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情侶可以接吻擁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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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情侶可以接吻嗎?可以擁抱嗎?甚至是除了發生性關係以外的動作嗎?

如果有一方在性方面抵抗力較弱,另一方應該怎麼做?能免於對方失落,同時不會犯罪?

《雅歌》的場景是情侶還是夫妻?


不好意思實名講,我匿名說吧。我是女生,根據我自己的親身經驗:

拉手和淺淺的擁抱也許是可以的,但是緊緊地擁抱和接吻,都會給男生傳遞強烈的性信號。也就是說男生會有生理反應。

如果你的男朋友有過性經驗,不是基督徒,沒有要盡量剋制的看法的話,他不覺得有什麼必要忍住,那麼就會想要進一步動作了。那你這會兒來拒絕,他就會失望。他失望的樣子會讓女生於心不忍,下一次再進行到這種場景,女生就會拒絕得更晚,這樣一步一步就淪陷了。

如果你的男朋友沒有性經驗,一般會更加容易控制一點。如果你們從來沒有接吻過,那麼就不容易進行到這種需要女生拒絕、男生難受的地步。而一旦接吻過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

總結就是說,如果你想要做一個討神喜悅的基督徒,如果還沒有接吻,最好不要嘗試,特別是濕吻。和男朋友相處的時候盡量在公共場合,和一群人一起,不要在有床有沙發的封閉空間里。約會最好有內容,如果沒事做,就會去探索對方。談戀愛的時候是了解對方的性格、兩個人互相磨合的過程,如果發展了性,會在很大程度上屏蔽你在別的方面的判斷。


老實說我不太喜歡被問:「基督徒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可以做。」 為什麼呢? 因為基督教不是一個形式化的宗教,雖然基督徒有時候也要參照宗教形式來處理事情,但是基督教的核心是「基督信仰」,就是每個人的信心。

所以每次我都是這樣回答的:「能不能做,不是看事情,而是看人,信心大的人可以做,信心小的人不能做。你能不能做?問你自己。」

最後附上一句經文作為結束語:【林前10:23】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阿門!


[聲明]鑒於答主所持有的立場,對任何毫無建樹的地攤小將式罵街不予答覆,且將踩+舉報。

[利益相關]天主教

評論區的閱讀理解水平實在有限,為了照顧盲目的讀者,我決定將答案中的部分文字加粗。

於這個問題,在天主教的框架之下,已經在聖多瑪斯·阿奎那的《神學大全》中有了標準答案。然而鑒於SUMMA的寫作特點,我決定將該問題以及解答完整貼出,以饗讀者。

神學大全第十一冊:論勇德與節德
〔第二集·第二部〕
第一五四題:論淫佚的種類
第四節:撫摸和接吻是不是死罪

有關第四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 撫摸和接吻似乎不是死罪。因為:

1. 宗徒在《厄弗所書》第五章第3節里說:「至於邪淫,一切不潔和貪婪之事,在你們中間,連提也不要提;如此才合乎聖徒的身份。」可是,後來他在第4節里接著說:「同樣,猥褻、放蕩和輕薄的戲言。」對此,「註解」(拉丁通行本注釋)上說:「(猥褻)例如:接吻和擁抱;(放蕩)例如:嬌媚之言;(輕薄的戲言)即愚者所謂的詼諧,亦即笑謔之言。」後來他又在第5節里接著說:「因為你們應該清楚知道:不論是犯邪淫的,行不潔的,或是貪婪的——即崇拜偶像的——在基督和天主的國內,都不得承受產業。」在那裡,他不再提及猥褻,也沒有提及放蕩或輕薄的戲言。所以,這些行為都不是死罪。

2.此外,說姦淫是死罪,是因為它侵犯那將生而應予教養的嬰兒的善或利益(第二節)。可是,接吻、撫摸或擁抱,對這並無損害。所以,這些行為都不是死罪。

3.此外,那些本是死罪的事,總不能把它們變為善事來做的。可是,接吻和撫摸等事,有時是可以做而沒有罪的。所以,它們本身不是死罪。

反之:懷有貪戀之情的注視,並不像撫摸、擁抱或接吻那麼嚴重。可是,懷有貪戀之情的注視是死罪,如同《瑪竇福音》第五章第28節所說的:「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所以,懷有貪戀之情的接吻,以及其他類似的事,遠更是死罪。

此外,西彼連(Cyprianus)在《書信》第六十二篇「致龐博紐論貞德書」(Ad Pomponium de Virginitate)里說:「同房、擁抱、情語、接吻、彼此猥褻同枕,這些本身都已說明多麼醜陋的罪孽!」所以,由於以上的事,人就成為重大之罪,即死罪的犯者。

正解:我解答如下:說一件事是死罪,可有兩種說法。第一種是按照它的種類來說。這樣,接吻、擁抱或撫摸,如果按照其本質來說,並不表示死罪。因為,這些都可以是沒有淫慾的,或者是由於一地的風俗,或是由於有某種需要或合理的原因

第二種說法,是按照一件事的原因,說它是死罪;例如,誰若施捨,為能誘人相信異端,就因他居心不良而犯死罪。可是,如同前面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四題第八節[編者按:「論罪過之主體——就其指導低級能力而言,高級理性是否能有小罪」]已經講過,不僅同意死罪的行為是死罪,就是同意死罪的快樂,也是死罪。為此,既然姦淫是死罪,而其他各種的淫佚行為,不用說,都更是死罪。所以,不僅同意這樣的罪行,就是同意它們為了這種快樂而行為,也都是死罪。為此,既然接吻和擁抱等類的事情,都是為了這種快樂而行的,所以都是死罪。只為了這樣的理由,才說它們是邪淫的事。是故,這類的事因為是邪淫的事,所以才是死罪。

釋疑:1.宗徒沒有再提及那三件事:因為,除非它們是為前述諸事的,就沒有罪惡的因素。

2.接吻和撫摸,雖然它們本身並不阻礙嬰兒的善或利益,可是它們本自淫慾,而淫慾就是這種阻礙的根源。為此,它們含有罪惡的因素。

3.那個質疑的推理,給人這樣的結論:這樣的事,按照其種類來說,並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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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接吻擁抱這樣的事情,請出八百年前的老夫子來解答,未免有些格格不入,然而當你意識到強烈的衝突背後是人類理性與慾望永恆不止的搏鬥,那麼問題就不再簡單了。

聖師阿奎那首先將習俗或者「有某種需要或合理的原因」(譬如當時尚未發明之人工呼吸法)排除在外,恰是因為接吻和擁抱不能與其動機割裂開來。題主的憂慮顯然不在於那些儀式性的禮節,而是「除了性行為以外的一切」是否無所不可?我想題主大概並沒有了解過「邊緣性行為」的概念——雖無性之實質,卻是其驅動和前奏,仍然服務於性。

