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神聖羅馬帝國未能產生類似於英格蘭一樣的的憲政體制?

英格蘭的《大憲章》本質上是國王像貴族妥協的產物,英格蘭於1265年第一次舉行議會本質上也是由封建領主領導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在帝國內部也是要經過大貴族同意,才可以施政,這在某種程度上與英格蘭在中世紀時有一定相似之處。那麼為什麼是神聖羅馬帝國未能產生類似於英格蘭一樣的憲政體制?


(備註:我控制不住對一些邏輯關聯詞的反覆使用)

在那個時代,英國的君主是國家的領袖,國家的總執行,英國人民的統治者,「事實上統治並管理」英國,「英格蘭是屬於英格蘭王的」,「通過血緣繼承的英格蘭統治者,是合法的,自出身就註定的英格蘭的統治者,是born king/queen」,英王所擁有的權利,事實上非常的巨大。進一步權利的平衡,只能說是對削弱王權的追求。然而神羅的君主並不「事實上統治並管理」,甚至是說「擁有神聖羅馬帝國」,事實上神羅的皇帝,也並非「自出身既是被選中的,合法的,下一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所扮演的角色持續波動變化,不同神羅王朝對「自己身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這個政治身份有著截然不同的看法,和處理神聖羅馬帝國的方式,神聖羅馬帝國也並不真正意義上擁有一快非常精確位置,比如「倫敦「,「法蘭西島」,「君士坦丁堡」這樣概念的,精神上,政治上和事實上的「首都」或者說「管理核心」或者說「心臟」。每一個帝國內部的政治體,事實上有自己的習俗和法律,自己的關稅,自己的稅收,甚至自己的宗教政策和關乎於移民的種族政策。從一個很早的時間點開始,神聖羅馬帝國便失敗於發展成為一個「統一的,集中化的,現代意義的國家」,這個國家,或者說政治體,缺乏一個像「近現代國家」那樣的,執行權力和貫徹法律的職能,比如說推動國家層面的法律建設,基本法,或者憲法。在馬克西米連一世的改革之前,要是神羅皇帝能出台一個「憲法」去合法嚴格地從法律上將神聖羅馬帝國定義成一個擁有「明確的政權性質」,「明確的政府運作方式的」政治體,那還真是巴不得。如果一個憲法被發布了,那麼神羅皇帝遇到什麼情況只需要根據憲法上走就好了,憲法上都已經規定好了的事情,派個官員去傳令一下,但是現實中的情況是,神羅的大貴族們喜聞樂見神羅的皇帝遇到大事都得非常被動和痛苦地召開會議或者和他們不停地協商,沒有憲法的限制,地方的大勢力事實上擁有無限的可能的「協商能力」,比如波西米亞為什麼變成了唯一王國,就是靠在政治混亂中的左右搖擺,兩方協商,兩頭談判。沒有一個憲法,皇帝缺乏一個強大的,法律上的,公正的手段,去要求神聖羅馬帝國的貴族和勢力們做什麼,面對各種借口和推卸,非常的被動。皇帝所能執行的權利的實際大小和實際範圍,完全受限於皇帝的綜合實力,如果皇帝失敗於展現或者發展足夠的實力,叛亂,不穩定,不服從,便處處可見。帝國勢力們對皇帝效忠根本沒有「法律規定的動機」或者說「有嚴格的遊戲規則需要遵照」可言。

在英國,就算是蘇格蘭邊境的英格蘭貴族,也會為英王在遠方的作戰買單,獅心王理查那樣地為了追求王朝利益,榮譽和名譽而帶給英格蘭巨大的財政負擔和災難,在當時都無法被國家職能限制和制裁,然而在神羅,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家利益猶如狗屁,在漫長的神羅皇帝的對義大利王國和勃艮第王國控制權爭奪的掙扎中,其他地區的地方勢力有時候完全缺乏興趣,當奧托皇帝和後續的一些皇帝們不斷重複著,痛苦地,不斷遠征義大利,試圖控制羅馬鞏固在義大利的權威,所收穫的只不過是無止境的德意志貴族的叛亂和背刺,和反反覆復的羅馬的起義。

總而言之,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尤其是貫穿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的貴族非常享受這種政治的混亂和不穩定,強大的地區貴族對強化神羅作為一個國家的職能毫無追求,通過家族聯姻來合法地無限度強化自己的力量並不稀罕,也無法被監督和控制。權利的妥協已經存在,而不需要一個法律條文將這件事情明言說出來。

