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百色助學網王傑才被判刑16年?

這麼一個人渣怎麼才被判刑16年,有什麼法律依據嗎?感覺法律是在包庇罪犯,尤其對惡人沒有什麼震懾力。

覺得王傑被凌遲和五馬分屍都不為過

禁不住的想起周星馳白麵包青天的那句話,對惡人,你要更惡,

感覺法律為什麼總是對這種人渣顯的更加寬容呢

另問百色政府在這件事上的失職和不作為


謝邀。 對於強姦罪的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一般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姦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的;強姦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姦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姦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姦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姦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於共同的強姦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後輪流強姦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強姦婦女之前或在強姦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於殺人故意而採用暴力將其殺死後再進行奸屍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奸屍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如果行為人在強姦婦女後,出於報復、滅口、逃跑的目的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以強姦罪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然人罪並罰。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因強姦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6)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此外根據刑法、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強姦罪的從重情節還包括:

(1)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形成犯罪的,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2)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懲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結論:我認為王傑強姦幼女三人次,可以從重,並多次強迫幼女供他人強姦,性質惡劣。應判死刑。


廣西隆林縣人王傑,十年前創辦「百色助學網」,號稱資助貧困學生近4600人。2015年8月,王傑被人舉報性侵十多名女生、錄製性侵視頻數十部,剋扣善款,隨後被警方逮捕。今年10月13日,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傑強姦、詐騙一案,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太不公平了,明明應該槍斃」。


「確實不公,如此惡劣影響的案件只判16年」。


「我們的國家就是願意做養虎為患的事」。

「我們也認為審判不公!侵害這麼多未成年女生,造成這麼惡劣的影響,為什麼不能直接判死刑?」。


從評論看,網民普遍認為16年判少了,筆者也有同感,於是作為一名愛評論的網民,為了表達對衣冠禽獸王傑的痛恨,在新聞後寫下了自己的評論:「才16年???這不應該直接槍斃嗎??希望他在監獄裡不要過得太好……」


但是,作為一名法律人,筆者想談談本案是否真判得太輕了,如果是,箇中原因又是什麼?


王傑案的判決出來後,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隨意找了兩份關於強姦罪的判決書,一份是廣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的「(2014)深龍法刑初字第107號」和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的「(2015)芙刑初字第35號」,前者的被告人身患艾滋病強姦6歲幼女,被判有期徒刑6年6個月,後者的被告人強姦15歲女性,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反觀王傑案,公訴機關指控王傑的強姦罪事實為強姦農某月、覃某並協助同案犯王春任強姦黃某梅,最終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以強姦罪判處王傑有期徒刑15年。對比前述兩份判決,結合刑法對於強姦罪的規定,可以看出隆林縣人民法院的量刑並不存在「不公平,太輕了」的問題。


那問題出在哪裡呢?也許細心的人發現了:之前的報道不是說王傑性侵的有18人嗎,為什麼在公訴機關的起訴中,被害人只有三人?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公訴機關的起訴內容基於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也就是說,案子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交公訴機關的時候,被害人就只有三人,這鍋應該由公安機關來背嗎?


翻看之前的新聞報道,2015年8月24日檢察機關批准對王傑進行逮捕後,隆林縣公安局召開了新聞發布會,表示由於王傑作案時間跨度長,犯罪手段隱秘,性侵錄像大多模糊不清,難以辨認受害人,呼籲受害者及家屬、知情人主動站出來,大膽揭發王傑的犯罪事實,提供線索,積極配合警方查清事實。但據筆者了解,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大多受害人和知情人並沒有主動站出來,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


綜上,筆者認為,王傑被「輕判」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證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其出於恐懼心理,害怕遭到打擊報復,或迫於輿論,不敢、不願站出來作證,這必然引起出庭率下降,使大量案件得不到公正審判,不利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

如今,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大力提倡,「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理念。一切案件的偵查、審判都在尋求案件事實,證據成為整個案件的關鍵。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何保護證人、由誰來保護、保護的期限、保護的程度如何等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拿出具體可行的措施。


果然在我國掏鳥是重罪


首先謝謝邀請!

看到這個事件

就想起人販子了

為啥都判的這麼輕

被強姦的都是貧苦人家的孩子

被偷搶孩子的人家也大多數普通老百姓

強姦個哪個官員或者富商的閨女試試

判的你褲衩子都不剩

說到底

受害者沒後台、沒背景、沒關係!

就像西遊記一樣

有後台的妖怪都被收走了

沒後台的才能被孫悟空一棍子打死!

不能再多說了

我也沒關係

說多了

再把我抓起來!


想起朋友說的他發小同學在校打架,把人大代表兒子腿打斷了,30多歲才放出來。有能量才能為自己討公道呀~所以好好努力吧


法官是怎麼審理的,這麼多嚴重罪行居然只判16年,一個一年嗎,還是你們廣西法院被收買了,也是從犯幫凶,赤裸裸的貪贓枉法,上訴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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