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出手打人才不算犯法?

如果對方先動手,我再還手,這屬於正當防衛,但我把他打成什麼樣才算是防衛過當呢?警方又將會如何處置呢? 再倘若對方污言穢語辱罵我,然後我先動手打他,這樣我算是違法嗎?


基層法院刑事審判庭工作五年,認真的回答這個問題,估計會比較長,但是有耐心看完的話,相信你會有收穫。

一句話解讀:目前來看,雖然有所改善,但是我國的司法現狀並不鼓勵正當防衛,除非萬不得已,否則不要去做。

先來回答一下題主題的幾個問題:

1、對方先動手,你還手,會有什麼情況?

不好意思,百分之80的案子根本分不清是誰先動手的,在處理故意傷害的問題上,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做法是「唯結果論」。你沒受傷,對方輕傷,你定故意傷害罪。你受輕傷,對方沒傷,對面定故意傷害罪。這就是我們常常說的「打贏了坐牢,打輸了賠錢。」都受輕傷,各打五十大板,一起定故意傷害罪。

聽著是不是覺得不可思議?是不是覺得沒法以理服人。所以判決書中會這樣寫「被告人與被害人在相互廝打過程中致使被害人倒地受傷」。一句話就迴避了誰先動手的問題。將狀態描述成為了互相鬥毆的過程。

2、對方罵你,你還手了?算正當防衛嗎?

百分之一百的不算,他就是罵死你了,罵的在難聽,你可以對罵,但是只要你動手了,把對面打成了輕傷,你照樣定故意傷害罪,頂多量刑的時候加上一句「本案中被害人有顯著過錯,可以酌定從前處罰。」

我們來談談是什麼造成了這種原因?

一、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當防衛理論的過分苛求。

1、對於主觀心態的苛求: @月姬魔夜 的回答中說了這麼一句話:最關鍵不是看「什麼時候出手」,而是看「以什麼目的出手」。這句話反應了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普遍看法。但是這句話其實並不正確。這句話可以這麼翻譯:你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去面對不法侵害,而不能是為了出氣或者報復。但是其實所謂正當防衛的主觀心態是分為兩部分的,一是防衛認識,二是防衛意識。全世界幾乎所有的國家(包括行為無價值論的德國)都承認正當防衛只是需要防衛認識就可以了,什麼意思?你只要認識到對方在進行不法侵害就足夠了,針對這種不法侵害,你是正義感爆棚也好,不爽也罷,衝上去制止對方,主觀上都認定你是正當防衛。但是回到國內,不是這樣的,國內司法實踐的要求是你必須出於防衛的目的,這就造成了一些案子,即便對方在進行不法侵害,但是只要公安問你為什麼去制止對方的時候,你回答說,「我當時很生氣,就沖了上去了」。完了,公安基本就否定了你正當防衛的可能性了。但其實我們回過頭來想一想,一個人因為受了對方的不法侵害,生氣是不是很正常的表現,生氣難道就不能進行正當防衛了嗎。所以啊,各位同學,以後真的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做筆錄一定要說的很清楚「我當時不生氣,就是為了制止對方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我的目的就是為了防衛,沒有任何其他想法」。

多說一點:也正是在這種邏輯下,類似於預備防衛這種行為都統統認為你主觀上沒有正當防衛的意識的。你知道別人要打你了,只要你呼朋喚友做了準備,統統都認定你是在鬥毆。可是換個方向去想,你要是提前報警了,估計警察也沒有辦法,因為畢竟對面只是要說打你但是還沒有打你。

2、對於程度的苛求:我國刑法條文是這麼規定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之所以有明顯超過幾個大字,我去查了一下文獻: 「由於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規定太籠統 , 在實際執行中 隨意性較大 , 出現了不少問題 。比如 , 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把歹徒打傷了 , 不僅得不到保 護 , 人民警察在抓捕罪犯受到暴力攻擊時開槍把人犯打傷了 , 不僅得不到保護 , 反而被以防衛 過當追究刑事責任 。 因此 , 在刑法典修訂研擬過程中 , 要求放寬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呼聲很高 。為了解決正當防衛掌握過嚴的問題 , 立法工作機關採納 了放寬正當防衛 限度條件的建議 , 在一些刑法修改稿本或者修訂草案中嘗試放寬正 當防衛 的限度 。