無論是君主立憲還是君主集權,事實上都是歐洲的政治勢力在「邁向構建具有近代性或者說現代性的國家」過程中的有效方式,而神聖羅馬帝國並沒能走上這一條道路,或者說走的並不好。


謝邀我說說我的看法

我覺得英格蘭和德意志帝國的共同點是它們都是征服的產物,在英格蘭諾曼征服帶來了諾曼王朝以來的歷史。在德意志加羅林征服和強制基督教化帶來了加羅林帝國以來的歷史。

而諾曼人對英格蘭其實並不在乎,雖然制定了《末日地產清冊》,甚至宣布整個英格蘭的土地都屬於國王,沒有什麼附庸的附庸不是附庸這種玩意。但是諾曼以後尤其是金雀花的君主們的主要精力還是放在大陸,亨利二世、理查一世的墓地都在法國。國王對英格蘭是本著投入最小收益最大的原則,能撈多少是多少的態度,鼓勵自治和法律,所以英格蘭的憲政實際上是一個強大的王權對人民主動讓步的產物。

但是德意志不同,德意志在911年加羅林末代國王戰死之後,實際上就沒有強大的王權了,911年選舉是四個部族的選舉,當選的康拉德一世面對強大的公爵的時候實際上也無力維護自己的王權。捕鳥者亨利當選之後面臨的是重建王權的任務,但同時德意志王位又是選舉制的,君主不能在指望公爵們投票選舉自己的同時又打擊公爵們的權勢。這是德意志王權的一個尷尬現實。

於是在樹立王權的過程中君主把能用到的招數都用了,比如類似推恩令一樣的制度,康拉德二世皇帝通過帝國法用承認伯爵世襲權的方式,剝奪了公爵對伯爵們的統治權。其結果就是公爵的權威衰退,但是伯爵階層崛起,然後德意志的公國開始渙散,取而代之以一個同樣難以控制的伯爵諸侯集團。

然後是建立主教區,授予大片土地作為主教管區基金的同時保留主教任命權,帝國諸侯等級里教會諸侯站一半以上,其實這原本是皇帝擴大皇權的產物,因為皇帝把持這教會和主教任命權。通過這些有文化不能世襲的主教的支持,就可以重建有利的皇權。但是主教授職權之爭,又破壞了皇權的這根支柱。主教們擺脫了皇帝,緊緊抓住教皇的大旗,就可以獨享領地的好處。

然後是在這些道路都走不通的時候皇帝謀求世襲,結果也因為諸侯的反對而失敗,而且隨著自由選舉權的擴大,選帝侯階層崛起,獨霸了皇帝選舉,皇帝甚至要發布選舉誓約才能當選。

所以到1519年查理五世開創選舉誓約之後,在帝國層面上皇權已經被諸侯代表的等級特權壓倒了,在英格蘭、法國和德意志三個國家裡,等級和君主剛好走了三條不同的道路。法國是君權壓倒了等級,英格蘭是君權和等級互相輕壓卻沒有分出勝負,最終走向妥協,而德意志其實才是封建民主的典範和頂峰,等級完全壓倒了君主。1648年合約以後德意志帝國等級現狀得到了瑞典和法國的擔保和維護,把德意志的等級狀況和帝國層面的發展和整合定格在了1648年。


之前幾個答案集中討論中世紀,寫的都很好,但是沒有說明白一件根本性的事情。1215年英格蘭《大憲章》和現代意義上憲政體制毫無關係。以下完全是個人見解,如果有誤請留言打臉。

和大多數人的想像不同,中世紀的王權本來就是很薄弱的,(英格蘭可能是王權最強幾個國家,更像是例外而非典型)。更少人知道,議會在中世紀的歐洲也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可能是相當強勢的。在中世紀財政史中,歐洲各地的國王/封建領主和議會都在為了財政和納稅問題進行經年累月的扯皮和鬥爭,而且經常以國王/封建領主碰壁和讓步收場。儘管這些領主和議會之間的鬥爭和現代意義上的憲政體制外觀上有些類似,但內在本質是完全不同的。

