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實習生月收入超過800就要交稅20%』這一政策?

【你知道嗎?實習月收入超800元就要交個稅】

一名公司實習生,月收入2800元,卻要交個稅400元。

這是為什麼?個稅起征點不是調到3500元了嗎?

原來,3500元的個稅起征點適用於「工資、薪金」。而實習收入只能算作「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在4000元以內,適用個稅起征點是800元,稅率是20%。

via:新浪微博 @人民日報


剛好寫了這個文章。如下:

實習生個稅這點事

人民日報微博此消息一發,一石激起千層浪,不管是財稅界還是才睡醒界,紛紛矛頭直指人民日報又在賣萌加胡鬧,微博評論猛烈攻擊人民日報,各大財稅網友在Q群,微信群等紛紛指點江山激揚文字。其評論大概可以為這幾類,一是萬物體制論,啥事都往扯體制,然後此事到底如何,無從知曉。二是萬物亂罵類,此類人一上網自動開啟謾罵模式,三是磚家點評類,此類磚家就事不論事,有理找歪理。四是「呵呵」類,你懂的。那麼關於實習生收入到底如何納稅呢?至於實習生個稅是否合理,是否合法不合理,此類問題有專家們談論,此文主要從稅法角度去做個淺顯的認識。二:涉及實習生稅收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文號:財稅〔2006〕107號 發布日期:2006-11-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國稅發〔2007〕42號 發布日期:2007-04-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注釋:全文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發布日期:2012-04-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公告》的解讀

二、企業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等相關費用如何扣除?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准予在稅前扣除。企業僱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於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範疇,因此本《公告》明確,企業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後,准予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註:關於15號文,是否明示企業支付實習生費用時,不得直接「自製工資單」入賬?按照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稅?還是說企業需要和實習生簽訂合同或協議,才能自制工資單,按按照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稅?還是說15號是對所得稅的一個規定,有營業稅納稅義務還是需要代開發票的?還是說企業企業按照工資薪金項目代扣個稅,還是按照勞務代扣個稅都行,只要代扣個稅就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還是說稅局來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自制工資單,按工資薪金個稅扣除,不符合的就算你企業按勞務報酬所得扣個稅,但是根據稅局以票控稅,你木有發票,木有去代開勞務發票還是不讓稅前扣除?還是。。。。。。

解讀不是很清楚了嗎,你怎麼還這麼啰嗦一大堆問題。但請看看15號文發布後,各地稅局網站答疑也許明白我這麼多問題了。

三:各地稅局答疑:(選取總局2012年第15號發布後,各地稅的答疑)3.1實習工資直接可作為工資薪金

企業發生的僱傭實習生的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發布日期:2013-02-18 發布機關: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實際支付給實習生的支出可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我公司為大型零售企業,經常會招用校園學生前來商場實習,我們與學生有簽訂實習協議,實習生的日常管理視同我公司正式員工,享受同樣的待遇。請問我公司每月支付給實習生的工資是應該按照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是按照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依據是什麼?請指導。(發布日期:2012-12-13 發布機關: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和2012年第15號公告規定,貴公司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按正式員工管理、享受同樣待遇,發放給實習生的工資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事宜請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諮詢。歡迎您再次提問。

3.2 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實習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

發布日期:2012-05-24 發布機關: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答: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應當根據企業與實習生簽訂的具體合同條款和實際實習方式判斷適用的所得項目。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同實習生簽訂合同。只要受雇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且合同期間受雇者在用人單位全日制工作,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申報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否則,單位為實習生支付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申報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3需要代開勞務發票

我想諮詢一下。我單位現在目前僱傭了一批在校的大學生來我單位幹活,和他們學校也簽訂了實習協議,因為時間聘用為3個月,我想諮詢一下。我單位給他們發放工資,以及出差各項費用怎麼處理。還是需要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呢?謝謝。其他需要什麼資料要到稅務機關備案嗎

發布日期:2012-06-27 發布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答: 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發放工資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出差各項費用作為成本在所得稅前扣除.

