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也是言論自由嗎?

今天和朋友討論微博上的熱門話題。講到王菲和謝霆鋒複合的事情,我疑惑為何他們的戀情會引起大眾這麼反感,要在她的微博評論下惡言相向,不乏婊子、賤人等辱罵性的字眼。朋友說「我也留言罵她了,她作為公眾人物,賺大家的錢,又做出這種行為,活該被人罵!」然後我就說「王菲和誰在一起是她的事情,不過是談戀愛,說到底和我們又有什麼關係呢?」朋友回答說「我就是看不慣她這種人,就是要罵她,難道現在連言論自由也沒有了嗎?!」 我也挺無語的,在我看來,罵人就是罵人,和言論自由是兩碼事吧?罵身邊的人是罵,罵公眾人物也是罵,即使被罵的對象是真婊,也輪不到我們任何一個人來罵什麼呀,怎麼就和言論自由扯一起了呢?真心求解。我覺得朋友的說法是不對的,不知如何回答。


關鍵點在於罵人的內容當中含有多少仇恨的成分。

我們應該都會同意一件事,即我們應該包容他人。包容的意思,一般指願意接受一些不敢苟同的行動或者言論。於是,這條原則按字面理解就會有不少看似荒謬的後果。例如,如果有人想要向我開一槍,即使我不認同他的行為,我也應該包容他。這立即就使我們想到:包容也有其限度,並非一切行為與意見都值得去包容。

波普爾曾經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提出了寬容悖論來反對無限度的包容,因為二戰期間書寫這本書,假想敵當然是德國的納粹與歐洲的法西斯等反猶太思想:

無限度的包容必定導致包容的消失。如果我們連那些不包容他人者都給予無限度包容的話,如果我們不準備為了維護包容的社會而對抗不包容之士之攻擊的話,那麼,包容的人就會連帶著寬容的價值一起被摧毀。

在這個說法里,我並非主張我們應該永遠打壓那些不包容思想之類的講法。只要我們還可以用理性的論證與公眾輿論來抗衡之,打壓肯定是不智的。但必要時,我們應該擁有打壓他們的權利,即使當中會用上武力。因為事情或會輕易變成這樣︰他們根本不打算與我們據理力爭,相反,他們視一切論證為偽造,甚或禁止信徒聽取任何的論證,教他們以拳頭或手槍去回應論證。因此,以寬容之名,我們應有不包容那些不包容他人者的權利(the right not to tolerate the intolerant)。我們應該宣布任何鼓吹不包容的運動為非法,而且應該視不包容的煽動與迫害為罪,正如我們應該視謀殺的煽動、綁架或復興販賣奴隸為罪一樣。

問題似乎正是,如果不包容的人以「拳頭或手槍」去攻擊你,包容的結果就是被毀掉。但似乎波普又想要說明更多,他說我們應該視煽動不包容為罪,如視煽動謀殺為罪。這是什麼意思?是否說我們應該將煽動仇恨的言論都視為罪?

我認為不是。

首先,波普爾明確指他的說法不是要打壓仇恨者的表達自由:只有當他們拒絕理性論辯與訴諸暴力時才要壓止他們。另外,煽動謀殺之所以是罪,並非純粹因為說「要幹掉某某」的言論,還需要證據顯示謀殺很可能發生,例如有明確的部署與計划去殺人。因此,如果煽動仇恨有罪,亦應要有同樣的要求才能夠成立。那樣,較恰當的理解是,煽動仇恨言論之所以不應該被包容,在於它很可能會帶給他人實質的傷害,而不在於仇恨言論本身。

以我理解,波普爾的悖論只是成功指出包容那些不包容行為,有「自我推翻/毀滅」的後果,包容沒有帶來實質傷害危險的仇恨言論則不會有這種後果。至少,攻擊他人的行為與攻擊他人的言論之間的分別很重要,絕對不宜簡單地混為一談。這或許使得寬容悖論沒有那麼有趣,但這就是我的看法。我認為它的確沒有什麼深刻洞見。

如果我們只考慮包容不同的意見或言論,這就明顯與言論自由相關。因為一個體現言論自由的社會,就應該接受不同而互相衝突的意見。問題是,是否所有意見與言論都應該包容呢?如果答案是「否」的話,似乎社會或者政府就有立法禁止或甚言論審查的理據。思想與言論大多不會如同向人開槍般實質地傷害他人,此重要分別使得我們應該對可怕的言論較可怕的行為寬容多些。

這種寬裕的態度,有密爾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支持:除非某人的行為傷害到他人,否則那個行為不應該被任何力量(包括政府與社會權威)所禁止。

在一般理解之下,這條原則只會理會某個行為有沒有造成實質的傷害,例如身體傷害或重大的利益損害,而不會計算純粹的情感傷害。密爾區分開傷害(harm)與冒犯(offence),而只有前者應該被禁止。原則為表達/言論自由提供基礎,所以甚至誹謗言論也可容許。那麼,這條原則也意味著我們應該包容所有不會帶來身體傷害的意見與言論。

