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撞正室致使腹中雙胞胎死亡,子宮摘除」在這樣的情況下,正室要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

小三的回應:

渣男的反應:

刑事上:小三會被判死刑嗎?不能判死刑的話,最多可以用法律讓她在牢里待多少年?

民事上:跟渣男肯定得離了吧,那能不能做到要渣男凈身出戶?

是我表達有問題,應該是在這種情況下,怎樣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再受損?

現在看來小三基本上是肯定無法死刑了?那麼,怎麼樣利用法律的空子儘可能的復仇呢?


評論區有朋友對小三撞車後去問受害人要不要上醫院的動機提出質疑。你們認為小三是去譏諷受害人,當然這是若干可能性中的一種,但是小三如果說她當時就真的想問問受害人要不要去醫院,這也是合理的。

因為小三並不是職業殺手,不具備那種穩定的心理素質。這種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心理活動是非常複雜的:憤怒,害怕,放任,畏罪…可能在其心中反覆出現。所以她在實施犯罪行為後,出於畏罪和後悔的心態,一度想要彌補造成的損害,這在邏輯上也是說得通的。

至少這句話給了犯罪嫌疑人足夠的辯解空間,她可以給出邏輯上行得通的辯解來說明她並不想殺人。而檢方只要沒有充分證據來證明她有故意殺人的意圖,那麼她的辯解就應當被認為是合理的。

另外,有罪推定在人民群眾心裡還是很盛行嘛。

下面是原答案。

回答區很多人質疑為什麼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罪批捕。我只在這裡談一點個人看法。

從題目的描述來看,小三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後果主要是:1.胎兒死亡,2.子宮摘除。

我國法律不認可未出生的胎兒具有獨立的人身權利,所以未出生的胎兒死亡不能作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條件,但根據司法部《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規定,受害人的傷情有可能符合重傷一級標準,即「子宮及卵巢全部缺失。」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的微博內容來看,目前的證據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是沒有問題的:

1.有現場證人的證詞證明小三確實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並且看到小三撞車後沒有對受害人及時施救,而是坐在車上沒有任何行動。

2.小三的口供雖然始終不承認她有對受害人實施侵害的故意,但她承認了幾個無法迴避的關鍵問題:a.油門是她踩的 b.沒有減速 c.撞車之前她知道她撞的是受害人家的車。

上述兩點完全可以從客觀上證明小三的行為具有傷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因為如果是意外事故,人都有應激反應,不可能不減速,而且發生撞擊之後小三明知受害人已經受傷,如果不及時施救可能會導致傷情加重以及流產的情況下,沒有採取施救,而是放任結果發生。因此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案件。

那麼如果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可不可以呢?

我個人認為,從證據的角度出發,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是不夠的,即使最後法院排除各種干擾以故意殺人罪強行定罪量刑,以後在社會上也是會引起有巨大爭議的,搞得不好十幾年後就是又一個呼格案式的錯案。

首先,沒有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同時我剛才也說了,我國法律不認可未出生的胎兒具有獨立的人身權利,所以未出生的胎兒死亡不能作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條件。沒有造成結果只能按故意殺人未遂的思路組織證據,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犯意就非常重要了。

目前公訴機關能夠收集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犯意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是用這些證據去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犯意就有點牽強了。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犯意最直接的證據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比如小三在口供中一以貫之地表示自己就是想把受害人搞死,堅決不翻供。那就是一個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她的確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犯意,只是因為客觀條件沒有殺成。但是只要小三有一次翻供,哪怕是庭審的時候當庭翻供,那之前有關這方面的供述統統不起作用。而現實情況是小三連自己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犯意都沒有承認,確定小三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犯意主要還是通過物證和證人證言的客觀反映。

物證和證人證言能不能反映出小三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犯意呢?不能。因為現場證人提供的證言有一個十分關鍵的細節,撞車後小三從車上走下來問了受害人一句:「要不要我送你去醫院。」雖然她最後沒有對受害人實施任何施救行為,但這一個動作已經否認了她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犯意。因為如果是要殺人的話,她不會去問受害人要不要送醫院,不僅不會問,而且還會對受害人進一步施加傷害。這個地方她問了受害人,然後回到車上坐著,充其量只能從客觀上證實犯罪嫌疑人有放任受害人受到的傷害進一步加深的故意。但如果你要說她回到車上去是為了放任受害人傷情加重導致死亡,這就過於主觀了。

所以我的觀點是現有證據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可以說穩紮穩打,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就顯得證據不足。

另外從量刑上看:

1.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的重傷情節,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未遂則按照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本案中兩種罪名起訴,假設都能成功定罪,那麼量刑的結果是基本一致的。