可是很遺憾,這種修改精神並未落實到實處。實踐中,司法機關要求防衛人的防衛程度只能是「制止」,甚至是不能超過攻擊者的攻擊力度。但是其實仔細想一想,這根本不可能,不超過攻擊者的攻擊力度如何制止不法侵害?對於正當防衛程度的過於苛責,基本就是在阻止大家進行防衛。所以這種程度上的苛責,你最保險的做法就是跑,往人多的地方跑,實在沒有辦法了,才能還擊,而且還擊的時候還要注意力度方法。違背人性啊。

我們來談一談司法趨勢:

估計看完了我寫的,無數人要罵了,TMD,法院檢察院公安都是王八蛋,沒有一個好人。但是其實這種司法趨勢是在逐步改變的,遠的不說,於歡案件,放在以前根本不可能僅僅判個五年。現在還是判了,老實說確實讓我們這些搞司法審判的大吃一驚。前段時間最高院在《刑事審判參考》中認定的一起正當防衛案件,也讓我們確實感覺到正當防衛這個問題上在逐步放寬。

司法人員的思維往往非常的固執,司法實踐是一個慣性很強的過程,這個趨勢的出現是好的。

2017年8月12日補充:

1、對於評論區說道什麼這種時候還是要看誰的權力大,誰的官位高的。

拜託這個和正當防衛的認定沒有什麼關係,說句政治不正確的話,真有那種能力,案子根本到不了法院,估計案都到不了檢察院。

2、實踐中這種以結果為導向是不是就一定是壞事?不好說。

就像我們說過80%的案件根本查不清誰先動手,為什麼?誰都會說對自己有利的;一般在現場的證人都會偏向於自己那一方;監控視頻真的不是什麼地方都有,壞了的也真的很正常(我們法院就壞過)。

這種情況,理論界有種認定,就是覺得查不清楚誰先動手的情況,如果被告人提出正當防衛,應該按照疑罪從無。可是如果真的這麼做了,你信不信最慘的還是老實人,流氓比你更會研究法律,到時候打完你就是打成了輕傷也能按照疑罪從無不被處理。

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唯結果論,其實在一定程度上是保證了社會的秩序。

3、我個人覺得有問題的,是有些案件明明案件事實很清楚,誰先動手也能查清的情況下,依舊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苛求。


我建議答主死了這條心比較好。

我曾經經歷過跟女友被四個黑社會中介圍攻,我成功保護女友脫險讓她去報警,然後我被其中三個毆打,慌亂中我踹了其中一人兩腳(成為了日後的證據),最後警察來時我輕微皮外傷,對方除了兩個鞋印外沒有傷,處罰結果是我賠了1000,對方不在追究。

當時我大學還未畢業,警察以此事如果不賠錢就要有案底為由恐嚇我。

我所在城市為四大直轄市之一。

以上。

知乎的警察充滿正義,秉持公正,全心為國為民,鞠躬盡瘁。但我建議你這個問題不要來知乎問。

現在我人近中年,有家有業,距此事發生也十年有餘,如果重新讓我來次,我會認個慫跑掉,不逞匹夫之勇(這也是知乎警察給我的建議),畢竟,萬一跟你起爭執的是個神經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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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相信知乎上有不少同學有過類似或害怕遭遇類似的事情,你們可以看一下 @林登萬 的回答,客觀上我可以這麼說,甭管事情你有理沒理,動手打人大概率是算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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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更,最近知乎常推送一個「過度解讀是種怎樣的體驗」給我。

第一,此回答的初心是希望藉以我個人的經歷來告訴題主,在雙方爭執情況下動手打人就是不對的,不存在有理沒理,誰先動手或者被動還手。遇到這種問題退一步來處理永遠是最優選擇,兩條腿您總有吧?實在跑不過對方,抱頭挨一頓打,警察來了絕對是站在你這邊的。

第二,本答案意在解釋鬥毆的後果,答主無意影射當下治安環境如何。各位應該跟我一樣清楚,加班到深夜獨自回家時,心裡可曾擔心過安危?

