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加州女教師性侵16歲男學生後產女男生獲賠600萬美元?


按照加州法律(San Luis Obispo County v. Nathan J., 1996),這個男孩要付小孩的贍養費到18歲……作為性犯罪罪犯和重罪罪犯,女方出獄之後一輩子找工作和租房都會很成問題,小孩撫養的大頭,估計還是得父親出。

順便說一下,這賠款不是性侵案的,是學區失職案的。每個教員都有報告可疑侵害學生行為的法定義務。瞞報就這結果。


男孩:我這麼年輕就有了孩子,養不起怎麼辦?

老師:要不這樣吧,你先告我,我全部認罪。然後你再告學區,換來一大比錢,我們就有錢養孩子了。


美國怎麼老發生這種事


跑個題:意外的帶感,為什麼我當年就遇不上這樣的大姐姐...

找了一下新聞,相關當事人的照片我發幾張吧。

這個就是那位16歲的「學生」。

那位吃童子雞的老師。

「少年說,懷荷絲特讓他喝酒,並告訴他,她能懷孕是奇蹟,因為她以為自己無法懷孕。」


看了下新聞細節

長達一年的關係,開始的時候不是強迫也不是下藥也不是誘拐,還「多次發生關係」,女教師生孩子的時候男的還陪在旁邊照顧,感覺用裸照做籌碼威脅都到不了這效果。。

五年之後才想起來訴訟,恰好差不多是男方步入社會面對現實的時候。。最後學區出600萬美元賠償。。下一步會不會是假釋制度登場了。。?

樓上有個人開了個腦洞,我覺得這個腦洞反而某種意義上合理

而且新聞里還提到一個細節,說這個女老師好像以前就進過監獄,然後又出來了,這個就。。很讓人弄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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