,僅佔總數的7%。在ICOMOS目前對時空框架的分析中,更為強調的是現有遺產名錄在區域上的不平衡性,而不是時間軸上的片面性。對僅佔7%卻實際上涵蓋了人類起源、農業起源、文明起源這樣涉及人類文化歷史進程重大階段的「早期人類演化」遺產,ICOMOS的報告無暇也無意顧及其在區域和早期文明多樣性上的不平衡性。同時,對青銅時代到「一戰」之間姑且稱為歷史階段的分析,也表現出ICOMOS強烈的歐洲文明史觀:比如對中近東/西亞地區和歐洲地區文化遺產的分析,ICOMOS可以按照西方文明史的框架進行細緻分期,劃分了從古希臘羅馬到法國大革命共7個類別;對美洲地區文化遺產的時空分析是以殖民前後和民族國家獨立為劃分依據,按照北美、中美、南美和加勒比海地區共分三期四區12個類別;但對非洲南部、亞太地區的文化遺產根本還來不及考慮其時代差異,僅按粗略的空間劃分直接比較分析東亞、東南亞、西非、東非這樣的地區性的遺產總量和比例。

在這樣一種導向的世界文化遺產評價體系中,屬於史前時期的文化遺產,特別是非西方文明區的史前遺址,如何充分闡述和傳遞其遺產價值呢?筆者建議,不妨跳出已有的世界遺產價值評價體系,先不急於提煉優勢主題、核心價值,而是從其學術價值入手,多角度開放式地找尋遺產價值解讀的路徑。

3. 良渚遺址的學術價值

對良渚遺址的認識建立在八十年來考古發現和研究不斷積累的基礎上,對遺址群重要性和核心地位的確認,更離不開整個環太湖地區對良渚文化及前後新石器文化的工作和研究。正是在這樣的學術支撐下,才使得考古學界基本形成了關於良渚文化社會形態、經濟水平和信仰體系等等方面的一些共識。

從考古研究的角度講,當我們談良渚遺址的學術價值,這是一個不囿於遺址群保護區範圍限制的視角;同時,它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會基於層出不窮的新發現和分析數據提出新的問題得出新的結論。遺址群本身就是這樣,從1994年測算的33.8平方公里100多個地點, 03 到2006年後良渚古城、水壩系統的相繼發現,再到目前基於遙感、系統調查等新資料,一直在對其空間布局結構和當時的人地關係不斷提出新的認識。

從學術價值和遺產價值對接的角度講,這就是新石器時代考古遺址和其他古建築/紀念碑/古城鎮等遺產類型最不同的地方。在沒有文獻記載和歷史背景支撐的情況下,單體遺址/遺址群的價值無論如何不可能脫離它所處的考古學文化來認識;在遺址保存狀況較好、還有繼續發掘研究潛力的情況下,它的價值也不僅僅是一個如何提煉認定的問題,而是一個不斷發現和修正的過程。即便要在考古研究範疇內評價良渚遺址的重要性,它仍然可以是多層次多方面的,因為史前考古研究本身的特點就是這樣,它不是為了解決某個特定的歷史問題,不可能提煉出所謂「優勢主題」,而是不同領域和學科背景的研究者對史前社會不同內容的探索。

因此,良渚遺址豐富的內涵和多元的學術價值至少可以從兩條技術路線上進行引申和轉化:

一是從考古學本身時空上的維度來談本體價值。即從遺址群在良渚文化中的地位,良渚文化在中國早期文明進程中的地位,這樣一個論述早期文明/國家性質、形態和其特殊性的角度來展開。

二是從對後世影響的維度談傳承價值。將良渚文明/國家創造的物質、技術、精神、文化等成就,跟中國傳統文化/思想的形成發展相連接。需要指出,在這一維度上我們談的其實是良渚文化/社會這個整體,遺址群是作為良渚社會最傑出最典型的代表來體現這些價值的。

從本體價值的路線出發,良渚遺址作為良渚文化目前所知等級最高的權力和信仰中心,至少有三個不同層次的內容可以討論:

首先,這個中心的形成,是中國最早的「城鄉分野」。目前的考古研究成果,已經能夠充分體現這一史前文明中心城市規劃營建的整體過程。考古學家們很早就已經認識到良渚遺址內不同於一般聚落的布局結構,對應的肯定是一種非一般農業村落的社會形態。而近十年考古新發現和編年序列的建立,則使這個權力中心的布局和規划過程進一步得到明確。遺址群南側大雄山南麓發現了官井頭遺址,在良渚早期墓葬中出土了豐富的刻紋玉器,可以跟瑤山進行比較;遺址群東部臨平地區發現了玉架山遺址,墓地跨度從良渚早期到晚期,早期大墓也出土了刻紋玉琮等高規格玉器,這些發現,使良渚早期的空間範圍大大擴展了;中期階段,近年來最重要的發現就是水壩遺存,由彭公地點開始陸續發現並確認的西部山間水壩,結合原有的塘山土垣,構成了良渚遺址的整個水利系統,這一階段在遺址群西北方向營建公共水利設施,其所覆蓋的空間範圍是有限的,通過復原顯示,大雄山南麓、臨平地區等良渚早期已經出現的聚落顯然不在所謂「水利系統」的覆蓋範圍內,而這個「權力中心」的地緣邊界反而是通過對水資源的管理進一步明確起來;另一個中期階段開始的重要規劃是對莫角山台地的修整和營建,新的考古證據顯示,形態規整的莫角山及周邊台地結構是良渚時期有意識因地塑形的結果,對自然地貌的改造不僅為了交通的便利,也同時強化了莫角山作為公共空間的中心概念;良渚古城城牆的始建年代還未正式公布,但已有測年數據和出土器物均顯示,良渚晚期是古城、城內莫角山土台以及城外卞家山、美人地等土台遺址的繁榮使用階段,因此良渚晚期的權力中心在空間上更為向心集中,進一步在已有基礎上通過古城牆的使用來強調「城鄉」之別。綜上,良渚遺址的形成,可以說是對其中心地位不斷塑造、固化和擴展的過程——能這樣明確清楚的揭示一座史前中心城市逐步形成的歷史進程,這在東亞地區同時期的文化中難得一見。