第三,關於為什麼我有傷他們沒有,最後我要賠錢,是因為這類鬥毆雙方都負責任,正常是雙方同時拘留的,但彼時我還未畢業,拘留的案底對我未來影響很大,對方是無所謂態度,私下調解本來是大家互相道歉。這個案例是不是編的,懷疑的同學可以問問知乎警察,許多年後我回想此事,判罰並不算有失偏頗,雖然是我報的警,那也只因為當時無知。但至於賠錢1000的理由我不想提了,那是另一個黑暗面了,與此題無關。

第四,昨晚睡覺給夫人(文中的女友)看了這個答案和評論,她說她還是願意相信這個社會是美好而有愛的,當然這是作為一個社會底層守法公民的心愿。事實上如果我們遵紀守法腳踏實地的生活,大概率一生都接觸不到黑暗面,但是,我個人覺得這並不由我們控制,就像宿命一樣,當事情真落到我們頭上,只能各憑本事了。

第五,好警察還是有的,不管是知乎還是現實,一些案件的處置方式,受個人受體制也受現狀影響,如果你遇到困難,請及時聯繫警察叔叔,不要猶豫。

最後,萬分抱歉傳遞了負能量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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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沒想到這個答案能引發這麼多關注。

答主還是那句話: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很多,但顯然揮拳頭是最不理智的。等你不肯吃虧而反擊的那一刻,你要付出的就不僅僅是那一拳給對方帶來的物理傷害了。

身陷囹圄方知自由可貴。

答主不是聖母,但這社會戾氣太重,望各位「一時衝動」之前,務必三思,不是為了和諧社會,而是為你自己。

揮拳一時爽,揮後悔斷腸


第一,你的前提錯了,對方打你,然後你打回去,這不叫正當防衛,對方打你,然後你招架,在不得不制服對方的情況下,用適當的手段,適當的程度,制服對方,排除現實危險,才叫正當防衛。

第二,我們是法治國家,是和諧社會,不是任俠尚義的漢唐,更不是喜歡玩榮譽決鬥的腐朽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我們國家對於治安事件的處理,首要準則是,維穩。打架這種源遠流長深受中下層民眾喜愛的運動方式,發展到今天,已經不再是以擊倒、打服來決定勝負了,那麼輸贏的標準是什麼呢?

是受傷的程度。

普通百姓之間發生爭議,只要任何一方的動機都不涉及暴力刑事犯罪(比如搶劫,搶奪,敲詐勒索),那麼由口角升級到鬥毆,最後劃分責任的時候幾乎不會追究起因。

比如咱倆走路上,我這個人因為沒讀過書素質特別低,然后街道比較擁擠,我撞了你一下,你素質特別高不跟我計較,但我這個粗人不樂意了,上去指著你就罵「你他x走路長沒長眼啊?」你雖然素質高可也受不了這鳥氣,跟我爭論了幾句,我文化低說不過你嗎,就動手,甩你個大逼斗,那你這可火了,還手跟我打起來,可誰知我是個銀樣蠟槍頭,色厲內荏,給你幾拳打得屁滾尿流,作為一個無賴,顯然是沒有認打服輸的覺悟的,於是作為一個極具法制意識的流氓,我立馬撥打110叫來了警察同志,警察同志過來看我給打的不成人形,立刻讓我去醫院驗傷,在隨後的筆錄中,我聲淚俱下的描述道:警察同志,這賊廝鳥走路上撞了草民我,我上前好聲好氣與那廝理論,誰知這廝將草民好生折辱一番,草民一時氣不過,輕輕拍了他一下,這廝,這廝竟把草民打得這般模樣,求青天大老爺做主!當然警察同志也不會聽我一面之詞胡說八道,他問過你之後,會調取現場錄像,然後呢?

然後多半會得出互相鬥毆的結論,再然後,我去醫院驗完傷了嗎,你以為這就完了?我會要求警察幫我申請做傷情鑒定(註:發生此類糾紛的朋友注意,警察讓你去醫院驗傷只是對傷口做初步處理,最後決定你傷情等級的傷情鑒定需要通過警局申請),要是鑒定出來是輕微傷,那麼恭喜,如果你給我賠錢了事,達成調解協議,那麼這事兒了了,若不然,你最多也就十五日以下的治安拘留賠點醫療費結束。可我要是驗傷出來輕傷以上你可就麻煩了,多半你會給定個尋釁滋事罪送檢察院起訴,你這時候肯定是懵逼的,有沒有王法了?有的,這就是王法,致人輕傷以上是要入刑責的,想不吃官司,不留案底行不行啊?行,拿錢,讓我滿意,給你出諒解書,要不然,蹲號子去吧。