容許誹謗言論的後果當然備受爭議。不過,即使某個行為不應被政府所禁止,卻不代表它可以免於所有的道德責難,例如我們仍然可以責備某人卑鄙惡劣。另外,如果誹謗言論有時也會帶來實質的利益損害,那這些言論就是屬於傷害而非純粹的冒犯。根據以上原則,這些言論也應該被禁止。

當然,要判斷何時構成實質的利益損害時有其困難。重點是,這些言論之所以被禁止,不在於言論的內容有多可惡,而在於其傷害他人的後果。同樣的說法可以放在仇恨言論之上。

總而言之,攻擊行為與仇恨言論可以有很重要的分別,不宜隨便混為一談。當然,本文不是要蓋棺論定,只是勾勒傳統自由派對言論自由的看法。


有理有據語氣謙和的評價和分析屬於言論自由,辱罵不屬於言論自由


不同意其他人的觀點 辱罵屬於言論自由 而被辱罵的人也有權利以法律途徑告他侮辱罪 如果有人散布不實信息 可以有受害者告他誹謗罪 這些本來就有法律保護 不存在言論自由的矛盾 但是如果以維穩 和諧 為借口肆意刪除抓捕不喜歡的言論 就是赤裸裸的侵佔言論自由

另外 侮辱罪和虐待罪一樣 屬於告訴乃論 也就是只有當事人有權起訴對方 比如A辱罵了B 那C是沒有資格起訴的 因為說不定B就是喜歡別人罵他呢? 同樣的 如果A折磨虐待B 那C也沒有資格起訴A 因為說不定B本身就是SM愛好者和受虐狂呢

再比如今年初的查理周刊事件 歐洲人普遍舉起我是查理的標語 為什麼 就是為了言論自由

你以為歐洲人都喜歡看查理周刊么 並不是 查理周刊只是一個充滿諷刺漫畫和惡搞的小報 類似蘋果日報 一周刊這種檔次 根本沒人在乎他說什麼 查理周刊 攻擊政府攻擊教皇的漫畫也滿地都是 絕大都數歐洲人都並不支持查理周刊 中的觀點 而只是支持周刊發聲的自由 而已 那幾個穆斯林覺得自己感情受到了傷害 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把查理周刊告上法庭 但是他們沒有 而是拿起了槍衝進了報社 這就是文明和野蠻的區別 國內的百姓從小接受教育說 不要傷害少數民族感情 要尊重他們的習俗 當然這是好的 但這應該是道德層面的事情 而不是法律必須強制的

香港的某些媒體臭名昭著 比如狗仔偷拍類的 為什麼不被查禁 到現在都好好的 就是因為人家有言論自由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 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就是這個意思


我一直想去回答那個「你聽過三觀最歪的一句話是什麼?」,我想回答的就是「我有言論自由,所以我說什麼都可以,只要承擔我說出這句話後該負的責任」。

這句話的三觀極歪,看過言論自由定義的人都知道,言論自由不得違法,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能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有上述情況的,是沒有言論自由的。

說這句話就相當於:我有殺人的自由,只要我接受殺人後的死刑就可以了

不好意思,你沒有殺人的自由

天王寺:罵人也是言論自由嗎?這個答案完美的詮釋了什麼是三觀極歪


這個問題好多人都把罵人歸到言論自由裡面,不知道是說他們法盲好還是毫無邏輯。首先如果罵人屬於言論自由那就是法律給你的權利,法律給你的權利範圍你實施,肯定不存在違法,不存在違法怎麼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點,請查查法律規定的言論自由定義。白紙黑字寫著的: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基本權利,但要保證被議人員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罵人不能保證被議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


不是。

在成熟的民主國家,有比言論自由更優先的事物-個人基本權利。

個人基本權利受最底層憲法保護,無論議會、總統、還是民意或者其他人都不得侵犯。在公開場合或通過媒體罵人屬於侵犯了對方基本人權中的名譽權,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有理有據的辱罵應當屬於言論自由,無憑無據的謾罵應當屬於誹謗。

ps:罵人更多是屬於道德問題吧,我覺得。


自由這個詞從來就不是沒有邊界的。

平等就是自由得邊界。

什麼意思?

這就是說,如果你的自由完造成了不平等,那麼這種自由就應該是受到限制的。

就拿答主說的這件事來說。

王菲和謝霆鋒談朋友,對他人並無傷害

但是你去辱罵王菲,就會對她造成傷害。

這就是一種不平等。

所以這種自由應當受到限制,

你不應當去罵他。

因為,如果我們賦予你辱罵王菲的權利,那麼如果又一天,你結婚了,另外一個路人甲乙丙丁跑上前來對你進行一番羞辱,每個人都拍手稱快。

你又作何感想?


