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可否基於個人信仰而拒絕服務某一些客人?

比如天主教徒攝影師拒絕為同志婚禮拍照,穆斯林計程車司機拒載深夜還在街上獨行的女性?


應該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1,享有行政許可的特定行業不得拒絕交易。比如,計程車,銀行等行業。

2,相反,如果是一般主體,交易協商平等才是帝王原則吧


合同的訂立是基於自願的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就權利義務達成一致。但是如果合同一方是公用事業單位,或者相對方的身份比較特殊,合同法是賦予強制締約義務的要求的。

《合同法》中有強制締約義務的規定。通常強制締約義務存在於兩種類型,第一種為基於公用事業發生的強制締約義務,比如電力、郵政、公共交通等,第二種是基於特定身份或職業而發生強制締約義務,例如醫療機構、公證機構,不得拒絕消費者或者請求者的締約請求。

所以提供公用事業服務企業,或者壟斷地位企業,或者企業聯合陣線,達到事實壟斷的企業,是無權隨意拒絕服務,也無權隨意制定價格。

如果不是這些情況的企業,當然有權隨意拒絕顧客,隨意制定價格。


當然可以啊,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意思自治。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計程車這樣的公共運輸服務行業在法律上有強制締約義務,不可以以這種個人理由拒絕提供服務。


上班偷懶回答一下。

商家可否基於個人信仰而拒絕服務某一些客人?

原則上可以,因為理論上民事交易以雙方自願為前提。如果有一方不願意訂立合同,那麼合同都無法訂立,任何一方也不用承擔責任。至於一方為什麼不願意訂立合同,無論是因為價格談不攏,宗教信仰,還是單純心情不好,至少在大陸法系的理論中,法律是不加以區分的。所以這裡也不需要考慮政治導向問題。

但是,上面這條原則是存在許多例外的。先舉個幾個例子,如果我去一家飯店,如果有空座位的,儘管飯店老闆看我不爽(不管什麼理由),飯店不能拒絕我就餐。如果我去商店買衣服,儘管店主看我不爽(不管什麼理由),店主不能拒絕把貨架上的衣服出售給我。如果我去找律師,如果律師看我這個人不爽(不管什麼理由),律師是可以拒絕擔任我的代理人的。上面幾個例子為什麼有差別,有很多不同的理論可以加以解釋,我個人認為最直白一種理論是「商業慣例」。即任何一個行業的從業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行業普遍公認的商業慣例,在飯店和商店的問題里,商業慣例認為飯店和商店是不能挑顧客的。但是在律師的問題里,商業慣例則認為律師和當事人可以雙向選擇。至於商業慣例為什麼會有這麼強的效力,理論也有很多,我個人傾向的答案是因為在日常交易過程中,不可能簽訂正式和詳盡的交易文件,所以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大量是通過默示的商業慣例來規定的。這裡補一句,這裡不存在公共服務的問題,計程車是私營行業,不是公共服務行業好么。


很多情況都無可厚非,畢竟一定程度上說信仰大於生活,但類似穆斯林計程車司機拒載深夜還在街上獨行的女性這些情況,司機或許可以打電話叫別的司機來載,在信仰和人權中找到平衡。


題主問的是能不能基於宗教信仰拒絕提供服務,而不是交易自由是否絕對。所以只談交易自由,不談宗教自由是隨意擴大了題目討論的範圍。

這個是信仰自由和合同自願原則間的價值對沖。誰輸誰贏不絕對,取決於社會對價值的取捨。有的國家覺得信仰比人權重要,有的國家則覺得人權比信仰重要。例如伊斯蘭國家會比較偏前者,美國則比較偏向後者。

但哪怕是像美國這樣的在自由民主方面很激進的國家,答案也是不絕對的。總體來說美國是保護合同自願原則的,你可以歧視別人長得丑,所以不跟人家簽約。但是有一些東西不能成為你歧視的理由,分別是種族、國籍、性別、宗教信仰、年齡、懷孕等等。在不同的簽約場合,還會有更多的限制。這些特定的敏感地帶是隨著美國憲法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進入Civil Rights Act的。

例如美國有聯邦法fair housing act,規定房東不能因為宗教信仰不同而不租房給合格的房客的。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也類似得規定企業僱主不能因為宗教信仰的關係拒絕僱傭合格的應聘者。 (反歧視在美國是很大的一件事,所以覺得有時候亞洲人還是滿佔便宜的,對方對你不好你就說他是歧視,往往會有奇效,當然這是題外話了。)

去年律師職業道德課上的一個案子:一位少女因為墮胎被州檢察官起訴,因為窮,法院指派一名信仰天主教的律師為這個實施了墮胎的少女做刑事辯護。律師以有悖自己的宗教信仰為由拒絕法院指派辯護工作,結果被處分了。法院說這個不是拒絕接受法院指派的理由,讓你干,你要不是因為能力不行幹不了就必須得干。

