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2016年出台的《網路出版管理規定》會對國內遊戲行業帶來哪些影響?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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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對遊戲行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網路遊戲出版領域,因此在討論該規定的影響前,我們首先要從政策法規角度來認識下「網路遊戲」的定義,根據《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路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對於網路遊戲的定義,本《通知》所稱網路遊戲是指所有通過互聯網(包括有線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路等)供公眾在線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載的互聯網遊戲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大型角色扮演類網路遊戲(MMORPG)、網頁遊戲(WebGame)、休閒遊戲、單機遊戲的網上下載、具有聯網功能的遊戲、聯網的對戰遊戲平台、手機網路遊戲。

從以上規定來看,這與我們平常所認知的「網路遊戲」概念是相差很大的,以我們平常認為的與網路遊戲相區別的單機遊戲為例,通過互聯網下載的單機遊戲也屬於網路遊戲,也需要遵守國家對於網路遊戲的相關規定(比如出版備案、運營備案),這是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單機遊戲是非常不同的。在了解完政策法規對於「網路遊戲」的定義後,筆者將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討論《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對遊戲行業的影響。

新規重申對於國外網路遊戲機外資的嚴格管理

首先,《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重申了對於國外網路遊戲出版的審批要求,與之前的管理規定並無二致,即:第一、國外網路遊戲在國內出版必須由國內出版單位出版;第二、國外網路遊戲在上線前必須通過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前置審批,完成出版備案並獲取版號。

其次,重申禁止外資進入網路出版服務業。在此特別提醒的是,國家僅僅禁止外資進入網路出版領域(含遊戲網路出版領域),重點在於網路出版,而不是禁止外資進入遊戲的全部領域。新規中對於外資的禁止規定引起諸多國外遊戲公司的注意,其實早在2005年的《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中,外資就被明確禁止投資「互聯網出版業務」;2015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也在「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十一項「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的第31子項下列明了「網路出版服務」,因此對於該條規定也僅僅是老事重提,國外遊戲公司不用太緊張。另外,即使對於外資禁止進入的網路出版領域,也可以通過VIE模式由境內實體公司進行網路出版,參考騰訊及網易。

最後,大家關注的App Store及即將進入國內的Google Play是否會受到新規影響?有觀點認為,上述國外應用平台不屬於新規所確認的出版單位,因此在上述平台銷售遊戲應用不會受到新規影響。也有觀點認為,根據2001年中國加入WTO時作出「對於視聽服務,包括娛樂軟體在內,我國承諾對跨境交付及境外消費不進行限制」的承諾,用戶在上述應用平台購買屬於境外消費及跨境支付,因此上述應用平台將因此免受影響。

但筆者認為,新規對於上述國外應用平台將會產生較大影響,政府不會讓國外遊戲平台成為法外之地,比如網路遊戲出版的前置審批管理,政府可能會對上述應用平台上未經過審批的遊戲進行清理,並要求平台下架遊戲,這將嚴重影響上述遊戲平台自身的審核管理權,尤其是App Store與Google Play都有一套完整的審核機制,是否將前置審批讓位於政府不得而知,這將是政府管理與遊戲平台管理的博弈。

新規細化對國內網路遊戲出版的管理規定

第一、新規規定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必須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新規明確規定了《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辦理條件及資料,辦理條件可以說是非常嚴格,辦理難度相當大,比如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有適應網路出版服務範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具體條件及資料可查看新規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我們主要關注的是:遊戲公司是否必須辦理《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答案是否定的。遊戲出版單位與遊戲運營單位可以是獨立的,沒有出版資質的遊戲運營單位仍可以通過合作出版方式,與擁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合作,完成遊戲出版審批備案並獲取版號,因此《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不是遊戲公司的必備資質。當然,【諾誠遊戲法】團隊建議有條件的遊戲公司申請辦理《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以完善遊戲運營出版的資質。