3.4 且看青島地稅對此問題的答覆(2011-2012)

1、實習生因為無法交社保,其工資直接入賬還是需代開勞務發票?

發布日期:2011-01-14 發布機關: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答: 實習生的工資需要到地稅徵收廳代開勞務發票,方可入賬。

2.請問實習生個人所得稅是按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如果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是按8.55%的綜合稅率繳納嗎?謝謝!

發布日期:2011-04-27 發布機關: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答: 實習生的實習工資屬於與任職、受雇無關的收入,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按照《稅法》第四條和第六條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3您好!如果企業未與學校簽訂三年以上實習合作協議,只單方面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期限一般為2-5個月,公司不為實習生繳納社保、公積金,只按協議每月發放勞動報酬。這樣,企業在代扣實習生個人所得稅時,是按3500元工資標準扣稅,還是按勞務稅金20%扣稅呢?此報酬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非常感謝

發布日期:2012-08-29 發布機關: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答: 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諮詢。歡迎您再次提問。

4、企業支付季節工、臨時工工資,是否需要開據勞務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發布日期:2012-12-13 發布機關: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答: 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簽訂勞動協議或合同,可以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稅前扣除。

註:青島地稅答疑演變過程:代開發票----勞務報酬扣個稅--是否簽合同或協議

註:以上答疑,檢索出來,主要是分析在15號公告,以及公告解讀出來之後。應該說各地應該對此會有比較統一的認識。畢竟總局又是公告又是解讀的,肯定是大方向更加清楚了才對,可是看看各地答疑似乎一片亂戰。各地是根據一切從實際出發的理論,還是根據政策是政策,還是自己根據實際因地制宜的來執行呢?還是根本就沒看懂15號文?還是。。。雖然我們知道答疑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作用,充其量不過是一個路人甲的角色,回答錯了路人甲沒有責任。那麼問題到底出在哪呢?

(備註:答疑僅供問題分析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為準)四:工資薪金及勞務報酬的區分 關於工資薪金及勞務報酬的區分,稅法層面未有明確的文件做規定,因此只能從相關文件中查找,並引用其文件精神和實質含義拿來分析。當然還可以從其他法律法規中找尋對此的規定,比如是否簽署勞動合同,或者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1.區別: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文號:國稅發〔1994〕89號 發布日期:1994-03-31 有效性:條款失效

十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

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2.如何區分獨立個人勞務和非獨立個人勞務

國家稅務局關於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執行解釋問題的通(1990.06.12 國稅函發[1990]609號)

所謂「獨立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等專業性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僱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務。

二、提供其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表明其與該公司的關係是勞務服務關係,不是僱主與僱員關係。審核合同時,應著重以下幾點:

(一)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海外津貼等方面不享受公司僱員待遇。

(二)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一次性計算支付。

(三)其勞務服務的範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並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質量責任。

(四)其為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

對於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或在勞務合同中未載明有關事項或難於區別,仍應視其所從事的勞務為非獨立個人勞務。

3.其他(勞動合同,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等)--見具體法律法規

五:爭議問題辨析:

關於人民日報微博消息,其實習生,肯定不能是實習期的實習收入,因為如大學生畢業後的實習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必須簽訂合同。只有簽訂合同才能確定實習期多長。此類實習期的實習收入肯定是工資薪金,本文主要討論如寒暑假等實習收入個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此規定是否意謂著這些勞務用工企業無須接受勞務用工人員的發票,可以直接按照工資發放的自製憑證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呢?是否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代扣個稅後,就能稅前列支?如認定為勞務報酬所得,所得稅上是否需要發票,是否需要代開勞務發票?