既然已經理明了其性質,我覺得很多東西就不必再說了。

至於題主提出的怎麼做的問題,我想我已經提到過了,這是「人類理性與慾望永恆不止的搏鬥」,並沒有什麼現成的操作手冊,沒有人能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個問題(剁了叼也不可能)。

至於對方的失落,那就看你如何引導伴侶了——畢竟,他/她和你成為情侶並不是單單為了肉慾吧?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世界這麼大,生活這麼複雜,教條這玩意是無法使你獲得益處,反而會成為你的枷鎖。

所以,基督徒不要老是問可行不可行,你們要學會自己斟酌利弊。


關鍵還是心。

記得有一個牧師跟我說過,等我們上了天堂,會發現上天堂的人比我們認為的要多很多。

我想大概作為基督徒就是在因自己的罪遠離上帝、和因上帝的公義仁愛而得救的過程中搖擺不定直到這一段旅途的終焉吧。

具體到戀愛中能做和不能做的也是如此。會讓你遠離上帝的,就不要做,不會的,做也無妨。至於不確定的,可以暫緩,然後禱告,為自己、為對方、為兩人的關係。神不想讓你們做的,祂自然會用某種方式提醒你們,作為基督徒只要接收和選擇是否執行就好。上帝把選擇權交給我們,是為了跟我們有更真純的關係的。

對於我個人而言,我個人在跟男朋友談戀愛之前雙方就劃好底線是婚前不會啪啪啪。感覺談戀愛之中雖然有時候也會很想,但是都很神奇地平靜下來。有時候也有困惑,但是也會偶爾花時間禱告求助(比如通勤路上。。。)然後發覺只要自己跟神的關係沒有問題,就會跟男朋友很平穩愉快地繼續在一起。

祝幸福。


有點長,但是需要仔細閱讀分析。如下(o^^o)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一):個別經文的討論

Posted on 2013/06/21by andrewtsai

摘自:http://www.pollster.com.tw/Aboutlook/lookview_item.aspx?ms_sn=1834

在幾乎所有的主流基督教會中,都會教導信徒不可以有婚前性行為,因為那是淫亂的罪。至於如果真的發生了之後要怎麼處置,就有一些不同。有些教會認為已經有了婚前性行為的男女朋友,自然就應該要在近期內結婚。有些教會則認為這兩個男女朋友需要好好的認罪悔改,然後分開一段時間冷靜下來。可是,據我的觀察和了解,許多堅持婚前性行為就是淫亂,甚至是姦淫的人,似乎只是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而沒有仔細的去研究聖經是否真的這樣說。

最常被拿來反對婚前性行為的經文,有:出埃及記22:16-17; 申命記22:28-29; 馬太福音5:28; 哥林多前書7:2,加拉太書5:13等等。可是如果仔細看這些經文,我們會發現,除了出22以外,其它的經文都沒有直接論及婚前性行為。讓我們一個一個來看。

出22:16,和合本翻譯是:「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許多人看了和合本,就認為這裡教導婚前性行為就是行淫。可是在原文中,「行淫」這個字,shakab,只是「睡覺」的意思,可以翻譯為「同寢」,本身並沒有定罪的含意。而且,按照十誡中的「不可姦淫」(「姦淫」原文為naaph)的原則,在實際的條款中,犯了姦淫罪的人,一般來說是需要處死的。比如利未記20: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naaph)、姦夫淫婦、都必治死。」可是在出22:16-17中,卻只需要結婚就行。如此,我們很難看出這兩節經文是在把婚前性行為跟「姦淫」罪畫上等號。或許有人會說,雖然不一定是姦淫罪,但是至少是一個罪,然後在之後需要做出賠償的動作。這種說法也不一定正確,因為在前兩節(22:14-15)中,經文提到一個人跟鄰舍借了牲畜,如果牲畜傷了或死了,要如何處置的問題。我們很難想像這個借牲畜的人是犯了某種形式的罪。更合理的解讀是,這個借牲畜的人並沒有犯罪,只是需要為這個受傷或死亡的牲畜負上責任,賠償給主人。如果拒絕賠償,那才能夠算是犯罪。同理,如果有人跟一個還沒結婚的處女發生性行為,這個人就需要負上責任,賠償給女子的父親。至於性行為的本身是不是罪,經文並沒有給我們明確的答案。不過肯定的是,如果這人不願意負上責任,那麼就一定是罪了。

我們也需要明白,舊約的這些關於婚姻的條款所關心的,其實跟我們現今所關心的,並不是在同一個層次。舊約的條款所關心的,是父親的權益是否受損。如果還是處女的女兒出嫁了,這個父親可以得到聘金。可是如果這個女兒已經不是處女了,那麼就算還嫁的出去,聘金也會少很多。所以為了保障父親的權益,律法規定,那奪走女兒處女之身的男人,需要付上足額的聘金給父親。在申命記22:28-29,這個用意就更明顯。性侵犯要賠償的對象,不是他所性侵的女子,而是她的父親。雖然這個性侵犯需要負責任,要娶這女子為妻,且終身不得休她,算是給予她一個生活的保障,可是有哪個女人會希望跟性侵自己的人結婚,且一生不能離婚呢?與其說是保障這女子的權益,倒不如說是保護了父親的名聲,免得被人譏笑他的女兒因為被性侵而嫁不出去。

在舊約的社會中,女性其實還沒有被看成一個完整的人,而是父親或是丈夫的財產。因此,即使一個處女跟別人發生了婚前性行為是一個罪,這個罪也不是我們所認知的道德上的罪,而更應該說是一個民事上的錯誤,因此需要做出民事上的賠償。今天的基督徒幾乎沒有人會這樣看,而是把婚前性行為當成是違背上帝對於婚姻的準則,或當成是對自己身體的傷害,或是對未來配偶的損失。不是說這些觀點一定是錯的,但是持有這些觀點的人,其實不應該拿出埃及記22或是申命記22來支持他們的觀點。

那麼新約呢?十誡中的「姦淫」,翻譯成希臘文,是用moicheuo這個字。(參馬太福音19:18)而當我們查詢新約中出現這個字的經文,我們會發現,沒有任何一節提及這個字的經文,有提到婚前性行為。有些經文僅僅是列出這個罪,而沒有解釋這個罪包含什麼(如羅馬書13:9)。有解釋的經文,通通都是指外遇或是同等的狀況(如路加福音16:18)。如果我們理解這個字是指外遇(發生性行為的兩人中,其中一方或是雙方都已經跟別人結婚),那麼馬太福音5:28中,耶穌說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心裡已經犯了姦淫(moicheuo)了,就不適用於婚前性行為,而是適用於已婚的男人,對別的女人動淫念的情況,或是單身男子對已婚婦人動淫念,或是已婚男子對已婚婦人動淫念。