所以綜合公訴機關對證據的收集情況來看,故意傷害罪是更為穩妥的起訴罪名。


刑事上:檢方暫以故意傷害罪批捕很科學,看起來還是挺符合故意傷害的,具體大概在重傷二級到重傷一級,死刑基本沒可能性,個人認為量刑會在十年左右

民事上:凈身出戶就不要想了,除非雙方協議把共同財產都留給女方,或者可以證明財產都是女方婚前財產,否則中國基本上不存在「凈身出戶」,如果男方和小三同居,倒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小三本身需要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不賠的話刑期判的更久點唄

態度囂張無非作死嘛,沒啥好在意的,法律看一個人做了什麼而不是說了什麼


小三的罪行板上釘釘,在此不再討論。現在談男方。

如果男方不出軌,也就不會有小三和正室的矛盾。(妻子懷孕時出軌簡直是人渣中的戰鬥機)

如果不是男人總在挑撥,兩邊說假話,說她(小三)才是真愛,走到哪裡都帶著她,給她虛假的愛,也不會有小三濃濃的恨。

自己的妻子重傷了,孩子失去了,男人卻不恨小三,不想給妻子討回公道,反而包庇小三,不許妻子報案。

可到了最後,法律只能懲罰小三,男方依然啥事沒有,可能還通過妻子重傷獲得了巨額保費,還可能滿面春風的在酒桌上吹噓自己的風流和兩女為他爭風吃醋的魅力。還可能拋棄不能生育的妻子,繼續尋找自己的幸福另一半。

希望某些男人知道:別天天想著齊人之福了!連婆媳矛盾都處理不好、連夫妻感情都經營不好,情商如此低,還幻想自己風流倜儻?到頭來你只會傷害兩個女人的感情和人生!不要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這東西不是男方讓不讓報警了,這已經可以公訴了吧。


看到一幫沒有法律常識的菜鳥在回答這法律問題,我真不知道說什麼好。

作為一個搞金融的人,略微懂一點法律的皮毛,來隨便說說這個問題吧。

從法律角度,只要這個男人沒有參與謀劃這個血腥車禍,事後沒有隱瞞包庇那個小三,這個男人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大的法律麻煩。

撇開 [二女爭夫]這種八卦原因,這個血腥車禍的主要當事人就兩個,一個是正室,一個是小三,其他人跟本案沒有什麼大的關係。

至於目前排名第一的答案,依據【男主在負債的情況下為妻子買了三份巨額保險,且受益人為自己】猜測男主騙保,這個猜測也顯得非常業餘。

從理財的角度講,男主這種年紀的生意人,基本上都會給自己的資金鏈加上槓桿,尤其是現在資金成本如此低廉,幾乎是負成本的情況下,他沒理由不負債搞事業。

而受益人是他自己,這也很正常。因為孩子還沒出生,給妻子投保,那麼作為經濟合伙人的老公,是最適合的保險受益人。

當然,也確實存在這個男人搞騙保的可能。但那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這個男人是蠢貨,他覺得保險公司的調查員是白痴。

(好像那個業餘的回答被頂下去了...)

以上。


如果給中國的高中/大學生開一門法律課,那麼應該教給學生什麼? - 溫酒的回答

為什麼還是有人不懂呢……

法律不能保護你,

法律只能替你復仇。

在這種情況下,報警的作用是:

替正室復仇並且保護其他可能受到小三威脅的正室

而不是保護正室自己

要保護自己,靠的是自己的眼光,自己的力量,自己的能力,而不是靠法律。

哪條法律能讓她恢復健康,肚子里的孩子重新回來?有嗎?

把那女的判個十年八年,把男的判個重婚罪,正室就不會受到傷害了?

孩子就能復活了嗎?子宮能長回來嗎?啊?

防患於未然永遠比「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重要。

那些把法律掛嘴邊的書獃子喲,碰到違法的惡人,你用嘴吧噴法條能把對面噴成聖母嗎?

碰到恐怖分子拿本經書說你不清蒸把你ko了,你是不是變成鬼然後纏著他說你這違法?

還說這種常識人人都有,呵呵……

我不是不支持報警,但是各位一定要知道報警是為了什麼,利用法律是為了幹什麼。

是為了復仇!
是為了你不好過,讓你不好過的人也別想好過。然後給與所有想讓別人不好過的人警示,減小他們試圖犯罪的心理預期。那樣剩下的人就會好過一點,安全一點。

而不是,你不好過了,報個警,法律就會讓那些使你變得不好過的事情像沒發生過一樣。

更不要天真的以為,有法律在,只要你做個好人,就可以肆無忌憚橫行無阻了。

法律的確是一把尚方寶劍,但是請記住,特么的這把劍不在你手裡啊喂……


現在已知的:

小三駕車撞女主導致流產+子宮摘除——涉嫌故意傷害or故意殺人

男主阻止報警——涉嫌包庇罪

待查的:

男主在負債的情況下為妻子買了三份巨額保險,且受益人為自己——可否推斷有騙保和教唆殺人的嫌疑?