所以我給各位的建議就是,能bb,別動手。

ps:某些民風淳樸,警察深入群眾與部分群眾保持緊密聯繫的三線以下行政區域不適用以上準則,一線城市請牢記上述準則,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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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完才發現忘記髮結論了

傷的比對方重就不犯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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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其實題主想問的我已經答完了,但是既然談到這個話題也就順便提一下民事訴訟的問題,雖然互相鬥毆在警察同志那裡基本以傷情嚴重程度來劃分責任,但是如果雙方打得不分勝負,各有損傷怎麼辦呢?(僅指雙方輕傷以下的情況)這時候就要走民事訴訟賠償的途徑了,在民事訴訟中,適用的法律關係毫無疑問是侵權責任法了,那麼,法官就會劃分一個責任比例,這個時候,我這個主動挑釁的流氓就要吃虧了,法官通過錄像,會判斷明顯是由我挑起爭端,劃分責任比例的時候會要求我承擔較大的責任比例,比如承擔80%吧,那麼我花費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費用都只能向你主張20%了,這跟刑事案件沒有關係,所以呢,從經濟角度出發,打人在當代社會是一件非常複雜的運動,怎麼打得好,打的巧,打的省錢,是一個相當值得研究的課題。【微笑】


1、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最關鍵不是看「什麼時候出手」,而是看「以什麼目的出手」

正當防衛要求以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而事實上絕大多數嚷嚷著「我要正當防衛」的人,其主觀意圖都是報復對方。

首先用暴力解決對方,是人的天性。所以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互毆,而不是一方傷害另一方防衛。

絕大多數情況下不認定正當防衛,也都是這個原因。

動手的時機是否適當、動手的暴力程度是否相當,其實都是次要的。如果懷著「保護」的目的動手,在動手時間、暴力選擇等情況都可以表現出來。

在雙方都是互毆的情況下,自然是打贏坐牢,打輸住院。

2、正因為報復對方是人的天性,所以需要用證據來證明「我」是為了保護自己,而不是為了報復對方。

而如何證明一個人的主觀意圖是為了保護自己,是個很複雜,也很有趣的問題。不過這裡明顯不是討論這個問題的氛圍。

3、行政法中沒有正當防衛。

雖然在理論上,行政法中有正當防衛已經可以說是主流觀點,但遺憾的是,實踐中從事一線行政執法的警察,很少會認同行政法中的「正當防衛」。其原因,我猜測主要有二:一是觀念問題,警察的執法者身份和職責決定他們首先是有罪推定,而不是居中裁判的無罪推定;二是成本問題,行政案件不可能投入大量偵查資源去查明具體的事件發展過程,經常就是簡單地根據雙方的結果來評判。

一般來說,行政執法主要看兩點:一是誰先動手;二是誰更慘。

而如果把對方打得更嚴重點,打到輕傷甚至重傷,上升到刑事犯罪了,反而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4、相應的,在矛盾衝突中,對道德高地和法律高地的爭奪也是看這兩個方面:一是誰先動手,二是誰更慘。

先使用暴力的一方就佔據了道德和法律的下風;被打得更慘的一方就佔據了道德和法律的上風。

所以對方只是動嘴的情況下,你最多直接吻上去堵住他的嘴,千萬別動手。很多掌握這一規則的人都喜歡說難聽的話,做噁心的事,刺激對方先動手。前幾天某個明星就是壞例子。

5、如果你控制不住自己的手,真的動手了,警察一般也會給你一個機會。

什麼機會?當然是掏錢啊。

法律最大程度地壓制一般人對暴力的使用,所以使用暴力者無論原因是否正當,行為上通常都是違法的。而一般人在特定的情況下,又確實有使用暴力的需要。兩者必然是衝突的。

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也會考慮到人很多時候僅僅是一時衝動,所以會對這類矛盾調解,讓雙方自己協商賠錢的事,實際上就是給了暴力使用者一個掏錢為自己的衝動買單的機會。