新約還有另外一個字,叫做porneia。這個字的含意似乎比較廣,不像moicheuo只限於外遇。雖然porneia在Strong』s 字典中,被認為是所有的婚外性行為(這就包括婚前性行為),可是近代也有學者開始對此意義產生疑問,是否是Strong把自己的神學觀點讀進了這個字的含意,而造成許多現代的原文學者也跟著這樣走。[1] Bruce Malina早在1972,就提出這個字在新約中,只顯示出三個比較具體的含意:1. 拜偶像 (暗示跟廟妓行淫,如啟示錄2:14) 2. 亂倫(哥林多前書5:1)和3. 妓女(如路加福音15:30)。[2] 因此,在哥林多前書7:2,我們並不能直接看到porneia這個字,就認定就是在講婚前性行為。相反的,從6:15-6中我們可以看到,保羅是在譴責跟妓女交合的行為。

有些人可能會反駁,之所以沒有直接提到婚前性行為,是因為這個行為在教會中,是大家都承認是錯誤的,是犯罪,所以不需要再次提醒,好比在聖經中我們也找不到譴責戀童癖的經文。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如果新約需要提醒信徒不可以去找妓女,意思就是假設有些信徒以為找妓女沒有問題,那麼沒有比找妓女更嚴重的男女朋友之間的婚前性行為,豈有可能信徒會一致的認為是犯罪,然後都沒有人犯,所以都不需要提醒?在比起現今的社會還要更加推崇性解放的羅馬帝國時代,不只是找妓女和外遇是經常發生的事情,連兩情相悅的單身男女在結婚之前就發生了性行為,在外邦人中也是經常發生的。如果新約的教導認為這些都是相當嚴重的問題,為何光譴責前者,但是後者卻連一次都不提及呢?

最後,加拉太書5:13提到不可以將我們在基督裡的自由當成是「放縱情慾的機會」。這裡的「情慾」,按字面翻譯,就是「肉體」,引申為「情慾」。雖然沒有很明顯的提到婚前性行為,但是這裡的確教導,肉體的情慾是需要控制的,剋制的,而不是毫無限制的行使出來。許多反對婚前性行為的人就說,婚前性行為就是一種不受控制的情慾。如果真的想要性愛,為何不能等到結婚呢?可是怎樣才算是放縱情慾呢?這是很主觀的。可能一個人認為婚前性行為就算是放縱情慾,可能另外一個人認為單身的男女朋友之間的婚前性行為不在此限。若我們看早期的教父,會發現他們的標準,嚴格到今天大多數的信徒都不敢完全接受的。殉道者游斯丁和奧古斯丁就認為性愛是僅僅為了生育而有的。任何不是以生育為目的的性愛,就是情慾和私慾。所以對他們來說,需要剋制的情慾和私慾,還不只是婚前性行為,還包括為了歡愉而進行的夫妻性行為。耶柔米甚至還認為夫婦之間的性愛不可以太火熱,要不然就等同於姦淫。[3] 無論如何,我們無法單單從「不可放縱情慾」來直接認定不可以有婚前性行為。

小結

這樣看下來,似乎我們光是從個別的經文,是找不到有直接譴責婚前性行為的教導。反而可以確定,婚前性行為是不包含在十誡的「姦淫」罪中。但是有沒有可能從別的原則來確認婚前性行為是罪呢?請敬請期待下篇文章。(菸)

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二):從婚姻的角度切入

Posted on 2013/06/30by andrew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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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篇文章中,我們看到聖經個別的經文中,並沒有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採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有些人拿來譴責婚前性行為的「姦淫罪」,在詳細考察之下,原來是指已婚者的出軌,而不包含單身男女初次的合意性行為。甚至連含意比較廣泛的porneia,也多是用來描述召妓,拜偶像,亂倫,等等的淫亂罪行,而不明顯跟單身男女之間的合意性行為有關連。可是,即使我們從個別的經文看不出來聖經視這種行為為罪惡,是否還有可能從別的角度切入來反對這種行為呢?我想我們可以從婚姻的角度來切入。

創 1:27說:「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換句話說,神的形象,在男性的身上彰顯出來,在女性的身上也彰顯出來。傳統一般認為,男性和女性在許多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經文的意思就是說男女在不同的方面各自彰顯神的形象。然而,神並不是要男性和女性分開來活出神的形象,而是要一同的來活出神的形象。創 2:24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個合為一體的目的,可以理解為兩個在不同方面彰顯神的形象的人,在聯合後,就能夠完整的彰顯神的形象。夫妻成為一體,彼此相愛,甚至可以象徵三位一體的教義。父子聖靈在永恆中是一體的,也是彼此相愛的。

耶穌也在馬太福音19:4-6同時引用這兩節經文。他的著重點是:「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兩人既然成為了一體,那麼就不應該因為人的因素而再度分開,也就是說不可以任意離婚。需要注意的是,怎麼樣的結合算是神所配合的呢?從經文的脈絡中,似乎是指當兩個人成為一體時,就是神所配合的了。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怎麼樣的情況,會使兩個人成為一體呢?不管是舊約的希伯來文還是新約的希臘文,「一體」的原文直譯就是「一個肉體」(one flesh),因此強調的並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實在的肉體上的結合,意即性關係。保羅譴責那些召妓的哥林多信徒,「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他成為一體麼?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林前6:16)可見得只要是發生了性關係,就算是成為一體。因此,婚姻大略的順序是這樣的:1. 兩人發生了性關係。2. 兩人因此成為一體。3. 這是神所配合的。4. 人不可以再將這兩人分開來。

這個夫妻成為一體的觀念,也被使用來描述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以弗所書5:31-32:「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祕,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保羅把婚姻比喻成基督和教會之間的關係。用這個類比,著重點在於夫妻之間的相處之道。丈夫要愛妻子,為妻子捨己,好像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那樣。而妻子要順服丈夫,如同教會順服基督那樣。在這樣彼此委身的關係中,並不存在「離棄」的選擇。[1]基督不會離棄教會,教會也不應該離棄基督。在哥林多後書11:2,保羅把比喻反過來,把教會跟基督的關係比喻成貞潔的童女許配給丈夫。如同童女受到婚約的限制(也是保障),要順服丈夫,教會跟也受到信仰的限制(也是祝福),需要順服基督。而在舊約當中,先知也多次的使用婚姻的比喻來描述以色列人和上帝的關係。以色列人跟上帝立約,就好像丈夫跟妻子有婚約一樣。當以色列人去拜偶像的時候,先知就說這是以色列人犯姦淫的表現。(參以西結書23)

從這些經文,我們看到婚姻就是夫妻兩人成為一體。這個一體,可以更好的彰顯出上帝的形象。這個一體,是神所配合的,所以人不可以分開。這個一體,也是提醒兩個人在互相束縛的婚約中,要彼此相愛,彼此委身。