其次,良渚遺址作為整個良渚社會的權力中心,在地理位置上卻不存在這樣的區位優勢;權力中心並不是地理空間上的中心,這是良渚遺址的特殊性所在,也恰恰是其價值所在。一般而言,早期文明的中心城市都建立在交通樞紐位置,不管是貿易還是分配,地理區位的優勢都會有所體現。在良渚文化分布範圍內偏居一隅的良渚遺址,肯定不是隨隨便便就定的「都」,一般都認為這個權力中心地理位置的選擇和對特定資源的控制是有內在聯繫的。換言之,遺址群作為良渚文化中心,是通過對玉石資源和背後所承載的信仰體系的控制管理來實現其社會權力,來維持文化的統一性和社會結構的穩定。這樣一種區域文化中心的形成模式和機制對於在世界範圍內理解複雜社會和早期文明/國家的多樣性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三,良渚遺址作為這個文化的中心,它在物質層面上的表現是非常內化的,它是一個輻射式文明的內核,而不是高級文化交流碰撞的旋渦。這種向心式的表現,最突出的是在良渚玉器的製作和使用上,目前所見最精美的良渚文化玉器(尤其是早中期階段)幾乎全部都出自遺址群內;跟其他良渚顯貴墓地比較,遺址群內大墓出土玉器在材質上的單一性、風格上的一致性也是格外突出的。反山、瑤山墓地間可以發現太多玉器上互為溝通的實例,這一方面說明良渚遺址內權貴階層關係十分密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良渚遺址內玉器生產活動的集中性。良渚遺址出土玉器同周邊其他良渚大墓的關係,當然可以找到很多直接聯繫的實物證據,但這些相似的玉器背後,大多是點對點並且是往外發散式的關係,早中期階段幾乎沒有在遺址群內看到過外來玉石器及其影響。良渚遺址有能力進行玉石器生產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權貴們對玉石器的使用是一種自我消費的模式。這種只用自家產品的態度,是一種對玉石資源「正統性」的認定,也正是在不斷生產和消費這種「正統性」的過程中,良渚遺址的中心地位得以鞏固,其輻射範圍也逐步擴大。在良渚文化的外延區,可以看到蔣庄、花廳、好川等等不同的表現方式,但都無一例外需要使用良渚玉器來體現自己的社會地位和價值;再往外看則是玉琮這種良渚文化特有的玉禮器脫離並獨立於其所發端這片精神土壤,擴展至龍山時代各區域中心,並為後世所繼承。遺址群的興起和發展基本上沒有受到太多外來文化的刺激和影響,它所代表和達到的早期文明高度是其價值所在,同時這種輻射式文明最終的衰亡也是其價值所在。缺乏交流與吸收,是否就缺少了可持續發展的後勁和動力,這是良渚遺址作為一種形態的早期文明中心,其興廢歷程對文明發展模式所具有的啟發意義。

從價值傳承的角度,我們嘗試把以良渚遺址為代表的良渚文化創造的物質、文化、精神等各方面成就,落足到對後世文化和區域傳統的影響上逐一討論。

首先是在經濟形態上,良渚代表了中國南方地區尤其是長江下游濕地稻作農業文明的發端。這與中原及世界大部分地區以旱作農業為主的經濟模式下產生的文明就有差別,具有獨特性。從河姆渡、馬家浜文化時期開始,這個地區就逐步形成利用淡水資源的複合式經濟,其內容包括了以稻米作為單一作物,以魚類作為蛋白質來源,同時利用菱角、芡實、葫蘆、甜瓜等發展園藝經濟。到了良渚階段,這一地區「飯稻羹魚」的農業形態進一步通過農具系統的建立、水田系統的發展達到精耕細作的水平。良渚文化特有的石犁、破土器、鐮、刀(穗收工具)等成熟的石器農具組合;遺址群東側茅山遺址發掘所揭露的水田系統的規模和水管理體系;這些都可以直接同歷史時期甚至近現代的傳統水田經濟進行比較。從這個層次講,良渚文化在稻作農業上的成就,在中國新石器時代乃至世界範圍同時期文化中都是具有唯一性和先進性的。同時,除了突出良渚文化稻作農業本身的價值以外,稻作發展也是理解遺址群水壩和水管理系統能在這個時候產生的生業經濟背景;是良渚玉石手工業經濟能蓬勃發展走向頂峰的經濟保障;還是長江下游湖網水路「魚米之鄉」這種濕地文化景觀的源頭。