一般來說,雙方當時都會裝孫子,因為不裝孫子就都要行政拘留。但是事後雙方都不會滿意這種結果,所以走出派出所了都會大罵警察。

比如那些匿了名在這裡冷嘲熱諷的回答。

其實這也是人性。


知乎的警察叔叔在你周圍時


你要明白一個道理,只要你倆動起手來了,甭管誰先動的手,都是在給官老爺找麻煩,所以除非是實在沒辦法,否則官老爺一定要整你的。


有些人不懂就別開口了,一天看報紙看新聞你國如何如何,經歷過么?處理過么?見過么?就在這嘰嘰喳喳了。

正當防衛成立就不負刑事責任,不負責別人就不立案,哪怕立案也不起訴,審查階段就決定了不起訴,沒人起訴還打什麼官司?你就算強行起訴了,別人也給你判個無罪,無罪了回頭檢察院還要被追究責任,因為錯訴嘛。不是腦子有病他一整個機構陪你玩這個幹什麼。

說白了一句話,算得上正兒八經正當防衛的基本到不了上法庭那一步就基本收尾了。能上法庭的都是有問題能聊兩句的。別總想著上法庭了判了正當防衛的少,上法庭之前還有篩選程序的,打不贏的官司還上法庭鬧什麼,丟人現眼還找個人多的地方?

比如你在監控底下被人搶劫,別人掏刀扎你了,你跑不了,給了個大招把他秒了,這算正當防衛,運氣不好也是防衛過當。這個就看你大招具體打多少傷害有多少連擊數了。

你罵誰誰罵你這種事基本就是個鬥毆了。

要麼好好商量,大事化小。

要麼別整狠了,民事糾紛,賠錢了事。

比你在這研究這個省力多了。


中國的正當防衛認定在司法執法實際運用中,苛刻得幾近為零。雖然宣傳不是這口徑,但事實是,我國並不鼓勵公民自衛和結夥互助以及制止犯罪。

在治安案件和輕刑案件中,不要想了,只要還手,基本認定為互毆。檯面上看,對基層執法而言,小案件認定正當防衛浪費行政成本,容易造成偏袒執法的後患,各打五十大板雖簡單粗暴,但最穩妥。上不得檯面的看,感動你的人總有感動你的底蘊。所以,我國執法鼓勵公民面對不致命暴力侵害時的正確做法是報警後採取「抱頭蹲防"姿式,這樣侵害責任容易認定,且能將侵害後果降到最小。

而重刑案件中,有個無奈的事實是誰慘誰有理。人家只是皮攻你反擊見血,人家只是傷害你反擊要了命,基本都會得到"防衛過當"的任務獎勵。制止殺人強姦等幾種明文規定的暴力犯罪,是你最有機會打出「正當防衛"效果的機會,但前面也有「正在進行"的限制,要是人家把你按地下摩擦完了再攻擊,或者摩擦期間你的攻擊已打斷摩擦然後你又發動了連續技,恭喜你,再次獲得防衛過當的獎勵。

這裡最大的BUG情形,就是面對施害者明顯要弄死你的暴為行為了。法理上你的防衛程度不能超過對方施害程度,而在對方弄死你之前,你的任何反擊行為都可能是過當的。這就是「只有你死後才能正當防衛「這個梗的由來。

總而言之,在中國你要完成「正當防衛"任務,必須具備以下基本素質:刑案專業級法律素質,大軍事家級的戰機掌控力和進程分析力,特種兵水平的臨場判斷力和隨機反應能力,武術家級別的攻擊輸出控制力和收發隨心技能。或者,"全世界皆你媽你還是獨生子」級別的逆天運氣。

最後附送起死回生的終極救命奶招:我們一起上知乎帶節奏吧!


符合正當防衛要件就行。

至於以下三種:

1. 到網上編個故事就「在中國……」的無腦黑。

2. 覺得警察應該無條件相信你講的故事的法盲。

3. 想要別人給他講一學期的刑法總則加分則中正當防衛課程的抬杠學能耐的人渣。

我有一句和諧詞一定要講!


什麼正當防衛,幾乎不存在的。只有出了人命,加害者卻又這種那種委屈才會拿出來討論一下。在中國,只要你能以任何形式躲,還手就是違法行為,也就不存在正當防衛

實際操作里,在雙方都沒有輕傷(法律意義上的輕傷)的前提下,誰先報警誰划算,最好是第一時間,警察是來處理你被攻擊的,而不是處理你與對方鬥毆的。警察出警多少會有點時間,夠你出氣的,所以想好你要怎麼打、打哪裡、打多狠,一定一定要先報警,不是哪兒的警察都這樣,但如果是經常處理打架事件的警察態度會大不同,。