1.觀點一

公告中有關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用工僅適用企業所得稅,此規定也並沒有否認個人提供勞務行為的存在,因此不會改變勞務用工個人獨立勞務營業稅及其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規定。

首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勞務工提供的是營業稅應稅勞務,勞務工個人利用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屬於提供「服務業」營業稅應稅行為,理應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19條),此外,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20條),因此作為勞務用工企業應以稅務發票作為合法憑證在稅前列支並扣除。

2.觀點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也就是實習生視同企業員工,所以製作工資單就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也不需要什麼代開勞務發票,你見過企業自己員工拿工資需要發票的。那麼至於一些人說,如果此處放開,給企業籌劃空間,也是稅收漏洞,需要將本是營業稅/增值稅勞務,按照此次處理為實習生,季節工,臨時工。然後就此不需要繳納流轉稅,還能增加其他扣除基數。那還稅務局征管的事情,不能就此硬性規定實習生需要代開發票。

觀點三:

如果看新疆的答疑,需要代開勞務發票。那麼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那麼根據人民日報微博消息,一名實習生月實習收入2800,營業稅 及附加約5.6% ,也就是2800需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156.8,個稅400.也就差不多繳納556.8元稅費。有的企業說我如果代扣20%勞務報酬所得個稅了,稅局應該讓我稅前扣除,不能非要認可發票,我也能提供其他證明資料。企業為什麼不想去代開發票,因為實務中如果稅局真只認可發票,企業不得不去代開,那麼肯定是企業自己承擔稅費。

一個實習生的個稅,兩種可能的計稅項目。一個15號公告,征納兩方不同的理解。實習生個稅這點事,你怎麼看?

文章鏈接:http://weibo.com/p/1001603868494469942268


關於實習生這點工資交這麼多個稅的吐槽實在太多,幾十年前的規定一直就沒有變過。

這麼做合法、但不合理,與時俱進的反面典型,就這樣吧。


這條微博嘩眾取寵,相當惡毒

誤用概念

通篇說的都是「免徵額」,用的卻一直是「起征點」,著實看不下去

關於「起征點」與「免徵額」的例子

假設某稅種「甲稅」的稅率為10%

虛淵 稅前收入10,000元

富堅 稅前收入10,001元

庵野 稅前收入20,000元

當規定【起征點】為10,000元時:

虛淵 稅前收入10,000元,應繳甲稅1,000.0元,稅後收入9,000.0元

富堅 稅前收入10,001元,應繳甲稅1,000.1元,稅後收入9,000.9元

庵野 稅前收入20,000元,應繳甲稅2,000.0元,稅後收入18,000.0元

當規定【免徵額】為10,000元時:

虛淵 稅前收入10,000元,不交甲稅,稅後收入10,000元

富堅 稅前收入10,001元,應繳甲稅0.1元,稅後收入10,000.9元

庵野 稅前收入20,000元,應繳甲稅1,000元,稅後收入19,000元

——根據 趙欣的回答 修正

相關資料:

起稅點

免徵額

「只說一半的真理,比謠言更可怕」

雖然平常人誤用這兩個概念也並沒有太大關係

但最後一句非常狠毒

由於首因效應和近因效應,他們看完微博後大部分人腦中留下的印象如下

然後就會直接計算800*20%=160元

然後大罵稅局自己賺800元而實際只能拿到640元

這相當容易引起人們的憤怒,引起更多共鳴,造成「病毒式傳播」

截至2015-07-23 01:53:24

果然,不到6個小時,轉發就超過4000了,評論數和贊數也不少,果然像病毒一樣傳播起來了

評論和轉發的內容也是一邊倒的批判

這裡就不截圖了,有興趣的自己可以去看看→人民日報微博

有意思的是

他們不僅分不清「起征點」和「免徵額」

也分不清自己應該罵的是「國家」、「政府」、「人大」、「稅總」還是「大大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應納稅所得額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y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x為稅前收入,紅色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則有函數關係:

對題目的回答

這條例我也覺得不合理,贊同 @采悟 的回答,這是一個「與時俱進的反面典型」

正確的做法是「允許將實習工資納入工資薪金收入

我九分贊同這條微博的內容

但十分反感這條微博表達的方式


如果不這樣的話,用人單位可能會編造實習人員名額進行工資避稅吧


我也是實習了,收到工資條的時候才知道這回事。

贊同 @采悟 ,合法不合理。其實不止是實習啊,凡是勞務報酬都按免徵額800,20%稅率徵收,這十分不合理,勞務用工大多都是體力勞動者,報酬低,不簽合同就沒法律保障,簽了就要交這麼高的保護費,變相鼓勵不簽,十分不利於保障低收入人群。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2011年個稅改革的時候沒改這個,工資收入和勞務報酬在普通人眼裡根本就沒區別,況且天朝財大氣粗也不應該覬覦這麼點稅。


看法就是:大家這麼驚訝,我很驚訝。

————————————

這個,上學時候實習過就會知道,那時候也不懂什麼稅什麼項目,但是互相會吐個槽我那傻缺公司按800那個交,你們會玩的公司按3500交。。。

現在執行中,由於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是因「任職受雇」取得的收入,所以帝都的執行口徑就是看你們簽的合同,勞動合同就工資薪金,勞務合同就勞務報酬。那實習生指定不能是勞動合同啊。所以現存問題在於,一來從立場上,還是認為學生實習不屬於主業,不是賴以生存的手段;二來在執行上,多數稅務機關沒有自信能準確區分你這到底是不是實習生工資。


不光是牽涉實習生問題,更麻煩的是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問題。實際案例,剛遇到還沒解決。安裝工程,6個工人,都是農村剩餘勞動力。施工時間35天,實際一共應發放工資64000,當時怕麻煩因為是異地施工就把住宿和餐補都算到報酬里了。工程前疏忽了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現在要扣稅都不願意了,要交出11840的個稅。不交企業64000的成本怎麼辦我們只是個小微企業?

咋看35天11840收入較高,但還包括住宿和餐補成本。戶外高溫作業本來就是就得開這麼高的報酬。而且有些人一年也許只有這一次非農收入的機會。

這種按次徵收,不看被徵收人年收入,沒有相關退稅政策的個稅辦法實際就是一種懶政。

罵歸罵,問題還在那兒?有大神有辦法嗎?先謝謝!


20%的是你的勞動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稅了。

起征點3500,是企業或單位的員工發的工資薪金。

我覺得吧,企業既然聘用你為實習生,應該按工資薪金來扣個稅。

勞務報酬,通常是個人從事那種各種私活。與實習又不太一樣


感覺很像1099啊

但是20%真的黑了點

而且某朝給抵扣么?


是因為國家不鼓勵學生工作吧,可能是形式上的表達,「回去好好念書,出來鬼混個傻!」


我只是沒明白為什麼這事被報道一下大家那麼驚訝...實習招聘都會寫比如150一天 稅前

96一天 稅後啊...去之前不是都知道了么...雖然我也覺得很坑爹 但這麼多人驚訝...是都沒實習過么 還有人說實習生工資那麼點還要吃飯租房...實習工資難道不是類似於零用錢一樣的么 都是在校生啊...


按勞務報酬不超過4000的

(每次收入額-800)*0.2

也就是說你賺了801

應稅所得額只有一塊錢

應交所得稅只有兩毛

當然你看不見因為企業就幫你代扣代繳了

如果企業真的有這種霸王條款的話

先去看看三方協定上有沒有明確標出

如果沒有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有你可以選擇留下或者選擇離開


看公司吧 我第一家實習 一個月1500 就沒教過稅 然後第二家實習期也沒交稅 不過第二家來做兼職的是交稅的


取決於你實習公司簽的實習合同。當年學生時代的第一份實習也按800繳稅的,後來的幾次實習都是按照個稅3500起征的。


公司如能合理操作 可以避開 如果公司財務水平不高 為其安全起見 那只有服從的份了 畢竟是國家稅制決定的


歸根結底還是看你有沒有勞務合同


低了,要增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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