讀者需要留意的是,以上的經文中,完全沒有提到婚禮這部份。每每提到婚姻,都是以「成為一體」來做為先決條件。[2]所以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在一般的情況之下,當一對男女發生了性行為,這個性行為本身,就使他們成為一體,也就等同於進入了婚姻關係中!亞當和夏娃並沒有進行婚禮,可是卻有「成為一體」的描述。以撒和利百加結婚時,經文也沒有提到婚禮,而是以撒直接領利百加進入帳棚內,暗指發生了性關係,然後以這個行為表示「娶了她為妻」(創 24:67)。對於非常注重婚禮的當代文化,這個觀念或許並不好消化。我也不是嘗試要論證說婚禮不重要。事實上,如果能夠在眾人面前彼此做出婚姻的承諾之後,再進行性行為,成為一體,那是最美的。但是因為這是大家都同意的觀念,所以我不需要在這方面多加論述。

現在我們可以回答文章一開始所提的問題。從婚姻的角度來看,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這行為本身並不是罪,反而建立了兩人的婚姻關係!如果在之後,也儘快的舉行婚禮,在眾人的見證之下立下婚約,並且在政府機關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在聖經中實在找不出這是罪的理由。不只如此,既然有了性行為就等同於結婚,那麼「婚前性行為」這個詞,從某個角度來看,本身就已經包含錯誤的觀念了,因為它的前提是,「婚姻」是獨立於性行為的; 婚姻要在婚禮之後才成立。可是從上述的經文中已經看到,發生了性行為就等同於建立了婚姻關係,所以若要用合乎聖經的觀念來重新造詞,那麼應該稱這個行為為「婚禮前性行為」,但是為了方便,姑且還是稱之為婚前性行為。只是讀者需要留意,這個「婚」,不是指「婚姻」,而是指「婚禮」。

如果兩人因著性行為而成為一體就代表建立婚姻,那麼是否所有的性行為都是建立起婚姻呢?當然不是。保羅並沒有吩咐跟娼妓聯合的信徒就要跟娼妓結婚,因為召妓這個動作本身就是淫亂的表現,不會因為跟妓女結婚就變成合法。[3] 另外,如果一個人已經跟A發生過初次的性行為,那麼即使在之後分手,又跟B發生性行為,這並不會跟B建立起婚姻,反而成為一個罪(除非A已死亡或是另外嫁娶)。[4] 根據馬太19:9,如果不合法的離婚在神眼中不算離婚,導致之後再跟別人結合就等同於犯姦淫,那麼初次的合意性行為而建立的婚姻,也不會因為沒有真的辦理婚禮而不算數。

除此之外,我們用常理推斷,未懂事的少年少女,如果發生了性行為,也應該不算數,因為他們還沒有身心成熟到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發生性行為。[5] 至於性侵那就更不用說了,這本身就是罪行。受害者自然也不會希望跟性侵犯結婚。[6]

雖然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不算是罪,但是有另外一個情況會導致罪的產生,就是這兩個單身男女有了性關係之後,不當一回事,甚至之後還分開,跟別人結了婚。如果剛剛所提的原則是正確的,性關係就是建立婚姻的充份條件,那麼之後跟別人結了婚,就等同於犯姦淫罪了!由此看來,如果發生了婚前性行為,是需要負責任的。兩個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需要謹慎!他們如果忍受不住情慾的試探而發生了關係,那麼就必須要負責任,完成結婚的必要手續,在社會上以夫妻的身分來生活。如果有信徒雖然是單身,但是已經不是處男或處女,那麼應該要積極的去尋找那發生初次性行為的對象,跟他或她修復關係,並結婚(除非這人已過世或已婚)。

雖然初次的婚前性行為不算罪,但是這不代表這個行為值得鼓勵。或許性行為是兩個人建立夫妻關係的充份條件,但是尚未正式的在神和眾人面前立下婚約,就逕自的發展性關係,即使不是罪,也不是有智慧的表現,甚至可以說是愚蠢的行徑。最大的理由是你並不知道跟你發生關係的對象,最終是不是願意跟你踏上紅毯,甚至連你自己都還未必清楚考慮過是否真的願意跟對方結婚。即使兩人都論及婚嫁,也很難說事後的發展會如何。落跑新郎或新娘也是時有所聞。並且,如果發生了性行為就等同於建立婚姻關係,難道你不會希望這是在很慎重,並且是在大家的祝福和見證之下發生嗎?

或許有些讀者會覺得我沒有把婚前性行為看成是罪,很容易導致年輕人在這方面隨便,但是如果聖經沒有清楚說這是罪,那麼謹慎一點總是好。而且當我解釋清楚這個行為所帶來的責任為何,相信年輕人聽懂之後,也不敢輕易去嘗試。反倒是許多教會非常強調婚前性行為是罪,但是卻沒有交代如果有了這行為之後,該怎麼辦。這反而容易讓年輕人認為,只要犯了之後有悔改,就沒事了。我不確定這樣就真的會讓年輕人比較不敢去做。甚至在有些比較保守的教會中,如果有單身男女發生了性關係,被教會知道,就會由牧師或是其他屬靈長輩來介入和評估。如果長輩認為這兩個人不適合在一起,就會擅自決定這兩人的結合不是神所配合的,所以需要悔改並分開。然而,兩個已經透過合意性關係而結合的一對男女,是否能夠被其他人所決定不是神所配合的,是有待商榷的。這看起來更像是「人把他們分開了」,於是等於違背了耶穌的教導!

總結一句:「拆封視同購買」。一般情況,是先購買再拆封。但是如果先拆封而之後也付錢,並沒有問題。這不代表先拆封就是明智的選擇,因為很可能你衝動之下拆了封,但是卻發現你不想購買時,也由不得你了。最不好的是拆了封,又不購買。

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三):「心硬條款」的考量

Posted on 2013/07/04by andrewtsai

寫完上兩篇之後,我陸陸續續收到不同的回應。有人說,我傳遞的觀念,其實跟視婚前性行為為罪惡的傳統觀念沒差多少,甚至更嚴格。有人提出許多現實生活中很容易遇到的狀況,來舉出我的觀念不太合理之處。所以我想有必要寫這第三篇出來,澄清一些實際應用上會遇到的困難。

我們要知道,舊約律法,即使是在當時的環境之下,也不見得是神所喜悅或是樂見的。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19:8)可見得神的心意是要人都不離婚,但是因為人心硬,所以神在頒布律法時只好退而求其次,列出離婚的條例出來,保障被休的婦人的權益。[1] 我們不能說因為舊約有離婚的條款,因此就代表神認可離婚這件事情。