日,有人在香港中文大學的文化廣場、「烽火台」等多處地點,掛上了「香港獨立」的橫幅,又貼滿了寫著「拒絕沈淪」、「唯有獨立」的宣傳海報。但校方以宣傳品「違法」為由移除相關宣傳品。但翌日,這些宣傳品再度出現。

目前仍然不知道是誰掛上橫幅。中大學生會否認是他們所為,聲稱對事件並不知情。但學生會批評校方做法「侵害言論自由」,並質疑到底違反哪一條法律,揚言會派人守衛橫額,保障同學表達的權利。

中文大學回應查詢時表示,「基本法訂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重申校方一貫立場「絕對不贊成港獨」,已發信提醒學生會作出相應行動。
政治審查」

BBC中文走訪香港中文大學時,文化廣場仍然掛著黑底白紙的「香港獨立」橫幅,民主牆上亦貼滿了「港獨」海報。

據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子灝收到的信件,中大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認為有關橫幅及單張的內容已「違反香港有關法律」,亦有違校方一貫「絕對不贊成港獨」的立場。

委員會在信中稱,「嚴正提醒」學生會,文化廣場及民主牆等設施是大學「授權」學生會代為管理,同學使用時必須遵守大學整體的政策,要求清除違反守則及大學政策的宣傳品,揚言相關委員會會採取行動,摘下「不恰當」物品。

對BBC中文表示,之前學生會也經常在校政方面與校方持不同意見,例如「罷課」、「擺放民主女神像」等,校方「都沒有如此劇烈的反應去打壓學生的意見」,他認為學校不批准某種聲音出現,是「匪夷所思」。

他表示會有成員留守,不會容許校方派人拆走有關宣傳品。

BBC中文在中大校園內了解一下同學的看法。來自香港、物理系的陳同學認為,這次事件「學校很有問題」,他認為文化廣場及民主牆由學生會管理,無論放什麼也不能拆,「支持中共也不能拆」。

他批評這次事件是校方「政治審查」,認為香港應該有言論自由,他不認為討論「港獨」是違反公義,或是不道德的事情,憂慮香港將來言論自由會進一步收窄,令「提及港獨」也會違法。

來自黑龍江、修讀工商管理的張小姐認同,懸掛橫幅與否這種事情,不應該由校方來決定。

「大家都有表達自己想法的權利,只要不影響其他人便可以了。」

不過她亦表示事件或加劇校園內的中港矛盾,擔心會有互相敵視的情況。

來自東莞、修讀地產相關專業的葉同學表示,學校應該給予同學自由去擺放港獨宣傳品。

「這種行為,如果你愈壓制的話,矛盾會更激烈。」

但她亦說:「作為一名大陸的學生,我覺得還挺失望,我們一直把香港看作是我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她認為許多香港同學不了解中國大陸的國情,並指如果他們到大陸看一下發展的腳步,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

不過來自香港、社會學系的吳同學則認為,中國政府封鎖許多資訊,反而香港人能從外國媒體得知中國情況,可以有更客觀的分析。

他不希望香港會通過23條,認為高等學府是需要言論自由去探討不同的話題。
「港獨」宣傳品犯法嗎?

校方認為這次出現的「港獨」宣傳品是「違法」,但學生會會長區子灝質疑到底掛上「港獨」橫幅及海報,是違反了哪一條法例,並指如校方認為違法可以報警處理。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明報》訪問時表示,中大校方可以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追究學生。

根據有關條例,如果「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 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就會構成犯罪。


罵人是言論自由呀

但言論自由不等於言論無責

一個人要為自己所有的行為負責。


天賦人權,就是人有權利做任何事情,只要你能承擔相應責任就行了。

罵人,當然可以罵了,只要沒有追究就可以了。

你有罵人的權利,別人也有權利追究你罵人的後果


「言論自由」就像「哈姆雷特」,1000個人就有1000種對自由言論範圍和定義的理解。偏偏這種社會學的定義又不能像物理學一樣定死,畢竟——背景環境是多變的,哪怕是殺人,在戰場上也是榮譽。

如果是從經濟學角度看,人的一切行為確實是自由的,包括罵人、盜竊、搶劫、強姦等負面或違法行為,只要當事人願意支付成本。


言論自由和追究法律責任不衝突


普通公民之間,謾罵、人身攻擊、侮辱、誹謗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受到謾罵侮辱的人可以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名譽。非理性的攻擊謾罵會破壞進行討論的基本環境,言論自由的基礎必然受到損壞。


當然算言論自由了啊。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隨意罵人和侮辱人不需要負責,也並不意味著她們不是腦殘。

有些人可能對言論自由有什麼誤解。言論自由並不是什麼特權,而僅僅是一種你可以隨意說話卻不會受到不公平的行政對待的狀態而已。

你罵了總統,總統把你抓了起來,然後讓你閉嘴。這不公平,不是言論自由。

你罵我,我也可以罵你,也可以告你,當然你罵的我情緒失控了我可能會殺了你。這是公平,這是言論自由。


推薦閱讀:

如何理解 Norse 網站顯示的實時網路攻擊?
怎樣反社會工程學(反人肉)?
2014年10月28日AcFun伺服器臨時維護是由於TFBOYS粉絲的攻擊么?
誠求黑客書單?

TAG:政治 | 王菲 | 網路攻擊 | 謝霆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