良渚在物質文化層面最重要的貢獻肯定是玉器,良渚玉器的重要性需要放到不同角度來闡釋。從手工業技術上講,良渚玉器,說是史前石製品製作技術所能達到的頂峰毫不為過。在沒有金屬工具的前提下,遺址群內反山、瑤山出土玉器所達到的技術和藝術的成就,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具有唯一性的。同時,良渚也是中國玉文化傳統最重要的源頭之一,「玉通靈」這一中國古代傳統思想,應該說在良渚文化中得到最早、最完整的體現。中國新石器時代晚期制玉技術的發達和玉文化的發展在各區域的考古學文化中均有體現,如何通過橫向比較來突出良渚玉器的特殊價值需要重點考慮。從技術層面上,手工業達到的專門化程度,體現在良渚紋飾的統一性、玉器形制的規整性上,這些與同時的紅山文化、後來的後石家河、齊家、陝北等區域文化有所區別,特別是良渚階段幾乎已經看不到因料制器所造成的同類別玉器材質、體量、形態等方面的多樣性,也看不到不同手工業群體背後製作工序和技術的差別——這種玉器成品的「標準化」,體現的是對玉料資源的掌控和分配能力,對技術和概念的精準傳遞,也是社會組織和分工所達到的水平。從玉器的功能上講,其他文化沒有像良渚、特別是良渚遺址這樣,表現出對墓葬內玉器擺放使用的強烈而明確的制度性。通過用玉制度來表現社會身份,包括等級、性別甚至地域上的差別,這是良渚社會所特有的、發揮最為極致的一個特點。這反映出玉器在建立、維持和體現早期複雜社會秩序中的功能,這一功能是在其他中國新石器文化沒有能夠充分體現的價值。

第三,良渚對中國古代社會文化最大的貢獻恐怕就是從上述玉器功能引申出來的「藏禮於器」的傳統。對中國禮制形成的影響經常被當做良渚文化的一個重要價值,不過作為社會秩序或者習俗的「禮」在很多早期文化/文明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中國「三代」後禮制的核心思想因為缺乏文獻證據也是無法直接跟良渚文化做連接的。因此,解讀良渚文化這一價值需要強調的是將這種「禮」體現在特定器物上的這種表現方式。控制利用特定的材料與技術,生產非實用的產品,並通過對這類手工業生產的控制和產品的分配使用,來表現社會等級、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上面這段對於良渚文化玉器的表述,換到接下來的青銅時代同樣是中國青銅文明的主要特徵。因此不簡單是一個「禮」字,而是「藏禮於器」這一傳統,連接了中國的新石器文明和青銅文明,乃至在某種程度上,維持了中國古代社會秩序和結構的穩定性。進一步從更大範圍文化比較的視角說,西方紀念碑式的儀式傳統的形成,對應東方宗廟式的社會秩序的表現,這個「藏」而不露的物質性是非常值得突出的東方價值觀的內核。

綜上,從本體價值和傳承價值兩個線索歸納,良渚遺址的學術價值可以從良渚文明中心城市的形成過程、機制、特點以及良渚文化對稻作、玉文化和東方價值觀的影響等方面進行解讀。

未完待續

注釋:

① 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上的信息為準,參見http://whc.unesco.org/

② 關於考古學界對良渚遺址及良渚社會的整體認識,參見本期趙輝:《良渚的國家形態》。(linyi812:良渚文化是不是文明?)

③ 關於良渚遺址的最近成果和認識,參見本期劉斌等:《良渚:神王之國》。

參考文獻:

01 Dennell, Robin. "How to use the

World Heritage List of cultural and natural criteria to demonstrate the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UV) of prehistoric sites in Eurasia,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criterion (viii)." [J]. Human origin sites

and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in Eurasia. (Vol. 1), UNESCO Publishing,

2015.

02 a. ICOMOS, MonumentsSites XII

- The World Heritage List: Filling the gaps - an action plan for the

future,
2005 (以下簡稱GAP報告)

http://www.international.icomos.org/world_heritage/gaps.pdf

b. ICOMOS, MonumentsSites XVI -

What is OUV? Defining the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f Cultural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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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以下簡稱OUV report)

http://www.international.icomos.org/publications/monuments_and_sites/16/pdf/Monuments_and_Sites_16_What_is_OUV.pdf

c.陳同濱.中國文化景觀的申遺策略初探[J].東南文化,2010(3).

