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言論自由」這個單詞?言論自由的底線在什麼地方?

最後請推薦幾本關於「言論自由」闡述的優質書籍


謝邀。不是專業範圍內的問題,只能說說我的個人理解:

1. 言論自由本質上是表達自由,即人們得以按自己的意願表達自己的思想。所以有時行為也會被視為言論自由的一種,比如美國的約翰遜焚燒國旗一案。

2. 言論自由的底線有多種理解,大致是這樣:

(1)不應帶來「現實且迫切」的危險,比如在人群密集的場所大呼「失火了」;

(2)完全惡意的虛假陳述,比如造謠和誹謗、虛假廣告;

(3)達到一定程度的恐嚇、挑釁性質的言論;

(4)其他法律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言論表達,比如兒童色情。

3.以上限制應該基本是公認的,但具體理解上各國各地區、各時期可能不同。

4.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權利,必然存在與其他權利的衝突和平衡問題。有的時候會更傾向於保護言論自由,有的時候會更傾向於保護其他權利。比如,張三公開宣稱李四是個偽君子,如果李四是普通人,可能該言論不受保護,因為沒有理由為了保護張三的言論自由權利而損害李四的名譽權;但如果李四是公眾人物,尤其是政客,那麼在有些國家會傾向於保護言論自由權,因為過於嚴格地要求會導致沒人敢批評。


查理周刊事件過去一段時間了,它是一個很好的契機,讓我們認真思索言論自由本身以及它的深刻意義。

言論自由的意義在於思想自由與表達自由,所以正如樓上所說,行為也是表達自由的一部分。樓上 @徐歆皓 所說的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燒國旗案)正是這一意義的鮮活體現。

在我看來,關於言論自由邊界最重要的兩個原則是事先確定特定限制和審查時確保立場中立。第一點比較好理解,所謂特定限制就是言論自由在法律上的底線。樓上總結了幾點我就不完善了。第二點尤為重要,是理解言論自由的關鍵,法院在審查言論自由時應當確保立場中立。這裡的立場中立並不是指我們所謂的「客觀」或者「政治正確」,而在於不去判斷言論的對錯,而是交給言論市場去決定,正所謂「真理越辯越明」。實際上,言論自由的意義正是在於保護少數人的言論。而言論自由這一權利創設的目的也在於此,因為主流觀點的表達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並不需要專門的司法救濟。那為什麼要保護少數性言論呢?很多時候,有些進步觀點的提出是超前於時代的,不被當時社會所接受的。而這些言論往往會受到主流言論的壓制,壓制這樣的言論不利於社會進步,言論自由的正面意義就在於此。而言論自由所帶來的小小不快正是我們要為言論自由所付出的代價而已。

網上有一個很火的段子,大意是:美國的言論自由就是電視台主持人可以罵總統罵國會,但是絕對不能取笑胖子,殘疾人等弱勢群體云云。其實這句話並不完全正確,取笑胖子殘疾人當然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只不過會受到強大的輿論指責與壓力。段子手的錯誤在於混淆了道德與法律的範圍。

因此,查理周刊的漫畫也許在道德上有所瑕疵,但是完全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是每個人都會選擇去說冒犯性的言論,但是「我能說卻選擇不說」和「我根本不能說」的差別是巨大的。

關於推薦書籍:

安東尼劉易斯的兩本書《言論的邊界》《批評官員的尺度》,林達近距離看美國系列裡的《歷史深處的憂慮》


個人認為「言論自由」指的是:每個人都應該有用語言來討論的自由。但並不是表達的自由。因此個人認為底線就在於如何表達。你的表達可以激烈,也可以溫和。但不能觸及別人的利益。不能能因為你的表達而使得別人的利益受損。

比如說,別人幹了件傻事,我可以說你「犯傻」,不能是你「傻」。因為「犯傻」中有「犯」,有動詞,那麼我針對的就是你做的這件事,而不是你的人。我要是說你「傻」,那就是對你的人身攻擊。那可能我就要因此付出一些代價。

個人認為,言論自由重點不是邊界在哪,而是如何表達。

再比如,我想批評某些不能批評的黨時,我不會說「A黨傻逼」,首先,是在現階段,言論邊界可能不包括這「A黨」,其次,「傻逼」涉及人身攻擊。那我就會說「某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黨真的永遠偉大光榮正確嗎?」。這裡首先「某」是泛指,不是針對,因此不越線;然後通過「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描述,絕大多數人是可以清楚的明白我大概是想說哪個政黨。其次,我用的是疑問,並沒有表明我的態度,你要是想到什麼,那是你想的,我並不負責。

所以,我個人關心的,並不是所謂「言論自由」的邊界,更多的是普通民眾在使用「言論自由」時的表達能力。因此我推薦《談話的泥沼》、《荒廢集》、《退步集》等陳丹青的作品。他的作品本身可能並不是那麼深刻,也沒有那麼專業的涉及到了「言論自由」。但從話語間你能時而感受到貌似魯迅的狡黠。當然,最重要的還是,你能清楚的認識到「能不能表達」與「怎麼表達」之間的區別。

有時候個人認為,在大環境相對難以改變的大前提下,提升自己的表達能力,未嘗也不是一種拓寬「言論自由」邊界的捷徑。

個人觀點。



謝邀!

