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軍隊中(如美軍),軍事法庭有多重要?

在美軍中,軍人的處罰決定是不是都要由軍事法庭作出?上級只能起訴犯錯的下級而不能直接做出處分?

相比之下,在解放軍,要給予下級處分時,通常由上級開會決定的;要上軍事法庭,似乎得犯了罪的才有資格。

美國的戰爭電影里似乎經常能看到軍事法庭出現

《血戰鋼鋸嶺》中男主在軍事法庭受審


xolon 說了軍官。 我也說士官:

美軍軍法 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簡稱UCMJ,歸政府規定 64 Stat. 109, 10 U.S.C. §§ 801–946)是美軍全軍的軍法規定.

其中包括司法懲罰(即軍事法庭)和非司法懲罰(由於列入第十五條授權,因此被稱為article 15)

先說非司法懲罰:

在美國的武裝部隊中,非司法的懲罰是「軍事司法統一守則」第十五條授權的一種軍事司法形式。 其允許指揮官在沒有法庭執行的情況下通過行政手段管理部隊。懲罰範圍可以從口頭批評到降級,懲教監護,麵包和水的限制/口糧減少(僅在船隻上),剝奪/減少工資,額外的責任義務和/或行動限制。收到非司法處罰不構成刑事定罪(相當於民事訴訟),但往往被放置在個人的服務記錄中。

非司法處罰的程序由「軍事法庭手冊」第五部分和每個兵種的相應規定進行管理。

非司法處罰程序在不同軍種中有不同的術語。 在陸軍空軍中,非司法處罰稱為article 15;在海軍陸戰隊被稱為"NJP"d", "Ninja Punched", 或者 "Office Hours".

根據指揮官的職級,海軍和海岸警衛隊稱非司法懲罰為 captain"s mast 或 admiral"s mast,

在施加非司法懲罰之前,指揮官將通知被告指揮官打算施加處罰,並指出的不當行為的性質,出示證據和UCMJ的被告權利聲明。所有服務人員,除了那些起飛或附屬於離船東以外的船隻,有權拒絕非司法懲罰並要求進行軍事法庭,如果被告不接受非司法懲罰,則非司法懲罰聽證會被終止,指揮官必須作出是否處理服務人員進行法庭裁決的決定。如果被告接受非司法懲罰,如果需要,將出席指揮官進行的聽證會。被告可以向司令員提供證據和證人。指揮官必須考慮在聽證期間提供的任何信息,並且必須親自確信服務人員在實施懲罰之前犯下不當行為。

最高刑罰取決於被告人和施加懲罰的人員的等級:

對於被指控犯有不當行為的軍官:

如果執法官員持有軍事法庭參與權,或者指揮官的等級為O-7級以上,則可以執行:

拘留:不超過30天

行動限制(禁閉):不超過60天

沒收工資:不超過一個月的基礎工資的兩個月的1/2(基薪不包括津貼或特別工資)

口頭警告

由O-4至O-6級的指揮官

行動限制:不超過30天

口頭警告

由O-1至O-3級指揮官組成

行動限制:不超過15天

口頭警告

由主管人員(OIC)

沒有對軍官行使非司法懲罰的權力

被指控犯有不當行為的士官/士兵:

共有三種非司法處罰:指揮官(O-3及以下)和主管軍官可強加:

限制行動(通常僅能在工作,營房,禮拜場所,食堂和醫療設施活動)不超過14天

額外的責任,包括苦役或其他職責,不超過14天

連級(O-3或以下)指揮官可以強加以上加:

懲教署,不超過7天(只有在E-3級及以下級別被指控時才可以使用這個)

沒收7天基礎工資

降一軍階,如果在晉陞表上,則維持原軍階(陸軍/空軍E-4及以下)

限制口糧減少或麵包和水不超過3天(僅海軍 /陸戰隊 E-3及以下,只有在登上船隻時)。

書面或口頭警告

戰場級別(O-4至O-6)可施加:

禁閉:不超過60天

超時勤務,不超過45天

懲教署,不超過30天(只有在E-3級及以下級別被指控時)

沒收兩個月的基本工資的一半

(美國陸軍/美國空軍E-6或E-5; USMC E-5或以下; USN E-6或以下)降級一級;或降職為為E-1列兵(美國陸軍/空軍 E-4至E-2)