03 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良渚遺址群[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

4. 世界文化遺產的評定標準(OUV)及良渚遺址學術價值的轉化

「突出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定義從1980被正式寫進《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以來,一直是世界遺產名錄申報、評估的基本框架,當然這個概念本身也隨著文化遺產研究領域理論和理念的變化在進行相應調整。

在出現OUV定義之前,1970年代的世界遺產標準還是我們一般所說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不過到1976年ICOMOS已經列出了世界文化遺產的六個標準,並且說明世界文化遺產「必須滿足符合突出普遍價值的特定標準,並且也滿足質量上的完整度和真實性(unity and integrity of quality)」。 04 由於ICOMOS和ICCROM在世界遺產委員會的主導作用,這個以六項/十項(包括自然遺產)標準為基準的價值評價體系至此開始固定下來,之後的多次修改無非是在遣詞造句上進行修正,但指導思想不再變化。基本上在2000年之前,所謂的「突出普遍價值」等同於一般所理解的遴選標準。

2005年世界文化遺產委員會修訂了新版的《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以後,情況發生變化。一方面《操作指南》最後一次修訂並確認了沿用至今的十項標準的表述內容;一方面《操作指南》在第49/51/78條明確定義了「突出普遍價值」的內容和作用(第49條),並強調要認定其價值需要滿足真實性/完整性的要求,要有相應的保護和管理機制(第78條),遺產入選名錄後,世遺委員會將採納「突出普遍價值」的陳述作為將來有效保護和管理的核心依據(第51條)。也就是說,要申請並進入世界遺產名錄,不僅需要符合至少一項標準,還需要滿足真實性/完整性要求,具有認可的保護措施和管理規劃。從此開始,OUV的內涵就不僅僅是指評定標準,也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內容。總體上說,2000年以來,委員會一方面不斷面對學界對於世界遺產評選政治化、官僚化的指責; 05 一方面也坦陳在遺產評定過程中會受到國家政治手段的影響。 06 因此不管是文件還是官方解讀,都不停強調公約和委員會在遺產「保護」、「監督」上的作用和決心,淡化其認定清單名錄的目的和職能。

圖01/突出普遍價值的三大支柱

(引自http://whc.unesco.org/en/events/1325/)

2016年7月在伊斯坦布爾舉行的第四十屆世界遺產大會的吹風會上,ICCROM就OUV專門作了長達10分鐘的專題發言,這一發言可以說是對OUV最近一次的說明。 借用發言文件中的一個幻燈片可以了解到現階段OUV強調的重點(圖01),仍是所謂三大支柱,也就是說符合標準只是三者之一,真實性/完整性,保護與管理保障同樣是缺一不可的衡量標準。在演講中,ICCROM一再強調「保護」才是公約的主要任務,而不僅僅是根據標準羅列遺產清單。

綜上,我們在理解「突出普遍價值」時,在陳述遺產價值所對應的標準時,需要認識到這個從「便於評選」往「便於管理」方向的轉變。新的遺產價值評定體系不希望這十項標準只是一個評選用的標尺,更是要通過界定價值(包括推廣主題先行的方式來界定遺產優勢價值),來為今後的保護管理提供明確的依據和參照(《操作指南》第51條)。

下面我們就嘗試從這三大支柱的角度簡單探討一下如何認識和實現良渚遺址的「突出普遍價值」。

4.1. 標準

儘管在向國家文物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時,「良渚考古遺址」僅從「OUV」標準中選報了第ii、iv、vi條標準,但作為學術討論,不妨綜合考慮一下凝練符合各條標準遺產價值的可能性。

(i)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關鍵詞:傑作(Masterpiece)

紀念碑式的傑作和巧奪天工的玉器一樣都是表現人類創造力的masterpiece,這是符合和強調文化多元性、審美多樣性、價值取向地域性的一個解讀。從發展趨勢來說,強調文化多元性以《奈良真實性文件》為標誌已經是文化遺產研究和發展的一個重要面向。 07 但事實是,目前符合標準(i)的遺產數量本來就很少,而且基本都是舉世公認的地標建築或紀念碑,在現階段想提出單體文物的遺產價值等同於大體量紀念碑式的遺產價值顯然還是不成熟的。

不過就良渚遺址而言,至少有兩個方面可以延伸和發展良渚玉器在這一標準下的價值所在。首先,良渚玉器不能理解為一個單體文物,我們做玉器研究的,也不可能選出其中任何一件,就說它是代表所有良渚人創造力的傑作。跟同時期其他用玉文化相比,良渚遺址出土高等級玉器的數量是驚人的,雖然沒有精確統計數據,但有特色的精品至少不低於上千件,這還不算整個良渚文化出土玉器的數量和質量,也不包括後來傳世的良渚精品。這反映了一個沒有金屬工具的新石器文明整體的技術水平、生產規模和藝術成就。如果從耗費的社會資源和技術難度來講,學理上就完全可以將良渚玉器和營建一個紀念碑這樣的傑作(masterpiece)進行比較;如果從藝術和創造力角度講,良渚玉器形制和紋飾所達到的高度,也是得到學界認可、完全具有說服力的。

其次是從遺產價值的延續性講。當然很多紀念碑超越了其產生的年代,作為文化地標、歷史見證一直延續至今,也就是說,都是有「口碑」的遺產。在這點上,考古文物系新鮮出土,就完全不具備可比性。 但有意思的是,良渚玉器也不同於一般的考古新發現,回溯良渚玉器在中國古代歷史上的發現史,它也是有「口碑」的遺產;換言之,在當代通過科學考古手段發現並認識良渚文化的價值之前,這一物質文明成就早已被這一區域的古代社會文化認可、吸納和傳承。從三代文獻開始出現琮璧禮天地的記載,到金石學著錄中對良渚玉器的繪錄;從商周墓葬中隨葬良渚玉器等早期遺留物的現象,到南宋仿古之風下出現仿製的琮式瓶瓷器,再到清宮舊藏里乾隆皇帝御筆題字的玉琮——無論是文字記載還是實物資料,良渚玉器作為masterpiece是被世代相傳的,因此它無疑是中國物質文明發展史上的傑作。