從律師的角度談一下這個話題,說得不妥之處,大咖嘴下留情。

撇開小三、正室這些帶有感情色彩的當事人定位,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損害,由於胎兒尚未出生,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人格主體資格,因而不能作為受害主體之一,受傷害的主體只能是懷孕的孕婦,加害者也是所謂的小三。那麼問題就簡單了,給予孕婦造成的損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賠償事項在此略過。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性,駕車撞擊懷孕婦女,涉嫌故意傷害刑事犯罪,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因為不了具體案情,在此不做具體分析。

我們國家之所出現越來越多的刑事案件以及各種重行輕判的案件,是因為法治建設的脫節和落實,前幾年XX宣稱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重視的是其zhengzhi意義,實際上還有很多問題,路漫漫不知其所往。

以上僅代表個人的觀點


呵呵,惡毒蠢貨三,可憐單仔細想想無法同情的原配

這件事情接下來的走向是小三被判刑,一輩子基本毀了,不知道她有沒有良心會不會午夜看見兩個小生命的臉

原配子宮被摘除,搞不好沒幾年老公就得提離婚,希望離婚的時候能保住她應該有的財產

渣男快樂地奔向新生活,繼續找姑娘,孩子么,不愁。他是這件事里唯一的贏家,呵呵。

當三不要緊,蠢到這份上,惡毒到這份上實在罕見,姑娘們,咱能有點出息別死貼著已婚男人么?

原配們,如果發現老公出軌,要麼你想辦法讓他徹底回歸家庭,不過照我看來,還是趕緊看好錢,早早離婚為好,說不定哪天就有人要你和孩子的命哪!最關鍵的是,男人跟別的女人誰來,你不覺得噁心么?

至於渣男,懶得說了,唯有祝福斷屌,老了孤苦伶仃死了沒人埋


看新聞時候恨得全身發抖,講真,如果我是這個原配,我一定會讓這個小三也進醫院。

渣男,我希望他不僅凈身出戶,而且凈身出戶。


結局難道是是正室離婚小三被抓出軌男和小四過上了幸福的生活?


就目前來說,法律對弱者的保護力度不足,對違法犯罪的懲處太輕。一個人蓄意毀了一個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付出幾年的監禁和一點金錢作為補償代價,怎麼算怎麼值。這樣的話法律就不再是保護弱者了,而是成為了弱者的枷鎖,施暴者的保護傘。那麼我們的法治意義何在?只是讓老實的人做羊,等惡狗把羊咬傷咬死,你就把狗栓起來幾天,餓它幾頓,狗隨便哀叫幾聲聽話一下,然後還會少栓幾天,然後就覺得狗聽話了,不會再咬羊了。而那隻被咬傷的羊最終只能看這狗繼續活蹦亂跳,繼續在她面前炫耀蹦噠,卻無可奈何。以前看過一個答主的說法,為什麼要讓那些受傷害的人成為浪子回頭的踏腳石,這根本不公平,回頭的浪子可以像一切都沒發生過一樣心安理得的生活,而被傷害的對那個人卻只能一生在痛苦中度過。這不公平。這和奴隸時代殺一個奴隸賠一頭牛的價格有什麼區別?我們為什麼要讓惡人得到比無辜者更好的生活?如果我們的法律保護了作惡者,也許對於普法來說是法律的勝利,是法治代替人治的一大進步。確實如此,但這樣的法治還有什麼意義呢?僅僅是催化更多的原本的老實人綿羊去尋找法律的規則,化身餓狼來利用我們的規則為自己牟利從而保護自己么?有時候真心感覺法律就是一個籠子,籠子里生活的都是綿陽,籠子外是餓狼。籠子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籠子里的羊,但同樣,懂得籠子空隙的狼吃完羊總會跑到籠子外看著憤怒的羊群無論如何卻也無法打破籠子而沾沾自喜洋洋得意。

不知道該怎麼說了,腦袋被氣的亂鬨哄的,無法理智了。我個人覺得,無論是原配還是小三都應該一起恨那個男人,如果兩位當事人家中有容易衝動的男人的話,直接搞死這個男人,這才是根源,至於小三,我只能說情商感人,活該被男人騙。只是同情原配,遭受這無妄之災,原本可以很幸福的,即使沒有男人,帶著兩個孩子也可以活的很幸福。不知道這噁心的男人做了什麼才會讓小三如此不理智。這種男人應該生不如死的活著。順帶再說一下,希望小三在牢里被特殊照顧10年。詛咒這對狗男女。願原配能早日康復堅強面對


都批捕了還要怎麼保護,配槍還是配保鏢……


個人愚見(入門法律碩士)