限制口糧減少或麵包和水不超過3天(僅USN / USMC E-3及以下,僅在上船時)

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誡命或譴責上述的懲罰可以合併。 例如,可以懲罰苦役,同時禁閉和沒收工資。

如果被懲罰者認為懲罰是不正當的或與不當行為不成比例的,他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上訴。這通常是其指揮鏈中的下一位軍官。上訴後,上級機關可以撤銷懲罰,減輕處罰,或者拒絕上訴。但他們不能增加懲罰。

被懲罰人員被允許拒絕非司法懲罰以去軍事法庭; 這可能是在他們不覺得他們的指揮官會給他們公平的聽證的情況下完成的。但是這個選擇也使他們在軍事法庭獲得更重的罪名。如果海軍和海軍陸戰隊人員分配或登上船隻,他們將不得拒絕非司法懲罰,也不得對施加懲罰的人員作出上訴;他們只能對懲罰的嚴重性提出上訴。

軍事法庭

軍事法庭分為一般法庭和特殊召喚法庭的情況:

一般法庭是基於UCMJ第134條授權進行的,

包括任何其他條款沒有具體規定的罪行:「一切障礙和忽視對武裝力量秩序和紀律的損害,一切造成武裝力量誹謗的行為,不屬於本章規定的人的罪行和犯罪行為可能是有罪的「。其第一部分涉及到「對武裝力量秩序良好的偏見」的忽視。第二部分涉及「在武裝力量上造成不信任的性質」。第三部分涉及違反其他聯邦法律的非資本罪行;

根據本條款,聯邦刑法規定的任何犯罪可能會根據第134條起訴。

「軍事法庭」最新版本列出了根據第一百三十四條通常起訴的罪行:

通姦,意圖謀殺,誤殺,強姦,搶劫,雞姦,縱火,爆竊或破產;重婚; 行賄受賄; 詐騙; 兒童危害性同居, 違反債務不能支付;醉酒肇事,綁架,偷竊郵件,存放淫穢物品; 賣淫 ;偽證;非法購買武器;穿著未經授權的徽章,裝飾,徽章,色帶,裝置或翻領按鈕等等。。。

特別軍事法庭

特別軍事法庭一般用來審判軍隊特殊罪名,也有很多,這裡舉幾個例子:

§884 84非法入伍

§886 86未經授權的缺勤(USMC)

§888 88蔑視民選官員 -- 即著名的 article 88, 軍人不得在公共場合公開批評美國民選官員政策(軍人不得干政)

§889 89不尊重上級督察

§890 90攻擊或故意違反上級人員

§893 93殘忍虐待

§894 94叛變或煽動

§896 96沒有適當授權釋放囚犯

§897 97非法拘留

§899 99敵人前的不當行為

§904 104幫助敵人

§906 106間諜

§907 107虛假的官方聲明

§908 108美國的軍事財產 - 損失,損害,破壞或不法行為

§909 109美國軍事財產以外的財產 - 破壞

§912 112值班/站崗醉酒

§913 113哨兵行為不當

§914 114決鬥

一般來說,軍事法庭與非司法懲罰的比例大概是1:99, 軍事法庭中一般法庭和特殊法庭的比例大概是8:2? 不知道其他人認同這個比例不?


謝邀。

許兄視角宏大,問的問題都是一兩句解釋不清的,但關於這個問題有一點我可以快速回答:美軍對下級的處罰不是都通過軍事法庭,有些小小不言的事務上級完全可以對下級直接處置而不必通過軍事法庭。

拿自己舉個例子好了,我做學員見習排長的時候違抗過排長的指示被處分過。

他給我列了五條「罪名」(下圖):

當然,組織上還是愛護我的。最後就是個警告性質,沒有上綱上線,也沒入檔案。之後我跟排長該工作還是工作,革命感情沒有影響。

作為一個曾經的刺頭學員,學習好,能做事,是我偶爾不鳥上級的本錢,但違抗上級命令說小可小,說大是很要命的,所以還是得分清人物場合,不能由著性子來,弄不好完全可以把自己送上軍事法庭。

有時間再繼續填坑……


推薦一部話劇,朱旭老爺子的《嘩變》,可以對美軍軍事法庭有簡單了解


作為一名有志於JAG的cadet,先佔個坑。

推薦個老電影 the few good man 好人繆繆,可以初步了解軍事法庭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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