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汪峰的成功學:中國式成功人士炫耀滄桑》和後來的《給汪峰的一封信》?
汪峰的成功學:中國式成功人士炫耀滄桑
汪峰不滿記者沒給他看稿子,沒商量標題就刊登了,之後記者又回了一封信,如下:給汪峰的一封信
這個事件,我支持媒體。
要問他們誰對誰錯,依據首先是法律。如果是普通人,報道他的的婚戀情況等可能是隱私的內容,而未經他的同意,顯然是記者的不對。但為什麼報道汪峰就可以呢?因為,公眾人物對媒體報道有容忍義務。
公眾人物面對新聞媒體行使監督權、知情權,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時,基於平衡權利衝突、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興趣的需求,公眾人物在一定範圍內需承擔容忍義務。這主要是由於公眾人物人格權保護與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和公眾的知情權之間存在衝突,如公眾人物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衝突、公眾人物名譽權與新聞輿論監督權之間的衝突,當公眾人物面對新聞媒體侵犯其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時,法律為了保護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和公眾知情權的行使而對公眾人物人格權進行克減。
汪峰作為娛樂明星,是自願的公眾人物(與非自願公眾人物相區分,由楊麗娟案在我國確立——哪些判決書給你留下了深刻印象? - 求解的回答),與其專業、職業相關的、有新聞價值的信息,例如興趣愛好、成長經歷、演出狀況等等,媒體可以優先考慮公共興趣原則,在不傷害到明星人格尊嚴的前提下,對這些內容作挖掘報道;對於汪峰的一些不真實的廣告代言行為、個人行為、生活作風等有傷社會風化、有損社會利益的,都要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原則,履行輿論監督的功能,作相關追蹤報。對於汪峰的性取向、私生活等,尤其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原則不要去挖掘報道,但由於他的女友章子怡也是娛樂明星,也有相應的容忍義務,因此此篇報道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記者針對汪峰「汪峰的紫色勞斯萊斯就停在門口」,「各種緋聞、情感史以及被公眾調侃消費的部分「都屬於如實報道,不存在虛構、扭曲、抹黑的行為,是正當行使新聞報道權的行為。給對方看看稿件,是記者的權力,不是義務;是情分,不是本分;是可以,不是應當。記者有權按照他所看到的、聽到的內容進行報道。
最後,我想對汪峰說:我過去欣賞你,是因為你的音樂;但現在你讓我失望,也是因為你的音樂,請多用心在音樂上,好嗎?我希望可以聽到更多的《信仰在風中飄搖》。
————————5.15更新——————————————--------
評論中有人問公眾人物限權的法律依據,更新如下:
確定西方的公眾人物權利受限原則的第一案: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美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確立了要求官員或公眾人物在指控媒體報道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遵循的真實惡意原則,允許對美國南部民權運動的報道。該案是保障新聞自由的關鍵判決。真實惡意原則要求,誹謗案件的原告必須證明,所訴的報道出版者明知報道是假的,或者罔顧報道真偽。由於原告承擔了極重的舉證責任,而且證明一個人內心的活動較為困難,當涉及到公眾人物時,此類案件極少會勝訴。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對於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的誹謗案中,阿拉巴馬法院在適用法律時,缺乏對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障。判決進一步認為,為了保障新聞自由,政府官員不得單純因新聞報導中的內容有失實的部分而提出誹謗起訴。除非他們能證明媒體的報導存在「真實惡意」(即「真實惡意原則」),並且還需證明自己的實際利益因為這一部分失實的內容還確實受到了傷害。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政府官員無法證明《紐約時報》公司的這個報導存在真實的惡意,因此判其敗訴。確定中國的公眾人物權利受限原則的第一案:
楊麗娟與南方周末報社、南方日報社名譽權糾紛上訴案:
該判決首次在中國司法界提出了「自願型公眾人物」這一概念,為以後的名譽權糾紛處理樹立了標準,因此該判決書註定會成為我國名譽權侵權糾紛司法實踐的標本案例。處理名譽權侵權糾紛案,說到底就是如何平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這一對權利,一方面,任何都享有維持其社會聲譽、保持其社會評價不被降低的權利,這是人之為人的必然權利,另一方面,任何也享有言論自由,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言論,這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權利,尤其是新聞媒體,言論自由更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否則就不成其為新聞媒體,因此在平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特別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與公眾的言論自由的過程中,必須始終對公眾人物的「公共屬性」予以足夠多的關注,從而正確適用法律、促進各種權利和諧共存。2007年3月26日,甘肅女子楊麗娟的父親為圓女兒追星夢,在香港跳海自殺。同年4月12日,廣州南方某報第10版刊登了《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一文。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一起狀告南方某報,認為該篇報道侵犯了楊父、楊母以及楊麗娟的名譽權,三起案件共索賠30萬元精神損失費,並要求南方某報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一審敗訴後,楊麗娟母女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後認為,楊麗娟追星事件被眾多媒體爭相報道,成為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事件。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繫、接受眾多媒體採訪,均屬「自願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報社發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自然涉及楊麗娟及其父母的社會背景、社會關係、成長經歷,相關隱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劇性和反常態的關聯要素。涉訟文章表面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繫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部分。
法院認為,南方某報作為新聞媒體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報道與輿論監督的權利,並無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涉訟文章即使披露了楊麗娟一家的個人隱私,對於可能的輕微損害,楊麗娟也應當予以容忍。
法院還認為,涉訟文章已刪除了可能對楊麗娟的父親楊勤冀造成嚴重影響的敏感素材,也沒有過度渲染楊勤冀的個人隱私。涉訟文章沒有使用污辱性言詞刻意醜化、貶損楊勤冀,亦未摻雜對楊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負面評述,故南方某報客觀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楊勤冀名譽的違法事實。判決楊麗娟敗訴。參考《紐約客》采寫規範:汪峰錯了,記者就無懈可擊嗎?
另外,這篇文章就是帶著預設的觀點來寫的
採訪的原文如下
來說說道德批判對汪峰朋友的採訪文章採訪中雖然一直拐彎抹角的暗示引誘但沒有得到想要的回答
卻依然不顧採訪的內容按照自己的預設立場和觀點來寫所以我覺得這記者的動機和做法很卑鄙這個記者火了。
不談記者寫後面那篇公開信的動機,我認為記者的文章展現出來的三觀很正。喬布斯當年被時代周刊採訪後發表的文章也大為不滿,但是沒辦法,除非你發現媒體有黑白分明的硬傷,否則名人是無法要求媒體必須按照自己滿意的方式進行觀點陳述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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