在能夠證明小三主觀上確實是故意侵害的情況下,小三涉嫌故意殺人(這裡指的是對原配殺人未遂,在我國,殺死胎兒對於胎兒是不構成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的情形的)和故意傷害。但殺人的故意可能性小(不至於這麼明目張胆地殺人上位)而且即使事實上有也難以證明,所以認定故意殺人可能性幾乎沒有。

故意傷害有三種量刑的情形,1.一般的故意傷害,三年以下。 2.致人重傷,3到10年。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 ,10年以上 無期 或死刑。

根據新聞稿描述的情況,對原配造成的是重傷(司法鑒定說了算),所以適用第二種情形是沒問題的。但如果要對小三適用最重的第三種量刑,必須要認定1 小三手段特別殘忍+2原配重傷或嚴重殘疾,兩者要同時具備。個人認為手段特別殘忍這一條件的認定可能會讓法官比較為難。

如果是離婚的話,除非自願,否則凈身出戶是不可能的,離婚分割財產會照顧有困難的、撫養義務重的以及女性一方,但這是基於經濟上及性別上的照顧,至於感情出軌對無過錯方的救濟《婚姻法》並沒有在分割財產上予以救濟,而是另外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四種情形分別是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新聞中所描述的丈夫應該還達不到這四種情形,所以原配主張損害賠償可能難以得到支持。雖然《婚姻法》在分割財產上沒有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但是各省高院出台的指導性意見以及法官在實際裁定中都會照顧無過錯一方的。

拋開法律,我不反對離婚、再婚,感情的事情沒法強求,但起碼要有人性,若新聞稿描述屬實,小三真是個人渣,可恨是的用毀別人一生的方式來上位!男的也渣,可憐原配的後半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至少也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傷就可以構成了,何況是重傷),甚至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被害人當時是孕婦,身體格外需要保護,孫娟的行為可能直接導致她的死亡,因此孫娟可能懷有殺人的故意,如果是這種情況,就會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孫娟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刑罰考量上可能會予以從輕,但考慮到孫娟作為第三者,因破壞他人家庭故意車撞原配,並且毫無悔改之心,主觀惡性較大,又可能會從重處以刑罰。總之,孫娟是逃不掉牢獄之苦的,最少最少也得坐個幾年牢,如果構成故意殺人罪,那就很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要坐二十年。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可以要孫娟賠付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等。如果構成殘疾,孫娟還要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等等。另外,由於雙胞胎的流產,霍羅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可能有幾萬元,不會太多,沒辦法,國家老認為錢比精神痛苦更重要。

關於霍君和徐亞的離婚訴訟,霍君可以要求分割家庭財產,包括房屋,車輛,公司股權等等,也可以徐亞在外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為由,要求徐亞對自己受害一方進行補償,補償的數額要看法院如何來定。

最後一點,孫娟說徐亞無論去哪裡都帶著她,那麼徐亞和孫娟可能已經構成了重婚罪,霍君如果想為兩個孩子報仇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調查逮捕,但是在我國因為重婚而入刑的真的太少。


建議原配因失去孩子患上抑鬱症,治療一段時間有連續病歷後就可以向渣男下手了,反正你患病期間堅決不離婚,因為治病可以欠自己親友高額醫療費


為什麼這件事的熱度就下去了呢,有關部門不給個答覆嗎


女人當自強。

不要把人生的全部希望都放在那個跟你毫無血緣關係的人身上。

為了權利的慾望武則天可以親手掐死自己的女兒,為了一點點彩禮錢,很多偏遠山村的父母毫不在意的「賣掉」自己的女兒。

女人究竟有多天真,覺得「婚姻」比血緣還靠譜?

只要你不放棄自己,好好努力,離了一個男人你也不會死的,何必要防男人斗小三,結局最好可以弄個三敗俱傷,最差就是命都搭進去。

我說這些不是在指責原配,偏袒小三和渣男。小三渣男這種道德敗壞的人,你譴責幾句罵幾句打幾下,他們就能痛改前非?不可能的。我希望警醒一些天天做夢的妹子姐姐阿姨,不要太天真。


我覺得現在這件事最糾結的地方是法律上判定小三犯的是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在我個人看來這很明顯就是故意殺人,用車撞一個孕婦難道不知道可能會死人?

霍君應該不遺餘力地提供證據協助公安機關給小三定罪,再重金請最好的律師對小三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失費,誤工費,醫藥費,追討男方花給她的婚內共同財產,讓她把拿的都吐出來,對那個死渣男發起離婚訴訟,告他出軌、重婚,讓死渣男凈身出戶,身敗名裂,一蹶不振,永遠爬不起來,還找三?吃屎去吧!

不要說我狠,事已至此,聖母誰愛當誰當,反正我就是個俗人,正室要是有這個脾氣應該也不會失去自己的兩個孩子和子宮吧?


還是為小三的四歲兒子擔心吧……男方會不會給他買幾筆保險,畢竟物以類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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