(ii)展現了在一段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中人類價值的相互交流,體現於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市規劃或景觀設計之發展。關鍵詞:價值(Values)/影響(Influences)

這一標準的本質是要說「影響」。從1976年的文本開始,重要影響(great influence)這個詞就一直出現在此條標準的表述中, 一直到1996年,才修改為「人類價值的相互交流」。從影響到價值的變化,主要是因為文化景觀和活態遺產的出現,對於仍在被實踐和使用的文化內容「影響」不甚準確。理解了這一措辭變化的背景,對於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仍然可以把握住「重要影響」這個關鍵詞來解讀。

根據已有列入這一標準的遺產看,早期這一標準往往是與標準(i)連用的,因為是人類傑作,所以具有重要影響,這樣一個邏輯關係。近年來很多非單體傑作式的遺產,也適用於這一標準,比如不久前入選的「絲綢之路」。寬泛的講,這個影響可以是藝術風格、技術原型,也可以是思想宗教。

良渚遺址可以在這一標準下體現的有兩個突出價值:一個是作為紀念性藝術(monumental arts)的玉禮器及其傳統;一個是以玉事神的早期信仰體系和神權/王權國家的傳統。

囿於篇幅,這裡不再逐一展開論述,就世界遺產委員會看重的參考文獻依據而言,巫鴻有關中國「紀念碑性」(monumentality)的論述; 08 以及羅森就中國玉器和中國早期信仰所開展的研究工作, 09 都可以作為重要的學術資源。

(iii)能為現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關鍵詞:見證(Testimony)

這條標準可以算保護遺產公約裡面專門為考古遺址量身定做的,幾乎所有考古遺址都符合併陳述符合此標準的依據。從ICOMOS倡導的主題分類看,良渚遺址見證了東亞地區早期國家/早期文明的形成模式和發展水平,這點在提煉和陳述上毫無難度。相關的學術支撐在中國考古學界內就有從蘇秉琦、嚴文明一直到本期趙輝研究文章的一系列依據;西方學術界內張光直對良渚的有關論述影響深遠;日本學者對良渚文明和社會的研究成果也很豐富;最近良渚一系列新發現更是得到了國際知名學者的重視和肯定。 這些研究成果大部分都可作為早期文明「見證」的有利依據。

(iv)在特定階段或人類歷史上,是某類建築、建築技術或景觀的卓越典範。關鍵詞:典型(Typology)

這是和文化遺產有關的六條標準中最常被提煉使用的一個標準,在1980年代最流行時,每年入選的遺產甚至有80%左右符合這一標準。「卓越典範(outstanding example)」是一個很難衡量、本質上也無法比較的表述,可能正是這樣的原因,無法提煉其他核心價值的遺產都更願意從這個角度來解讀自己的遺產價值。因為這條標準針對的遺產類型很明確,所以大部分建築/建築群、紀念碑、古城鎮都很易於闡釋相關價值。然而反過來考慮,對於土遺址,對於非考古學家一般都看不懂的遺迹現象,要復原其建築和景觀上的卓越價值卻是需要同樣卓越的想像力才行。因此,史前遺址要闡釋這一標準具有挑戰性。

幸運的是,蘇秉琦早就對莫角山遺址有了「土築金字塔」的形容,可以說就是這個標準的最佳註腳。隨著近年來良渚古城的發現與探索,良渚遺址特有的城牆營建方式、草裹泥的土台堆築技術等都符合併滿足這一標準的要求。瑤山墓地作為一處特別規劃營建的高台顯貴墓地/祭壇,其營建方式、結構布局等也是體現這一標準的重要內容。

(v)是傳統聚落、土地使用或海洋開發的傑出代表,代表了某種文化(或若干文化)或人地互動關係,在不可逆變化的影響下易損。關鍵詞:土地利用(Land-use)

符合這一標準的世界文化遺產數量是最少的。1976年ICOMOS發布的第一次標準中甚至還沒有這一條,原來的第五條標準是「great antiquity」(重要的古迹古物)。從1978年開始這條標準被反覆多次修訂,但始終強調在自然和社會不可逆影響下的易損性。最初符合這一標準的大多為歷史文化名城,也有一些反映農業等土地利用的遺址,近幾年來,文化景觀類別的增加大多也用這一標準來進行陳述。

從良渚遺址目前的發現和學術認識上看,符合這一標準的依據還不夠充分。水壩系統納入申遺範圍後,或許可以嘗試從水管理系統的角度切入,來闡述土地利用方面的遺產價值。原本可以大做文章的稻作區特有的「湖網水路」濕地農業經濟景觀,受遺址群內已有考古發現和保存狀況所限,尚無「有形」的實證依據來支撐。

(vi)同具有顯著意義的歷史事件/現存傳統、思想信仰、藝術文學作品存在直接或有形的連接(委員會認為此項標準最好同其他標準連用)。關鍵詞:連接(Association)

這是ICOMOS討論修改措辭最多的一條標準,因為無形文化遺產觀念的引入,這裡提出的直接/有形 的連接就顯得尤為重要。歷史上大量的宗廟類或宗教性遺產都屬於這一標準,比如中國的莫高窟。屬於這一標準下的遺產數量並不多,但中國現有世界文化遺產中被認定的比例卻很高,我們耳熟能詳的兵馬俑、明清皇陵、長城和元上都遺址都符合此條標準;花山岩畫也因為岩畫中對銅鼓的描繪與西南地區銅鼓傳統的連接而被認定符合這一項。

