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在美國,持有槍支是公民不可侵犯的權利?

美國槍擊案那麼多,但是卻不能禁槍,甚至限制都很困難。據說是和美國憲法有關係。美國憲法里的這條規定有什麼歷史原因和哲學原因。


立法當初:眾所周知,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公民持槍的權利(其實說得並不直接,更多的是人們的解讀,但憲法本就不會把話說得很直接)。精神號稱是為了賦予人民隨時推翻極權暴政的能力。即:保護自由

現在:依然有保護人民不受暴政壓迫的象徵意義,但僅有象徵意義。否則現在應該起碼允許私人擁有Abrams坦克和F16這種東西才好,否則怎麼可能能「推翻暴政」嘛。

相信有不少數量的美國人不支持禁槍,部分就是出於這個象徵意義。

還有不少美國人不支持禁槍,確實是出於自衛。他們的邏輯是,在禁槍的環境下,罪犯依然能搞到槍,於是罪犯會獲得比民眾高得多的戰鬥力;但在公民普遍持槍的環境下,罪犯無戰鬥力優勢。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在反對禁槍的組織中,女性/女權組織的聲音相當大。她們的邏輯也很顯然:如果說一把匕首是不同體格的男性之間的"equalizer"的話,槍,就是男性和女性之間的「equalizer」。在一個持槍的女性面前,一個壯漢和一個孩童的威脅程度是類似的。

除此之外,軍火商的遊說力量也不容小視,不再累述。

但以上都不是美國不禁槍的真正原因,哪怕不少人聲稱其為自己反對禁槍的理由。

美國不禁槍的真正原因是:


唯有第二修正案方能確保第一修正案


不只是美國。

ps

「允許公民合法持槍的國家有: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義大利、荷蘭、以色列、摩納哥、阿根廷、瑞士、冰島、丹麥、芬蘭、挪威、墨西哥、巴西、哥倫比亞、巴拿馬、智利、玻利維亞、南非、菲律賓、巴基斯坦、澳大利亞(禁半自動/全自動)、紐西蘭等。

西方發達國家不禁槍是普遍的,但日韓都禁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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