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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D/P?

rt.D/A與D/P的含義以及區別,對保理業務有何意義,望得到通俗易懂的回答,跪謝。


謝邀

先說結論:托收業務,和跟單信用證業務類似,內在的法律屬性是排斥保理的,獨立保利商都不適合操作。原因如下:

D/P、D/A是跟單托收業務的兩種形式,主要用於跨國貿易:出口方將貿易單據(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及其他文件)交至本國銀行(托收行/寄單行),由該行將單據寄至海外合作銀行(代收行),代收行依據約定的條件向進口方交付貿易單據。托收業務依據《ICC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URC 522)規則操作。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是以進口方的付款為交單條件。即進口方付款給代收行,才能領取單據。

D/P又分為即期交單(D/P Sight,即現款或即期匯票贖單);遠期交單(D/P after Date,出口方開具遠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後,於匯票到期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兌交單,是以進口方的承兌為交單條件。即進口方對交單行進行匯票的承兌簽章後即可領取單據,也就是說打張白條就可以提貨了。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幾個關鍵性的障礙:

1、顯而易見,D/P形式下,沒有應收賬款產生的時間差,是先付錢後提貨的,所以保理無從介入。

2、D/A形式下,從一開始產生的就是應收票據,而非應收賬款,所以標的資產的轉讓合法性依舊是障礙。目前很多國內保理公司做業務時是不區分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的(其實商業票據本身並不排斥保理,但在合法合規性上有一定的處理技術步驟,只是懂得如何操作的人不多),即便退讓到這個地步上,依舊存在很多重大障礙:

(1)保理業務是要求鎖定回款至保理商指定賬戶,那麼在匯票上是否產生間接回款的問題?

(2)托收的金融中介是銀行,基於托收「三不管」原則,托收行、代收行對單、貨、票據都不承擔實質性責任,那麼保理商如何介入並有效控制票據和基礎交易?

所以,無論是D/P還是D/A,都屬於銀行金融工具來解決的問題,合法性的障礙導致獨立保理商不適合做這類業務。最好的辦法還是一開始就要求買賣雙方通過O/A貿易,走保理結算流程,對於買方信用風險通過信用保險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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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意見說得很好,有一點可能我沒有說清楚:我說D/A排斥保理,是指排斥獨立保理商(非銀行保理商)直接操作,如果 Import Factor 是銀行,合法、合規方面的障礙就比較小了。


D/P業務沒有遠期一說! 有些人把"進口商待貨物到港後再去付款領提單"認作是"遠期D/P",是錯誤的理解. 何況D/P就是D/P, 不會有銀行把"遠期D/P"就當D/A看待的情形!

另外, 保理商買進因D/A交易且經進口商承兌的匯票(就是大陸說的商票), 這只是單純票據讓購業務(Negotiation), 與保理無涉! 蓋因在歐洲很多金融機構是factoring discounting Inc. 是既可以開辦保理業務又可以開辦票據貼現或買賣, 這類金融公司買賣票據並沒有將之歸類為factoring !

另外, D/A業務是不能做保理的! 甚麼原因? 因為D/A是"由出口商(債權人)簽發匯票命令進口商(債務人)承兌", 保理業務出口商已經將債權轉讓給保理商, 如何還能"簽發匯票命令債務人承兌"?

劉荻兄的回答是很正確的!


上面兄弟說的大致不差很全面了,我補充幾點:

(1)應收票據買斷融資排斥保理商,我不贊成,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歐洲有大批保理商買進信用證和DP項下的單據。已經形成一個龐大的二級市場。

(2)另外美洲客戶別使用DP遠期,美洲銀行默認為DA,增加風險。

(3)操作DP和DA前需要通讀URC522規範。

(4)托收和代收銀行請選擇自己公司熟悉銀行,且最好為一家,因為對規則理解統一,且無SWFIT系統密押擔憂。

(5)OA,DP,DA都可以投保信用保險,因為DP也有遠期概念。同理DADP也能操作出口單保理,雙保理較為麻煩確實不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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