如果認識到這條標準的關鍵詞是「連接」,就易於理解在中國文化遺產中此項標準比較好用的原因。我們不愧是有數千年連續歷史記載和文化傳承的國度,大部分文化遺產都能體現出這一特點。

回到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前節討論的價值傳承中的大部分內容都可以在此標準下進行解讀。但同時要認識到的問題是,缺乏文字記載的新石器時代遺址,可能會在陳述實質的有形性(tangible)的連接上略有挑戰。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會發現實際上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所使用的標準其界定和概念都不是絕對不變的,標準之間的邊界有時也很模糊。這是遺產多樣性和多義性的本質所造成的,對於遺產價值的認定,本來就不會也不該有放之四海皆準的所謂標準。當然從可操作性考慮,這一評價體系已經沿用了四十年,特別是2005版《操作指南》公布到現在的十餘年,這一標準的陳述再無修訂。對比和分析入選名錄的遺產及世遺委員會對這些遺產價值的認定和解讀,對於我們如何轉化學術認識,正確表述和傳遞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是非常有幫助的。

從已有名錄看,比較國外新石器時代遺址,對於正確理解和充分闡釋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作用甚微。表面上這是土遺址和石質遺存之間的有形區別,實質上是東西方不同文化傳統下物質文明表現方式的差異。當然如果能從這個角度揭示人類早期演化階段的文化多元性,特別是通過良渚遺址來論證歐亞大陸東西差異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時代早期文明形成階段,那麼學術和遺產價值都能有進一步拓展的空間。

比較國外史前遺址的另一個劣勢是專家背景,這是一個不可迴避的事實,世界遺產委員會及ICCROM、ICOMOS機構大多是由西方文明傳統滋養下成長起來的人和團體組成,對異文化背景下遺產價值的理解能力、認知水平、甚至態度都多少會有所差別,特別是要對無文字記載的史前時期進行思想、信仰、藝術傳統等方面的價值論證,我們要對所面臨的挑戰有足夠的準備。

在已有入選世遺名錄的遺產地中,良渚遺址最能借鑒和比較的是殷墟遺址。殷墟遺址2006年入選世界遺產名錄,符合標準ii/iii/iv/vi。需要指出,殷墟符合標準vi的主要依據是甲骨文、青銅銘文這些不易保存的實證,同中國語言文字書寫系統的連接,進而也有形的連接(證明)了相關的社會、信仰和歷史事件。甲骨文的說服力應該說是良渚玉器或者琮的特別造型還無法比擬的。

綜上,對良渚遺址學術價值的轉化,比較易於從標準ii/iii/iv入手。

4.2. 真實性/完整性

作為考古工作者,筆者想強調遺產真實性/完整性上的兩個問題。

首先,維護考古遺址這類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關鍵詞不是保持、保存,而是研究、揭示。就良渚遺址現存狀況和規模,已有的考古調查、鑽探、發掘和隨之進行的研究還是遠遠不夠的。對遺址群的認識仍然有其局限性,考古問題尚未解決,便無法將學術認識轉化為可以保護利用的遺產價值。什麼才是一個遺址/遺址群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把遺址圈起來、保下來,並沒有實現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地下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體現在對遺址的不斷發掘和研究中。

從良渚遺址的研究歷程看,我們所認識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一直在不斷發展變化。從最早施昕更發現的黑陶文化,到龍山時代長江下游的黑陶文明;從草鞋山發掘之後對良渚玉器的認定,到反山、瑤山、莫角山發掘對遺址群中心地位的確認。如果不是2006年發現古城牆基後有規劃有步驟地進行後續考古工作,就不會有現在看到的古城、水壩這樣一個「大良渚」的社會文化格局。正是在持續的考古發掘研究的支撐下,我們今天才有機會、有底氣從申遺的層面來談良渚的遺產價值。

由於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需要通過考古工作和研究揭示出來,所以在維護地下遺址這類遺產真實性/完整性時,就不是一個靜態的保存現狀、最小干預的原則,而是要在保護的前提下進行可持續有計劃的發掘研究,這不僅僅是為了正確認識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更是遺產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因此,在良渚遺址突出普遍價值的陳述中,建議將考古工作規劃按需納入真實性/完整性的論述。

其次關於真實性/完整性的問題,是遺址原貌復建的方式和原則。在配合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的過程中,良渚古城內外也正在開展相關的復建/復原工作。怎樣算是原貌復建,建到什麼程度仍然符合真實性的原則?這個問題囿於篇幅本文無法展開。簡要舉一下日本繩紋、彌生時代遺址為例:青森三內丸山遺址對大部分建築遺迹採用只展示柱洞/柱坑的方式,在其邊上進行房址復原和實驗考古;佐賀吉野里遺址對其環壕的復原完全依據發掘時的記錄進行,即使存在「壕溝在土垣內側」、「出入口過於窄小」等問題,學術上沒有解決的疑問仍然在復原中真實地表現出來。不直觀、不合理,這些都沒有成為日本遺址復建中進行增改的理由。文物保護中「修舊如舊」還是「修舊如新」的原則在考古遺址復建中轉化為嚴格按考古記錄復建、還是按「想像復原」復建的問題。這一問題會直接影響到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

另一個重要的復建原則是可逆性。大部分日本的遺址公園都是邊發掘邊復原的節奏,也會根據考古發掘的認識對已有復原進行調整。因此原貌復建基本上都採用可逆材料回填,然後在原址層位以上復原重建的方式。如何進行原貌復建,才能為將來遺址的可持續發掘研究預留空間,並且實現遺產「真實性/完整性」的可持續性保存, 這也需要多方力量協同完成。

4.3. 保護、管理和可持續發展

圖02/如何來保證它(遺產)的未來?