第二、重申網路遊戲出版的前置審批手續,並細化了未經審批擅自上線的法律後果,即「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路遊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遊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並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路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未經備案,不得擅自終止運營網路遊戲。新規規定「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綜上,筆者認為,《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對於遊戲行業的規定主要以重申及細化管理規定為主,並沒有過多新的管理要求。


做遊戲看來也得評職稱了……


有增加了成本


短期肯定是會掣肘,但長期的產業發展還是需要管理


現在看來,貌似沒什麼影響,各大網站,直播平台跟以前一毛一樣,該怎麼樣怎麼樣啊


遊戲市場早晚跟動漫市場一個下場,遊戲市場這塊蛋糕很大,我不信它能忍得住。


規矩多了,估計成本又得增加了


第二十七條 網路遊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這條如果真正實施的話那麼前提是steam把伺服器設在中國,那麼就面臨回到當初的困境了,要麼在審查下維護一個雞肋的steam,不死不活,耗費巨大維護成本直到逐漸消亡,要麼直接退出大陸,之後騰訊遊戲平台TGP粉墨登台


關係硬的多交點軟妹幣,剩下的可能就是等嘍~~~~~~


新的《網路出版管理規定》不僅對遊戲行業,乃至整個數字文化產業而言,都是一大利好

總有一些無知的解讀者,每當政府出台新的規章制度時,便高舉「狼來了」的旗號開始無腦甩鍋:什麼遊戲行業的春天就要沒了,審核流程又要等到猴年馬月啦,廣電總菊屠刀再起之類的,彷彿一夜回到解放前的狀態。

我只想說一句,遊戲行業發展至今日,必須要有完善且成熟的法律法規支持,否則於長遠來看,不利於知識產權的維護以及優質產品的出現。面對政策法規,如果我們眼中只有流程的按部就班和各種交付材料,卻看不到背後給行業發展帶來的規範和約束,那註定在這波新的行業趨勢中被花式吊打。

下面來具體解釋一下:

首先,從大環境上看,目前政府出台規章制度的速度,是遠遠低於整個遊戲乃至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的。近年來網路產業的發展大家有目共睹,可是相關的法規只有2002年頒布的《暫行規定》,在當時全國各類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網站總數不足10萬,從事網路出版活動的網站數量也不多,而且也未對網路出版物的定義進行詳細描述和規範。面對今天如此規模的遊戲產業,如果還用一個14年前的舊制度,那不才是影響行業的發展嗎?

其次,遊戲行業早期的野蠻成長,滋生了一大批不健康的內容和不規範的亂象:各種山寨、低俗、的遊戲充斥在網路世界,各種空殼、盜版的虛假內容通過亂計費,病毒的形式廣泛傳播,在頁游以及安卓手機遊戲中尤為嚴重。而在新的規定中,對內容審核及懲罰機制都做了明確的規範,能很大程度上減少這種情況的產生。

關於大家擔憂的審核時間以及材料紛雜的問題,其實對正規的企業來說根本就不是什麼問題。本來遊戲在上線前就需要準備軟著、授權書、商標認證等諸多材料,這些哪一個都不是1兩天能搞完的,提前向廣電總局報備只是相當於多了一點準備工作,老司機都會在遊戲上線前著手準備,而對信譽良好,規模較大的企業,在規定頒發的發布會中有關部門特別說明了說明了還會有綠色通道,根本不存在遊戲被審核拖垮的問題,只可能存在策劃腦子進水,開發手速不夠導致沒法上線。至於很多人提到的STEAM的問題,拜託,請看完規定內容好嗎?外資公司在提交總局申請通過後照樣可以上線的,這麼用心保護國產發行商的行為難道還看不出來?此舉勢必會推動國內遊戲發行行業

的發展。

對遊戲行業來說,遊戲內容的審核和分級,遊戲知識產權的保護直接影響到優質內容的出現,若沒有背後的制度支持,僅靠資本的力量,那寒冬還會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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