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南京南站被擠壓致死男子家屬告鐵路局 索賠80萬?


己經賠了7萬了吧?這是貪心不足蛇吞象


車站可以提反訴啊,破壞列車正常運行,導致損失,賠償800萬。這種事情妥妥地提起反訴。


索賠80萬就法條來看,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賠償項目主要有以下五個:

①死亡賠償金總額:南京市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②喪葬費總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

③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各地的司法習慣,有的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④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⑤所主張的其他低額賠償項目——如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等。

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鐵路經營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使鐵路經營者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牆、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穿越鐵路線路,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在未設置人行通道的鐵路橋樑、隧道內通行,攀爬高架鐵路線路,以及其他未經許可進入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等鐵路作業區域的過錯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並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鐵路運輸企業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有上述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承擔賠償責任
(二)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仍施以上述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間承擔賠償責任。

按最壞的估計,附近沒有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警示標誌:上訴賠償總額(①+②+③+④+⑤)*80%,應能達到80萬。

關於受害人是否應當對違反規定承擔責任?如果他還活著,要。但是他已經死了,在行政關係上,責任承擔主體已經消失了。而在民事責任中,他的過錯減輕了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導致他的繼承人在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時減少了可得賠償。

另外,有人提到受害人故意,故意分成兩種,一種是行為本身的故意,一種是積極追求損害結果發生或放任其發生的故意。顯然,《侵權責任法》中所說的故意是對結果的故意,而非行為的故意。

問:憑什麼你來定義故意?

答:不是我定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定義的。

這裡的受害人「故意」應理解為,受害人的主觀狀態是積極地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這種主觀狀態不能僅僅根據受害人行為違法的嚴重程度來判斷。(載於《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2輯 總第54輯)

對結果的故意指的是什麼?簡單來說——就是自殺、自傷。但是這裡面唯一的BUG是,要求鐵路運輸公司承擔受害人主觀心態是自殺、自傷的舉證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因此,鐵路運輸公司在這裡就被賦予了一個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證明受害人是自殺、自傷。當然,如果鐵路運輸公司真的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的主觀心態是自殺、自傷,那麼當然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免責。

-----------2017-4-17 11:40--------------

另,有人提到《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三條、司法解釋的差別在於,鐵路運輸企業在已盡警示義務的情況下,能否完全免責,如果適用第七十三條和司法解釋,則鐵路公司至少承擔10%的責任,如果適用第七十六條,則可以完全免除責任。但是原告律師所主張的是,被告鐵路運輸公司沒有盡到安全警示義務,而鐵路運輸公司仍然要承擔已盡警示義務的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無法排除背後有人妄圖在這場官司中分一杯羹的可能


國人最怕沒人開先例,也怕自己開了先例被當成出頭的鳥。不管心裡明不明白這錢該不該要這事該不該鬧,只要有了先例那一概是一往無前整了再說。有了寧波動物園的開頭,網路上罵成了一鍋粥,說法大於理的說人大於天的,最後還不是該賠不該賠的都賠了?這也就是社會主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特色,明明是錯的一方,偏拿著自己的錯當訛別人錢的牌子!鬧著鬧不著鬧了再說多少整點,講到底,以法治國還是沒落到實處,人治又怎麼會不出問題?


贊同 @Humphrey Liu 的答案。


在未查明事實真相之前,我的言論就是放屁。

這個事件關注很久一直沒敢妄言。然而一直關注。

我有個問題,就是我曾經從南京前往鄭州的過程中,在徐州進行了一次換乘。比較巧合的是,我並沒有出站。因為換乘列車就在對面,我下車時就看見了。確實很方便。

可是現在想來,如果我出站再換乘,則當時根本是不可能。

再仔細一想,如果當時換乘列車不在同一個站台,則我根本不可能換乘成功。

再想想,高鐵究竟是如何換乘的?你知道么?

我其實也是一年前知道,可以向上走,通過進站檢票口,候車大廳進行換乘。

我現在在G17次開往南京南的高鐵上寫這個答案。我剛在站台的時候,特意注意找了一下,竟沒有找到關於如何換乘的提示。

本案中,受害人購買的換乘車票如果是無法及時換乘的,在購票時為何不提示?就像我在徐州的換乘,如果我不確定列車就在對面,則根本不應該購買換乘車票。購買了也趕不上,也浪費了自己的錢。

12306這個神奇的網站,有著極差的購票體驗,和繁雜的各種潛規則,早就被網友所詬病。

連跨越鐵道都趕不上的換乘車票,居然也能售出。在這一點上,鐵道部是否涉嫌欺詐?

如果我持有一張我趕不上的換乘車票,我會覺得我被騙錢了。

受害人為何不詢問車站人員?我當時就是詢問了乘務員。乘務員告訴我不用擔心,停車時就在對面,我才放下心來。受害人不像是傻,更不像是壞,他問問人就能解決問題的話,為何冒險翻越鐵道?那麼,真相是,他到底問了么?別人和他怎麼說的?

我只記得我在南京問路時,有被指「你急你飛過去」的經歷。

而且,他所乘坐的列車還涉嫌晚點?!那能怎麼辦呢?如果一個人在坐車的氣候就已經知道自己可能晚點了,趕不上了,心裡難受。想到無法上課,更加恐懼。想到自己已經購買的車票,覺得浪費可惜,不值得。那麼他有可能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動的。這就像一個小學生為了上學翻越圍欄被車撞了。究竟是什麼東西讓小學生感到這麼恐懼和可怕,讓他翻越圍欄?

當然,真相是什麼,我根本不知道。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

本案和母老虎案具有本質上的不同。不能混淆。


月台畢竟是個危險的存在,也無法保證它會在將來和常規地鐵一樣安裝屏蔽門。 南京南站的確應該以此為教訓。 呼籲廣大乘客檢票進站的時候不要盯著手機分心。

至於索賠80萬。不知道是何名義。 安葬費和企業慰問加起來, 大概不會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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