(引自http://whc.unesco.org/en/events/1325/)

圖02同樣來自2016年世界遺產大會吹風會上的報告內容,據此我們可以大概了解世界遺產委員會目前對保護管理的基本要求。這其中包括:1)有力而明確的立法保障;2)堅實的機構性框架;3)充足的資源;4)有效的現場管理體系,包括對緩衝區的管理;5)對一個有效的資源充足的管理規劃的維護;6)長程影響(如海平面上升、雨量增多、參觀人數增加等)。

良渚遺址從被公布為國保單位到建設考古遺址公園,到目前進行申遺的工作,一直得到文物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和保障。從考古角度講,強調遺址保護管理中的特殊性十分必要,不同於單體古建築,考古遺址的保護管理是一個更為動態的過程,需要隨時根據考古發現和研究的最新認識來調整保護管理的範圍和措施。

所謂動態的遺產保護管理規劃至少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一是分別設定短期和長期的目標。我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上有以五年規劃為綱要的目標和遠景,同樣在遺產的保護管理中,也需要有近期實施的具體計劃和具有前景意識的發展規劃;

二是需要建立多方參與的評估和監督機制。通過定期評估對已有的計劃、將來的規划進行調整;通過完備的監督機制對遺產地的保存狀況、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測,對相關發掘研究、開發利用進行監控;

三是有動態調整保護管理對象和範圍的戰略準備。這裡討論的遺址類遺產大部分埋藏於地下,我們所認定的保護內容和範圍均是根據現有考古工作和用地狀況所得,還會隨著考古發掘研究和本地社會經濟發展不斷變化,良渚水壩的發現和保護就是動態調整的一個實證;並且世界遺產本身所有的增補機制,也是這一層面動態調整的一個反映,就良渚遺址群而言,臨平的玉架山遺址,將來還可能發現的跟茅山相類似的水田遺迹等等,包括條件成熟後其他地區的良渚大墓和相關遺址,都具有增補的潛力。

5. 結語

良渚遺址和良渚文化的考古學研究成果顯著,對其學術價值的認識不是單一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新的發現和研究手段在不同層面和不同領域中不斷的加深和發展著。因此良渚遺址的遺產價值也會隨之變化和發展。

從已有考古發掘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煉表述良渚遺址的「突出普遍價值」,為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提供學術支撐,這只是考古工作在遺產保護中的一方面內容。從保存遺產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有效進行保護利用的角度講,制定長遠的考古工作規劃、保障考古工作的有序開展恐怕才是申遺以及獲選之後遺產管理中的重點。將遺址群考古學價值的正確解讀,發展成為良渚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核心依據,這樣才能實現學術價值往遺產價值的轉化。

保護遺產公約提出的「突出普遍價值」只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遺產保護的一個工作層面的表述,文化遺產價值的體現和實現當遠不止於此。從過去實物取向(materials-based)的遺產保護,轉變到當下價值取向(value-based)的遺產保護,再到西方遺產保護理論界正在熱烈討論的以人為取向(people-based)的遺產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的對象、內容及評價評估體系都在發生變化。文化遺產的現代性和可持續發展是當下遺產研究的熱點和重點,現代性的核心本身就是多義的,而可持續發展也包括了遺產價值觀本身的可持續發展。從這個角度講,良渚遺址作為一個非西方典型紀念碑式的申遺項目,對它的學術和遺產價值研究,將不僅僅是申請世界文化遺產的前提,是將來遺產保護的核心依據,更可以是推動全球文化遺產價值觀發展的一個助力。

致謝:感謝倫敦大學學院龐睿博士在本文寫作中提供的有益討論和文獻支持。

全文完,圖片均由作者提供。

注釋:

④ 視頻和相應的幻燈說明文件可在此網頁下載http://whc.unesco.org/en/events/1325/關於OUV的說明從第54分鐘開始。

⑤ 這也是考古遺址,特別是地下遺址作為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其遺產價值和保護管理都跟地上文物是需要有所區別的。

⑥ 「Properties of outstanding importance for

the influence ...」 (1976年)

「Have exerted considerable influence,over a span

of time or within a cultural area of the world...」 (1977/1978/1980/1994文本)

「Exhibit and important interchange of human

values, over a span of time or within a cultural area of the

world...」(1996/2005文本)

⑦ 參見本期倫福儒文章。

⑧ 「tangible」在很多中文文本裡面翻譯成「實質性」連接。但ICOMOS在解釋這一標準時十分強調其與intangible的差別,因此理解為「有形」,相對於「無形文化遺產」,更能正確解讀其內涵。

⑨ 國內土遺址博物館普遍存在室內發霉、露天塌方的問題,這也不符合遺產「真實性/完整性」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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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Annex 1C(1976).