1.從刑法角度講,打成輕傷重傷或者致死等等才會觸犯刑法的。

2.至於什麼算輕傷,你可以看一下傷殘鑒定。

3.從民法的角度來講,如果只是很輕微的傷,可能需要賠償對方一點醫療費。

4.從道德角度講,能不打還是別打了。

5.從爺們兒角度講,能動手就別吵吵。

6.至於正當防衛,是要建立在對方給你造成緊迫現實危險上的,他只罵你的話,不構成這種危險。比如他拿一把刀,然後指著你罵,這個時候你可以用暴力手段把刀奪走。


得說一件我前男友的事,各位看官往下看…………

ex2010年大一入學,冬天和他的室友打起來了,凌晨 校外 持刀,被打一方手筋斷了、中了幾刀不清楚。ex家裡賠償了除了錢以外外加一套新買的房子100㎡+的。還有好多錢去疏通學校警局和當地黑幫的關係。沒留案底,沒有筆錄。如果你想持械行兇造成正當防衛,先想想家裡錢夠不夠賠的、黑白兩道都熟嗎?夠打點的嗎?警察真想查你錄個口供就能讓你把實話吐出來。就算判定構成正當防衛,你也擺脫不了進局子錄口供留案底、對方家裡人不硬算你走運,對方家裡有人那算你倒霉了。

學是肯定上不了了,回來複讀,考了個比原來差得多的大學,嗯 也就是我的母校。都是一屆的我93他90。你們說這一架答的值嗎?逞一時之勇不叫英雄。ps有暴力傾向的人不要接觸,ex因為一點小事也打過我。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


正當防衛的認定真的很難很難,我幹了兩年,所有雙方打架的,抓撓的,只要雙方都有傷,雙方都不會承認自己先動的手,而且都會指責對方先動的手,指責對方先挑的事兒,警察也不知道你倆誰先動的手,打架現場的證人出來作證的真的很少(上次一村的兩戶人家打架,沒一個說看見誰先動手的,可能真的不知道)。而現在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看傷,所以,最後結果是會全部拘留。

不過。想起來一例例外,一個婦女遛狗,經過一小攤,聽見攤主聊天,以為在說她壞話,抄起一塊搬磚就砸向攤主,把攤主打傷。這是我見過,最快承認自己打人的案子。那個案子最後只拘留了這個婦女。


一般民事糾紛不存在正當防衛,在大家都沒有關係的前提下誰動手誰倒霉。

(雖然法律上有正當防衛,但是解決起來很難,而且小打小鬧都是走的公安系統,也沒幾個人選擇司法程序解決問題。那麼地方這種糾紛一般都是誰有關係誰有理,除非有明確視頻錄像為證等。 也就是說即使想還手也要被追到找一個有監視器的地方,對了這種輕糾紛沒有幾個警察願意為你跑程序調監控,都是調調解調解希望趕緊解決。)

無限正當防衛限定於部分重大刑事犯罪,如搶劫,強姦,殺人綁架等正在實施的暴力行為。這類正當防衛一般不會給予無限正當防衛的判決,因為滿足防衛脅迫性是一個很難定義的東西,一般對無完全責任能力人或者行為能力人判以無限正當防衛。

比如你五大三粗,身體健碩,即使遭遇暴力犯罪,一不小心就丟命了,然後你防衛殺人也很可能過當防衛負法律責任。

還有個很重要的東西,不管正當防衛還是無限正當防衛,手裡都不要持器械,一定要拿武器也要被環境所迫,順手抄一個不像武器的東西,筆,鍋碗瓢盆。

對方空手你就一定要空手,對方持械你就要選擇持械。

防衛前的基本功課做足,比如對方要發難了,先報警,打不打的通兩說,這個環節要有。然後向現場求助,往人多的地方跑,盡量獲得多的人證物證,一邊跑一邊呼救,救命之類的,大聲點,身邊沒人也要保證有人聽得到,這對後面判決主要責任人這些很重要,。 然後看情況差不多了,你逃不掉了,再保護自己。

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部分不作為的民警,而且即使對方有背景,地方有心偏袒他,你也可以起訴,司法偏袒他你還可以曝光,上網路。目前這個階段公務機關還是比較謹慎的,如果對方媒體都可以操作,那就提著果籃禮物上門道歉吧,畢竟你還是要過日子的。

最後的最後,一切能避免動手的就避免動手。


學習柔道,但也要注意不能拋擲,只能找地面不硬的地方按倒制服,巴西柔術地面技會更好,此外,如果有家傳中華點穴術也可以。


謝邀。

同樣都是匿名用戶,有人匿名的坦蕩蕩,有人匿名的藏雞雞。

還點名某sir,哈哈哈,罵人之前能不能先修正好彈道?