這個「心硬條款」的概念,在新約中也有。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奴隸制度。保羅吩咐當時在教會中的奴隸,要「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弗6:5; 另外參考 西3:22; 提前6:1; 多2:9; 彼前2:18)難道神認可奴隸制度嗎?當然不!保羅也說:「(奴隸)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林前7:21)[2] 而且,福音是賜給每個人的,不分為奴的,自主的。(西3:11)既然如此,保羅為什麼沒有提倡要廢除奴隸制度呢?至少在教會中可以實施吧?其實如果我們從「心硬條款」的角度去看,就不難理解這看似矛盾的教導了。神的心意是人人生而平等,所以奴隸制度是一個制度上的罪。[3] 可是在初代教會人數和勢力都是佔極少數的情況下,光是生存下來都不容易了,自然不可能去抵抗這麼巨大的罪惡結構,所以在這方面,他們選擇接受這個結構,但是同時嘗試在這個結構中去更進一步的活出神的旨意出來。[4] 在教會內,那些已經擁有奴隸的財主,若叫他們一夕之間把奴隸全都釋放掉,他們的經濟和生活,甚至小孩的教育(羅馬時代中,有些奴隸負責孩童的教育),都會受到嚴重的影響。所以合理的評估之下,是讓這些奴隸的主人好好善待奴隸。(西 4:1)我想這就是「心硬條款」的精神。

我在第二篇中所提出來的原則,是大致的方向,是理想的狀態。可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是會有許多複雜的狀況,會使我們光是知道這些原則,還不夠讓我們得出標準答案,甚至某些情況中會出現兩難的狀況。聖經並沒有給我們在每個狀況中都有正確解答。再者,聖經讓我們看到,神有時沒有以最高行為要求來要求我們,而是容許「心硬條款」,所以我們在有限的空間中,得以依照我們自己的能耐和意願去做出抉擇。

我分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很多時候即使我們都知道原則如何,在細節部分也不太可能做出非常黑白分明的切割,而必須要維持模糊的解釋。比如我在上篇提到,如果是還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發生了性行為,並不算構成婚姻。可是成熟跟不成熟的分界點在哪裡呢?台灣法律制定了十六歲的分界點來作為分辨是否擁有性自主的能力。所以滿十六歲就算是夠成熟。可是同一個人,十五歲又三百六十天就算不成熟嗎?我們當然不會這樣說。就算是滿十六歲,相信每個人心智的成熟度也不同。所以以年齡來劃分,這也很難說的清楚。這還尚未考慮到有智能障礙的人,要如何判斷他們是否有足夠的成熟度呢!所以,到底怎樣算是成熟或不成熟,在定義上面必定要維持一定程度的模糊。在每個個案中,到底要怎樣判斷,是需要按照常理去判斷,聖經並沒有給我們一個精確的答案。所以請不要來信問我:「我今年十五歲,是否可以悠哉的跟同學享受性行為,而不用負責任?」或者是:「如果我只有口交,這樣還算性行為嗎?如果這樣就算,那麼要怎樣的程度才不算?」基本上以這種鑽漏洞的態度去做出自己都知道是不合宜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罪了。

第二方面,就是原則想要行出來卻有一定程度的困難之時,就可以應用「心硬條款」的精神。比方如果你(男生)在成為基督徒之前,就已經跟前女友發生過性關係,而現在明白性關係的重要性,願意跟前女友復合,可是卻找不到她,或者即使找到了,對方也不想要恢復關係。這該怎麼辦呢?依我的看法,如果真的找不到人,那麼也只能夠禱告悔改,然後重新開始了。雖然「形式上」,跟另外一個人結婚,就等同於姦淫,可是你並不知道對方是否還活著,是否已經另外嫁人,所以雖然在理想上,應該是等到真的找到對方(不管過幾十年),確認對方的狀況和意願後,再另外找對象,可是現實中,我認為可以應用「心硬條款」來解套。而如果找到對方,可是對方不願意復合,那麼理想中,應該是等到對方另外嫁人,或是過世,才能再找新的對象。可是從常理上來看,這實在有些不太人道。所以我認為可以請求對方原諒你們在相處時你做的錯事(發生性行為等),然後說你願意補償她的損失。當這些動作都做完,詢問她是否願意讓你去找別的對象結婚,而她也願意時,你就解套了。

要注意的是,這些解套的方式,並不是來自於聖經清楚的教導,而是我用常理去衡量是否把太大的擔子放在人身上。所以我的看法不一定正確,也不一定能適用在所有類似的情況之上。當事人最好還是要運用智慧去分析怎樣是最好的,怎樣是退而求其次的「心硬條款」,以及自己願意付出多少代價。

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用這種方式去解套。如果你(男生)在跟女朋友發生了性關係之後,跟她相處不來,就違背她的意願跟她分手,之後她也尚未找到新的對象,還盼望跟你復合,可是你因為對她已經沒感覺了,所以不想復合。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夠運用「心硬條款」來逃避的。因為你的確不是太困難就可以做到你應該要做的事情:負責任,跟她結婚。

那麼之前已經跟不同的人有了性關係的人,又該如何負責任呢?根據第二篇所整理出來的原則,第二個發生性行為的對象,就算是犯姦淫,所以雖然是很嚴重的罪,但是不算是建立婚姻。如果你是這個情況,那麼應該要去尋找第一次發生性關係的對象,然後嘗試復合。至於其他的對象,也應該要去聯絡,給予適當的道歉和賠償,而不是當做沒事。如果在第一次性關係以後的對象中,有人是把第一次獻給你,那麼就形成了兩難的狀況。你對你第一次性關係的對象要負責,就意味著你無法對這個把第一次獻給你的對象負責。在這個兩難之中,我想是沒有一個標準答案的。但是沒有標準答案,不意味著你可以隨便處理,而是意味著你更需要花腦筋去做出權宜的補償行動。如果你已經結婚了,而結婚對象並不是第一次發生性關係的人,那麼所謂權宜的補償,絕對不包含跟現任妻子離婚,然後嘗試去跟以前的情人復合。雖然這不是聖經清楚的教導,但是應該是非常合乎常理的原則。

從以上針對各種情形的討論中,相信讀者會覺得,現實還真是複雜。其實我不太願意從這些複雜的實際處境去探討聖經的原則,因為這樣非常容易變成律法主義,使得原本有關性關係的正面意義,就這樣失落了,變成什麼行為是罪,什麼不是罪這樣膚淺的律法主義而已。這就好比猶太人在討論何為「守安息日」時,發明出一大堆的條例,結果大家為了要遵守這些條例,在安息日根本就無法休息,而是膽顫心驚的生活。這樣完全就失去了安息日當初被設立的意義了。所以,我不願意這個婚前性行為的討論,最終淪落為「怎樣才能避免犯罪」這個負面性的思考。我希望大家從我的文章中能得到的,是一個正面性的思考。性關係不是要來牢籠人,讓人很容易被糾纏住,無法解套。性關係乃是一個有強烈象徵性意義的行為,表示兩人成為一體,建立婚姻,一同的活出神的形象。對於彼此愛慕的夫妻來說,明白這個意義,可以使他們透過性愛,更能夠體會到對彼此的親密感。對於還沒結婚的人而言,這個意義也是保護雙方,是要呼籲雙方若發生了性行為,都要為彼此負上責任,並且組成家庭。而既然組成家庭,跟妻子成為一體,就不應該去外面拈花惹草,破壞這個一體的關係。

所以到底可不可以有婚前性行為?如果你到現在還在問這個問題,那麼我寫那麼多都失敗啦!