我對言論自由的認識,就是:

1)任何人不應因其發表的言論本身而獲罪;

2)言論與「真理」無關。

言論自由的底線,應該是不影響他人行使同樣的言論自由權利。

書籍的話,我推薦林達的《近距離看美國》系列。

補充於2015年1月19日晚10點10分左右:

看到 @徐歆皓知友的答案里有這樣一段描述:

2. 言論自由的底線有多種理解,大致是這樣:

(1)不應帶來「現實且迫切」的危險,比如在人群密集的場所大呼「失火了」

(2)完全惡意的虛假陳述,比如造謠和誹謗、虛假廣告;

(3)達到一定程度的恐嚇、挑釁性質的言論;

(4)其他法律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言論表達,比如兒童色情。

3.以上限制應該基本是公認的,但具體理解上各國各地區、各時期可能不同。

覺得有必要澄清一下:

首先,並不是「現實且迫切」,常用的說法是「明確且迫在眉睫」(Clear and Present)。這個原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在1919年的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詞中提出的。而之前,美國司法界普遍採用英國司法實踐中用到的Bad tendency(我翻譯為「消極傾向」,歡迎法學界知友指正)原則,即檢驗該言論是否會引發社會動蕩或者他人名譽受損等消極後果,來判定是否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其次,自1919年經霍爾姆斯大法官確認後,美國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的確在1969年之前的幾起涉及言論的案件審理中,根據言論行為是否帶來明確且迫在眉睫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來判斷其是否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並且在Denni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宣布政府對這個原則的判斷可以是預見性的,而無需等待清晰明確的危險被證實甚至發生,就可以對該項言論及其意欲發表者採取法律措施。

但是在1969年的Brandenburg v. Ohio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案件審理中,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經徹底推翻了這一「明確且迫在眉睫的危險」的原則:

The U.S. Supreme Court reversed Brandenburg"s conviction, holding that government cannot constitutionally punish abstract advocacy of force or law violation. The majority opinion was per curiam (issued from the Court as an institution rather than as authored and signed by an individual justice).

大致意思就是美國最高法院撤銷了(聯邦上訴法院)對布蘭登堡的判決,認為憲法沒有賦予政府對描述暴力或者違法行為的抽象表達採取司法行動的權力。判詞的發表方式而且是「法院整體意見」,不是由個別法官撰寫的那種。這個判決正式宣告「明確且迫在眉睫的危險」這條已經不再是美國司法界對言論案件的判斷標準之一,只要是「抽象描述」的,無論內容是否涉及暴力行為和違法行為,均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而且至今沒有一起案件的判決,推翻這一原則。

因為我過去也曾長時期以為「明確且迫在眉睫的危險」是至今仍然有效的司法標準,所以看到有知友依然不了解,特此指出。


今天看了日本某些刁民的言論,我突然有感言論自由到底有沒有底線?不制止這種虛假造謠而以言論自由任其發展直到人更新換代以後大多數不堅定的人都選擇了自己願意相信的一點的政府是一個怎樣的政府?我也很想知道答案,今天看到一堆否認南京大屠殺的,依然稱呼中國為支那公然遊行的,想想現在台灣大部分年輕人都認為自己是台灣人而非中國人,甚至在罵中國時也會用到支那這個詞,再想想他們某些人眼中的中國和日本是一個性質的,甚至著眼於現在來看"日本尊重台灣而中國欺壓台灣"甚至這樣以為的人說的還是我閩南話.絕對的言論自由真的合理嗎?這讓我想到一個寓言,說"有個人沒有偷錢,而他身邊的一百個人都說他是小偷,最後他真的被人認為是小偷了,而相反另一個小偷,所有人的認為他是誠實的人,而他就真的成為那個人了"顛倒黑白誘導大眾的言論到底屬不屬於言論自由,這個世界能不能給個標準的規定?在這樣顛倒黑白下去南京大屠殺終究會變成假的,台灣永遠是台灣!

當然我最後提到的這兩點只要我中國人還在,即便我中國人更新換代了,也不會同意的!


劃定個圈子,在圈子範圍內言論是自由的、觸及和突破到了圈子之外那就沒有自由可言了……

自由、平等、公正……等等這些事物都是一樣的道理……


言論自由的原則涉及三個方面:1、公權力和社會現象沒有人格權,可以罵;2、官員、公務員等公權力個體以及公眾人物因為關涉公共利益、擁有優勢社會資源,所以必須讓渡其與公共利益有關聯的那一部份人格權,必須接受輿論監督,甚至必須忍受無真憑實據證明出於主觀惡意的失實、過火的非議;3、普通公民個體有人格權,沒有確鑿的證據不能輕易批評;4、公權力個體、公眾人物、普通公民純屬於私域的事務,未經當事人允許不宜妄言。


言論自由是公民權利。是公民對政府的批評權,意義在於促使政府不偏離保障民眾的平安與自由。

罵政府官員也算言論自由。至於為什麼罵你同學不是言論自由,而罵政府官員是言論自由,搞清楚下就明白言論自由的底線在哪裡了。


我也對「言論自由」的底線非常迷惑,看各種報道,好像「查理周刊」代表的歐洲極左派知識分子堅持的是沒有底線的言論自由。這樣付出生命的堅持這一主張,而且是終身堅持,我想一定有些道理。我也在找這方面的書。現在我個人感覺這一堅持肯定是與法國的自由平等博愛,是有關係的,是有著某種不直接,但是必然的聯繫。

我揣測,如果言論不能自由,那麼必然會有一個底線。這一底線必然需要憲法進行保護,而當政者就可以通過修改憲法,來對你的底線進行壓縮。

比如真的象小說《屈服》中所說,一個穆斯林當上了法國總統,肯定就會修改憲法,加上諸如 不能公開發表侮辱先知的言論。過了一年看看大家都覺得這個修改還算正當。他又會動議,某個法律里加上穆斯林女學生可以自願選擇戴頭巾。又過了一段,又有某個法律加上了,公開的電視烹飪節目中不能出現豬肉。又過了一段,連法律都不用改了,總統直接下令,各政黨中穆斯林的人數不能少於20%。

最後,歐洲出現了新一個穆斯林國家。法蘭西哈里發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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