中世紀權力鬥爭的本質是一個國家無論在法理層面,還是實際征服和管制層面都缺少最高的權威,甚至在很多地方連現代意義上國家的框架尚不存在。一個國家無法實現對這個國家內部的全面管制,國王作為國家權力的體現,自然也處處受限,但這些和憲政毫無關係。而對於現代國家來說,儘管存在著權力的分割和制衡,但是這個國家始終可以實現所有國家內部事務的全面管制(當然這種管制不一定體現為剝奪和損害公民的自由,更可能體現為尊重和保護公民的自由),也只有當一個國家可以實現對內部事務的全面管制,我們才需要進一步討論如何實現權力的合理運作。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一個非洲國家的總統管不住國內四處割據軍閥和酋長不是因為這個非洲國家採納了什麼憲政體制,而是因為這個國家壓根就不是一個合格的現代國家。而在歷史上,我們可以看到在中世紀和現代憲政國家之間,隔著一個絕對君主制的年代。

英格蘭的國王在中世紀就是王權最強大的國王之一,並且是最早走出中世紀,開始絕對君主統治的國家之一。當英格蘭開始圍繞絕對君主制進行爭論,並且為未來的憲政積累各種理論和實踐基礎時。神聖羅馬帝國連內部的統一治理都無法實現,這話說的太委婉了,根本是三十年戰爭血流成河了,又以什麼為基礎開始憲政體制呢?


@高林 桑和 @AlgorithmBird 兄珠玉在前

我們可以對比1215年的《大憲章》和1356年的黃金詔書的文本就可以看出

大憲章的對象實際上不光光是封建主,還有封建主之下的各個階層。英格蘭的土地的附庸關係不像帝國那樣複雜。

奉天承運英格蘭國皇兼領愛爾蘭君主諾受台與亞奎丹國公及安如伯亞翰致意於諸大主教,主教,長老,伯爵,男爵,法官,虞人,郡長,村長,差人,執行吏及忠順之人民而詔告之曰。
(取1933年《各國憲法彙編》本)

除此之外,實際上,大憲章的23條之類的這種情況更多的是對英王土地的管理而非和諸侯之間的權力關係,大憲章的背景是失地王除了需要向英諾森三世賠付之外,還征取過多的繼承金、協助金、盾牌錢等,沒收直接封臣的地產,向城市多方勒索等,並使得矛盾在布汶戰役之後集中爆發。顯然大憲章是涉及城鎮特權,以及封建領主的土地利益和教會自由的一個相當大範圍的章程。

而1356年的黃金詔書,除了給予了Kurfürsten們的權力,規定了帝選侯的繼承權和獨立性以及鹽鐵開採權,還涉及了臣民上訴的最高司法裁判權的否決權,城市之間的結盟問題。但是一來,黃金詔書並不是一個泛民的章程,他管理的是帝國的領主,教會和自由市,而且主要還是側重於領主。他更多的是一份關於領主政治權利,領地主權的文件。和大憲章涉及各階層經濟利益有很大的區別,同時也不具備大憲章中某些條款直接對國家土地的管理的能力。

用一個坐標軸來表示的話,法國的中央權力在一頭,神羅的地方權力在一頭,而英國在中間。


這種歷史偶然事件的馬後炮問題居然那麼多人強答。首先問題就不好,神羅本身是東法蘭克和奧託大帝的遺產,本來就是封建集權制帝國。所謂貴族默許執政那已經是黃金詔書的事情了,神羅架構上已經名存實亡一百年了。

再者大空位時期誰知道憲政是個什麼東西?大憲章在當代基本上是笑柄,英國王室抹不掉的恥辱。

要是一定要給個說法的話,就是霍亨斯道芬家倒的太快,腓特烈二世花樣作死,對抗教皇玩脫了。教權皇權之爭基本把神羅皇權所有的政治基本盤都打爛了,國家機器完全解體。

這個之後神羅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各路諸侯都是獨立的政治實體。所以什麼憲政集權都是偽命題。

之所以大家會有這種錯覺主要是哈布斯堡坐大後用神羅這個名號借屍還魂,搞了一個德意志邦聯,發揚光大了盧森堡家搞得選帝侯制度,接著混了四百年。但是這個神羅和13世紀那個神羅已經沒啥關係了。


那多彆扭啊,非萬不得已,誰會接受憲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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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說一個問題,誰也不會閑的沒事幹武裝巡邏。英國集權體制之後出了個軟蛋國王不捏你捏誰?而神羅本身就是封建,英國的大憲章放到神羅能算加強王權的文件


神羅本身是鬆散的國家聯盟,沒什麼卵用。皇帝空有頭銜沒有實權,所以沒有中央集權的產生。而且神羅位於歐洲中部,且大多是農業社會相對英法落後,工業革命的春風只吹到了普魯士,巴伐利亞,西里西亞少數幾個邦國。不過話說回來,英國這個制度的產生充滿了各種偶然因素,對於神羅來說沒什麼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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