懶得碼字了,直接轉一段:

《聖經》以弗所書5章3節說,「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

羅馬書14章23節說,「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聖經》經文表明,婚前性行為是必定要避免的,但並沒有具體說到如拉手和親吻等行為。

儘管《聖經》並沒有列出具體的行為,許多牧師和基督徒輔導員認為接吻如果是來自於情慾,可以引發男女性的衝動,讓人產生犯罪的想法,給撒旦留地步。

如果接吻、擁抱行為會引誘你們更進一步墮入犯罪,那就最好避免,免得陷入罪。

守貞是你向著上帝與愛人的一種愛,個人當從自己信心的角度去衡量。

全文請移步:基督徒戀人婚前能否接吻?


你什麼都可做,但是你要承擔的後果神可就不保守了


親吻擁抱沒問題吧!!完全沒問題!

邊緣性行為還是不要吧,這個容易出事,盡量避免兩人獨自在房間或者黑暗處吧

《雅歌》是講夫妻間的。

不過我在這裡有個感動就是不要懼怕,因為我們的恩典是白白得的,不是靠行為得的,一切恩賜也是如此,神不只是降下救恩,更降下很多恩典,要不斷領受領受領受,我覺得知乎上有很多基督徒活得有點律法主義,戰戰兢兢怕得罪神,事實上真理必叫我們得自由,耶穌已成就了一切。上帝給了我們很大的自由,可以做一些事情,然而我們已經被釋放了,當然婚前邊緣性行為還是要避免的,這是出於愛的角度的勸勉,而不是律法的角度啊~~

要喜樂要釋放,有感動就為你男朋友禱告,沒有感動就不禱告沒關係。剛強壯膽地生活,剛強壯膽地戀愛。

祝感情一切順利~這照片是我拍的哈哈~~


不好意思,只能匿名。我是基督徒,男生。對方女孩也是基督徒。然後發生了邊緣性行為,除了插入沒做(保留了處女)之外,其他都碰過了。

確實太衝動,事後雙方都非常後悔,覺得不能太靠近,會出事。然後兩人慢慢開始保持距離。現在已經分手了

我想說,愛情是需要慢慢浸潤的。如果太貪心想要獲得一切,只會讓上帝把這一切都奪回去。不要像我一樣


雅歌據說是比喻以色列和上帝,因為裡面有些情節並不是正常的戀愛情節,比如新娘去找新郎,被守衛打傷。


1.個人感覺拉拉手沒啥不可以的,但是限於夫妻之間的行為是不可以的(如接吻、撫摸性器官等)。2.一方的意志力較弱,也不要緊的,遠離誘惑就行了,另一方也不要去試探、以致勾引,避免兩人都陷入罪中。


當然可以擁抱和接吻,但要注意尺度。

婚前性行為是不允許的,這樣也算是犯姦淫。現在有很多人會婚前同居什麼的,但這是不建議的。在雙方親密關係的時候不可頻繁見面,免得慾火攻心,做出不該做的事。

祝你能行在神的旨意里,阿門!


雅歌

(Song of Solomon,The)

《希伯來語經卷》中詩歌體裁的一卷,描述一個書拉密少女(來自書念或書倫的村女)怎樣堅貞不渝地鍾情於她那放羊的情郎;所羅門王想贏得她的芳心,卻徒勞無功。希伯來語文本一開頭就把這首詩稱為「歌中之歌」,意即「優美絕倫」的歌。整卷書是一首詩歌而不是一部詩集。

書的起頭就指明執筆者是所羅門。(歌1:1)內在證據也支持這點,因為書的內容顯示執筆者很熟悉上帝創造的萬物,所羅門正是這樣的人。(王上4:29-33)書中常用植物、動物、寶石和金屬為喻,生動地描述各事。(歌1:12-14,17;2:1,3,7,9,12-15;4:8,13,14;5:11-15;7:2,3,7,8,11-13)雅歌的執筆者對以色列的國土十分熟悉,所羅門王既然是執筆者,自然很熟悉自己國家的環境,例如他提及「沿海原野」、「平原」(2:1),黎巴嫩山、黑門山、亞瑪拿山、迦密山(4:8;7:5),隱基底的葡萄園(1:14),「希實本城內靠近拔拉賓門旁的水池」(7:4)等。

所羅門作這首詩歌的時候有60個王后和80個妃嬪。(歌6:8)由此可見,這首詩必定是他在40年統治期(公元前1037-前998)的早段寫的,因為所羅門最後共有700個妻子和300個妃嬪。(王上11:3)

對西方的讀者來說,雅歌中許多表達愛意的話也許看來十分異乎尋常。但讀者請不要忘記,這首歌的背景是約莫三千年前的東方世界。

書中人物 雅歌的中心人物是書拉密少女。詩歌提及的其他人物包括少女那放羊的情郎(歌1:7)、她的母親和兄弟(1:6;8:2)、所羅門王(3:11)、「耶路撒冷的女子」(所羅門宮中的婦女)和「錫安的女子」(住在耶路撒冷的婦女)(3:5,11)。要辨認書中的人物,可以通過他們怎樣論及自己,以及別人對他們說了什麼話而加以區別。希伯來語的語法形式時常顯示了性別(陽性還是陰性)和數目(單數還是複數),讀者很容易辨認書中的各個角色。英語讓讀者分辨書中角色的方式,是加添一些字眼去表達原文的意思。且以雅歌1:5為例,希伯來原文實際說:「黝黑我卻秀麗」,而「黝黑」和「秀麗」這兩個希伯來語都是陰性的。因此,英語的《新世界譯本》把這句話譯作:「我是個黝黑的女子,卻很秀麗。」

情節概要 書拉密少女在牧人出生的地方跟他相遇。(歌8:5下)書拉密少女的兄弟們很關注妹子的貞潔,不想見到她受引誘。因此,當她想接受情郎的邀約,跟他一起去觀賞早春的自然美景時(2:8-14),她的兄弟很不高興,就利用春季農忙為理由,派她去看守葡萄園,以免園子被小狐狸毀壞。(1:6;2:15)由於飽受日晒,書拉密少女白皙的皮膚就晒黑了。(1:5,6)