05 Meskell, Lynn.UNESCO』s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at 40: Challenging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order of international

heritage conservation[J]. Current Anthropolog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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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itions[J]. World Archaeology, 2015(2): 225-238. DOI:

10.1080/00438243. 2015. 1017598

06 Von Droste, B. The concept of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and its application: 「From the seven wonders of the

ancient world to the 1,000 world heritage places today」 s[J]. Journal of

cultural heritage manag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11 (1): 26-41.

07 與世界遺產公約相關的奈良真實性會議《奈良真實性文件》(1994)[C]//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中國國家文物局主編.中國文化遺產事業法規文件彙編.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141-143.

08 Hung, W. Monumentality in early

Chinese art and architecture[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09 Rawson, J. Chinese jade[M].

London: British Museum Press,1995.

——————————

其他個人補充,

針對問題2,良渚遺址(群)是良渚文化的代表,就我所見的史前遺址申遺,能單獨申的就不會多個遺址打包申,後者是自降身價的行為,意味著質量不夠數量來湊(除非真的是多點組成的「線性」遺產)。環太湖地區成百上千的良渚文化遺址打包申遺尤其不可想像,這不存在「放棄」誰的問題,只不過是在良渚文化的範疇內擇優選擇,不必過度解讀。舉一些很淺顯的歷史時期的例子,比如我想找一個秦帝國的遺址申遺,那首先想到的是秦咸陽城遺址,漢帝國就是漢長安城遺址,絕不會把整個帝國的郡縣治所、中小城市全部包括進去。假使明清北京城牆還在,哪裡輪得到南京、西安、荊州等十幾個城市去以一個「中國明清城牆」的名目去聯合申遺?這裡面單獨拎出來一個,捫心自問有幾分成功把握?這個道理應該很容易理解

針對問題3,我之前回答多少涉及一些:linyi812:為什麼周口店是世界遺產中國其他人類遺址就不是呢? 新石器的情況特殊,畢竟「滿天星斗」嘛,很難說某個考古學文化符合標準ii/iii/iv而其他的就不行(尤其是非考古的人,可能看什麼土遺址都差不多)。但是除了考古工作進展不同、保護和展示力度也差異巨大之外,從問題2的角度看,良渚的優勢很明顯,就是說這個遺址在該考古學文化中的「城市首位度」很高,一個中心聚落就集中了這個文化的精華。你要是從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或者龍山時代的中原和海岱地區中,就找不到類似的單個遺址作為某個廣大區域的權力中心,所以仰韶和龍山不行,而石峁、陶寺、石家河的可行性更強,紅山大概介於兩類之間。


1、是確定事件。

2、去年杭州市長考察遺址時表示2019年將是餘杭區發展史上最光輝燦爛的一頁,並被官方媒體轉載,能如此信心滿滿地說這句話應該是有底氣十足的。

3、良渚文化於今年正式寫入了全國中學生的歷史教科書,從此每個中國的初中生都會了解這段歷史。杭州本地的媒體提到了這件事,其實入選教科書的意義非常巨大,可以潛移默化地影響一代又一代青年人,其宣傳力和影響力大於其他所有渠道。

4、杭州的世界文化遺產,除了西湖,京杭大運河是杭州聯合其他城市一起申請的,名義上杭州只擁有運河杭州段。此次申遺的良渚文化遺址將獨屬於杭州,杭州政府更加重視,可能歷史上也分布在其他地方,但是申遺成功的成果會完全屬於杭州,這裡當然有地區之間角力的原因。

5、杭州對良渚申遺的重視力度非常大,且有西湖和運河的成功經驗在前,很多工作人員和領導是以前兩次申遺的參與者。

6、杭州的外交能力一流,先後請世界文化遺產評委來考察,很會為自己造勢。

7、前亞運後峰會的時代,要打造世界名城,良渚申遺成功對杭州政府來說志在必得。


世界任何地方的文明,都是從城邦時代發展起來的,而中國的城邦時代,良渚是非常耀眼的明星,已經有了一系列與蘇美爾古埃及可比擬的成就,也讓中國文明與蘇美爾古埃及文明的差距大大縮小,同時,以絲綢、玉器、運河、漆器、水壩、稻米、巫政為特色的良渚文化也奠定了東方文明的基調

順便說下,良渚已經發現了多例文字,而且是連字成句的,只不過沒有蘇美爾埃及那樣系統而已


如果說二里頭文化(「夏朝」)是學術爭論,以及民族感情問題

那良渚文化在中華文明體系內的地位和意義,已經遠遠不是學術問題,而是濃濃的意識形態之爭

我就說這麼多

沒有任何的別的意思,不要把我批判一番(逃


所以良渚文化村的房子會漲價么?我感覺我掌握了未來。


謝邀,對該事件與良渚文化等只是略有耳聞,實在無法回答您提出的這個問題!


很好,又可以讓一部分閉嘴了

良渚是完全可以和古埃及或者兩河中一個硬杠還不虛的,至於那麼被吹捧上天的古印度,大概也就只能給良渚提腳跟吧


天哪,答1「是確定事件」那個答案,全部都是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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