我再舉反例,如果教會招人,能不能宗教歧視?其實是可以的。譬如我天主教的要招個牧師,一個沒信仰的人哪怕聖經背的再熟,程序記得再牢教會還是可以把你拒之門外的。另外不知道有沒有知道Birthright,是個以色列支持的「洗腦」項目,他們有的是錢,他們乾的事情就是對猶太人進行「愛國主義」(復國主義)教育,然後免費帶全世界的猶太人遊覽以色列10天!!!!!對的,他們只給猶太人做,不是猶太人就不行。

所以綜上所述,在美國,價值的取捨是這樣的:

1. 如果合同一方是盈利性質的,那麼絕大多數時候宗教自由的價值要高於合同自願,反宗教歧視原則佔優。

2. 如果合同一方是非營利性機構或者宗教組織,那麼國家更傾向於保護他們對服務對象的選擇。

3. 如果是美國政府提供的社會救濟,政府更傾向於反宗教歧視,這個從律師案里就可以看出來。

4. 一般就個體戶來說,這樣的邏輯在美國是不允許的:

因為教義不允許我做XX,別人做了XX,我不喜歡他XX,所以我不跟他簽約。

但是下面的邏輯是可以的:

因為教義不允許我做XX,如果和別人簽了約,我就必須要做XX,這樣我就違背了教義,所以我不跟他簽約。


這不是再合理不過的嗎?

雙方的同意才是交易的基礎原則啊!

隔了一天被提了很多

我現在看了下也確實太武斷了。

但還有其他原則與之制約的嘛

如公平誠信維護公序良俗什麼的~


@Kai Wang 說的對,這件事情並不絕對

——————————以下是對話題的深挖,慎入————————————————

首先一句話做原則:很多事情並不是非黑即白的,市場經濟也不是完美公平的

我先將問題拆分如下:

1.商家可不可以有區別對待顧客

2.可不可以以宗教信仰為理由拒絕某些事情

第一個問題 @KiMoJi 說的對,市場經濟活動基礎原則就是買賣雙方的同意,買賣方任何一方認為交易不符合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交易就會進行不下去,否則交易就會成為強買強賣,有如計劃經濟,有如行業壟斷。

但是在一個現代社會中卻無法完全依賴市場經濟管理社會活動,否則馬太效應會起效,否則資本的逐利卻會反過來傷害人民的基本公平和利益,比如TED上一篇演講為什麼我們不能把公民生活託付給市場?就是在談這個問題。

因此,在一個運轉良好的社會中,一般認為市場經濟為主體,政府在某些環節還要起一定的必要作用,因此才會有大政府小政府策略這麼一說,而具體政府所應該在市場中起的職能和作用,詳見《國富論》第5卷。

因此,商家在某些市場活動中是可以區別對待顧客的,例如:

同樣一件褲子,看到某個衣著光鮮,脖子上掛條大金鏈子,每個手指戴枚金戒指,一嘴金牙的土豪來買,也許賣家就傾向於高於市場價格很多的方式賣給他;而一個頭髮蓬鬆,衣著工作服,頭戴工帽,手握個塞班機,一嘴黃牙的工人來買,也許賣家就更傾向於以平價賣給他。

但在某些市場活動中卻不行,比如說醫療行業罷(感謝 @姜源 先生指正,計程車不屬於公共服務行業):

如果完全以市場經濟方式用錢去衡量醫誰不醫誰,先救誰後救誰,那麼未免太殘酷,市場中的弱者恐怕連生存權都沒了。

第二個問題其實很明顯是肯定的,當然可以因宗教信仰而拒絕某些事情,國家法律尊重公民在不危害社會秩序的前提下信仰自由與保持宗教習慣。

比如伊斯蘭教當然可以拒絕食用豬肉,而不被人所強制要求。

那麼此時問題來了,當宗教信仰和某些商家必須無差別的對待顧客的商業活動有衝突時怎麼辦?

答案不是絕對的,往往是哪邊比較強勢,最終結果就會向哪邊傾斜,比如 @Kai Wang舉得例子,就是司法一方在其中更強勢,而結果就偏向的後者

多處引用各知友例子,我只是嘗試著總結下罷了~


對選擇性交易的限制應當是針對某個行業範圍的約束,而作為個體的商家當然有權基於其所有權利選擇交易對象。即使是被市場淘汰,個體也有被淘汰的自由。


先服從法律和規則,再考慮個人信仰和癖好。


規則的形成建立在絕大部分個體一致的價值觀上,因此當某件事招致群體中絕大部分成員反對時,必然是錯誤的。

因此生活中個體總是需要取得大多數個體的認同,這構成了生活。

包括科學技術的進展與行為的規範 在當時的環境中,你必然要取得一部分個體的贊成


作為商事主體的商家進行交易時不應對客人有所選擇,除非是因為客人本身的條件限制會對交易造成損害。所以選擇性交易是被限制的,這是對作為交易相對弱勢方的消費者的一種保護,消費者若被商家拒絕交易可以進行投訴。

例子:計程車司機不可拒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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