後來她到核桃園去,無意中來到所羅門王的營地。(歌6:11,12)也許國王自己看見了她,或者有人見到她之後告訴國王;無論如何,她被帶到所羅門的營里。所羅門王向她表達傾慕之情,但她卻不為所動,並表示只鍾情於她放羊的情郎。(1:2-4,7)「耶路撒冷的女子」勸她離開營地,去尋找她的情郎。(1:8)但所羅門卻不願放她走。他開始盛讚她的美麗,應許為她「造金環,鑲上銀釘」。(1:9-11)書拉密少女向國王坦言,自己已有意中人了。(1:12-14)

在此之後,書拉密少女的情郎來到所羅門的營地,向她表達愛意,她也向愛人傾訴衷情。(歌1:15-2:2)書拉密少女向「耶路撒冷的女子」吐露心事,把情郎比作森林中的果樹,並要求她們指著一些優雅的東西起誓,不要在她心裡挑起對別人的愛意。(2:3-7)她表示自己甚至在晚間也渴念情郎,並提醒「耶路撒冷的女子」,她們已起誓不會喚起她的愛情,要聽其自然。(2:16-3:5)

所羅門返回耶路撒冷,把書拉密少女也一併帶走。「錫安的女子」見到王隊的陣容,不禁表示驚嘆。(歌3:6-11)少女的情郎跟著隊伍來到耶路撒冷,他找著書拉密少女,稱讚她的美貌,並向她重申愛意。(4:1-5)書拉密少女表示想離開這城(4:6),牧人則繼續表達對她的戀慕(4:7-16上)。女子說:「願我的情郎進入自己的園子,享用園裡上好的果子。」(4:16下)牧人的回應是:「我的小妹,我的新娘啊,我進了自己的園子」。(5:1上)耶路撒冷的女子鼓勵這對情人說:「情侶啊,你們吃吧!喝吧!在濃情蜜意里沉醉吧!」(5:1下)

書拉密少女做了個噩夢,就告訴「耶路撒冷的女子」,說自己「害了相思病」。(歌5:2-8)她們想知道她的情郎有什麼出類拔萃的地方。書拉密少女盛讚自己的情郎,詳述他的優點。(5:10-16)她們問少女她的情郎在哪裡,她說情郎正在園中放羊。(6:1-3)所羅門再次對書拉密少女表達仰慕之情。(6:4-10)少女表示自己並沒有刻意要親近所羅門(6:11,12),所羅門懇請她回來(6:13上)。她不禁問道:「你們看書拉密少女,看見什麼呢?」(6:13下)所羅門趁這個機會再次表達他對少女的愛意。(7:1-9)但書拉密少女卻不為所動,並再次請「耶路撒冷的女子」不要喚起她的愛情,要聽其自然。(7:10-8:4)

這事之後,看來所羅門放書拉密少女回家。她的兄弟見她走近,就問道:「那個依偎著情郎從曠野上來的女子是誰呢?」(歌8:5上)書拉密少女的兄弟們沒有察覺自己的妹子原來用情如此專一。一個兄弟以往曾論及她說:「我們有個小妹妹,兩乳還沒有長成;有人來提親的時候,我們該為小妹妹怎麼辦理呢?」(8:8)另一個兄弟答道:「如果她是牆,我們就在她上面建造銀垛;如果她是門,我們就用雪松木板圍護她。」(8:9)事實證明,書拉密少女既然能夠堅拒一切引誘,對自己的葡萄園深感知足,對情人一往情深、忠貞不渝(8:6,7,11,12),她就大有理由說:「我是牆,我的兩乳像塔樓。我在他眼中就像尋得安寧的人。」(8:10)

在雅歌的結語中,少女的情郎表示渴望聽見她的聲音(歌8:13),少女則表示渴望情郎能夠快來,像羚羊一樣跳過分隔他們的群山(8:14)。

深具價值 雅歌以實例說明,恆久不變、堅貞不渝的愛多麼美好。

****************

跟你提問有關的資料

聖經的觀點

打算結婚才談戀愛

正確的崇拜不只是每個星期去參加宗教活動而已,其實,正確的崇拜是一種生活方式,對人的行為和道德觀念都有影響。耶穌基督說,惟獨遵行上帝旨意的人才得到上帝的悅納。(馬太福音7:21)如果我們希望耶和華的心歡喜,我們談戀愛時就要保持貞潔,而且是為了結婚才談戀愛。

今天社會的風氣非常低落,一般人都覺得談戀愛時沒有必要保持貞潔。既然這樣,基督徒談戀愛時,可以怎樣在上帝眼中保持貞潔呢?第一,要明白上帝設立的道德標準都是為了我們的益處著想。第二,要承認人是不完美的。第三,在談戀愛期間,要跟對方定下清楚的界限。第四,談戀愛時,要讓上帝在你們中間。現在讓我們逐一細看。

上帝所定的標準都是為我們著想

以賽亞書48:17,18說:「我耶和華是你的上帝,教導你使你得益處,指引你走當行的路。但願你留意我的誡命!這樣,你的平安就多如河水,你的義行就浩如海浪。」

所以,上帝在他靈示的話語聖經里所定下的標準和原則,都是為了我們著想?的。(提摩太後書3:16,17)這些律法和原則都清楚顯示造物主很關心我們,希望我們活得開心快樂,在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很順利。(詩篇19:7-10)你是不是也打從心裡這麼認為呢?如果是的話,你就有真正的智慧了。

承認自己是不完美的

耶和華就像真朋友一樣,對我們很真誠,他很坦白地告訴我們人性的弱點。例如,他的話語提醒我們,「人心比什麼都詭詐,不顧一切,誰能看透呢?」(耶利米書17:9)聖經還說:「人信賴自己的心,就是愚昧人;按智慧行事的人,卻逃過災禍。」(箴言28:26)

我們怎麼知道,一對戀愛中的情侶是過度信賴自己的心呢?舉例來說,他們可能會單獨處於某種環境,誘使他們過度親密,就像文章開頭所說的那對情侶一樣。或者,他們可能會漠視基督徒父母的忠告。基督徒父母都知道,年輕人性慾特別旺盛,就好像馬力強大的引擎一樣,一定要好好地控制。

因此,按智慧行事的年輕人都會認真聽從父母的勸告。父母很愛兒女,所以才會勸告他們,就算有些勸告兒女可能不中聽,但行事明智的年輕人卻會把父母的話謹記在心。當然,最愛你的是天父耶和華上帝,他勸你「要除掉愁煩,肉體要避開災禍」。(傳道書11:9,10)但怎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就是不要對錯誤的慾望屈膝。

為約會定下明確界限

聖經指出,跟人商議的有智慧。(箴言13:10)在戀愛初期,行事謹慎的戀人都會把這節經文的勸告應用出來,一起定下一些符合聖經標準的示愛舉動,也會決心遵守他們定下的規定。要是他們做出不當的示愛舉動,或過度自信,就好像開車時不理會交通規則一樣危險,到了出車禍時才決定要遵守交通規則那就太遲了!

