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古董被內部人員調換後被盜,該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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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被內部人員調換後,然後贗品被小偷偷了,小偷也不知道是贗品,該怎麼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客觀上盜竊了贗品,主觀盜竊真品,構成盜竊未遂(贗品不值錢前提下),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實際盜竊對象與盜竊的主觀意圖對象不符,究竟如何定罪真是個麻煩事。

傳統的四要件會把主客觀分列,但這樣主觀上盜竊大額,客觀上盜竊小額,反過來也一樣,兩頭不一致到底是怎麼定罪量刑?盜竊犯罪中是否衡量考慮犯罪人主觀期待的財物侵犯數額?

而論以盜竊未遂,則需將盜竊之犯罪既遂條件包入客觀上的價值標準。這也是實際的處置辦法,所偷竊之物若無多少價值,不到定罪標準不以犯罪論。

但好死不死出了個天價葡萄案,幾個農民偷吃了山上園裡的看似普通的葡萄,但那是投資幾十萬元培育的科研葡萄……此案最終以實際定價作低價處理而免罪不追訴,但如果我目標是低價物品(比如一張小紙片),結果偷來了國寶呢?我是不是無期徒刑,乃至過去要死刑了呢?

簡單處理當然是看客觀情形,以所實際竊取的財物價值定奪,而不需考量麻煩的主觀意圖,特別是盜竊罪還有數額作為定罪要求。但天價葡萄案的出現著實讓人又覺得如此純客觀歸罪似有爭議。

總之我這裡沒有清晰答案。

實際處理時應該以盜竊罪成立處置,無論是不是未遂都有法律依據治罪。由於量刑上當然以實際損失為主,所以不太傾向於重判。但若是重判也可以找到理由,這屬於自由裁量。

但究竟是不是未遂,存在巨大理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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