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羅馬帝國中一共有幾類政治實體?在此即使一個實體名義上屬於另一個實體,依然算作兩個實體。?
如題
well, 我很樂意回答這個問題,但是我所有的歷史閱讀和學習都是看的英語資料,所以我擔心一些東西的翻譯我的中文表述是錯誤的。。。anyway,我先拋磚引玉一下吧:
這個問題,可以很簡單的回答:兩類,世俗和神權。
世俗的包括:secular Prince-elector(注意,這裡的prince不是親王的意思,更接近於諸侯,或者封建采邑的統治者的意思)選帝侯(世俗的),Imperial Prince帝國諸侯(包括大公,公爵,兩種大概類似於侯爵不好翻譯的東西(margrave和landgrave),帕拉丁伯爵),Imperial Count帝國伯爵(區別於向帝國諸侯負責的伯爵,是直接向帝國皇帝負責的伯爵),帝國自由市(講道理帝國城市和自由城市一開始其實還是有點差距的,帝國城市必須是皇帝授權成為自治城市的,而自由城市一般是支付大量金錢買來的自治權,不一定一定要從皇帝那買來,但是在帝國會議中間,地位對等,因此後來也就不區分了)
神權的包括:cleric Prince-elector選帝侯(神權的),Prince-Archbishops和Prince-Bishops 帝國大主教和帝國主教, Imperial abbeys帝國修道院還有最後的宗教騎士團(醫護騎士團和條頓騎士團)。
「 在此即使一個實體名義上屬於另一個實體,依然算作兩個實體。」
這句話相當的詭異,以我的中文水平我沒理解。比如說,我是一個帝國諸侯,我是巴伐利亞的公爵,我能夠從屬於另外一個公爵?或者我能讓另外一個公爵從屬於我?。。。。不存在的。。。一個領主可能會同時擁有兩個政治體的統治權(共主聯邦,或者說個人聯盟),但是兩個就是兩個。。是不是你理解成了,一個政治實體和另外一個政治實體之間存在一個的頭銜比另外的高,比如說一個是公爵另外一個是伯爵,然後能存在附庸關係?這個,不存在的。。貴族頭銜確實以法理的標準理解是由高低,但是現實往往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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