聖經說:「精明人看見災禍,就躲藏起來;愚蒙人卻往前走,自取禍害。」(箴言22:3,《中文聖經新譯本》)約會時有一個或幾個靈性成熟的好朋友陪伴,可以避免許多難題發生。要是一對情侶約會時行事愚昧,就會自找苦吃,他們的良心會受譴責,失去自尊,也會失去別人的尊重,還會使身邊的人包括家人都蒙羞。所以,要做個精明的人,兩個人要在談戀愛初期,一起定下一些符合聖經標準的示愛舉動,然後決心謹守!

耶和華是第三股繩子

婚姻就好像三股擰成的繩子,而最重要的那股繩子就是上帝。傳道書4:12說:「三股擰成的繩子,不容易拉斷。」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戀愛中的情侶。一對情侶如果希望耶和華祝福他們的戀情,他們各自都要跟上帝有親密的關係,這樣才會得到耶和華賜福。詩篇1:1-3說:「不行惡人的計謀……這樣的人多麼有福!他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低聲細讀律法書……凡他所做的盡都成功。

不錯,要是我們按照上帝的標準生活,生活就會比較順利,也會得到真正的成功,包括戀愛成功、婚姻美滿。上帝是我們的創造主,他使男女互相吸引,也創立婚姻的安排,這都是上帝的寶貴恩賜。所以,我們在談戀愛和婚姻方面都必須尊重上帝的標準。(雅各書1:17)


基督徒情侶最好不要如此行。《彼得後書》3章11節:這一切既然都要如此銷化,你們為人該當怎樣聖潔,怎樣敬虔。14節:親愛的弟兄啊,你們既盼望這些事,就當殷勤,使自己沒有玷污,無可指責,安然見主。


接吻擁抱都是情慾的體現,是「聖經」「新約」不提倡的!證據:

加拉太書 5:17 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

基督徒們必須順服「聖靈」,而「聖靈」是和情慾是「彼此相敵」的! 所以,基督徒們應該盡量避免引發情慾的事情!

下面是「聖經」「新約」關於婚姻和性行為的教導的綜述,請基督徒們認真學習一下。

「聖經」「新約」對婚姻和性生活的態度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1)「聖經」「新約」明確鼓勵基督徒們獨身!這一點,清清楚楚,毫不含糊。

2)為什麼「聖經」「新約」鼓勵基們獨身?「聖經」說得很清楚:因為結婚之後,基們就不能用全部的身體全部的思想全部的靈魂去愛基們的主子了。這一條理由,顯然對所有的基們都成立!

3)「聖經」沒有要求基們都獨身。「聖經」說得很清楚:結婚不是「罪」,如果「慾火燒心」,與其犯罪,不如結婚。可見,婚姻是「慾火燒心」之後迫不得已的選擇。

4)就算是結了婚,基督徒們也應該儘可能減少性生活的次數!!!

下面是相關的經文和詳細的分析:

(1) 「聖經」「新約」白紙黑字鼓勵基們獨身:

歌林多前書 7:8 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

Now to the unmarried and the widows I say: It is good for them to stay unmarried, as I am.

7:27 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Are you married? Do not seek a divorce. Are you unmarried? Do not look for a wife.

這裡,中文的翻譯有些不清楚,所以我把英文也列出來了。歌林多前書 7:8 更準確的翻譯是:「我對沒有結婚的人們和寡婦們說:最好保持不結婚的狀態,就像我一樣。」

第7:27節就更清楚了:如果你已經結婚了,不要離婚。如果你還沒有結婚,就不要去尋找一個妻子。

大家看清楚了嗎?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聖經」旗幟鮮明地鼓勵基督徒們不要結婚的!

(2)為什麼「聖經」鼓勵基督徒們不要結婚呢?「聖經」也說得清清楚楚:

歌林多前書
7:32 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7:33 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7:34 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7:35 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原來,「聖經」鼓勵基督徒們不要結婚,是因為一個人一旦結了婚,就會分心去照顧(取悅)自己的配偶,就不能全心全意地侍奉基督徒們的「主」了。而用全部的身心去侍奉主子是耶穌同學給基督徒們的「最大的誡命」!

(3)

當然,「聖經」也沒有禁止基督徒們結婚。但是,「聖經」鼓勵基督徒們不要結婚。結婚,是基督徒們「慾火攻心」之後迫不得已的選擇:

歌林多前書
7:9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4)即使「慾火攻心」不得不結婚了,「聖經」「新約」仍然要求基督徒們盡量減少和配偶做愛的次數!看「聖經」:

加拉太書 5:17 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

基督徒們必須順服「聖靈」,而「聖靈」是和情慾是「彼此相敵」的! 所以,基督徒們應該盡量減少和配偶做愛的次數!

有基督徒狡辯說這裡「情慾」的意思比較廣泛。我反問:性慾算不算情慾的一種?嗯?

而且,邏輯上講:耶穌給基督徒們「最大的誡命」是什麼?看「聖經」:

馬太
22:37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
Jesus replied: ""Love the Lord your God with all your heart and with all your soul and with all your mind."

22:38 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
This is the first and greatest commandment.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對照英文看,意思就清楚了:你要用你全部的心全部的靈魂全部的思想去愛你家的「主」!!!

那麼問題來了:基督徒們和配偶做愛的時候,欲仙欲死之際,心裡還想得起你們家的主子嗎?嗯?所以,綜上所述,即使基督徒們結婚了,也應該儘可能減少和配偶做愛的次數!!!!!!!


我就是來看看怎麼做是正確的。

事實上,我會給自己立一個規則或者底線,我覺得每個女生都還是要先自愛,互相尊重,世俗的東西不要太去跟風,凡事抱有對上帝的敬畏,免得讓自己陷入試探。


看「聖經」:

加拉太書 5:17 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

基督徒們必須順服「聖靈」,而「聖靈」是和情慾是「彼此相敵」的! 所以,基督徒們應該盡量減少和配偶做愛的次數!其他經文:

約翰一書

2:15 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

2:16 因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

何西阿書 4:11 姦淫和酒,並新酒,奪去人的心。


基督徒情侶 戀愛的時候 當然不能擁抱親吻牽手

牽手 擁抱 親吻 這都是已經屬於性行為的一部分了

所以 還是謹慎點比較好

還有 戀愛的時候 教會應該有輔導的 建議應該向教會公開你們的戀愛關係 教會會監督 幫助你們

願神祝福你們 早日走入婚姻 建立聖約家庭 養育敬虔的後代


親個嘴怎麼了?我認識的基督徒還有未婚先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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