對於法律根本就毛都不懂就在噴,評論還篩選後顯示…………

看第一句就錯了。

不談法律談什麼?

你最近手頭緊了,搞點錢來花花,算不算自身利益?恰好隔壁老王家剛賣了一批股票,大把的鈔票,你去盜搶一票,不和你談法律談什麼?

舉盜搶的例子太極端,那換一個,很慣常的民事案件。

你開車和別人在路面上有刮擦,你說對方錯,對方還說你錯呢,此時雙方都是利益方,不靠道交法靠什麼,靠你的看法?

自身利益所在,對別人難道不是自身利益?人人都是利益方,最終誰來裁決,不靠法律靠你嗎?誰鳥你?

法律,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實體法規範定性和量刑、量罰,程序法規範偵查、起訴、審判。

至於立法問題,公法領域嚴格的依法定條文來(例如刑法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私法領域沒有明確條文的還能套一下法律原則(例如民法的公序良俗)。但不管怎麼樣,立法怎麼立的,我就怎麼執行,有問題嗎?

除了烏煙瘴氣的無腦噴之外,你就不能拿這點戾氣考個C證?再不濟,你也查一下百度啊!

還我人肉你,呵呵噠,我閑的蛋疼,人肉你簡直是侮辱我配發的數字證書!

just一個段子——甲: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
乙:於歡二審判五年。

甲: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身。

乙:於歡二審判五年。

甲: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具備一定的強度,該強度也決定了正當防衛的限度。

乙:於歡二審判五年。

甲: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具有一定的緊迫性。
乙:於歡二審判五年。

甲: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

乙:我們有鍵盤,足矣。別忘了,於歡二審判五年。

甲:惹不起惹不起

乙:哈哈哈哈哈


對方的傷不能比你重,否則基本被判防衛過當

他罵你你也不能打他,只能白白挨罵


我昨天還在想,被三四個人綁架,對方只留下一個人看守,反殺了他後逃跑成功。這能不能完全免責?


一線城市的話基本不要太厲害都不要緊

中不拉丟的危險,糊塗

如果是法外之地,那麼儘可能打嚴重點,然後開溜都沒事

要是蠻夷地區………………

其實蠻夷地區的人挺講道理的,一般野豬矛和砍刀拔出來以後都能好好說話。

推薦野豬矛,進藏之類的話藏個矛頭就可以了,塞進消音器裡面,也就是排氣管掏空。

再帶一個工兵鏟,到危險地域或者知道沒檢查站了的時候把鏟子把手卸了,裝到野豬矛上去,長度剛好。

神馬大砍刀神馬水管刀,我就沒見過不怕野豬矛的

哦,要是人家有槍的話么……………………


謝邀。

正當防衛的認定這個東西很複雜,我只能給你幾個情形讓你做一下參考。

第一,對方沒有嚴重危及你或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比如謾罵),你動手,100%算鬥毆。

第二,對方就給你一下,沒有後手,然後你就還手,100%算鬥毆。

第三,明明可以採用其他方式躲避攻擊(躲,跑),你非要拳頭來解決,基本上都算鬥毆。

第四,要是對方已經求饒或者無力反抗,你還在繼續攻擊的話,100%算鬥毆。

其他我再想想,總之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十分苛刻,法律的空子沒那麼好鑽

0809補充:正當防衛的成立是要求有防衛意圖的,即防衛人主要是為了「制止侵害」而不是「報復」而動手的。但實踐中「制止侵害」和「報復」這兩種意圖往往都是摻雜在一起的,誰主誰次這個問題太主觀了,不同人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所以對於同一個案子不同的法官很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

還有因為我國刑法是比較排斥私力救濟的,所以想認定正當防衛真的需要參考非常多的因素,想構成正當防衛條件當真不易。而且正當防衛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損害被防衛人的權益,所以法官是會謹慎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

總而言之,不要指望著還手後通過正當防衛來免責。前些天聽過一個數據,在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的案件中,只有6%的案件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所以奉勸各位一句,能不動手還是別動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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